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客戶咨詢 我與甲是好朋友,兩年前他向乙借款一百萬元,,承諾按期本息還款,,還請求我出面擔保,出于好友關系,,我簽了擔保合同,。而后,甲未按照合同約定按期履行還款義務,,乙便向法院提起訴訟,,雙方同意解除合同,但乙要求我承擔保證責任,,他們自己協(xié)商解除合同,,為什么要我承擔責任呢,我該怎么辦,? 一,、典型判例分析解讀 【案例索引1】 李明禮與楊大光,、重慶市北碚區(qū)小灣園區(qū)土地整治有限公司等 借款合同糾紛再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2016)渝民再5號 法院裁判觀點: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規(guī)定:主合同解除后,擔保人對債務人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仍應承擔擔保責任,,但是,,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根據(jù)該規(guī)定,,除了擔保合同有特別約定外,,主合同解除后,擔保人仍需承擔擔保責任,,而非其他替代責任,,如賠償責任。 所謂擔保責任,,是指按照擔保合同約定的擔保方式履行擔保義務,。抵押合同的擔保責任就是抵押人通過法院拍賣抵押標的物等方式履行對抵押權人優(yōu)先受償?shù)膿鶆铡,?梢娭骱贤獬⒉挥绊憮:贤男Я?,否則,,將違背擔保法律制度的目的,。 故本案《借款協(xié)議》中擔保條款的解除,,并非因主合同即《借款協(xié)議》的解除而解除,。原二審判決以“主合同解除的效力及于從合同,,本案抵押合同隨借款合同解除而解除”的理由,,認定《借款協(xié)議》中的擔保條款解除,,適用法律錯誤,?!?/p> 【案例索引2】 張子瑩訴黑龍江北方城鄉(xiāng)小康住宅開發(fā)有限公司,、第三人招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哈爾濱分行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 案號:最高人民法院再審(2017)最高法民申2661號 法院裁判觀點: 案涉《商品房買賣合同》與《借款合同》具有經(jīng)濟上的整體性和關聯(lián)性。故《商品房買賣合同解釋》第二十四條規(guī)定,,“商品房買賣合同被解除,,致使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的目的無法實現(xiàn),當事人有權請求解除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 然而,,這并不影響《借款合同》中的結算和清理條款的效力以及《借款合同》解除所產(chǎn)生的法律效力。上述情況對合同當事人仍然具有法律約束力,。張子瑩系《借款合同》的借款人,,且該合同已實際履行,哈爾濱招行向北方開發(fā)公司發(fā)放貸款,,為張子瑩履行《商品房買賣合同》提供了條件,,張子瑩享有了《借款合同》的權利,亦應承擔《借款合同》的還款義務,。 合同解除后,,哈爾濱招行可以依據(jù)《借款合同》向張子瑩和北方開發(fā)公司主張權利,,也有權根據(jù)《商品房買賣合同解釋》第二十五條第二款,請求北方開發(fā)公司返還購房貸款,。綜上二審判決張子瑩提前償還《借款合同》項下剩余貸款本息及北方開發(fā)公司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并無不當。 二,、保證責任不因主合同解除而消滅 擔保本就為保障主債務的履行而設立,,合同因主債務未履行而被解除的,合同解除后所產(chǎn)生的債務人的責任,,也同樣是因主債務未履行而導致的,,因此擔保人對債務人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仍應當承擔擔保責任,,這也并不違反擔保人的通常意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條:主合同解除后,擔保人對債務人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仍應當承擔擔保責任,,但是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從法條中可以看出,除另有約定外,,擔保合同不隨主合同解除而解除,,擔保合同是主合同的從合同,具有從屬性,,通常來講,,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主合同無效擔保合同也無效,,但主合同解除不同于主合同無效,,主合同無論是法定解除還是約定解除,均不影響擔保合同的效力,。 主合同解除后,,債務人對于已經(jīng)履行的債務應當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對債權人利益的損失應當予以賠償,,此時債權人對債務人仍然享有請求權。擔保合同并不一并隨主合同解除,,擔保人仍需承擔擔保責任,,除擔保合同另有約定。 需要注意的是,,這里的“另有約定”是擔保合同中關于主合同解除時,,擔保人免責或擔保人仍承擔擔保責任范圍的約定,不包括擔保關于履行期限的約定,。 三,、鄖和律師傾向性意見 從以上的案例以及法律條款中可以看出,,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中均是以《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條為基礎進行審理,歸納來講: 1.主合同解除的,,除非當事人將主合同解除作為擔保人免責的條件,,否則,擔保人仍要承擔擔保責任,。 2.在履行保證責任之后,,保證人可以向債務人進行追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條: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后,,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有權在其承擔保證責任的范圍內(nèi)向債務人追償,享有債權人對債務人的權利,,但是不得損害債權人的利益,。 四、鄖和律師實務建議 1.主合同解除后,,擔保人的責任并不免除,,合同當事人仍可以要求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 但也存在例外情形,,如當事人在擔保合同中將主合同解除作為擔保人免責情形的,,此時擔保人不再承擔擔保責任。 故建議合同當事人在制定合同時,,作為債權人要明確約定,,無論主合同是否解除,擔保人均要承擔擔保責任,。 作為擔保人要明確約定,,可將主合同解除作為擔保免責事由。 2.特別提示,,只有在合同約定或者法定條件成就后,,才可以解除合同,否則,,因擅自解除合同所造成的損失,,將由違約方承擔。 若因此加重擔保人承擔的責任,,擔保人就加重部分,,可以不承擔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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