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眼看家事 公眾號 文章來源:麗姐說法 (2021)新02民終326號 案由:法律服務合同糾紛 發(fā)布時間:2021年7月30日 (案例來源于裁判文書網,均為化名) X律所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判令甲女支付律師代理費257,500元,。 2015年11月,,X律所與甲女簽訂《民事委托代理合同》,約定X律所接受甲女委托,,指派拜律師為甲女與甲男離婚糾紛一審的代理人,,一審的律師代理費10,000元。 2016年12月,,雙方再次簽訂《民事委托代理合同》約定X律所接受甲女委托,,指派拜律師為甲女與甲男離婚糾紛上訴的代理人,上訴的律師代理費41,300元,。 2017年4月,,雙方簽訂《代理費協(xié)議書》一份,約定X律所委托甲女代理與甲男離婚訴訟案件,X律所指派拜律師代理甲女,,就代理費達成以下風險代理協(xié)議:“一,、每一審甲女支付人民幣壹萬元代理費,其余不管訴訟或上訴標的數(shù)額不在計算代理費,。二,、按照本案最終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甲女獲得分配的財產數(shù)額,按照5%向X律所支付風險代理費,。三、風險代理費于甲女收到分割財產之日起三十日內一次性向X律所支付,。四,、其他沒有異議,按照委托代理協(xié)議約定履行,?!?/span> 2017年5月17日,X律所與甲女簽訂了《民事委托代理合同》一份,,約定X律所接受甲女委托,,指派李律師為甲女與甲男離婚糾紛一案一審的代理人。代理權限為一般代理,。代理期限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一審終止/調解終止,。合同還約定根據(jù)《新疆維吾爾自治區(qū)律師服務收費(臨時)標準》的規(guī)定,甲女需向X律所支付律師代理費10,000元,,該費用為基礎收費,。合同還約定了其他事項。 同日,,雙方又簽訂了《代理費協(xié)議書》一份,,約定甲女委托X律所代理與甲男離婚訴訟案件,X律所指派李律師作為甲女代理人,,就代理費達成以下風險代理協(xié)議:“一,、原告同意甲女訴甲男發(fā)回重審的離婚糾紛代理人由拜師變更為李律師。二,、按每一審甲女支付人民幣壹萬元代理費,,其余不管訴訟或者上訴的數(shù)額不在計算代理費。三,、按照本案最終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甲女獲得分配的財產數(shù)額,,按照5%向X律所支付風險代理費。四,、風險代理費于甲女收到分割財產之日起三十日內一次性向X律所支付,。五、其他沒有異議,按照委托代理協(xié)議約定履行,。” 甲女分別于2017年4月20日,、2018年4月25日各向X律所支付律師代理費10,000元。另查,,另案甲女與甲男離婚糾紛一案,,不服克拉瑪依區(qū)人民法院(2016)新0203民初119號民事判決書,向克拉瑪依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克拉瑪依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21日作出(2017)新02民終83號民事裁定書,,將本案發(fā)回重審。2018年3月21日,,克拉瑪依區(qū)人民法院作出(2017)新0203民初1145號判決書,,該案的訴訟標的額為2,205,000元。甲女對判決書不服,,上訴至克拉瑪依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標的額為1,172,634.26元。2018年10月11日,,該案以調解結案,,并由克拉瑪依市中級人民法院制作(2018)新02民終258號民事調解書。2018年12月25日,,甲女到克拉瑪依區(qū)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申請執(zhí)行金額為4,400,000元。2019年12月26日,,克拉瑪依區(qū)人民法院作出(2019)新0203執(zhí)874號執(zhí)行案件結案通知書,,載明甲男已向甲女償還完畢債務,雙方再無任何糾紛,,該案按執(zhí)行完畢方式結案,。 另查,新計價費[2002]1047號《新疆律師服務收費標準》規(guī)定涉及財產關系的民事案件爭議標的,,爭議標的1萬元以下的手續(xù)費500-800元,,1萬元-10萬元,手續(xù)費5%,,10萬元-50萬元手續(xù)費4%,,50萬元-100萬元手續(xù)費3%?!禭律所市場化法律服務價目表》規(guī)定爭議標的收費標準:1萬以下1000-3000元,,1-10萬元部分6%-8%,10-100萬元部分5%-7%,,100-500萬元部分4%-6%,。