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秋時期各國都有自己的法律,,當(dāng)時人常稱國有"常刑",即是指法律,。此時的法律制度,,基本上是沿襲西周舊制,而為適應(yīng)時勢的需要而有所變化,。 1,。春秋時期所行的法典 春秋前期,各國所使用的法典,,大都是沿襲西周時的并根據(jù)形勢略有變化,。魯文公十八年(公元前609年),季文子向剛即位的魯宣公呈述必須立即驅(qū)逐殺父竊寶來投奔魯國的莒太子仆時,,就是引用周公所作的《誓命》原文為依據(jù)的,。季文子在引用周典后說,莒仆之罪"在九刑不忘",。忘即妄,。是莒仆的罪在九刑之中。所謂《九刑》,,是指西周時的刑法,。晉國叔向說,"夏有亂政而作《禹刑》,商有亂政而作《湯刑》,,周有亂政而作《九刑》",。是西周的《九刑》在魯國仍據(jù)以為法典。魯莊公十四年(公元前680年),,鄭國的付瑕殺國君子儀而迎立逃亡在外的厲公返回,,鄭厲公上臺后,就把付瑕殺掉,,并對人說"付瑕貳,,周有常刑,既伏其罪矣,。"是鄭厲公殺付瑕,,仍用西周時的"常刑"定罪。 法律是隨著時代的發(fā)展而變化的,。春秋時各國一方面依據(jù)西周的舊法典,,一方面為適應(yīng)形勢的需要,制定新法典,?!稌x書·刑法志》說,戰(zhàn)國初年李悝師魏文侯,,著《法經(jīng)》,。他的《法經(jīng)》是"撰次諸國法"而成。嚴(yán)格來說,,李悝不是創(chuàng)制,,而是編纂。李悝依據(jù)各國法典撰寫《法經(jīng)》,,是戰(zhàn)國初年各國都已有自己的法典,。這些法典,,其中主要是春秋時期的舊法,。而這些春秋時的法典,則多是在春秋這一時期制定的,。 晉國尚法精神突出,,常制定、修訂法律,。晉獻(xiàn)公時士-為司空,,制定有"士-之法"。晉文公四年(公元前633年,,魯僖公二十七年),,"蒐于被廬",制定"被廬之法"。晉襄公七年(公元前621年),,晉"蒐于夷",,有"夷蒐之法"。夷蒐因陽處父改易元帥,,提升趙盾為中軍元帥,。趙盾執(zhí)政即"制事典、正法罪,、辟刑獄,、董捕逃、由執(zhí)要,、治舊洿,、本秩禮、續(xù)常職,、出滯淹",,推行晉國,"以為常法",。士-的孫士會,,在晉景公七年(公元前593年)為中軍元帥兼太傅,執(zhí)晉國政,,他死后謚號為武子,。在執(zhí)政時制定新法,稱為"范武子之法",。士會的孫子范宣子,,在晉平公四年(公元前554年),任中軍元帥執(zhí)晉政,,制定有"刑書",。范宣子所制定的刑書是依據(jù)夷地蒐禮時的舊本,在晉頃公十三年(公元前513年),,趙鞅,、荀寅把范宣子的刑書鑄在一只鐵鼎上,加以公布,,其目的是推行范宣子時制定的法典,,正如蔡史墨所說,他們"擅作刑器,,以為國法",。春秋晚期晉國搬出范宣子的法典加以公布,當(dāng)是宣子的法典切合時用,,故被稱為"晉國的亂制",。所謂"亂制",實為適合于新形勢下的新法典。 楚國在楚文王時(公元前689-前677年在位),,制定"仆區(qū)之法",。楚莊王時(公元前613-前591年在位)有"茅門之法"。鄭國子產(chǎn)"制參辟",,并把它鑄在鼎上加以公布,。"參辟"即三種法律?!