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約定承包人包工包料且工程款按實結算,承包人應當舉證所用材料種類和價格”的裁判結論,,既包含了“從約原則”的私法自治的基本理念,,也包括了舉證責任的分配問題。工程造價糾紛歷來是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之中最重要的一部分,。在司法實踐中,,尤其體現的是具體問題具體分析與解決的方法論。普遍的規(guī)則只有與具體的案件事實相結合,,才能生成相應的結論,。因而,即便是同樣的規(guī)則,,在與不同的案件事實結合的時候,,其結論也是不相同的。 以往,,筆者直接選取裁判文書的“本院認為”部分,,以此來揭示法院的觀點。在此,,筆者從法院查明的案件事實入手,,筆者選取了(2007)民一終字第74號民事判決書,該判決是這樣認定基本的案件事實:2003年9月10日,,臨潼公司與恒升公司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合同價款:承包總價以決算為準,由乙方包工包料,。價款計算以設計施工圖紙加變更作為依據,。土建工程執(zhí)行99定額,安裝工程執(zhí)行2001定額,,按相關配套文件進行取費,,工程所用材料定額規(guī)定需要做差價的以當期信息價為準,。定額信息價購買不到的,甲乙雙方協商議價,,高出定額部分作差價處理,。施工現場簽證作為合同價款組成部分并入合同價款內。 以上內容即是該案有關合同價款事實的一個認定,,當然該事實均是由《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所確定的,。由此可見,《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重要意義,,而且承包人約定了對自己十分有利的計價條件,。就從以上事實之中我們可以得出以下幾個結論:其一,承包總價已決算為準,,即工程竣工后再計算總造價,而不采用期中結算累積的方式,;其二,,乙方包工包料就意味著不存在甲供材的情形;其三,,以設計施工圖加變更作為依據表明工程量按圖計算,;其四,執(zhí)行定額即說明消耗量按定額計算得出,,同時按照配套文件計算出管理費和利潤等,。其五,“需要做差價的以當期信息價為準”意味著部分材料如承包人低于信息價的市場價格購進,,應當以信息價為計價標準,。而“定額信息價購買不到的,甲乙雙方協商議價,,高出定額部分作差價處理”則說明如果承包人購入價格高于信息價,,可按照實際采購價計算。 而在本案中其中的一個爭議焦點就涉及工程造價的問題,,即是“一審判決關于混凝土采用現場攪拌價計算恒升大廈已完工程造價是否適當的問題”,。對此,(2007)民一終字第74號民事判決書認為:根據恒升大廈工程設計施工方案關于采用商品砼的具體要求,、長安監(jiān)理公司工程主體質量評估報告中關于采用商品砼符合規(guī)范要求的評估結論,、長安監(jiān)理公司出具的關于全部采用商品砼的情況說明以及臨潼公司從陜西堯柏混凝土有限公司購買商品混凝土的發(fā)票等一系列證據,足以證明本案所涉工程采用的是商品砼而非現場攪拌砼,。承包人掌握施工資料,,其可以通過舉證設計文件,施工方案,,監(jiān)理文件以及材料購買合同等,,證明使用的事商品混泥土,。 在建設工程中,混凝土是最為重要的材料之一,,其價格占工程總造價相當大的比例,,本案的爭議也因此而起,即使用的是商品混凝土還是現場攪拌混凝土,,商品混凝土采用集中化拌制,,機械化程度高,并且一般有專一的技術人員跟蹤服務,,現場攪拌混凝土則沒有這方面的優(yōu)勢,,因而二者的價格不同,這是爭議焦點之一,。爭議焦點之二在于如果采用商品混凝土,,那么其價格是實際購買價還是當期信息價呢,對法院遵循實事求是的原則,,認為“恒升大廈已完工程總造價23 846047.39元是在該工程所采用的混凝土為商品混凝土且單價采用實際購買價的情況下計算的結果,。以此單價為依據所鑒定的恒升大廈已完工程總造價相對于其他兩種總造價較真實。” 工程造價是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核心部分,,也是容易產生爭議的部分,,因而成發(fā)包人需要重視合同,尤其是造價條文的擬定能力,,一則明確的約定可以避免爭議,,二則即使對簿公堂,也可以對判決結果又比較清晰的預期,。在此,,我們還需要明白一個道理,舉證責任之所在,,即為敗訴之所在,。因而對于證據的問題不得不謹慎。 作者簡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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