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糾紛中,,當事人主張不可抗力要同時滿足2個條件:1.不可抗力的出現(xiàn)是在合同簽署之后,,合同約定的履約期間內;2.不可抗力的出現(xiàn)是合同簽署時合同當事人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在合同簽署之時已經(jīng)出現(xiàn)的不可抗力屬于商業(yè)風險,需要合同當事人自己承擔,。 2020年10月26日,,A公司(甲方)與B公司(乙方)簽署一份《采購框架合同》,約定A公司向B公司采購泰國生產(chǎn)的純丁腈手套,,由泰國直接運輸至西班牙,。合同主要內容包括: 1.甲方根據(jù)需求向乙方發(fā)送訂單,雙方對訂單細節(jié)確認無誤后(包括價格,、交貨日期,、交貨地點、交貨方式等)正式簽訂《采購訂單》(英文格式)。雙方另行簽訂的《采購訂單》與本協(xié)議具有同等效力,;《采購訂單》條款與本協(xié)議約定內容不一致的,,以本協(xié)議約定為準。 2.付款期限:乙方應憑《采購訂單》向甲方申請付款,,甲方自收到乙方的付款申請后,,先行支付訂單中約定的貨款的50%作為定金,自甲方收到貨物驗收通過后并見提單掃描件后付清剩余款項,。 3.未事先經(jīng)甲方事先書面同意,,乙方交貨逾期超過10天的,屬于乙方違約,,甲方有權要求乙方支付違約金,;乙方逾期交貨超過21天的,,甲方還有權直接解除《采購合同》并要求乙方雙倍返還定金,。如果若乙方不能按照采購合同要求按時交貨(不可抗力因素除外),按照本條款處理,,如果合同金額不足以賠償甲方的損失時,,以甲方的損失計算。 2020年11月18日,,A公司與B公司簽訂一份《采購訂單》,,約定A公司向B公司采購60000盒純丁腈手套,合同總價為462,000美元,。交期:收到50%定金后四周內交貨,。A公司于2020年11月25日按照約定支付了總價款的50%,即231,000美元,。 2021年1月7日,,B公司告知A公司,因泰國疫情影響,,可能要延誤交貨期至1月18日,。到了2021年1月18日,B公司又表示要延期至1月27日,。 2021年1月21日,,A公司從網(wǎng)上看到了純丁腈手套的生產(chǎn)商因生產(chǎn)假純丁腈手套被泰國警方處罰的新聞,遂向B公司詢問,。B公司解釋說采購的是另外一個生產(chǎn)商的手套,,但無法提供相關資質證書。后B公司表示無法提供手套,,A公司要求B公司退款,,B公司遲遲不退款。 A公司遂起訴至法院,要求判令:1.解除A公司與B公司之間簽訂的《采購框架合同》及《采購訂單》,;2.B公司退還A公司預付貨款138,600美元,;3.B公司向A公司雙倍返還定金184,800美元。 B公司在庭審中,,同意解除雙方簽署的《采購框架合同》及《采購訂單》,,但認為A公司已支付的231,000美元的款項性質為預付款而非定金,不應適用雙倍返還的定金罰則,,且B公司逾期交貨系因為泰國疫情爆發(fā),,屬于不可抗力,故應當免除B公司逾期交貨的違約責任,。 法院經(jīng)審理后認為,,A公司與B公司存在合法有效的買賣合同關系,雙方均應恪守履行合同義務,。B公司對于A公司的第一項訴請沒有異議,,法院予以支持。本案的爭議焦點在于一是B公司逾期交貨是否適用不可抗力規(guī)則,;二是本案是否適用定金罰則,。 對于第一項爭議焦點,法律規(guī)定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B公司辯稱其逾期交貨的原因系泰國爆發(fā)新一輪疫情影響工廠生產(chǎn)環(huán)節(jié)的銜接,。對此,,B公司提交了一系列國內新聞網(wǎng)站及公眾號對于泰國疫情的新聞報道,但法院注意到,,其與A公司簽訂涉案買賣合同及《采購訂單》時,,全球新冠肺炎疫情已經(jīng)全面爆發(fā),且根據(jù)其提供的新聞報道,,泰國政府早在雙方簽訂買賣合同前已頒布緊急狀態(tài)令,,故泰國的疫情形勢是B公司在訂立合同、承諾交貨時間時就應當考量的因素,,可見疫情發(fā)生對于雙方來說并非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同時法律還規(guī)定,,“當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以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并應當在合理期限內提供證明”,。本案中B公司并未就新冠疫情造成其不能履行合同進行具體的舉證證明,反而在雙方溝通過程中一再表示能夠交付貨物,只是交貨時間需要順延,,后又表示貨物已經(jīng)完成,,但因A公司未支付尾款故無法交貨。庭審過程中,,B公司又自述涉案貨物泰國工廠至今都未交貨,,原因在于泰國工廠已被警方查封。故B公司的陳述前后矛盾,,且未能提交有力證據(jù)證明遲延交貨的具體原因,,故法院對于B公司主張本案適用不可抗力規(guī)則的抗辯難以支持。 關于第二項爭議焦點,,A公司主張其已支付的231,000美元中,,合同總價的20%即92,400美元系定金,其余138,600美元為預付款,;B公司則認為231000美元均為預付貨款,,不存在定金,同意全額返還231,000美元,。原因在于各方對于《采購訂單》中deposit一詞的中文釋意存在不同理解,,B公司認為應翻譯為“訂金”,而A公司認為應翻譯為“定金”,。法院認為,根據(jù)A公司與B公司簽訂的《采購框架合同》約定,,A公司需先行支付貨款的50%作為“定金”,,同時在合同中亦明確約定了定金罰則,另外,,合同還約定,,《采購訂單》條款與本協(xié)議約定內容不一致的,以本協(xié)議約定為準,。故無論deposit一詞的釋意為何,,均應以合同中約定的“定金”為準。有鑒于此,,法院對A公司主張的雙倍返還定金的訴請予以支持,。 最終法院判決:1.解除A公司與B公司之間簽訂的《采購框架合同》及《采購訂單》;2.B公司退還A公司預付貨款138,600美元,;3.B公司向A公司雙倍返還定金184,800美元,。 合同糾紛中,當事人主張不可抗力要同時滿足2個條件:1.不可抗力的出現(xiàn)是在合同簽署之后,,合同約定的履約期間內,;2.不可抗力的出現(xiàn)是合同簽署時合同當事人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上海達必誠律師事務所周宇龍律師提醒合同當事人,,在合同簽署之時已經(jīng)出現(xiàn)的不可抗力屬于商業(yè)風險,,需要合同當事人自己承擔。 本案中,,A公司的訴訟請求還有一個值得注意的點,,即A公司與B公司簽署的《采購框架合同》中約定的定金是合同價款的50%,但A公司起訴時只主張20%為定金,,原因是《民法典》規(guī)定定金數(shù)額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超過部分不產(chǎn)生定金的效力。 文案:曹 凱 編輯:周志堅 審核:李雨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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