稌x書·刑法志》"大刑用甲兵,,中刑用刀鋸,薄刑用鞭撲",,子產(chǎn)所制三種刑法,,當(dāng)是這三類。齊國管仲相桓公,,"修舊法,,擇其善者而業(yè)用之"。韋昭注說"業(yè),,猶創(chuàng)也",。是管仲采擇前代的法典,加以改造,,以適用于春秋時期的齊國政治,。 2。春秋時期刑罰的種類 春秋時期的刑罰種類,,魯國臧文仲說:"五刑而已",。即"大刑用甲兵,其次用斧鉞,,中刑用刀鋸,,其次用鉆笮,薄刑用鞭撲,。"但對五刑的說法,,《尚書·呂刑》載五刑的刑名是:墨、劓,、剕,、宮、大辟,。 作為鞭撲的"薄刑"不在五刑之列。鞭撲被列為刑罰,,是把非傷及肢體和生命的處罰包括在內(nèi),,這些處罰有流放、贖金和鞭、撲,。鞭撲雖要觸及肌膚,,但不留下永久的殘疾。一般將墨,、劓,、刖(剕)、宮,、大辟等五刑稱為正刑,,加流、贖,、鞭,、撲四種,合稱為"九刑",,魯國季文子所謂的"在九刑不忘"的"九刑"即指此九種刑罰,。春秋時對罪犯所使用的刑罰也離不開這些種類。 用甲兵征討,,韋昭注《國語》引賈侍中說"謂諸夏不式王命,,以六師移之"。韋昭則說"臣有大逆,,則被甲聚兵而誅之,,若今陳軍也"。 是天子討伐諸侯,,諸侯國君討伐本國內(nèi)的臣下,,凡用軍隊的,都是這種刑罰的運(yùn)用,。春秋時期周天子實際上降為一諸侯國,,各霸主實際上代行天子政,它們常打著"尊王"和"共獎王室"的旗號,,以征討不服的中小國家,,這在某些方面,類似這種刑罰,。作為周天子,,春秋時周桓王曾有過一次失敗的經(jīng)驗。鄭莊公本為周王室的卿士,,執(zhí)掌王室事務(wù),,他貪權(quán)專政,周平王想起用虢國君為卿士,,以削弱莊公權(quán)力,。此事未辦成周平王就死去,,繼位的周桓王不顧莊公反對任用了虢公。鄭莊公大為不滿,,不但不朝見周王,,還派兵侵奪周王土地,搶割農(nóng)作物,,周桓王于是派軍隊加以征討,。鄭莊公卻公然以軍相抗,兩軍在繻葛一戰(zhàn),,桓王的軍隊大敗,,桓王本人肩上也中了一箭。這是春秋時周王唯一的一次對諸侯國施用甲兵的"大刑",,但沒能達(dá)到目的,。 作為春秋初年"小霸主"的鄭莊公,卻借王臣的名義,,對宋國,、郕國、許國加以征伐,。莊公討伐它們的口實是"不朝王",、"不會王命",這種征伐雖"自諸侯出",,卻有執(zhí)行"王命"懲處的特色,。 大辟的刑罰即砍頭,是結(jié)束生命的一種極刑,。這種刑罰除砍頭外,,還伴以其它相應(yīng)的更為殘酷的懲罰,如車裂,,暴尸示眾等,。 車裂被稱為"轘"。在齊襄公四年(公元前694年)"齊人殺子亹而轘高渠彌",。杜預(yù)注說:"車裂曰轘",。車裂俗稱"五馬分尸",即將人的頭和四肢分別拴在五輛車上,,同時驅(qū)趕各駕車的馬向不同方向奔馳,,撕裂肢體。陳國的夏征舒,,楚國的觀起也都受這種酷刑而死,。 殺后暴尸,是春秋時常對罪惡大的犯人用的懲處方式,?!抖Y記·王制》說:"爵人于朝,,與眾共之,;刑人于市,,與眾棄之。"臧文仲說:"大者陳諸原野,,小者致之市朝,,五刑三次,是無隱也,。"晉昭公四年(公元前528年),,晉國"施邢侯而尸雍子與叔魚于市",是將邢侯與雍子,、叔魚的尸首陳于市場示眾,。鄭國公孫黑打算作亂,后被迫自殺,,鄭人"尸諸周市之衢,,加木焉"。