載《法商研究》2021年第1期 葉名怡 (上海財經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 三,、責任限制與內部追償權的機制平衡 四,、解釋論對策與立法論建議 五,、結 語 摘 要 在實行法定夫妻共同財產制的婚姻中,若夫妻一方因侵權而負債,,則就外部關系而言,,該債務原則上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此項原則為比較法上的共識,,其理論基礎包括受害人保護至上理念,、共有財產致害共同負責理論,、夫妻共同體利益與風險一致理論以及為他人行為責任理論等,。作為平衡機制,應將非侵權方配偶的清償責任限于夫妻共同財產范圍,;同時,,賦予其在共同財產制終結時對侵權方配偶的追償權,,但在侵權方因執(zhí)行夫妻共同事務而基于無過錯責任負債時除外,。我國民法典對于夫妻一方侵權之債如何清償并無專門規(guī)定,是為立法漏洞,。就解釋論而言,,應對“(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作目的性擴張解釋,,將“侵權行為之基礎活動是否有利于夫妻共同生活”作為該侵權之債是否為夫妻共同債務的判斷標準;就立法論而言,,對于夫妻一方侵權之債的清償,應構建“共債認定+有限責任+追償權”的規(guī)則體系,。 關鍵詞 民法典 侵權 夫妻債務 有限責任 追償權 一、問題及其現狀 兩個無辜的人,,你要選擇拯救哪一個?因夫妻一方侵權行為所生債務的定性和清償,,所涉及的正是這個問題。一方是侵權行為的受害人(債權人),,另一方是侵權人的配偶,他們可能均無過錯,,但存在直接的利益沖突,此類債務不論如何定性總會傷害其中一方,。如此兩難局面該作何解?雖然我國剛剛頒布了民法典,,但從解釋論上看,,民法典關于夫妻債務的規(guī)定,,其實僅可適用于意定之債,,無法適用于法定之債,,如夫妻一方侵權之債,。因此,,前述問題在民法典中并無現成答案,。 人類社會生活永遠領先于立法,現實中的相關案例層出不窮,。為了解相關審判實務狀況,,筆者以“侵權”“夫妻共同債務”“連帶”為關鍵詞,,在“無訟案例”網站檢索“民事判決書”,,時間限定為“從2015年1月1日至2019年8月31日”,一共獲得1728份民事判決書,。其中有近六成(1021份判決)判定夫妻一方侵權之債為夫妻共同債務(以下簡稱共債判決),,另有四成(707份判決)認為是個人債務(以下簡稱個債判決),。可見,,審判實務在此問題上分歧嚴重,,同案不同判現象極其突出,。 在學說上,對于夫妻一方侵權之債,,主要有以下5種觀點:(1)“個人債務論”,?!耙环揭驅嵤┣謾嘈袨樗摰膫鶆諔斪鳛橐婪ㄓ蓚€人承擔的債務,。” “侵權行為所生之債,,性質上只能屬于個人債務……因為侵權的民事責任具有制裁性,,是對加害人的一種懲罰,不應株連其配偶,?!?nbsp; “其他應當由個人承擔的債務,,如一方因個人違法犯罪行為所負的債務……”(2)“共同債務論”?!皩嵭幸话愎餐敭a制的,,夫妻任何一方婚前財產所生債務、婚后所得所生債務以及在婚姻存續(xù)期間發(fā)生的債務,,均應列入夫妻共同債務范圍,?!保?)“個人債務推定論”,?!胺蚱抟环絺€人行為導致的侵權之債應當推定為行為人的個人債務,,除非該債的形成與夫妻家庭生活有關或者家庭因該行為享有利益,?!?(4)“共同債務推定論”,。推定夫妻一方實施的侵權行為與夫妻共同利益有關,,另一方配偶可舉證推翻該推定,。(5)“區(qū)分論”?!胺蚧蚱抟环綄嵤┑那謾嘈袨椤羰菫榱思彝ダ婊蛘呤聦嵣鲜辜彝ナ芤娴?,就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否則應當認定為個人債務?!?與夫妻共同生活無關的一方故意侵權,,以及與夫妻共同生活無關的一方過失侵權且雙方已離婚的,,應為侵權方個人債務,其他情形則為夫妻共同債務,??梢?,因立法缺位,審判實務與理論學說在此問題上分歧嚴重,。 二,、夫妻一方侵權之債應為夫妻共同債務 (一)受害人保護至上理念 侵權責任法的首要功能是損害填補,,而且,現代侵權責任法還有一個重要的發(fā)展趨勢,,即損害賠償觀念的社會化,,“損害必須以此種或彼種方式轉移出去”,。從這個角度來說,侵權責任法越來越演化為受害人保護法,。另外,,關于人身意外損害賠償,,除侵權責任法之外,,還有無過失補償制度和社會安全保障制度,,各國依其社會經濟發(fā)展,將這3種救濟方式予以不同的組合,,則分別形成了“倒三角形、長方形以及正三角形”這3種形態(tài),;社會物質文明程度越發(fā)達,侵權責任法擔負的意外損害救濟任務越輕,,反之越重,。就我國而言,,由于無過失補償制度和社會安全保障制度未臻完善,因而侵權責任法在提供損害救濟方面扮演了至關重要的角色,,甚至可以說承擔了不該有的意外損害補償的重任,,《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以下簡稱《侵權責任法》)第85條關于“高空不明拋擲物致人損害責任”的規(guī)定即為著例。 在侵權受害人與非侵權方配偶之間選擇優(yōu)待前者,,保護受害人是首要理由,。例如,,美國有些州法院在判定夫妻一方侵權之債是否為夫妻共同債務的過程中,,對“夫妻共同體利益要件”采取寬泛解釋,其理由就在于,,若嚴格解釋此要件則受害人很可能難以就夫妻共同財產受償從而無法獲得充分救濟,。又如,法國法理論認為,,令夫妻共同財產對夫妻一方的侵權行為之債負責,,可由如下觀念所解釋:通過強化夫妻一方不當行為之受害人的索賠權,來確保其能獲得金錢賠償的支付,,從而實現損害救濟,。我國有學者認為,在實行夫妻一般共同財產制的場合下,,之所以規(guī)定夫妻一方個人債務應由共同財產和該方特有財產負責,,是“為使夫或妻之債權人得自由選擇先就共同財產或為債務人夫或妻之特有財產請求清償以保障其權益”,。還有學者認為:“對于夫妻一方侵權所生債務,,通常基于侵權行為所生賠償之債是對加害人行為規(guī)制的理由,,會否認其作為夫妻共同債務,。