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么說法院判決劉鑫承擔賠償責任,是法律審判,,而不是道德審判,? 1.基本事實: 劉因與陳的感情糾葛,陷入不法侵害危險,,江歌仗義提供幫助,,為其提供住所,并陪同其回到公寓,。劉先進門,,后陳突然躥出加害江歌,劉出于恐懼將門反鎖,,這一事實達到高度蓋然性,。 2.如果按照道德的要求,陳世峰加害時,,劉鑫應(yīng)當挺身而出,,與陳殊死搏斗,保護江歌,。劉沒有挺身而出及時施救,,已是不道德。 3.但是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只是要求作為危險引入者的劉,,不能反鎖門,為江逃生留出可能性。而危險引入者的劉反鎖了門,,存在法律上的過錯。 4.為了說明這一點,,我們做個對比,。江歌的鄰居,如果從貓眼看到加害事件,,沒有挺身而出,,而是反鎖門,也是不道德,。但是,,鄰居看到加害即便反鎖門,卻沒有法律上的責任,。劉的義務(wù)來自于其為危險引入者,,江歌為其幫助者。 5.因此,,法院判決劉鑫承擔賠償責任,,不是道德審判,而是法律審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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