加木即將罪行寫于木板,,放在尸上,。齊國權(quán)臣崔抒死后多日,將他的棺材打開暴尸于市,,齊國人還認(rèn)識,,說"這就是崔杼"。 宮刑是肉刑,。是死刑外的最重刑,。《周禮·司刑》鄭玄注說:"宮者,,丈夫則割其勢,,女子閉于宮中,若今官男女也,。"《尚書·呂刑》孔傳亦說:"宮,,淫刑也,男子割勢,,婦人幽閉,。"楚靈王四年(公元前537年),楚靈王想將到楚國送女的權(quán)向施以宮刑,,以作為楚國的"司宮",,即主內(nèi)宮的官。春秋時各國都有在國君后宮服役的男子,,這些男子都是受宮刑或被迫去勢的人,。晉獻(xiàn)公時有寺人披,,自稱為"刑臣",即受宮刑的人,。 刖刑是砍掉一只足,。鄭國厲公二年(公元前678年),鄭厲公"殺公子閼,,刖強(qiáng)鉏",。楚文王十五年,楚鬻拳"自刖",,楚王任他為"大閽"以守城門,。晉文公五年,晉國在審斷衛(wèi)國君臣的訴訟案中,,衛(wèi)侯不勝,,晉國"殺士榮,刖鍼莊子,。"齊靈公八年(公元前574年),,齊國"刖鮑牽"。齊國在景公時受刖刑的人特別多,,以至市場上"踴貴屨賤",,即鞋子沒人買,假肢則價貴,。受刖刑的人需要安假肢,,故出現(xiàn)這種現(xiàn)象。劓刑即割掉鼻子,?!兑住ゎァ妨?quot;其人天且劓"。天是墨刑,,劓即割去鼻子,。《左傳》昭公十三年楚國觀起到乾溪楚靈王的軍隊中宣言說:"先歸復(fù)所,,后者劓,。"楚軍士兵害怕受劓刑,靈王的軍隊開到訾梁(今河南信陽)就潰散了,。 墨刑是在面上刻劃而填以墨,。上引《易·睽》卦中的"天",即指受墨刑的人,,后世稱為"刺面",。甲骨文中有辛、妾,、童等字,,就是施用墨刑的工具和受這種刑的人,。西周、春秋時這種刑罰當(dāng)也存在,。劓刑和墨刑在肉刑中是最輕的,,從戰(zhàn)國云夢秦簡中看,受這類刑的人多是下層百姓,,所以在春秋的有關(guān)典籍中,,記載甚少,。 流放刑在春秋時常用,,稱為"放"或"逐"。衛(wèi)惠公十二年(公元前688年),,"放公子黔牟于周,,放寧跪于齊"。晉靈公十三年(公元前608年)晉國"放胥甲父于衛(wèi)",。齊景公四年(公元前544年),,"齊公孫蠆公孫灶放其大夫高止于北燕"。鄭簡公二十五年(公元前541年)"鄭放游于吳",。楚靈王七年楚師滅陳,,"執(zhí)陳公子招,放之于越",。 蔡昭侯二十七年(公元前492年),,"蔡人放其大夫公孫獵于吳"?!豆攘簜鳌?quot;放,,猶屏也。"屏,,即屏棄之,。 貴族官吏被"逐"的,屢見于記載,。如晉悼公初即位,,"逐不臣者七人。"齊國"刖鮑牽而逐高無咎",,魯國"逐東門氏"等,,是將有罪者或敵手放逐出國。 贖刑是用財貨抵罪的一種方式,?!渡袝涡獭分芯鸵?guī)定有贖罪的納幣標(biāo)準(zhǔn)。管子在齊國為解決武器材料問題,,也廣泛采用贖刑,,以增加金屬和財貨,。管子制定的贖罪價碼,"死罪以犀甲一戟,,刑罰以脅盾一戟,。過罰以金。軍無所計而訟者,,成以束矢",。"美金以鑄戈劍矛戟,試諸狗馬,;惡金以鑄斤斧鉏夷鋸欘,,試諸木土。"金指銅,,古時稱銅為"金",。百支箭為束。這種以物代罰的受益者,,當(dāng)然是有相當(dāng)財產(chǎn)的人家,,而死罪也可用金錢贖買,這完全是為有錢有勢的人家開的方便之門,。