但如此簡單判斷不利于保護受害人利益”;“如夫妻雙方一起自駕出游發(fā)生交通事故致他人損害所產生的侵權之債,,顯然駕車只能夠是夫妻一方控制交通工具,,此時如果將該夫妻一方因個人過錯而引發(fā)的債務一概認定為個人債務,那么受害方不能完全獲得賠償的風險增加,,如此一來對受害人非常不公平”,;“基于弱者保護立法原則……在侵權之債場合,將之歸為其他應該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情形,,維護被侵權人的利益”。 (二)共有人對共有物致害共同負責理論 審判實務中,,夫妻因共有的動物致害、共有的建筑物倒塌而引發(fā)的賠償責任,,通常由夫妻雙方共同承擔,。例如,,在某案中,法院判決余X龍,、楊X明夫妻二人作為致害犬的共有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在另一案中,法院更是明確指出,,“因該案屬于飼養(yǎng)動物損害責任賠償糾紛,,狗屬于家庭飼養(yǎng)的動物,,上訴人夫妻中的任何一人作為被告都是適格的,,故本案不存在遺漏被告的問題”。同樣,,在因出租房存在質量瑕疵倒塌致害的某案中,,法院認為,此房屋系李X娟和曾X華夫妻共同財產,,二人共同承擔責任。 與本文論題直接相關的,,首推夫妻一方駕駛夫妻共有機動車致人損害的案型,該案型所涉及的正是外觀上“夫妻一方駕車致害侵權,,另一方應否擔責”的問題,。審判實務對此大多持肯定立場,。在前述1021個共債判決中,,有20.1%的判決認定,,因為肇事車輛是夫妻共同財產,所以由該夫妻共同財產引發(fā)的侵權損害賠償之債應為夫妻共同債務,。例如,,在某案中,,法院指出,“一般來講,,李X妍不是侵權行為實施人,,不應承擔侵權損害賠償責任,。但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102條規(guī)定……于X寶駕駛共有的家庭轎車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發(fā)生交通事故賠償而產生債務應為夫妻共同債務”。 可見,,裁判依據和理論依據主要是共有物致害責任的承擔,這與理論界的看法是一致的,。“因(共同)共有物致人損害而產生的賠償責任等,,均由全體共同共有人連帶承擔,。” “機動車的所有權人有數個(共同共有或者按份共有)時,,責任主體應為該數個所有人,,他們就受害人的損害承擔連帶責任,除非法律另有規(guī)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連帶債權債務關系(《物權法》第102條第1句),?!?nbsp; 需要說明的是,根據《侵權責任法》第49條的規(guī)定,,機動車承租人或借用人使用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致人損害的,,所有人僅在有過錯時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受法條文義所限,,不能將駕駛車輛的夫妻一方理解為此處的使用人,,另一方理解為所有人。事實上,,在夫妻一方駕駛夫妻共有車輛時,,夫妻雙方都是所有人,還可能都是使用人,。 (三)夫妻共同體風險與利益一致性理論 在前述1021個共債判決中,,有432個判決書給出的理由是一方侵權之債是發(fā)生在該方執(zhí)行夫妻共同事務中,有232個判決給出的理由是一方侵權行為令夫妻共同受益,二者合計占比65%,??梢姡蚱抟环交顒拥臐撛谑找嫘耘c該活動的潛在致害性被審判機關緊密地聯系在一起,。此即夫妻一方侵權之債作為夫妻共同債務的第三個法理基礎,。 首先,夫妻財產制對夫妻一方所生債務尤其是法定之債的性質認定有直接影響,,采夫妻共同財產制的國家或地區(qū),絕大多數均將夫妻一方侵權之債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正因為婚姻使得夫妻成為一個經濟共同體,,夫妻平等地共同管理他們的共同財產,所以因經濟共同體而發(fā)生的負債也是共同債務,。在現代婚姻法框架下,,家庭之中各成員既以個人主義為基礎,同時也要倡導一定的團體主義,?!凹彝タ梢哉f是團結的試驗田……家庭法對此深有理解,因而創(chuàng)造了撫養(yǎng)費義務,、夫妻之間的救助義務以及民事互助協(xié)議締約人之間的幫助義務,。”倘若夫妻雙方基于個人同意和合意,,決定采用約定共同財產制,,則雙方已經預料到可能對外承擔共同債務的各種情形,法律做此安排不會給另一方配偶帶來意想不到的債務風險,。特別值得一提的是,,在德國,約定共同財產制存續(xù)期間夫妻一方的侵權之債在夫妻內部最終要由該方個人來承擔,,但在此財產制施行前一方的侵權之債,,則仍由夫妻共同財產來清償,夫妻內部不發(fā)生追償,。這表明,,相對于法定共同財產制,在約定共同財產制之下,,基于夫妻特別合意而形成的夫妻財產共同體具有彼此更加緊密的特征,,綁縛性更強。 其次,,夫妻生活與經濟共同體的存在,,易得出經驗性推論,夫妻一方的活動可能與夫妻共同體利益具有相關性。在共同財產制之下,,債務性質的認定方式屬于“目的導向型”,,若債務發(fā)生系為夫妻共同體利益,則相應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在夫妻一方侵權之債場合下,,夫妻一方的活動很容易被認定或推定為與夫妻共同體利益相關。典型例子如夫妻一方駕駛機動車致人損害,,雖是一方駕車,,但駕車行為總體上應被理解為夫妻共同生活的一部分,其本質系一種抽象的夫妻團體行為,。既然日常駕車活動系為家庭整體利益,,則當該活動中發(fā)生侵權行為而成立債務時,該債務也應被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例如,,在某案中,法院指出:“E75109號中型自卸貨車系趙X成,、郭X媛夫妻共同財產……(運營)收入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本案因交通事故所負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郭X媛和趙X成應當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在另一案中,,法院認為:“肇事車輛屬于X寶,、李X妍夫妻共同財產,二人系該車輛的使用受益人……可以認定李X妍作為妻子從其配偶于X寶所造成的侵權之債中分享收益”,。 