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媽實話實說 9篇原創(chuàng)內(nèi)容 公眾號 我們先來看一個案例: 廣州一六旬老人景區(qū)私自爬樹摘楊梅導致墜亡,,家屬向景區(qū)索賠60萬,稱樹太好爬導致老人想去摘楊梅,。 一審和二審均認定景區(qū)有責任,,酌情承擔部分賠償責任。2020年1月20日,,廣州中級人民法院作出再審判決,,改判景區(qū)無責任,駁回原告的訴訟,。 本案發(fā)生在《民法典》出臺實施前,,對于“自甘風險”這一概念還沒有明確的法律規(guī)定。只在《侵權(quán)責任法》的第七十六條提到了涉及高度危險活動的條例,,并沒有廣泛適用于其他情況,。 上述案例中法庭的判處結(jié)果,只是基于公平原則,。但《民法典》出臺實施后,,這將作為有效的法律依據(jù)。這位老人爬楊梅樹的行為,,在法理上屬于“自甘風險”,,其受到的傷害理應由自己承擔。 法院最終的判決結(jié)果,,體現(xiàn)了法律應該是公序良俗的“兜底條款”,,司法不允許守法者為“惡”買單,法律和司法維護社會道德,,守護社會底線的立場,。 近來,因為組織老年人集體活動出事蠻多,。前段時間,為此在法庭審理案件中根據(jù)律師辨論和有關(guān)法律規(guī)定,,最后法院判決是: 根據(jù)公平公正原則,,在活動中由于自身健康原因出問題,組織者和其他人不承擔責任,。因為該組織者是義務的,,不是盈利的團隊,。
律師說,,就是不簽約,只要不搞盈利,,所有人都無責任,,所以大家放心組織活動,有些賠償都是編出來的,,朋友同學戰(zhàn)友等聚會如不是強行把對方灌醉,,而是自愿飲酒都不將負法律責任。
一,、參加集體活動都是出于本人自愿,并且它有利于人體的身心健康,,有利于避免老年人的孤獨,,可預防老年癡呆癥。這是件好事,,國家和各有關(guān)部門應給予大力支持,。 二、參加活動的人都是具有獨立思考和有獨立行為能力的人,,一切行為后果只要沒有法律上規(guī)定的他人侵害,,都應該自負。
組織和參加活動的人們都會提心吊膽,老年人的身心也會受到很大的約束和創(chuàng)傷,。 如果正常的老年人活動和有利于身心健康的活動得不到社會的理解和支持,,那么: 一,這樣的社會只是一個沒有道德和良心所在的社會,。 三,,如果法官判處組織者有責,,從而引發(fā)當事人因不平而引發(fā)疾病,最后發(fā)生了一些不該發(fā)生的嚴重后果,,那是不是也該由法官負責賠償呢,? 1 什么是“自甘風險”? 自甘風險,,是指“被害人原可以預見損害之發(fā)生而又自愿冒損害發(fā)生之危險,,而損害結(jié)果真不幸發(fā)生的情形”。 換句話說,,受害人事先了解了某項行為可能伴隨著一定的危險性,,但仍然自愿去付諸行動,這相當于默認了將自行承擔后果,。 2 《民法典》新增“自甘風險” 《民法典》讓“自甘風險”從一個法律上的術(shù)語成為了法律規(guī)定,。這條新增條例為風險責任的分擔提供了基本的法律遵循,也會大大減少擔責不公正的現(xiàn)象,。 《民法典》將于明年1月1日正式實施,,其中幾乎涵蓋了人的一生中所有的民事行為,因此也被譽為“社會生活的百科全書”,。 總的來說,,《民法典》是隨著社會日新月異的變化而與時俱進的,其涵蓋之全面更甚于以往的民法,。值得一提的是,,以前我們常說到法外容情,而新的《民法典》確是做到了法中有情,,更多富有人情味的條文讓我們在面對大大小小的民事糾紛中,,能夠最大限度地維護我們自身的利益。 時代在進步,,法律也在不斷完善,,第一時間了解國家頒布的法律新規(guī),不僅是對自己的保護,也是出于對于社會負責,。推薦家中備一冊《民法典》,做到知法懂法,,最終的受益人的是自己,。 猜您想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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