法律的神圣性,、嚴(yán)肅性就這樣受到銅臭的污染,法就不成其為法了,。鞭和撲兩種懲罰對象不同,,《尚書·堯典》"鞭作官刑,撲作教刑,。" 鞭是對官吏的懲罰,,撲是對學(xué)子的處罰。鞭字從革,,用皮條制成,。撲是用小的木條。鄭玄說撲用"榎楚",。楚即荊條,。孔穎達(dá)疏《堯典》說"官刑鞭撲俱用,,教刑惟撲而已,,故屬撲于教,其實官刑亦當(dāng)用撲,,蓋重者鞭之,,輕者撻之。"西周青銅器中,如《曶鼎》,、《-匜》中都有鞭刑,。春秋時鞭刑是沿西周舊制。齊襄公十二年,,襄公鞭徒人費(fèi),,"見血"。 可見鞭打不輕,。魯莊公三十二年,,魯國公子般鞭圉人犖。楚成王三十九年,,子玉檢閱軍隊,,"鞭七人"。衛(wèi)獻(xiàn)公鞭樂師曹三百下,。齊莊公"鞭侍人賈舉",。可見鞭刑是上司對下屬小過的常用處罰,。 春秋時在對罪人的處罰上,有一種連座法制,,被連座的有兩種人:一是親人,,一是鄰里。 親人包括父母,、兄弟,、妻子?!墩撜Z·顏淵》"樊遲問辨惑,,子曰:"一朝之忿,忘其身以及其親,,非惑與",?"。親指父母,、兄弟,、妻子。晉景公四年,,"晉人討邲之?dāng)∨c清之師,,歸罪于先縠而殺之,盡滅其族,。"晉平公六年,,叔向的弟弟羊舌虎黨于欒氏被殺,他的兩位兄長伯華、叔向都被囚禁,。叔向在祁奚的說情下,,才免于難。叔向的兒子伯石出生時,,因啼哭聲奇怪,,叔向的母親說:"其聲,豺狼之聲,,終滅羊舌氏之宗者,,必是子也。"晉頃公十二年,,伯石與祁盈結(jié)黨,,晉殺祁盈與伯石,遂滅祁氏和羊舌氏,。兩族的土地田產(chǎn)全被沒收,,晉國在這兩家土地上設(shè)10個縣,由中央派人治理,。楚昭王元年(公元前515年),,楚"子常殺費(fèi)無極與鄢將師,盡滅其族",。皆是連座法使一族人盡遭殃的事例,。 受連座的人不一定都被殺掉,《尚書·費(fèi)誓》"汝則有無馀刑,,非殺",。《疏》引鄭玄說:"無馀刑非殺者,,謂盡奴其妻子,,不遺其種類,在軍使給廝役,,反則入于罪隸舂橐,,不殺之。"是妻為奴,。晉國郤芮設(shè)計謀害剛上臺的晉文公不成,,被秦穆公誘殺于河上。其子郤缺到農(nóng)村種田,,自耕自食,。后被胥臣推薦給晉悼公,在伐狄人的戰(zhàn)斗中,,郤缺立功,,被提升為下卿,。這樣的事例也不少??梢娮逭D,、滅族不一定全被殺死。 這與后世誅三族的用刑不全同,。 鄰里相保相受,,比伍相及的原則,也已行于春秋,?!吨芏Y·族師》職說:"五家為比,十家為聯(lián),;五人為伍,,十人為聯(lián);四閭為族,,八閭為聯(lián),。使之相保相受,刑罪慶賞,,相及相共,。"《春秋繁露·王道》說"梁內(nèi)役民無已,其民不能堪,,使民比地為伍,,一家亡五家殺刑。"《公羊解詁》也說"梁君隆刑峻法,,一家犯罪,四家坐之",。梁國地在今陜西韓城縣南,,秦穆公十九年(公元前641年)被秦滅。管子在齊國實行"參國伍鄙"制時,,使"伍之人祭祀同福,,死喪同恤,禍災(zāi)共之,。""共禍災(zāi)"就是比伍相及,,是戰(zhàn)國時商鞅連坐法的先河。 3,。從懸象魏到鑄刑鼎--公布成文法 魯哀公三年(公元前492年),,魯國司鐸火。"季桓子至,,御公立于象魏之外,。命藏《象魏》,曰:"舊章不可亡也"。"