也有學者持相同觀點,,認為“侵權所生債務并非絕對與夫妻共同生活無關”, “一方侵權所生之債有時候很難說完全與夫妻共同生活無關……夫妻為了改善共同生活的質量而出游,,很難說此侵權債務產生與共同生活無關”,。 (四)為他人行為責任理論 在707份個債判決中,有近六成(403份)判決認為,,侵權行為系侵權人的個人行為,,故其配偶不應為他人行為擔責。 實際上,,這種觀念似是而非,。因為在侵權法上,既有自己責任,,也有為他人行為責任,。傳統(tǒng)侵權責任法的規(guī)則體系是以自然人的自己責任為核心觀念建構起來的,實施侵權的行為人與最終責任人(損害賠償義務人)是同一人,。但在現代侵權責任法上,,在自然人過錯之外出現了團體過錯或組織過錯,,侵權行為人與賠償義務人的分離日益平常。侵權法在堅持自我責任為主要原則的同時,,又有所謂“為他人行為責任”這一侵權大類概念的誕生,。《法國民法典》第1384條第1款甚至將此點直接規(guī)定在條文中,,即“任何人不僅對自己的行為造成的損害負賠償責任,,而且對應由其負責的人的行為……造成的損害負賠償責任”。法國最高法院1991年3月29日的判例進一步確認了如下規(guī)則:對他人生活方式負有長久監(jiān)督職責的自然人或組織機構(如殘疾人照看社團),,應當對該他人給第三人造成的損害承擔責任,,而無須證明其存在監(jiān)管過錯。該規(guī)則被認為突破了《法國民法典》第1384條的有限列舉,,是對為他人行為責任的顯著擴張,。 據此,“人際負責關系”成為為他人行為責任的關鍵原因,。為他人行為責任在各國侵權法中均存在,不過具體形態(tài)差異較大,,這取決于特定社會的經濟,、政治和文化因素?!霸趥€人主義,、自由主義盛行的制度或一個明顯存在或多或少集體主義的制度中,為他人行為責任的法律地位是不可能相同的,?!?盡管如此,各國法制中為他人行為責任的主要類型大體相同,,不外是監(jiān)護人責任,、輔助人責任、合伙人連帶責任,、社團(機關)責任,、組織過錯責任等。 1.監(jiān)護人責任,。監(jiān)護人責任的法理基礎在于:(1)監(jiān)護人對于被監(jiān)護人負有監(jiān)督,、管控義務但未恪守;(2)富人責任,、法律道德化與分配正義,。 2.輔助人責任。輔助人責任可分為債之履行輔助人與事務輔助人的責任,。前者是指債務人須對履行輔助人(法定代理人或使用人)的行為負責,。其法理基礎在于:債務人因利用輔助人而受益,,故應負相應風險。事務輔助人責任(即雇主責任,、替代責任,、用人者責任),指用人單位或用人者就被使用人執(zhí)行事務過程中對第三人的致害行為負責,。其法理基礎在于報償理論(即受益理論),、控制力理論和深口袋理論。另外,,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0規(guī)定,,存在定作、指示或選任過失的定作人應就承攬人對第三人的致害行為負責,。該規(guī)定也屬于為他人行為負責的用人者責任,,因為“此時承攬人有似定作人之使用人”??梢?,其法理基礎還是基于監(jiān)督管控的控制力理論和風險收益相一致的報償理論。 3.合伙人連帶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yè)法》第57條的規(guī)定,,特殊的普通合伙之合伙人在執(zhí)業(yè)活動中因重大過錯和一般過錯造成合伙企業(yè)債務的,其他合伙人要分別承擔有限責任和無限連帶責任,。另外,,對于普通合伙而言,若執(zhí)行事務合伙人在執(zhí)行職務過程中造成第三人損害,,則合伙企業(yè)應對此負責,,其他合伙人須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此種規(guī)定背后的法理基礎在于,,合伙或無權利能力社團如同有權利能力社團一樣,,通過其事務執(zhí)行人或機關為行為,而事務執(zhí)行人或機關的行為被視為社團自己的行為,。 4.法人機關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62條規(guī)定了法人的機關責任,,即法定代表人因執(zhí)行職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法人承擔民事責任。之所以如此規(guī)定,,是因為“法定代表人執(zhí)行職務是為了法人之利益,,利之所在,害之所系,,……此與雇主責任的法理基礎有相通之處”,。雖然機關責任本質上是一種自己責任,,但從形式上看仍屬于為他人行為責任。 5.組織過錯責任,。組織過錯責任理論對企業(yè)組織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其要求企業(yè)組織負有保證企業(yè)能夠安全、有序運行的組織義務,,企業(yè)在人員的督導和監(jiān)督方面犯下的過錯將被定位在機關責任的層面,,從而排除雇主責任情形下雇主免責抗辯的可能。組織過錯責任理論的作用在于達到責任轉移的效果,,即將責任由具體的行為人轉向其所屬的組織來承擔,,其法理基礎在于風險控制理論、報償理論,、損害分散理論以及信賴保護理論,。 縱觀上述種種為他人行為責任,可總結出此類侵權責任的若干共通法理基礎:(1)報償理論(風險受益一致理論),,既然一方因另一方行為受益,,則后者行為所存在的致害風險亦應由前者共同承擔;(2)控制理論,,既然一方對另一方有選任,、指示、監(jiān)督之責,,則后者不法行為損害第三人時,前者自然被認定或推定為有過錯從而應負責,;(3)深口袋理論(即受害人充分保障理論),。這些法理基礎,也同樣適用于夫妻之間互相對對方的侵權行為負責的情形,。申言之,,夫妻一方行為是家庭生活運轉之必需,通常會令夫妻雙方共同受益,,符合報償理論,;夫妻之間對于家庭事務的履行通常也有相互指示和相互督促的情形,符合控制理論,;擴大責任財產便于受害人獲得救濟,,符合深口袋理論。