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新修訂的《土地管理法》已經施行幾個月了,,《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也結束了公開征求意見??v觀本次修訂的農村征地程序,,簽訂補償安置協(xié)議由批后調整至批前無疑是最具影響力的變化。“預征收”模式在農村地區(qū)的全面落地已經來到了進行時,,它究竟會對被征地農民的依法權利救濟產生怎樣的影響呢,?被征地農民又該如何應對這一模式下的輿論、民意壓力呢?本文,,在明律師為大家淺析這一問題…… 【“預征收”在農村集體土地征收中將這樣落實】所謂“預征收”,,就是在征收決定尚未依法作出時,,征收方先與被征收人簽訂附生效條件的補償安置協(xié)議。若征收決定最終依法作出,,則補償安置協(xié)議自動生效,;征收決定未能依法作出(譬如預簽約比例不符合政策標準)時,已簽訂的補償安置協(xié)議不生效,。 “批前簽協(xié)議”,,這一具有創(chuàng)新性的程序設計顛覆了以往“先決定,后簽約”的征收拆遷模式,,將一個項目能否依法開展的“決定權”賦予了所涉被征地農民,。
這就是農村集體土地征收中“先簽約,后決定(申請征地批復)”模式可能的表述內容,。這意味著“個別人”不僅要面對政府單方做出的補償安置決定,,也面臨來自“多數人”的同伴壓力。 【新程序帶來的新問題:“個別人”的權利也應充分保障】從此次征求意見的“修訂草案”中不難看出,,少數對補償安置不滿的被征地農民的位置,,或將變得較為尷尬,。 譬如“修訂草案”第30條規(guī)定,,多數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為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縣(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聽證,。 這里就設定了“多數”這一被征地農民數量的門檻。也就是說,,若對補償安置方案不滿,、持有異議的人數未過半,聽證程序就不需要啟動?!皞€別人”是沒有辦法主張聽證權利的,。 再比如前面提到的“預征收”模式,在立法中即強調“個別未簽訂征地補償安置協(xié)議的”,,顯然預設立場認為大多數被征地農民都會配合簽訂補償安置協(xié)議,。 這就意味著,不同意簽約搬遷的農民直接被劃入了“少數人”范疇,,那么其權利的行使和保障恐將面臨相當程度的困難和挑戰(zhàn),。 實踐中,這部分被征收人往往要面對來自街坊鄰居的冷眼看待,,甚至因耽誤其領取鼓勵早搬早簽的獎勵金而引發(fā)更為嚴重的矛盾,。 不可否認的是,絕大多數被征地農民都是善良純樸的普通群眾,,不具備專業(yè)的法律知識和足夠的權利意識,。將決定某一項目能否依法啟動的話語權交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這一整體中的“多數人”,的確需要在具體工作中的細化操作和嚴格落實,。 針對這一不可回避的農村征地程序調整趨勢,,在明律師提示廣大被征地農民以下4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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