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四川省巴中市中級人民法院(2020)川19刑終103號刑事裁定書 簡要案情 原判認定,,2020年1月,被告人岳某在微信朋友圈發(fā)布可代買口罩的消息,。2月,,張某等人找到岳某求購口罩。岳某謊稱其“叔叔”在安徽開口罩廠,有貨源,。張某,、岳某1分別將29280元和4800元口罩款轉入岳某賬戶。岳某收到口罩款后,,用于購買手機,、給手機充話費,其余全部用于網(wǎng)絡賭博充值,。后因未收到貨,,岳某1要求退款,岳某以不接電話,、不回家等方式逃避,。 原判認為,被告人岳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代買一次性口罩的事實,,詐騙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 岳某提出上訴,辯稱沒有虛構口罩交易的事實,,沒有非法占有口罩款的目的,,并沒有拒不返還口罩款的意思和行為,使用口罩款購買手機和參與賭博的行為,,是違約,,應承擔民事法律行為,其不構成詐騙罪,,應當改判無罪,。 裁判觀點 巴中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原判查明的事實及認定的證據(jù)予以確認,認為,,岳某在未聯(lián)系好貨源的情況下,,在微信上發(fā)布售賣一次性口罩的意思表示,向被害人虛構進貨渠道,,在取得購貨款后未積極聯(lián)系賣家,,擅自將購貨款用于個人消費、揮霍,,拒不返還,,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構成詐騙罪,。故岳某認為其無虛構事實的行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僅構成民事違約的上訴意見,,本院不予采納,。 案例二:云南省昆明市盤龍區(qū)人民法院(2020)云0103民初2160號民事判決書 簡要案情 法院認定,2020年年初,,原告王某在微信朋友圈求購口罩,,案外人徐某主動聯(lián)系原告稱其有貨源。原告根據(jù)徐某指令向蔡某名下共轉賬257300元,,但徐某一直未向原告供貨,。在原告多次催促并報警求助的情況下,徐某要求原告和其上家供貨商即被告袁某聯(lián)系,,被告袁某稱需補簽一份《買賣合同》,,口罩才能順利發(fā)出,隨后原告與被告云南某公司補簽了《買賣合同》,。簽訂合同后,,被告云南某公司于2月至3月分別向原告提供口罩500個、1000個,、3000個,。剩余口罩78500個至今未提供。 裁判觀點 法院認為,,原告和被告云南某公司簽訂的涉案《買賣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雙方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原告已經(jīng)按照合同約定向被告支付了口罩價款,,被告應當履行交付口罩的義務。原告購買口罩是為了疫情防護需要,,被告未在合理期間內及時提供口罩已經(jīng)構成違約,,導致原告的合同目的不能實現(xiàn)。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十四條第(三)項規(guī)定,,被告現(xiàn)遲延履行交付口罩的義務,,經(jīng)原告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原告有權解除合同,。 律師評析 在案例一中,,被告人岳某收取口罩款后沒有向被害人張某、岳某1交付口罩,,被認定構成詐騙罪,;在案例二中,案外人徐某在收取口罩款后沒有向原告王某交付口罩,,但沒有被認定構成詐騙,,云南某公司與原告王某簽訂《買賣合同》后只是提供了少量口罩,法院認定為違約。同是收取口罩款但不提供口罩,,為什么案例一認定為刑事詐騙,,案例二卻認定為民事違約? 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shù)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案例一中,,行為人以提供口罩貨源為由,騙取被害人的口罩款,,達到非法占有被害人財物的目的,,沒有履行合同的能力、誠意和行為,,應該以詐騙罪定罪處罰,。 第一,被告人岳某謊稱其“叔叔”在安徽開口罩廠,,有貨源,,即岳某有虛構事實的行為,該行為讓被害人張某,、岳某1陷入認識錯誤進而將口罩款轉入岳某賬戶,。從欺騙的內容看,謊稱有貨源,,是整體事實的欺騙,,行為人根本沒有履行約定的意愿和行為,只是騙取他人財物,;從欺騙的程度看,,行為人采用的欺騙方法,也達到使他人產(chǎn)生認識錯誤處分財物的程度,; 第二,,岳某收到口罩款后,用于購買手機,、給手機充話費,,其余全部用于網(wǎng)絡賭博充值。后因未收到貨,,岳某1要求退款,,岳某以不接電話、不回家等方式逃避,,即被告人沒有履約的誠意和行為,,且肆意揮霍騙取的口罩款,,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全國法院審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的規(guī)定,對于行為人通過詐騙的方法非法獲取資金,,造成數(shù)額較大資金不能歸還,,肆意揮霍騙取資金的,可以認定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2020)川0182刑初166號刑事判決書,也體現(xiàn)了案例一的裁判觀點,。法院認定,,2020年2月,被告人錢某虛構自己有購買,、銷售口罩的渠道,,讓被害人何某、李某合伙經(jīng)營,。在取得二被害人信任后,,錢某以需要預付口罩定金為由,分別騙得被害人何某,、李某43000元和6500元,。法院認為,錢某詐騙公私財物,,數(shù)額較大,,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錢某犯詐騙罪的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罪名成立,。 民事違約,指當事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合同約定,,并沒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在案例二中,徐某收取原告口罩款之后,,雖然沒能交付口罩,,但其提供了上家供貨商讓原告聯(lián)系,并沒有攜款潛逃,,這說明徐某“其貨源”并非虛構,,且沒有非法占有口罩款的目的。在原告和被告云南某公司簽訂《買賣合同》之后,,被告雖然還剩7萬余個口罩未交付,,但是前后有三次交付口罩的行為,這說明被告有履行合同的誠意和行為,,就法院認定的事實,,被告也沒有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行為,難以認定被告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因此原告的行為不屬于刑事詐騙,,而只能認定為民事違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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