因此,,令夫妻共同財產制之下夫妻一方對另一方侵權之債共同負責,,并將其增設為為他人行為責任的一種新類型,在理論上是完全站得住腳的,。 需要補充說明的是,,夫妻相互之間的為他人(對方)行為責任,,與父母子女責任、雇主責任有細微不同,。父母作為未成年子女的監(jiān)護人,,承擔的是無過錯的補充責任(《侵權責任法》第32條);用人單位承擔的是一種獨立的過錯責任(一般過失的雇員免責),,或與雇員承擔連帶責任(當雇員有重大過錯時),;而在夫妻一方侵權場合,夫妻雙方承擔的是一種連帶責任,。筆者認為,,這種具體責任承擔上的細微差別并不影響共同財產制之下夫妻之間為他人行為責任的成立,因為為他人行為責任屬于侵權法上的一大類,,其內部本來就沒有完全統(tǒng)一的責任形態(tài),,需要根據具體情形作適當的差異化處理。 (五)比較法上的共識 實行夫妻共同財產制的域外法,,多將夫妻一方侵權之債作為夫妻共同債務來處理,。 在德國,《德國民法典》規(guī)定的夫妻法定財產制是增益共同制,,因其本質系“附有最終清算補償設計的分別財產制”,,故奉行夫妻各自債務各自償還的原則。至于約定共同財產制,,又分為夫妻雙方共同管財和一方管財兩種情形,。就前者而言,在夫妻一方因對第三人實施侵權行為而負債時,,其責任承擔有如下特點:(1)夫妻一方的侵權之債,,同時也構成夫妻共同財產債務(《德國民法典》第1459條第1款)。夫妻共同財產不具有法人資格,,其屬于夫妻債務的責任客體,。(2)侵權方配偶與非侵權方配偶對該侵權之債承擔個人無限連帶責任(《德國民法典》第1459條第2款第1句)?!兜聡穹ǖ洹返?459條雖然規(guī)定了“一方之債即為夫妻共同債務”的原則,,但第1460條規(guī)定,對于意定之債原則上實行“共債共簽”,,故前者規(guī)定主要是針對法定債務,。(3)若夫妻共同財產在共同財產債務清償之前進行了分割,則依《德國民法典》1480條,,非侵權方配偶在分得共同財產份額的限度內,,對于另一方的侵權之債作為連帶債務人對受害人承擔責任。顯然,,在對外關系上,,受害人保護處于最優(yōu)先地位,,至于在內部關系中,該債務是否最終應由共同財產來負責,,對于《德國民法典》第1480條的適用來說無關緊要,。 在法國,《法國民法典》規(guī)定的法定夫妻財產制為共同財產制,,在夫妻一方因對第三人侵權而負債時,,其處理規(guī)則是:在對外關系上,侵權之債均為夫妻共同債務,,夫妻共同財產須對該債務負責(《法國民法典》1413條),。《法國民法典》1413條第1句前段設立了一項原則性規(guī)定,,即“對于夫妻任何一方在共同財產制期間所負的債務,,無論其發(fā)生原因如何,均得就共同財產請求清償”,。也就是說,,這種單方所生債務的性質或發(fā)生原因,對于夫妻債務的定性沒有影響,,不論是合同之債還是準合同之債,,不論是侵權之債還是準侵權之債,抑或是法定之債,,均屬夫妻共同債務,。法國判例也一再確認,前述原則性規(guī)定適用于夫妻一方的侵權之債或因刑事犯罪所生之債,。 在美國,,施行夫妻共同財產制的有9個州,關于夫妻一方侵權之債如何清償,,有以下3種處理模式:(1)管理模式(如加利福尼亞州),即夫妻一方侵權之債可用該方管理的任何財產(含其個人財產和全部夫妻共同財產)來清償,;(2)區(qū)分模式(如新墨西哥州),,若夫妻一方侵權行為發(fā)生在執(zhí)行家庭事務的過程中,則該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應以全部夫妻共同財產和侵權方個人財產來清償,;反之則屬于侵權方個人債務,應先以侵權方個人財產清償,,不足時,,再以夫妻共同財產的至多一半份額來清償;(3)共同體債務模式(如亞利桑那州和華盛頓州),,若侵權發(fā)生在執(zhí)行家庭事務的過程中,,則該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可用夫妻全部共同財產來清償,反之則只能用該方個人財產來清償,。盡管形式上有3種模式,,但實際效果趨同。申言之,,(1)如今夫妻雙方共同管理夫妻共同財產是主流,,這意味著,在管理模式之下,,夫妻一方侵權之債均可用夫妻共同財產來清償,。可見,,管理模式與法國模式近似,,不同之處僅僅在于:侵權是否發(fā)生于執(zhí)行家庭事務過程中,若是,,則債務應先以夫妻共同財產來清償,,反之則先以侵權方個人財產來清償,當然,,后一種情況不大可能出現,。(2)在區(qū)分模式之下,厘清個人財產侵權和夫妻共同體侵權的關鍵標準是,,“發(fā)生侵權的活動是否有利于夫妻共同體”,,法院通常采用極其寬泛的認定方法。例如,,夫妻一方駕車去藥店或雜貨店買東西,,過失駕駛致人損害,該行為也被認為有利于夫妻共同體,,因為潛在活動有利于增進夫妻共同體利益,,即使她是為自己買東西。新墨西哥州雖無夫妻一方侵權之基礎活動系為夫妻共同體利益的推定,,但有學者建議,,立法者應確立“夫妻一方行為均系為夫妻共同體利益”的推定。威斯康星州法律即作如此規(guī)定,。(3)共同體債務模式對于受害人來說,,表面上堪稱“地獄模式”,因為一方侵權之債若非為夫妻共同利益,,則受害人只能就侵權方個人財產索償,,而無權對侵權方在夫妻共同財產中的份額主張權利,這實際上使共同體財產具有風險隔離的效果,這顯然與大陸法系傳統(tǒng)理論有別,。理論上,,當侵權方無個人財產時,共同體債務模式有可能令受害人無法獲償,。不過,,事實并非如此。審判實務往往在“是否為夫妻共同體利益或目的”這一事實判斷上行使寬泛的自由裁量權,,從而出現了很多“基于(夫妻一方侵權行為)與夫妻共同體僅有稀薄聯系就認定夫妻共同體責任成立”的判例,。例如,丈夫在酒館里打傷他人,,該行為顯然談不上為夫妻共同利益,,但華盛頓州法院認為,丈夫去酒館很可能是為了休閑或商務旅行,,那么該侵權也屬于丈夫“在為共同體事務履行中”發(fā)生的,。在 “克萊頓案”中,某對夫婦雇用鄰居兒童從事園藝事務,,其中一方對該兒童實施性虐待,,另一方主張涉案故意侵權并未令夫妻共同受益。但該案法院稱,,因為侵權行為發(fā)生在為增進夫妻共同體利益的事務履行中,,故本案侵權之債亦屬夫妻共同債務。