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看兩個真實案例:
案例1:來自最高人民法院典型案例 孫某和李某原本是夫妻,,兩人于2004年因感情不和協議離婚,雙方在協議中約定:婚生子孫小某離婚后由女方撫養(yǎng),,孫某定期給付李某撫養(yǎng)費和教育費,;現住公房及房屋內所有物品歸女方所有;現金,、存款上雙方不存在共同財產,,離婚時互不干涉,不需再分割,;男方經營的公司,、所有的汽車等財產,離婚后屬男方,。2014年,,李某在作為孫小某的法定代理人依據“離婚協議”要求孫某付撫養(yǎng)費時,發(fā)現孫某現住房是其與李某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購買,,孫某在離婚時對該房屋進行了隱瞞,。故李某以此為由起訴到法院要求判決涉案房屋全部歸自己所有。 https://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15/11/id/1752102.shtml
案例2:來自中國裁判文書網 因原先判決中未對被告在xxx支行的80000元定期存款進行分割,,現原告起訴要求分割,。(8000元)因被告已經轉移,且對財產的去處不能進行合理的解釋及提供證據予以證明,,故被告對原告應得的份額進行補償?,F原告要求對該筆財產享有80%的所有權,但是并沒有證據證明被告應當少分或原告應當多分的情況,,故本院認為,,對該筆財產還是應當按照平等的原則進行處理,故被告應當補償給原告該筆財產的50%的份額,,即40000元,。 http://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1074879d482a45088327aa5600a23abf
在離婚時對方隱藏或者轉移了財產,,后來知道了,該怎么維護自己的權益呢,? 今年剛頒布的民法典第1092條規(guī)定: 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fā)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如果僅看這條規(guī)定,,感覺離婚時知道對方隱藏轉移了財產,還可以請求多分點,,以體現懲罰對方的不恰當行為,,而在離婚后發(fā)現則只是起訴請求分割,難道就不能夠對這種行為有所懲罰嗎,? 回頭看看婚姻法之第47條: 第四十七條 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fā)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人民法院對前款規(guī)定的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予以制裁。發(fā)現之前是有規(guī)定,,對這種行為是要被處罰的,,甚至可能是犯罪。這點在1993年頒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21條就進行了比較詳細的規(guī)定,,而各地也出臺了相應的案件辦理指南,,如: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婚姻家庭糾紛辦案要件指南(三)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婚姻家庭案件審理指南(2010)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婚姻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 但紙上規(guī)定很好,現實執(zhí)行則不會理想,。
案例一的判決結果只是原告獲得折價140萬,案例二中原告分得一半存款,,并沒有體現轉移或者隱藏者受到相應懲罰,,這兩個案例中甚至連多分財產都沒有體現,實在有點對不起這些法律和解釋,。 新頒布的民法典沒有了關于隱藏轉移這種行為的規(guī)定,,是退步還是反映現實?畢竟民法典還需要明年一月一日才生效,,也許會有新的解釋出來,,也或者會繼續(xù)沿用之前的規(guī)定。無論規(guī)定會如何變化,,但是體現公平,、誠信,、有序的法律價值,必定會是法律人努力的方向。作為維護客戶利益的律師,,要通過法律的規(guī)定、法律的精神為客戶爭取最好的結果,,則是專業(yè)的必備功課,。 友誼提示: 如果您出現了這種情況,應盡早提起訴訟,,否則可能因為超過時效而得不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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