杜預(yù)注說:"《周禮》,,正月懸教令之法于象魏,,使萬民觀之,故謂其書為《象魏》,。" 魏,,又稱作觀、闕,。天子諸侯宮門皆筑臺,,臺上起屋,稱為臺門,。臺門兩旁特起重屋高出于門屋之上,,稱為雙闕(因為中間低,兩旁高,,故稱為闕),,又稱為兩觀(因可以在上觀望遠(yuǎn)處),猶如今之城樓,。天子,,諸侯將法典懸掛于上,故又稱為"象魏",。象即象刑,,《尚書·堯典》"象以典刑",早期所懸當(dāng)是"畫刑人之狀,,以怖其民",,后來文字應(yīng)用廣泛,就變成懸法律條文,。 據(jù)《周禮》,,《天官》有"治象",《地官》有"教象",,《夏官》有"政象",,《秋官》有"刑象"。懸掛象在正月初一日,,懸10天即收藏起來,。《周禮·天官·太宰》職文云:"正月之吉,,始和,。布治于邦國都鄙,乃懸治象之法于象魏,,使萬民觀治象,,挾日而斂之,。""吉日"即初一。"挾日"即十天,。西周時各種典章是要公布的,。只是公布的時間短,10天就收起來,。公布的地點(diǎn)只在天子王宮的門闕上,。高懸于門闕上,也難于看清楚,。且只王都懸象,,能看的人十分有限。而在"邦國都鄙",,即王都以外的地區(qū),,只是"布",即宣讀了事,。所以這時的法典,,雖懸在象魏上10天,事實上等于沒有公布,。 進(jìn)入春秋時期,,各諸侯國也仿照天子,將各種法典懸掛于象魏上,,供國人觀看,。春秋前朝當(dāng)也可能是"挾日而斂之"的習(xí)慣,不長期懸掛,,庶民百姓,,誰能記得住,?所以審理案子,,任憑官吏高下隨心。懸象的制度,,大致在春秋中晚期以后就有了變化,不是"挾日而斂之",,而是長期懸掛,。前舉魯國哀公三年司鐸宮火災(zāi),時間是在"五月辛卯",。辛卯是二十八日,,即五月二十八日。到五月二十八日,,魯國的《象魏》還懸掛著,,可見已是長年掛上不取下的,。這是春秋晚期成文法公布的一種形式。 成文法公布的另一種形式是將法律條文鑄在金屬鼎上,。鄭簡公三十年,,鄭國子產(chǎn)"鑄刑書",23年后晉國的"趙鞅,、荀寅帥師城汝濱,,遂賦晉國一鼓鐵,以鑄刑鼎,,著范宣子所為刑書焉,。"杜預(yù)注鄭國注刑書說:"鑄刑書于鼎,以為國之常法,。"由晉國鑄刑鼎而知鄭也是鑄刑書于鼎上,。 鄭國、晉國鑄刑書,,都是把刑律文鑄在鼎上,,遭到叔向、孔子的強(qiáng)烈批評,,認(rèn)為是亡國的亂制,。叔向批評子產(chǎn)說"民知有辟,則不忌于上,,并有爭心,,以征于書。"孔子批評晉趙鞅說:"為刑鼎,,民在鼎矣,,何以尊貴?貴何業(yè)之守,?"鼎是陳放在宗廟中的祭器,,民眾隨時可去看,它既不是高懸于象魏上,,也不是"挾日而斂",,而是長期陳放于宗廟中。所以"民"可以去"征",。這樣就使"法"可知,,奴隸主的"刑"也就不可濫施。 成文法的公布,,是春秋時期社會發(fā)生深刻變化的反映,,是新興的地主階級對奴隸主階級斗爭所取得的成果。新興地主階級和廣大民眾,,可利用公布的法律來保護(hù)自己并向奴隸主階級斗爭,。成文法的公布也是我國法律制度的一大變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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