通過對“為夫妻共同體之利益或目的而行事”標準的寬泛性認定,,華盛頓州實際上“是為夫妻共同體責任撒下了一張無比寬泛的網,,幾乎確保每一個侵權都會被劃歸到夫妻共同體財產侵權”。而在亞利桑那州,,法院只是滿足于追問,,侵權方在其有過錯的基礎性活動中是否有為夫妻共同體利益的目的,而不去考量其活動在客觀上于經濟層面是否實際有利于夫妻共同體,。 綜上可知,,無論是采法定夫妻共同財產制的法國和美國若干州,還是采約定共同財產制的德國,,在夫妻一方侵權之債作為夫妻共同債務這一點上,,存在廣泛共識。 三,、責任限制與內部追償權的機制平衡 將夫妻一方侵權之債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固然有利于受害人保護,,但顯然有害于非侵權方配偶,。為此,在比較法上也存在多種平衡機制,主要包括非侵權方配偶之責任限制與夫妻內部追償權,。 (一)非侵權方配偶之責任附期限或限額 德國法的做法是對非侵權方的責任附設期限,。在德國約定財產制之下,對于夫妻一方侵權之債,,另一方須承擔無限連帶責任,。這種連帶責任看似很重,但立法為其附加一個“終期”,,即此種連帶責任“在共同財產制終止時消滅”(《德國民法典》第1459條第2款第2句),。至于共同財產制終結的原因,無關緊要,;不論是夫妻一方死亡,,還是雙方約定變更共同財產制,抑或是法院作出廢棄共同財產制的判決,,只要共同財產制終結,,均適用該規(guī)則。值得特別一提的是,,雖然《德國民法典》第1412條規(guī)定,,夫妻財產制變更須登記才能對抗第三人,但對于原屬于一方配偶的個人債務(如侵權之債),,另一方因共同財產制而承擔的個人無限連帶責任,,會隨著共同財產制的終結而消滅,此項規(guī)則不因該第1412條而有所改變,。也就是說,,第三人不能援引《德國民法典》第1412條而獲得保護。這顯然是為了切斷非侵權方配偶的無限連帶責任而作出的特別規(guī)定,。就此而言,,在非侵權方配偶的個人無限連帶責任消滅之后,其承擔的實際上也是一種有限責任,,即以其在夫妻共同財產中的份額為限承擔責任,。 法國法的做法是對非侵權方的責任附設限額。在法國法上,,對于夫妻一方的侵權之債,,另一方除了以其在共同財產中的份額對債權人承擔責任外,不負擔個人責任,。事實上,,不單單是侵權之債,任何單方行為引發(fā)的夫妻共同財產債務,,除日常家事代理行為所生之債(《法國民法典》第220條)外,,另一方配偶的個人財產均對其不負責任(《法國民法典》第1418條第1款)。這也被稱為夫妻債務法上的有限責任,早在1965年就被寫入《法國民法典》,。 美國法也選擇責任附設限額的方法,。在美國以夫妻共同財產制作為法定夫妻財產制的那些州,在夫妻一方侵權之債如何清償的問題上,,不論是采行管理模式,、分割模式還是共同體債務模式,非侵權方配偶個人財產均不對另一方的侵權之債負責,,即同樣施行有限責任,。以對受害人最為偏愛的管理模式為例,如加利福尼亞州,,非侵權方配偶的個人財產在任何情況下都不會成為其配偶侵權之債的責任財產,。 綜上可知,法國法和美國州法采取的是直接的有限責任,,而德國法采取的是形式上的責任附設期限,,但實質上采取的是間接的有限責任。避免非侵權方配偶個人財產受到侵權方配偶不當行為的牽連,,是比較法上的基本共識,。 我國也有學者主張應將非侵權方的責任限定為有限責任,認為“夫妻一方也不應以個人財產對配偶的侵權之債負責”,。正因為非侵權方配偶的賠償責任是有限的,,所以一方侵權之債作為夫妻共同債務這項一般性規(guī)則才不會給其帶來不可測的巨大風險。這種責任限縮機制的存在本身,,對于一般性規(guī)則的確立,,起到了重要的支撐和制衡作用。 另外,,對于懲罰性賠償侵權之債,,不僅非侵權方配偶的個人財產不應對此負責,而且其在夫妻共同財產中的份額也不應負責,,因為懲罰性賠償功能在于懲罰和威懾,,而不在于對受害人進行補償,此種債務根本不應作為夫妻共同債務,。 (二)共同債務人之間的內部追償權 夫妻一方侵權之債為夫妻共同債務的第二個平衡機制是夫妻內部追償權的設定,。在德國法上,就夫妻內部關系而言,,因共同財產制存續(xù)期間一方侵權行為所生之債務,,或因此侵權行為被追訴而生之刑事訴訟上之債務,由侵權方配偶負擔(《德國民法典》第1463條),。共同財產或非侵權方配偶已對侵權受害人承擔賠償責任的,,可在共同財產分割中將此部分計入,,未計入的則由侵權方配偶對非侵權方配偶負擔補償義務(《德國民法典》第1476條第2款);這種補償義務是無限個人責任,,即侵權方的個人保留財產和特有財產也對此負責。 在法國法上,,夫妻一方因刑事犯罪被判處罰金,,或者因侵權行為或準侵權行為被判處損害賠償與支付訴訟費用,如果用共同財產進行支付,,則應對共同財產給予補償(《法國民法典》第1417條第1款第1分句),。這意味著,在外部關系中,,夫妻一方侵權之債被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這種債務承擔被認為只是暫時負債;在夫妻內部關系中,,侵權之債的最終承擔者仍為侵權方個人,。另外,侵權之債無須以判決形式確定,,即使沒有判決,,在侵權方配偶與受害人簽訂了賠償和解協(xié)議時也適用該內部追償規(guī)則。 在美國法上,,采夫妻共同體債務模式的華盛頓州,,允許侵權受害人可就夫妻共同財產的一半要求獲償,但為了補償無過錯的非侵權方配偶,,消除潛在的不公平,,華盛頓州法院認為,倘若這對夫妻后來離婚,,則非侵權方配偶可以獲得補償,。采管理模式的加利福尼亞州法規(guī)定,如果夫妻共同財產因為夫妻一方實施的個人侵權而承擔了清償責任,,那么在離婚時,,非侵權方配偶有權要求獲得補償。 為什么比較法廣泛認可這種夫妻內部追償權呢,?大體上有以下幾個理由:(1)外部關系中侵權之債作為夫妻共同債務的理由(如強化受害人的索賠權),,在夫妻內部關系中不復存在。職是之故,,債務仍應留給須負責任的一方配偶,。若夫妻共同財產先期承擔了賠償責任,則基于內部價值移轉理論或債的法定移轉理論,,非侵權方在離婚時應有權獲得補償,。美國學者認為,,夫妻共同財產是配偶雙方共同勞動的成果,經常是包含了夫妻雙方全部的主要資產,,而管理模式的效果實際上是基于一方配偶的過錯而懲罰無辜的另一方配偶,,這是侵權之債采管理模式的致命缺陷。