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麗莎看到一篇來自英媒的報道:一位男同性戀者因為行為舉止不夠“娘”,,竟然被法官否認了他的難民申請案件。 他的代表律師得知結(jié)果后,,立刻憤憤不平地在她的個人推特頁面上發(fā)文: “正在閱讀一份我認為肯定是來自16世紀的判決(噢,,可這判決卻是來自2019年)。負責審理的法官竟然認為當事人的'同性戀’難民庇護申請不成立,,只因為他的行為舉止不夠'Gay’并且他環(huán)顧四周的樣子,,看起來并不娘。” “而且法官竟然還加了個邊注說'男同性戀群體中一般都是年輕男人更搶手的’,,真是令我太吃驚了,!更奇葩的是,移民局居然還捍衛(wèi)他們的這種(愚蠢)決定…” 事實上,,這并不是移民局甚至是法官第一次通過這種“刻板印象”的原因來拒絕一個人的難民申請,。 長期關(guān)注同性戀移民權(quán)益的慈善機構(gòu)UK Lesbian & Gay Immigration Group(英國女同性戀和男同性戀移民小組,簡稱UKLGIG)的執(zhí)行董事Leila Zadeh就說:“過去還出現(xiàn)過法官和移民局沆瀣一氣地都通過這種刻板標準來做出判斷和裁決,。 像是講出女同性戀者的外表/發(fā)型應該要是怎么樣的(例如說就得是短發(fā)造型,、具陽剛氣等等)。這些評論都是有違《平等待遇標準書》(Equal Treatment Bench Book)的,。” 根據(jù)UKLGIG不久前才公布過的一份研究報告指出:“英國移民局總是習慣性地'不相信’同性戀難民申請人,。” “并且對于同性戀難民申請人所提供來自朋友和伴侶的支持證據(jù)(用以證明申請人確實為同性戀者的),以及來自LGBT+團體所開立的相關(guān)證據(jù),,也總是常常忽視,。” 根據(jù)這份報告,,移民局更常常由于他們對于同性戀者的既定刻板印象,,來判斷申請人究竟是不是位同性戀者。 或者更準確地說,,如果該同性戀申請人的生活模式不同于一般西方社會常見的同性戀生活模式的話,,那么就會容易不相信該申請人。 官方數(shù)據(jù)統(tǒng)計,,去年度有78%的同性戀難民申請遭到移民局的拒絕,,比起4年前的拒絕率約上漲了52%之多,。 UKLGIG的報告中就提出其中一個申請被拒絕的奇葩原因,當時該位被拒絕的申請人是信奉伊斯蘭教的,,移民局拒絕該申請人的理由竟然是說:“你沒有提供充足的解釋來說明為什么你明明知道伊斯蘭教是反對同性戀的,,可是身為同性戀的你卻繼續(xù)信仰該宗教。” 回到一開始我們開頭提到的那個案件,,雖然現(xiàn)在對于該判決的詳細內(nèi)容尚未被公布出來,,但目前根據(jù)有限的信息來看,我們基本可以得知該當事人應該是申請先受到了移民局的拒絕,,之后上訴又遭到了法院的拒絕,。 → 這么一來,申請人應該要怎么辦,? 一般來說,,難民申請人通常在申請被拒絕后,都會被給予上訴權(quán)利,,甚至是說在初級的法院上訴失敗后,,申請人還有權(quán)利再上訴到更高級的法院。 所以對于像這樣的案件當事人來說,,一般就是通過繼續(xù)上訴來嘗試推翻之前移民局或前面法官的決定,。 而萬一申請人并沒有被給予上訴權(quán)利(雖然說這種情況一般很少出現(xiàn)),申請人基本也可以通過“司法審核”的方式來挑戰(zhàn)移民局不給予上訴權(quán)利的決定,。 除非是說申請人有出現(xiàn)所謂“重復申請”的情況,。意思就是說,申請人在原本的申請被拒絕后又一再提出申請,,并且這些申請在本質(zhì)上并沒有多大的改變,,因此從實質(zhì)上來說,根本就不能被視為真正的“新申請”,。 比如說,,申請人先通過一個理由/故事來申報難民,可是申請遭到拒絕了,,過沒多久申請人又以相同或者說差不多的理由再次遞交申請,,那么這樣的申請基本可以被視為“重復申請”的,除非是說申請人原先提供不出來相關(guān)證據(jù),,可是之后的申請可以提供出來了,。否則的話,申請人基本是會被視為一而再,,再而三地做出同樣申請的,。 在這種“重復申請”的情況下,一旦申請被拒絕了,基本將不會有上訴權(quán)利,。 → 對于同性戀難民申請人,,一般可以提供哪些證據(jù)(包含但不限于以下),? 1. 如果當事人目前有同性別的伴侶的話,,可以提供和自己伴侶之間的相關(guān)證據(jù),像是兩個人在一起的生活相片,、各種通信和聯(lián)系紀錄(例如微信),、共同賬戶和地址等等; 2. 當事人也可以提供自己過去的情史細節(jié)(尤其是目前為單身的當事人),,像是過去戀情的詳細描述和照片等等,; 3. 提供來自其他人的說明信,比如說是同事,、朋友和鄰居等,,在信上描述他們對自己的看法和了解,說明其他人怎么認為自己確實是一位同性戀者的,; 4. 提供自己的社交網(wǎng)絡,、自己所參與的社群團體做為其中一種支持證據(jù)。比如說,,當事人自己積極參與了哪些同性戀平權(quán)的活動,、參加了哪些由同性戀社團或機構(gòu)等舉辦的活動,或者說自己平時在社交平臺上的發(fā)文和分享,,許多都是跟同性戀社群有關(guān)的,; 5. 醫(yī)生開立的精神鑒定報告:有些人會通過這樣的專業(yè)醫(yī)學鑒定報告來證明自己的性傾向確實就是這樣的(需要強調(diào)的是,醫(yī)學上已經(jīng)證實同性戀并不是一種精神疾病,,在英國歧視同性戀者是違反法律的),; 6. 即便當事人在過去并沒有過同性戀情(比如因為所處環(huán)境而造成當事人感到不安全而需要隱藏自己的真實性向),甚至是說當事人還有過異性戀情:那么當事人也可以詳細描述一下過去的情況,,比如說有過的異性戀情關(guān)系為何會終止,,自己的同性戀傾向使得自己當時有多么痛苦,造成該異性戀情從過程至結(jié)果有多么糟糕等等,; 7. 同樣地如果當事人并不符合“刻板”的同性戀形象,,比如說身處的國家或社會并不允許當事人展現(xiàn)某些性別氣質(zhì)(需特別說明我們并不支持同性戀者就應該展現(xiàn)某些特定的既定行為或性別氣質(zhì),這種刻板想法本身就是一種歧視),,那么當事人也應該說明清楚相關(guān)的情況,,并且輔以上述提到的等等其他更多相關(guān)證據(jù)來證明自己的性傾向。 畢竟,,移民局這種“刻板”的判定方式固然有誤,,當事人也絕對應該據(jù)理力爭;但若是當事人本身從一開始提供的相關(guān)支持證據(jù)就明顯不足的話,,又該怎么要求移民局必須通過其他更平等的方式來審核當事人的申請呢,? 在證據(jù)不足的情況下,,即便當事人提出上訴,恐怕之后能夠扭轉(zhuǎn)結(jié)果的幾率也是不高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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