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我的車子,還要我賠償110萬,!”山東青島,,男子吃飯時將自己的電瓶車停在路邊,吃完飯竟然發(fā)現(xiàn)車子不見了,,詢問路人后男子追了上去,,趁偷車人不注意,一腳踹了過去,,卻不曾想這一腳帶來的官司都打到了二審,。 (案件來源:裁判文書網(wǎng)) 電瓶車車主叫葛某,曹某追上偷車人后,,看到真是自己的車子,,于是氣就不打一處來,便一腳踹了過去,,偷車人應聲倒地,。 倒地的男子名叫曹某,50多歲了,,被踹倒后曹某并沒有喊叫,。葛某正準備去質問倒地的曹某,,卻看到曹某似乎有點喘不過來氣,葛某似乎覺得有點不對,,感覺曹某也不像是要訛自己,。 葛某隨即撥打了救援電話,可是等120趕到以后,,醫(yī)生發(fā)現(xiàn)曹某已經(jīng)沒有了呼吸,,就宣布了曹某的死亡。事后曹某家屬也來到了醫(yī)院,,他們第一反應就是葛某殺害了曹某,,于是打電話報了警。 經(jīng)法醫(yī)鑒定以后,,認定曹某的死亡原因是急性冠心病,,導致的猝死。而后,,警方認定曹某屬于意外死亡,,葛某不構成犯罪,依法不予立案,。 曹某家人只能接受這個事實,,但是他們并不甘心,轉而又認為,,雖然曹某死于冠心病,,但是也是葛某造成的,如果不是葛某把曹某踢倒,,他也不會犯病,,就不會死亡。 于是曹某家屬一紙訴狀將葛某告上法庭,,要求葛某對曹某的死亡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共需支付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等110余萬元,。 葛某成為了被告,,自己也覺得很委屈,明明是對方偷了自己的電瓶車,,反而讓我賠償110萬,,哪有這個道理!但是也無奈,,只能聘請律師應訴,。 律師給出的抗辯意見是:被告人葛某出于制止偷車人曹某的犯罪行為,而采取的正當措施,其行為并沒有超出必要的限度,,應屬于正當防衛(wèi),,至于曹某的死亡,法醫(yī)已經(jīng)給出鑒定,,是死于自己的冠心病,,跟當事人葛某沒有關系。 法院受理了此案,,也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是:葛某是否構成正當防衛(wèi),,以及曹某的死亡跟葛某有沒有因果關系。 法律規(guī)定,,正當防衛(wèi)是指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合法權益免受正在進行的非法侵害,而對不法行為人采取的一種防衛(wèi)措施,?!睹穹ǖ洹芬?guī)定,因正當防衛(wèi)造成不法行為人損害的,,不承擔民事責任,。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需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具體到本案,法官需要判斷葛某對不法行為人曹某的飛踹行為是否超過了必要限度,,也是判斷葛某是否構成侵權的關鍵。 最終,,法院審理后認為: 1.案發(fā)時,,曹某推著被盜電瓶車向前走,葛某在追上以后,,曹某也沒有逃跑的跡象,,正常來說,葛某完全可以通過非暴力的行為加以制止,,或者報警處理,; 2.曹某時年已經(jīng)50多歲,葛某作為一個成年人,,應該能夠預料飛踹一腳后,,可能造成的不良后果。 3.綜合判斷,,可以認定葛某雖然是出于保護自己利益的免受損害,,但是其行為已經(jīng)超出了必要的制止犯罪的限度,應當承擔一定責任。 但是,,具體承擔多少責任,?也不好隨便做出判斷。因為根據(jù)司法鑒定,,曹某的死因是自身的冠心病發(fā)作,,這就要判斷葛某的行為和曹某的死亡之間有多大的關聯(lián)。 為此,,法院又重新請司法鑒定所對曹某的死因中,,葛某飛踹行為的過錯程度進行鑒定,法醫(yī)最終給出的鑒定結果是,,曹某所受外傷系一部分死亡的誘因,,程度約為5%-15%。 最終,,一審法院認定葛某構成侵權,,綜合司法鑒定意見,判決葛某對曹某的死亡承擔5%的責任,,賠償受害人家屬5.6萬元,。 一審判決后,雙方都不服,,上訴至二審法院,。 二審期間,曹某家屬堅持認為曹某的死亡與葛某有百分之百的關系,,但是主動要求降低賠償金至30萬元,。而葛某則堅持認為自己屬于正當防衛(wèi),不應該承擔責任,。 二審法院認真梳理案卷,,審理后認為: 1.一審沒有考慮曹某偷盜他人財物的事實,二審認為曹某屬于有過錯在先,; 2.面對曹某正在實施的犯罪,,案發(fā)的短時間內,葛某并不能判斷曹某是否會突然騎車,、或者棄車逃跑,,進而逃脫; 3.葛某出于保護自己合法利益的前提下,,制止犯罪的行為,,并沒有超過必要的限度,屬于正當防衛(wèi),。 但是,,二審法院也酌情考慮了司法鑒定的意見,。最終認定被告人葛某屬于正當防衛(wèi),但同時維持了一審對葛某賠償金的判罰,。 但是本案中,,葛某也很納悶,似乎贏得了官司,,但卻損失了錢款,。這也許就是合情合法但不合理吧。如何讓制止犯罪的行為人不要有擔心承擔后果的顧慮,,似乎也是一個很現(xiàn)實的問題,。 對此,你怎么看,?你認為葛某該賠償嗎,?歡迎討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