因此,,在夫妻共同財產先行向受害人賠付后,,夫妻之間內部的補償或追償是必需的。(2)個人責任的本質要求,。夫妻一方侵權行為引發(fā)的債務被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與夫妻共同財產制有關,但另一方配偶由于共同財產的責任而負擔的個人共同責任也并非完全正當合理,。相反,,令侵權方配偶個人最終承擔該責任,“看起來是符合邏輯的,,因為涉及非合同之債特別是侵權之債,,我們不能推定,行為人是為夫妻共同利益而行事”,。而且,,就積極財產和消極財產之間的關聯來說,債務的最終承擔應該歸屬于從這個花費中獲益的財產,。(3)夫妻之間不存在為他人責任中禁止追償的特殊情形,。在雇主責任中,雇主對第三人(受害人)承擔責任后,,原則上不可向僅具有一般過錯的雇員追償,,其背后理由是所謂的“勞動者解放”。而在機關(法定代表人)責任,、執(zhí)行事務合伙人責任,、代理人責任、履約輔助人責任中,,法人,、合伙企業(yè)、本人或債務人承擔責任后,,均可向有過錯的法定代表人,、合伙事務執(zhí)行人、代理人(受托人),、履約輔助人進行追償,。相較而言,無論在經濟層面(家庭財產的共享共管與家庭事務的決定,、執(zhí)行),,還是平等的人身關系層面,,夫妻團體更接近于合伙,而迥異于雇傭關系,。因此,,應允許該共同體(非侵權方配偶)在先行擔責后向侵權方追償。 盡管在承認夫妻內部追償權上,,各國立法存在共識,,但對此規(guī)則是否有例外,各國仍有分歧,。在德國,夫妻內部關系中,,一方侵權之債由該方自行承擔最終責任,,這一規(guī)則僅限于一般過錯責任、過錯推定責任(《德國民法典》第831條,、第833條第2句,、第834條、第836~838條)以及公平責任(《德國民法典》第829條),,但原則上不適用于危險責任,。而在法國,雖然法條只明確考慮到過錯侵權場合,,但責任性質無關緊要,,“它適用于一切形式的刑事責任(罰金)或民事責任(損害賠償金)”。我國有學者贊同法國法的立法例,,認為只要是共同財產用于清償了個人債務,,夫或妻應當在共同財產制終止之時用其個人財產對共同財產予以補償。 筆者認為,,這兩種立法例均有可商榷之處,,夫妻內部追償規(guī)則原則上應適用于一切類型的侵權責任,唯一的例外是,,當夫妻一方雖無過錯但在執(zhí)行家庭事務中基于無過錯責任而承擔侵權責任的情形,。理由如下:(1)此種情形下,侵權方配偶不具有可歸責性,。危險責任的成立及其被確認,,與其說是對侵權人的制裁,倒不如說是一種風險分攤機制,,此時若允許非侵權方向其追償,,則等于是一種變相懲罰。(2)危險責任之行為系在執(zhí)行夫妻共同生活的事務中發(fā)生,,基于風險與利益相一致的原則,,因共同生活事務而共同受益的夫妻雙方應當共同承擔危險責任這種風險,。(3)德國法上只要是危險責任就不允許追償的主張并不妥當。因為危險責任也可能因行為人具有過錯而引發(fā),。(4)法國法一概允許追償也不合理,,因為夫妻一方并無過錯卻因危險責任而負債,如機動車責任或動物致害責任,,同時機動車使用或者飼養(yǎng)動物通常又是為了夫妻共同生活,,此時若還允許追償,則夫妻共同團體的經濟性和倫理性將蕩然無存,。 至于夫妻一方基于過錯而實施的侵權行為,,即使其主觀上有為夫妻共同利益的目的,或客觀上對夫妻共同財產有利益,,也應當允許非侵權方在夫妻共同財產清償后向侵權方追償,,因為該方有過錯具有可歸責性,只不過,,夫妻共同財產的相關獲益可作相應扣除,。《法國民法典》第1417條第2分句即作如此規(guī)定,。例如,,一方配偶因非法捕魚或采伐而被判處罰金,但其不法行為所得用于了家庭日常生活,,罰金之債作為夫妻共同債務用夫妻共同財產清償后,,侵權方對夫妻共同財產的補償義務應扣除家庭財產受益部分??傊?,將夫妻一方侵權之債作為夫妻共同債務之所以能成為一般性規(guī)則,是因為夫妻自愿選擇共同財產制并能自我調節(jié),,而且也能夠通過補償等機制使得失衡的夫妻財產關系恢復平衡,。 四、解釋論對策與立法論建議 (一)解釋論:“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目的性擴張 在前述707份個債判決中,,有144份(占比20.4%)個債判決給出的理由是,,連帶責任僅限于法定和約定;另有52份(占比7.4%)個債判決給出的理由是,,侵權之債系法定之債,,因而現行法關于共同債務認定的法律規(guī)則不能適用。這兩項理由指向一個共同點,,即民法典頒行之前和之后的立法的確對本文論題缺乏明文規(guī)定,。具體而言,一方面,,《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41條規(guī)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從文義上看,,“為……所負擔”明顯指“主觀目的”,,因而本條只能適用于當事人有意識地通過法律行為而發(fā)生的意定之債。另一方面,,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以及內容與之基本相同的《民法典》第1064條,,就夫妻共同債務的識別和清償確立了以下3項規(guī)則:(1)所謂的“共簽共債”,即所謂基于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應為共同債務,。意思表示是法律行為的核心概念,,因此基于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只能是意定之債。盡管另一方事后追認有可能是對一方侵權之債所作的追認,,但此時并不存在“共同意思表示”,,因為一方先前的侵權之債也不是基于其意思表示而發(fā)生的。因此,,《民法典》第1064條第一個分句只可能針對意定之債,不可能包括侵權之債,。(2)“日常家事代理之債”,。由于代理的對象只能是法律行為,因此《民法典》第1064條第二個分句也僅僅針對基于法律行為而生的意定之債,,不涉及侵權之債,。