該價目表自2018年4月1日起執(zhí)行。 另查,2021年3月26日,,克拉瑪依市司法局因雙方前端的離婚訴訟代理協(xié)議均為風險代理,,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五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guī)定及《新疆維吾爾自治區(qū)律師服務所收費管理辦法(試行)》第四條第一款第二項及第二款、第十三條之規(guī)定,,作出了克司罰決字[2021]第1號《克拉瑪依市司法局性質處罰決定書》,,給予X律所警告,并罰款10,000元,,給予拜某警告,,并罰款5000元。同日,,因李某在執(zhí)業(yè)活動中違規(guī)風險代理并私自收取費用給予其警告并罰款3000元,。 甲女上訴事實與理由: 一,、雙方簽訂的《代理費協(xié)議書》無效,。 1.甲女系因與甲男離婚糾紛一案與X律所簽訂《代理費協(xié)議書》,X律所作為甲男擔任法定代表人的某公司的法律顧問單位,,其與離婚糾紛案件具有利害關系,,應當回避而沒有回避,仍作為甲女的代理人參與訴訟,,導致《代理費協(xié)議書》無效,。 2.新疆維吾爾自治區(qū)律師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二款規(guī)定,婚姻案件禁止施行風險代理收費,。X律所未告知甲女訴訟風險,,違反政府指導價收費,該約定無效,。 3.X律所私自收費,、風險代理收費已受到克拉瑪依市司法局的行政處罰,故其主張的風險代理費257,000元屬于無效約定,,甲女不應當支付代理費,。 二、《代理費協(xié)議》無效的過錯在于X律所,,其應當承擔相應的損失,。 三、X律所未盡到代理人應當履行的義務,,不得主張代理費,。甲女與甲男離婚案件發(fā)回重審的一審期間,X律所僅提供書寫訴狀的法律服務,,未申請法院調取甲男的財產線索,,亦未申請法院采取訴訟保全措施,該案財產線索均由甲女和案外人提供,。二審中,,X律所除書寫上訴狀外,亦未提供其他法律服務,。該案執(zhí)行階段,,由甲男主動將案款交付執(zhí)行局,,X律所未盡到代理義務。 四,、一審法院認定的收費標的和收費標準錯誤,。 1.一審法院依據(jù)各次訴訟的爭議標的作為分段計算代理費的標準,實則變相認可X律所風險代理的收費方式,。 2.本案中,,雙方當事人于2017年5月17日簽訂《代理費協(xié)議書》,應當按照當時的收費標準計取律師費,,一審法院依據(jù)2017年10月26日頒布的《律師服務收費管理辦法》及2018年4月1日起執(zhí)行的《X律所市場化法律服務價目表》規(guī)定的收費方式計取律師費錯誤,。 五、X律所的行為已被克拉瑪依市司法局行政處罰,,一審法院支持其訴求即是變相違背司法整頓精神,,于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相違背,應當糾正,。 X律所辯稱,,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 一,、2017年5月17日的《代理費協(xié)議書》系在雙方自愿的基礎上簽訂,該協(xié)議對雙方發(fā)生法律約束力,,而非無效合同,。 1.甲女與甲男離婚糾紛一案中,,甲女明知X律所負責人拜某與甲男的關系,,仍執(zhí)意委托拜某作為其訴訟代理人,后因甲男威脅,,變更代理人為李律師,,雙方重新簽訂《民事委托代理合同》和《代理費協(xié)議書》,并未違反回避的規(guī)定,。 2.《律師服務收費管理辦法》屬于管理性規(guī)定,,《代理費協(xié)議書》并未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guī)定,故認定合法有效,。 二,、甲女在與甲男離婚糾紛一案中,明知委托律師參與訴訟要支付一定金額的代理費,,且其在離婚糾紛前存在多次訴訟,,具備訴訟經驗。且根據(jù)《代理費協(xié)議書》計算的代理費數(shù)額遠低于正常收費標準,,X律所不存在欺騙的行為,。 三,、甲女訴甲男離婚糾紛案件中,X律所李律師一直盡心盡力調取相關財產證據(jù),、認真參加庭審和調解過程,,執(zhí)行中X律所李律師也多次陪同甲女與甲男交涉,最終于2019年12月26日執(zhí)行完畢,。甲女應當支付代理費,。至于財產保全措施,應當由甲女自行決定是否申請保全,,且因甲男在克拉瑪依區(qū)人民法院及克拉瑪依市中級人民法院存在多起訴訟,,故該案是否保全對獲取離婚財產并無任何損失。 另查明,,克拉瑪依區(qū)人民法院在審理甲女與甲男離婚糾紛案件時[(2017)新0203民初1145號],,分別于2017年6月5日、2017年8月8日及2017年9月14日開庭審理,,李某均作為甲女委托訴訟代理人參加訴訟,。