原創(chuàng)作品 版權(quán)所有 主持人:南京新聞廣播電臺 文青 嘉 賓:崔保華律師 時 間:2021 年 2 月 20 日15:15-16:00 頻 率:FM106.9 (錄音)周小姐是肇慶市某科技有限公司的員工,,主要從事操作工工作。在2020年的春節(jié)假期,,因公司放假,,周小姐回到云南家鄉(xiāng)過春節(jié),后因受到疫情的影響,,公司延長春節(jié)假期,。 同年4月8日,公司向德慶縣人社局提交了周小姐的工傷認定申請,。5月22日,,德慶縣人社局作出《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認為周小姐的受傷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認定周小姐所受交通事故傷害診斷傷不屬工傷,。 主持人文青:德慶縣人社局作出《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依據(jù)的是《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這條規(guī)定說的是什么,? 崔保華律師:《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guī)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該項規(guī)定中有三個要素:①上下班途中,;②受到交通事故傷害,;③本人非主要責任。同時具備,,才能認定為工傷,。 主持人文青:德慶縣人社局認為,周小姐從家鄉(xiāng)乘車返回目的地是其本人租住處,,而不是直接返回其本人所在工作崗位,,上班時間是2020年2月22日早上8時上班,因此,,其當天所乘坐路線返回工作地不能認定為合理時間內(nèi)的“上下班途中”,。這種說法對嗎,? 崔保華律師:不對。《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guān)于執(zhí)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二)》第六條規(guī)定:“職工以上下班為目的,、在合理時間內(nèi)往返于工作單位和居住地之間的合理路線,視為上下班途中,。” 《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六條:“對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下列情形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一)在合理時間內(nèi)往返于工作地與住所地、經(jīng)常居住地,、單位宿舍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二)在合理時間內(nèi)往返于工作地與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三)從事屬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動,且在合理時間和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四)在合理時間內(nèi)其他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故此,,“上下班途中”不應僅限于直接返回本人工作崗位的途中,。 本案中,周小姐自家鄉(xiāng)出發(fā)返回廣東肇慶,,其目的顯然是為了上班,;其返程起點為家鄉(xiāng),或為自己的經(jīng)常居住地,,或為父母,、配偶的居住地;其于2月20日接到單位要求其于2月22日上班的通知,,選擇于2月21日出發(fā)完全合理,。故本案事故發(fā)生地應認定為上下班途中。 主持人文青:你看其實我們生活當中很多的勞動者都有可能面臨著被人社部門不予認定為工傷的情況,,因為很多朋友會覺得我這很冤枉,,我明明是覺得我自己可以認定為工傷,或者是我們的單位也給自己申報了工傷,,但是因為人社部門不予認定之后,,阻斷了大家被認定為工傷,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這樣一條路,,所以如果說遇到這種類似不予認定的情況的話,,那么當事人有異議,我們該怎么去救濟呢,? 1、自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nèi)向上一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或本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 2,、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或者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nèi)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法院撤銷其不予認定為工傷的決定,,并責令其重新作出行政行為,。 【法律依據(jù)】 《工傷認定辦法》第二十三條規(guī)定:“職工或者其近親屬、用人單位對不予受理決定不服或者對工傷認定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九條規(guī)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quán)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nèi)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但是法律規(guī)定的申請期限超過六十日的除外,?!?/span>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五條規(guī)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復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機關(guān)逾期不作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在復議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第四十六條規(guī)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nèi)提出。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span> (錄音)肇慶市鼎湖區(qū)人民法院認為,本案中,,公司于2020年2月20日發(fā)通知要求2月22日復工,,原告于2月21日出發(fā)前往德慶,雖是假期期間,,因兩地路程相距較遠,,為了在假期結(jié)束后能正常上班,其提前一天從云南老家乘車返回第三人處,,目的是為了在春節(jié)假期結(jié)束后從家鄉(xiāng)所在地往返工作地上班,,所乘車的路線是其往返二地的合理路線,,可視為其上班的合理路線。 崔保華律師:“上下班途中”應當理解為職工在合理時間內(nèi),為上下班而往返于住處和工作單位之間的合理路徑之中,。該路徑可能有多種選擇,,不一定是固定的、一成不變的,、唯一的路徑,。該路徑既不能機械地理解為從工作單位到職工住處之間的最近路徑,也不能理解為職工平時經(jīng)常選擇的路徑,,更不能以用人單位提供的路徑作為職工上下班必須選擇的唯一路徑,。根據(jù)日常社會生活的實際情況,職工為上下班而往返于住處和工作單位之間的合理路徑可能有多種選擇,。只要在職工為了上班或者下班,,在合理時間內(nèi)往返于住處和工作單位之間的合理路徑之中,都屬于“上下班途中”,。至于職工選擇什么樣的路線,,該路線是否為最近的路線,,均不影響對“上下班途中”的認定。 人民法院對“上下班途中”的認定一般考慮以下三個要素:一是目的要素,。即以上下班為目的,;二是時間要素。即上下班時間是否合理,;三是空間要素,。即往返于工作地和居住地的路線是否合理。 1,、以上下班為目的,,在合理時間內(nèi)往返于工作地和住所地、經(jīng)常居住地,、單位提供的居住地或者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線的途中,。實踐中,工作地的認定較為簡單,,而職工的居住地,,認定起來往往非常復雜。鑒于“上下班途中”的情況復雜,,對“居住地”應當作廣義的理解,。所謂的“居住地”除住所地和經(jīng)常居住地外,還應當包括以下居住地:單位宿舍或者配偶,、父母以及子女居住地等等,。凡是職工以上下班為目的,在合理時間內(nèi)往返于工作地和上述住所地或者居住地的合理路線的途中,,原則上應當認定為“上下班途中”,。 2、在上下班途中從事屬于日常工作生活所必須的活動,,且在合理時間內(nèi)未改變以上下班為目的的合理路線的途中,。在實踐中,爭議較大的是職工在上下班途中繞道是否屬于“上下班途中”,。我們認為,,是否屬于“上下班途中”應當視繞道的原因而定。對于繞道的原因,,實踐中有因客觀原因(突發(fā)事件,、交通堵塞、天氣惡劣等)而繞道,,也有因私事而繞道等多種情形,。因客觀原因繞道的,原則上要認定為“上下班途中”。而因私事而繞道的,,不能一刀切,,如職工在上下班途中從事屬于日常工作生活所必須的活動,且在合理時間內(nèi)未改變以上下班為目的的合理路線的途中,,應當視為“上下班途中”,,其他原則上不宜認定為“上下班途中”。前者如接送孩子上學,、去菜市場買菜等繞道,,后者為下班后朋友聚會等等。 3,、以上下班為目的,,在合理時間內(nèi)其他合理路線的途中。此項為兜底條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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