(3)所謂的“共債共簽原則”及其兩項例外,即夫妻一方締結的大額債務原則上應認定為該方個人債務,,但債權人能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產經營”的,,相關債務可作為夫妻共同債務。需要特別強調的是,,由于債務本身是消極財產,,不可能有什么用益,因此“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這種表達其實是不準確的,,其只可能指債務發(fā)生所對應的利益“用于……”從文義解釋出發(fā),,所謂“債務用于……”指向客觀上的“用途”,即債務對應利益“應用的方面或范圍”,。就此而言,,本條針對的多半也是意定之債。只有那些能夠直接產生經濟利益的侵權行為(如盜竊他人財產或侵犯他人專利權等),,才有相關利益“用于”或“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產經營的問題,;其他絕大多數只會帶來經濟負擔(賠償責任)的夫妻一方侵權,根本不存在“債務用不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問題,。 “夫妻共同債務認定規(guī)則的設計限于合同之債,,特別是借款合同之債范圍內,,而非從債權體系這個整體的角度看待問題,以至于在司法裁判中無法迎合解決司法實踐中已經出現夫妻一方侵權的債務認定問題,?!币蚨诮忉屨撋希瑢τ诜蚱抟环角謾嘀畟?,只能通過對“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產經營”作目的性擴張,,將該條也適用于夫妻一方侵權之債的場合。 在具體解釋適用時,,首先應注意對“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產經營”采取寬泛的認定標準,,即借鑒美國某些州在此問題上采取的所謂“二元標準”,不管是侵權行為直接令夫妻共同財產增值,,還是侵權行為所寄生的基礎性活動客觀上屬于夫妻生活之共同事務,,只要客觀上有益于夫妻共同體,都可以認定相關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產經營”,。通過如此解釋適用,,可為侵權受害人提供盡可能充分的損害賠償救濟。當然,,在《民法典》第1064條的框架下,,“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產經營”的證明責任要由債權人(侵權受害人)來承擔。其次,,考慮到我國婚姻法目前并未建立夫妻債務的有限責任制度,,相反,夫妻共同債務等同于夫妻連帶債務,,這種法律設計對非債務發(fā)生方來說,,意味著一種風險不可控的沉重負擔,因此在解釋論上,,應當允許非侵權方配偶提出反證,,證明侵權方配偶的侵權行為既沒有令夫妻共同財產增值,也不屬于在執(zhí)行夫妻家庭共同事務過程中發(fā)生的,,從而獲得免責,。特別是考慮到,我國尚未建立非常法定夫妻財產制,,在此背景下,,倘若夫妻實質上已經分居或正處于離婚訴訟過程中,應當允許非侵權方配偶通過反證免受不當牽連,。最后,,關于夫妻內部追償權問題,我國民法典也缺乏明文規(guī)定。依據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25條第2款規(guī)定,,追償權僅限于對夫妻財產分割問題(含債務承擔)已有離婚協(xié)議或裁判文書的情形,。“按照連帶責任的一般理論,,內部求償應是清償者就其超出承擔責任部分才可為追償,,考慮到夫妻對外清償責任分配通常體現在離婚協(xié)議或法院的判決文書中,離婚協(xié)議或人民法院生效判決應是夫妻一方行使追償權的依據和標準,?!?倘若離婚協(xié)議或裁判文書并未對離婚雙方債務承擔問題予以明確,則非侵權方難以行使追償權,。雖然最高人民法院認為,,基于連帶責任的一般法理,夫妻一方向債權人履行了全部給付義務后,,有權就其超出其應當分擔債務的額度向夫妻另一方追償,,但這種追償是建立在夫妻一方給付超出其“應當分擔債務的額度”(通常是一半)之上的,與“非侵權方配偶完全不承擔侵權責任”理念下的全額追償有所不同,。因此,,原則上,侵權一方配偶若以個人財產清償侵權之債,,則其不享有對非侵權方配偶的追償權,;反之,若前者以夫妻共同財產清償其侵權之債,,則后者在夫妻財產清算時可就前述共同財產之一半的份額向前者主張追償;倘若相關侵權之債是侵權方配偶在執(zhí)行夫妻共同事務過程中基于無過錯責任而發(fā)生,,則前兩點結論正好相反,。 (二)立法論:構建“共債認定+有限責任+追償權”規(guī)則 “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產經營”這樣的表達原本就是針對合同之債而設立,通過目的性擴張將其用于侵權之債,,實在是不得已而為之的無奈之舉,,這種解釋適用方法終歸不是長久之計。從比較法上看,,在夫妻債務問題上,,夫妻一方侵權之債總是區(qū)別于意定之債而單獨被規(guī)定。自立法論的角度,,我國夫妻一方侵權之債識別與清償的規(guī)則體系至少應當包括如下3項內容:(1)實行法定共同財產制的夫妻,,對于其中一方侵權所負債務,應共同負責清償,;(2)非侵權方配偶的清償責任以其在夫妻共同財產中的份額為限,,即其僅承擔有限責任;(3)在法定共同財產制終結時,對于夫妻共同財產已就前述夫妻一方侵權之債予以清償的,,非侵權方配偶可以向侵權方配偶予以追償,,但侵權方配偶為執(zhí)行夫妻共同生活事務而引發(fā)的無過錯責任情形除外。關于此3項規(guī)則的正面理由在前文已有詳細闡述,,以下對兩種典型反對見解予以駁析,。 首先,純粹的“區(qū)分論”并不可取,。有一種代表性立場是以“侵權是否為夫妻共同生活而發(fā)生或使夫妻共同受益,,作為侵權之債是否為夫妻共債”的標準。如前述所言,,有42%的個債判決認為,,夫妻一方侵權行為與共同生活無關或者未令另一方配偶受益,因而另一方配偶不應擔責,。