克拉瑪依市中級人民法院在審理甲女與甲男離婚糾紛案件時[(2018)新02民終258號],,分別于2018年6月19日,、2018年6月21日開庭審理,并于2018年10月11日組織雙方當事人進行調解,,李某作為甲女委托訴訟代理人,,亦參與上述審理過程,并辦理該案訴訟費退還手續(xù),。 又查明,,二審庭審中,雙方當事人均認可就甲女與甲男離婚糾紛案件二審審理與執(zhí)行程序中,,因甲女與X律所于2017年5月17日簽訂有《代理費協(xié)議書》,,故未另行簽訂《民事委托代理合同》。 上述事實,,有開庭筆錄,、調解筆錄、克拉瑪依市中級人民法院退費(訴訟費)通知單在卷予以證實,。 本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為:1.雙方于2017年5月17日簽訂的《代理費協(xié)議書》的效力;2.X律所是否履行了委托義務,;3.甲女是否應當向X律所支付律師服務費,,若應支付,支付的數(shù)額是多少,。 關于第一個爭議焦點,,即“《代理費協(xié)議書》的效力”問題,。 首先,國家發(fā)展改革委,、司法部共同制定的《律師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第十一條規(guī)定,,辦理涉及財產關系的民事案件時,律師事務所可以實行風險代理收費,,但下列情形除外:(一)婚姻,、繼承案件……該條明確規(guī)定婚姻案件禁止實行風險代理收費。上述收費管理辦法是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等有關法律法規(guī)制定的規(guī)范律師服務的行業(yè)規(guī)章,,對律師的服務收費行為做出的統(tǒng)一規(guī)范性規(guī)定,,明確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中未能明確,卻又對行業(yè)穩(wěn)定發(fā)展至關重要的收費問題,,該收費管理辦法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的設立初衷并不相違背,。X律所作為從事法律服務的專業(yè)機構,應當清楚上述規(guī)定中關于律師收取服務費的相關規(guī)定,,但其在代理甲女離婚訴訟過程中,,仍與甲女簽訂具有風險代理收費條款的合同,其約定風險代理收費部分的條款違背上述禁止性規(guī)定,。 其次,,《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七條規(guī)定,當事人訂立,、履行合同,,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guī),,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第五十二條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家庭是社會的重要組成部分,婚姻家庭和睦才能有利于社會和諧穩(wěn)定,,離婚訴訟案件除涉及個人利益外,,更涉及到社會公共利益、社會秩序和社會風尚,,即公序良俗,。離婚案件實行風險代理,不能排除利益驅動因素,,不利于維護家庭和睦,、社會和諧,。因此,離婚訴訟案件實行風險代理不符合公序良俗,。X律所與甲女簽訂的委托代理合同中關于風險代理收費條款的約定,,不僅違背上述禁止性規(guī)定,亦有悖于公序良俗,,不利于社會和諧和社會公共利益,,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關于合同無效法定情形的規(guī)定,故本案《代理費協(xié)議書》中風險代理收費的條款應認定無效,,X律所不能以上述條款向甲女主張律師服務費,。 關于第二個爭議焦點,即“X律所是否履行了委托義務”問題,?!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guī)定》第一條規(guī)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適用當時的法律,、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吨腥A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三百九十九條規(guī)定,,受托人應當按照委托人的指示處理委托事務。根據(jù)雙方于2017年5月17日簽訂的《民事委托代理合同》,,甲女委托李律師為其與甲男離婚糾紛一案一審的代理人,,李律師應當按照甲女的指示參與該案立案、審理等過程,。根據(jù)本院查明事實,,李律師參與該案三次庭審,甲女亦認可由李律師書寫訴狀,。