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22日消息,7月20日,,廣州互聯(lián)網(wǎng)法院對一起小額借款合同糾紛案作出一審判決,,以小額貸款公司明示貸款利率與格式條款計算利率不一致為由,判令被告廣州某小額貸款公司向原告周某退回多收取的款項10089元,。 2018年8月,,周某與某小額貸款公司簽訂貸款合同,約定貸款金額為15萬元,,執(zhí)行年化綜合實際利率13.08%,,按24期等額本息還款,并以格式條款約定每期還款金額的計算方式,。原告認為,,以等額本息方式每期歸還部分本金,剩余本金應逐期遞減,,但貸款合同格式條款計算每期償還利息均按初始本金15萬元核算,,其已償還的23期本息超出按照合同載明的利率計算的款項金額,要求小額貸款公司返還多收取的款項10197元,。反復協(xié)調(diào)未果,,周某于2020年10月將小額貸款公司訴至法院。 被告辯稱,,案涉貸款合同為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且已約定“等額本息”的具體計算公式,。原告在簽約時及后續(xù)23期還款過程中均未提出任何口頭或書面異議,,雙方簽約過程中不存在任何導致合同簽署無效或可撤銷的法律行為。 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本案貸款合同明示的貸款年化利率是13.08%,,以等額本息形式還款,同時格式條款規(guī)定每期還款利息都以初始貸款本金來計算,,此格式條款改變了等額本息每期利息應按期初剩余貸款本金計算的通常計算方式,,年化利率近23.39%,導致實際貸款利率嚴重高于合同明示貸款年化利率,,加重了貸款人的還款負擔,。被告作為小額貸款業(yè)務專業(yè)機構,應當及時,、真實,、準確,、全面地向金融消費者披露其提供的貸款產(chǎn)品的年化利率及對應的還款方式,被告并無證據(jù)證明其就該格式條款履行了提示或說明義務,。因此,,法院認定該合同中關于每期還款金額計算的格式條款無效。原告要求以期初剩余本金為基數(shù),、按年利率13.08%計算利息,,符合交易習慣和誠信原則,主張被告應退還多收取的款項,,法院予以支持,,遂作出上述判決。 【讀特新聞+ 】 法官說法 近年來,,一些互聯(lián)網(wǎng)小額貸款公司以表面較低的利率吸引借款人在線進行貸款,,但合同中以改變本金計算金額的方式調(diào)整了通用的利率計算方式,進而改變了實際利率標準,。同時,,用于貸款的電子合同,條款數(shù)量接近百條,,僅通過小小的手機屏幕是很難完整了解合同內(nèi)容,。作為普通金融消費者的借款人簽訂借款合同時,難以通過短時閱讀合同發(fā)現(xiàn)或識別出計算方式的差別造成實際貸款成本的提高,。 吸引客戶固然重要,,但明示貸款年化利率并嚴格遵照執(zhí)行,構建誠實守信的市場環(huán)境,,對于互聯(lián)網(wǎng)小額貸款公司甚至整個行業(yè)的發(fā)展更為重要,。在線貸款,同樣需要尊重金融消費者購買金融產(chǎn)品的真實意愿,,對于與金融消費者有重大利害關系的條款,,比如借貸的數(shù)量、利率,、還款方式,、注意事項、風險提示,、糾紛解決等,,均應按照誠信原則,以足以引起金融消費者注意的方式,,對消費者進行提示,、說明,,讓格式條款更容易被獲取,、被識別,,更好營造公平公正、誠信守約的市場環(huán)境,。 (原標題《警惕網(wǎng)貸中的“等額本息”陷阱,,廣州互聯(lián)網(wǎng)法院判處小額貸款公司退回多收取款項10089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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