也有法官明確指出:“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夫妻一方因侵權產生的債務,如該侵權行為系為了家庭利益或事實上使家庭受益的,,比如出租司機因交通事故需進行賠償產生的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如并非為了家庭利益且事實上家庭也未獲益的,,比如打傷別人需進行賠償,、侵犯他人名譽權進行賠償等,應當認定為一方的個人債務,?!?這種“區(qū)分論”看似精細,其實并不科學,。比如說,,丈夫看護魚塘,將偷魚賊打成重傷需要賠償,,妻子是否應擔責,?此時,故意傷害就一定與夫妻共同生活無關嗎,?事實上,,關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受益有兩種標準,一種是侵權行為本身是否直接令夫妻財產受益,,另一種是侵權行為是否發(fā)生于執(zhí)行夫妻共同生活事務中,,這在美國家事法上被稱為判定一方侵權之債是否為夫妻共同債務的二元標準。例如,,在采取夫妻共同體債務模式的美國亞利桑那州,,法院要查證的是導致侵權的基礎性活動是否有利于夫妻共同體,,而不是考慮過失行為本身是否有利于夫妻共同體。這樣做的目的也正是為了讓受害人更有機會獲得侵權損害賠償,。我國法律對“共同生活說/共同受益說”也應采取寬泛的標準,,因為直接令夫妻共同受益的侵權畢竟是極少數,倘若堅持這種狹隘的解釋,,則事實上令絕大多數的一方侵權之債都成為該方個人債務,,這將會對受害人保護極為不利。 其次,,賦予非侵權方配偶推翻機會的“共債推定論”也不妥,。乍看起來,“共債推定論”比“共債認定論”更科學,,因為其給予非侵權方配偶推翻“共債推定”的可能,,若一概不能推翻該推定,則很多時候會導致不公平的結果,。例如,,夫妻雙方正處于離婚訴訟中,或者雙方已分居很久,。這種觀點似是而非,。一方面,在解釋論框架下,,《民法典》第1064條第2款事實上是建立了“個債推定”,,同時賦予債權人(侵權受害人)推翻該推定的機會,而非侵權方配偶也可以通過反證來證明,,無論是侵權行為本身還是發(fā)生侵權行為的基礎性活動,,均與夫妻共同生活無關;另一方面,,從立法論來說,,解決這些特殊情形下的問題更科學合理的辦法不是建立可推翻的“侵權共債推定論”,而是應在我國建立非常法定財產制,。即在尚未解除婚姻關系的前提下,,基于法定事由的出現,,暫時或永久地對原夫妻財產制類型作變更,,保障夫妻一方財產利益不受損害并維護交易安全。據此,,一旦雙方實質性分居超過6個月或者離婚訴訟期間,,則原法定共同財產制轉換為非常法定財產制,此時,,建立在夫妻共同財產制基礎上的“侵權共債認定”規(guī)則自然不可再適用,。 總的來說,倘若夫妻雙方須對夫妻共同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則對于夫妻共同債務的成立當然應以嚴格認定為宜,,以免不當加重非侵權方配偶的負擔,;倘若對非侵權方配偶適用“有限責任”,則對夫妻債務的成立宜采寬松認定為佳,,盡可能保障受害人損害賠償請求權的實現,。 五、結 語 夫妻一方因侵權行為所生債務是否應定性為夫妻共同債務,,此問題本質上是在兩個無辜的人之間進行利益權衡,。基于前文論述,,可得出如下結論: 其一,,在實行夫妻共同財產制的婚姻中,夫妻一方若因侵權而負債,,則就外部關系而言,,該債務原則上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此項規(guī)則系比較法上的共識,。其法理基礎包括:侵權法上受害人保護至上原則,、夫妻財產團體利益與風險的一致性、共有財產致害共同負責原則,,以及為他人行為負責理論等,。 其二,作為平衡機制,,應將非侵權方配偶的清償責任限于夫妻共同財產范圍內(有限責任),;同時,賦予其在財產制終結時對侵權方配偶的追償權,,但侵權方因執(zhí)行夫妻共同事務而基于無過錯責任負債的除外,。 其三,就解釋論而言,,應對《民法典》第1064條“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產經營”作目的性擴張解釋,,即夫妻一方侵權之債應推定為侵權方個人債務,但若債權人(受害人)能夠證明侵權行為令夫妻共同受益,,或侵權行為所寄生的基礎性活動與夫妻共同生活相關,,則相關債務應被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當然,,非侵權方配偶也可以通過反證證明,,無論是侵權行為本身還是發(fā)生侵權行為的基礎性活動均與夫妻共同生活無關,如侵害行為發(fā)生時夫妻雙方已長期實質性分居或處于離婚訴訟過程等,。就立法論而言,,對于夫妻一方侵權之債的清償,,應建立“共債認定+有限責任+追償權”的規(guī)則體系,同時作為配套制度,,應盡快構建我國的非常夫妻法定財產制,。 相形之下,本文立法論提供的方案要比解釋論提供的方案更優(yōu),,其中一個重要原因在于,,在解釋論之下,一旦被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非侵權方配偶須承擔無限連帶責任,,這種風險有可能大到無法想象?;蛟S,,這也是德國法為什么在約定共同財產制之下對意定之債采“共債共簽”原則,而對于夫妻一方侵權之債卻采“共債認定+有限責任+追償權”模式,。 根據上述結論,,對夫妻一方侵權之債的識別與清償,試擬法條如下,,供最高人民法院制訂司法解釋時參考: 第XX條 (第1款)夫妻一方因實施侵權行為致使他人遭受損害而承擔侵權賠償責任的,,夫妻另一方以其在夫妻共同財產中的份額為限,對受害人承擔共同賠償責任,,但懲罰性賠償責任除外,。 (第2款)在夫妻內部關系中,侵權方配偶應對其侵權行為所生債務負全部責任,,除非該債務系基于無過錯責任而發(fā)生且與夫妻共同生活相關,。夫妻共同財產或非侵權方配偶個人財產已就前款侵權責任作出賠償的,離婚時,,非侵權方配偶可向侵權方配偶追償,。 注:編輯時隱去了注釋,原文可于中國知網和法商研究編輯部官網http://fsyj.下載,。 ——公眾號編輯 楊 優(yōu)——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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