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話說:欠債還錢,,天經地義。債務糾紛是民間常見糾紛之一,,隨著人們法律意識提高,,借貸關系中都有意識的要求出具“借據”,從而避免口說無憑的境地,。 然而,,有人手持借條要求債務人還錢向法院起訴卻被駁回,這究竟是怎么回事呢,? 案例 2019年12月份,瀘縣人賈xx與徐xx原是同鄉(xiāng)朋友關系,。2013年徐xx在內蒙古鄂爾多斯市承包勞務工程,,資金流動困難,遂要求賈xx出借十五萬元現(xiàn)金以解資金周轉困難,。徐xx隨即出具了親筆簽名的一張借條,,注明了借款用途。 雖然徐xx出具了借條,,但賈xx收到借條后并未履行支付義務,,也沒有通過銀行卡轉賬,徐xx在未收到款項的情況下,,也沒有要求撤回或銷毀借條,。 2019年12月,賈xx一紙訴訟狀將徐xx告上法院,,訴請徐xx歸還15萬借款及利息,。法院受理立案后,公開進行庭審,。 由于案情特殊,,審判法官還通過遠程采訪,核實證人證言,,通過庭審質證辯論法院認定借條是客觀,,真實的,原被告均無異議,。但賈xx主張借款合同成立的證據不充分,,其提供的證人和證言不能證明借款合同成立,法院遂判決駁回原告賈xx的訴訟請求,。 法律解讀 民間借貸普遍在于現(xiàn)實生活中,,也是近年來人民法院處理的較多的民事糾紛案件,,且呈逐年上升的趨勢。 當事人僅憑借條起訴未必能贏官司,,因為借款的成立要有條件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210條,以及最高人民關于人民法院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規(guī)定第9條,,更進一步釋明了借貸合同生效的要件,; (一)以現(xiàn)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時,; (二)以銀行轉賬網上電子匯款或者通過網絡帶寬平臺等形式支付的,,自貸金到達借款帳戶時; (三)以票據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據權利時; (四)出借人將特定資金帳戶支配權授權給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對該帳戶實施支配權時; (五)出借人與借款人約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實際履行完成的。 綜上所述,,民間借貸或借款合同的成立是有條件的,,本案例當事人賈xx僅憑一張借條起訴債務人,但是其未能出具打款或轉帳等相關證據,,不能充分證明借款合同成立,,所以被法院駁回訴訟。 啟示 通過這個案例我們學習到民間借貸的成立是有嚴格條件的,。 除應有必要的借條外,,還需實際交付,如通過銀行轉賬,、微信,、支付寶等形式交付的借款,一定要保存好支付憑據,,具備支付款項的憑據結合借條,,提起民間借貸糾紛的訴求,其訴訟請求方能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如果當借貸關系不成立時,,當事人出具的借條一定要撤回銷毀,避免產生民事糾紛,。 文章來源:律圖網周皓律師投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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