后該案二審階段,,李律師亦完成上訴、開庭審理,、調解及訴訟費退還等工作,,可以證實X律所指派的李律師完成了委托事務。甲女上訴稱李律師未就甲男的財產申請保全問題,,本院認為,,是否申請財產保全系案件當事人的民事權利,應當由作為委托人的當事人向受托人作出具體的委托事務指示,,現(xiàn)甲女未提交證據(jù)證實其指示李律師申請保全,,且該案判決最終亦全額得到執(zhí)行,故對甲女的該項上訴意見,,本院不予支持,。 關于第三個爭議焦點,,即“甲女是否應當向X律所支付律師服務費,若應支付,,支付的數(shù)額是多少”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百零五條規(guī)定,,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務的,,委托人應當向其支付報酬。承前析理,,X律所按照《民事委托代理合同》的約定完成了委托事務,,甲女應當支付相應的代理費。 關于律師服務費的數(shù)額,,《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二條規(guī)定,,價款或者報酬約定不明確的,按照訂立合同時履行地的市場價格履行,;依法應當執(zhí)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按照規(guī)定履行。因雙方簽訂的《代理費協(xié)議書》中風險代理收費的條款系無效條款,,雙方就律師服務費數(shù)額亦未能達成一致意見,,經本院查明,雙方就一審,、二審及執(zhí)行形成委托關系的時間為2017年5月17日,,故應當依照新計價費[2002]1047號《新疆律師服務收費標準》規(guī)定的收費方式收取律師費。《新疆律師服務收費標準》規(guī)定,,1,000,000元-5,000,000元(含5,000,000元)收費數(shù)額為(爭議標的×收費標準2%)+速算增加數(shù)16,300元,。甲女與甲男離婚糾紛案件一審爭議標的為2,205,000元,故應收取律師服務費為60,400元[(2,205,000元×2%)+16,300元],。新計價費[2002]1047號《新疆律師服務收費標準》規(guī)定曾辦一審又辦二審的案件可以按一審標準的50%收取,,X律所在離婚案件中為甲女提供風險代理服務,X律所自身具有過錯,,結合二審爭議標的1,172,634.26元,,本院認為X律所應收取二審律師服務費為19,876.34元{[(1,172,634.26元×2%)+16,300元]÷2}。新計價費[2002]1047號《新疆律師服務收費標準》規(guī)定,,律師代理執(zhí)行法律事務按照上述案件的收費標準由律師事務所和當事人協(xié)商,,執(zhí)行案件標的額為4,400,000元,,故本院認定執(zhí)行期間的律師服務費為104,300元[(4,400,000元×2%)+16,300元],。上述律師服務費合計184,576.34元(60,400元+19,876.34元+104,300元)??鄢着阎Ц兜穆蓭煼召M20,000元,,本院認定甲女仍應支付X律所律師服務費164,576.34元(184,576.34元-20,000元),,對X律所主張律師服務費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甲女的上訴請求成立部分,本院予以支持,。二審庭審中雙方當事人就委托關系的成立作出了新的陳述,,導致一審法院對委托關系成立時間認定錯誤,從而計算律師服務費的依據(jù)錯誤,,本院予以糾正,。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六十二條,、第三百九十九條,、第四百零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guī)定》第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三項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撤銷新疆維吾爾自治區(qū)克拉瑪依市克拉瑪依區(qū)人民法院(2021)新0203民初356號民事判決,; 二,、上訴人甲女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內支付被上訴人新疆X律所律師服務費164,576.34元; 三,、駁回上訴人甲女的其他上訴請求,; 四、駁回被上訴人新疆X律所的其他訴訟請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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