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一篇文章我們來簡單的談一下北宋——尤其是初期(宋太祖,,宋太宗時期)的刑法的一些特點,。 所謂的刑法,也就是針對刑事案件所制定的法令,比起民法來顯然嚴重程度要高了一個級別,,影響力也大了許多,,如果說民法定的不合理,會導致不當?shù)慕?jīng)濟糾紛或者普通責罰的話,,刑法出問題那就會產(chǎn)生誤傷甚至誤殺的大事了,,不可謂不重要。 大家都知道宋代是上承五代十國,,中原一片混亂的年代,,各國的法令五花八門,所以全國也沒有統(tǒng)一的法令可以依據(jù),,讓全體官吏和百姓都很茫然,。 因此統(tǒng)治者必須要盡快拿出一部讓全天下官民都能“方便參照”的法令出來,最好是所有事務都能夠找到條例可循,。 而這正是宋初刑法的第一個特點——完備,。 完備的刑法當時剛剛建國之后,宋太祖就把如何預防和懲罰刑事犯罪看做了重中之重,,為此夜不能寐,,反復考量,再三考慮之下,,還是決定“亂世用重典”,,這也就成了初期刑法的指導思想和制定方向。
《宋史—刑法志》中一上來也都明確指出:
宋太宗上臺之后依然延續(xù)了太祖的精神,而且此時由于對外作戰(zhàn)不利,,太宗索性就把關注力全部放在了內部,,對于刑法的編寫和執(zhí)行十分看重。 在淳化四年(993),,四川發(fā)生了一起農民起義,,太宗就嚴令從嚴處理,但凡敢反抗者,,全部誅殺殆盡,寧肯錯殺,,絕不錯過,! 因為此時畢竟剛剛建國,有些被擊敗的國家(北漢,南唐,,后蜀等)的民眾肯定還不服氣,,所以宋太宗自然是從嚴從重打擊“內患”。 當然,,宋太宗也明白這個時候吏治也是十分的重要,,如果官員隨意貪腐或者欺壓百姓的話,必然會激化矛盾,,對國家的統(tǒng)治大大不利,,所以他也特意下令對于官員的刑法也必須嚴格執(zhí)行,絕不姑息,。
宋初刑法的繼承宋初的刑法《宋刑統(tǒng)》并不是完全憑空編撰而出,而是大量的吸取了前朝后周時期的法典——《顯得邢統(tǒng)》,,然后太祖命竇儀等人以此為基礎編寫,。 只是每部法律都要和自己時代特征相適應,宋代比起后周,,經(jīng)濟和文化都是大大得到了發(fā)展,,因此它對經(jīng)濟方面的懲罰相對放松,以便激發(fā)經(jīng)濟發(fā)展和百姓的活力,。 但是一旦出現(xiàn)了農民起義這樣的事情的話,,這部刑法就像是變臉一樣,突然又變得冷酷無情起來,,這也是符合那個時代的特征的,,比如《宋刑統(tǒng)》中就特意增加了一門新的死刑——杖刑,專門針對農民起義,。
這里需要注意一點,為了補全刑法的遺漏,,或者有時候遇到特殊情況需要特殊對待的時候,,就多出了一種特例出來——喚作編赦,或者斷例,。 這個編赦指的就是本來不在律令之上,,但是皇帝卻因為私人的一些原因可以強行改變法律的結果——一般來說都是改輕刑罰,這樣一來可以體現(xiàn)皇恩浩蕩,,便于傳播名聲,,另一方面也是對律法的有益補充,,比如發(fā)生律令不適合的特殊情況可以及時予以矯正,非常靈活,。 由于這個編赦非常好用,,同時還能顯示自己的寬宏仁德,所以歷代帝王都非常喜歡用,,只不過到了北宋末年,,這種編赦已經(jīng)被大量濫用,嚴重的影響到了刑法的嚴肅性和威嚴性,。 尤其是宋徽宗期間,,動輒就發(fā)布編赦,竟然達到了數(shù)千條之多,,而且許多都是完全不符合律令,,只是徽宗本人興之所至而已,大大的破壞了刑法的權威,,也加快北宋滅亡的速度,。 十惡,盜賊的重視,,貪污的輕視所謂的十惡,,指的是謀逆,謀反,,惡逆,,謀大逆,不孝,,不道,,大不恭(也稱大不敬),不睦,,不義,,內亂。 宋朝的刑法對于這十種犯罪極為重視,,因為這個已經(jīng)嚴重影響到了皇權的統(tǒng)治,,所以也稱為“十惡不赦”——就是一旦犯下這十種罪行其一,就連編赦都無效,。 而且一旦犯下這種罪名,,不僅自己受罰,連家人都要受牽連,,比如《宋刑統(tǒng)》中明確規(guī)定:
此外,對于大不敬的罪名的外延解讀也是越來越嚴厲,,從最初的只是帝王本身,,到后面的帝王的親戚,再到后面到帝王的近臣和使臣都不得不敬,,可見宋朝對于統(tǒng)治者的顏面和尊嚴極為看重,,以加強帝王在民眾心目中的神圣不可侵犯的印象。 還有一點要注意,,宋刑法對盜賊的懲罰也是極為嚴厲,,如今我們“盜賊”兩個字往往連在一起使用,但其實各有其義,,偷取不是自己的物品謂之“盜”,,而搶劫甚至導致殺人的行為則為“賊”。 但是宋朝對于士大夫的統(tǒng)治地位也是非??粗氐?,私人財產(chǎn)的保護也是極其明確,因此對于盜賊的懲處也是十分嚴格,。
但是宋朝對于官吏士大夫的保護是出名的,,在對盜賊罪嚴懲不貸的情況下,,對于官員的貪污方面,卻是極為寬容,,比如宋太祖的時候就曾抓住當時擔任丞相的趙普的現(xiàn)行——錢繆冒充咸菜送給他了幾十壇子金子和珠寶,,但是太祖卻只是一笑置之,并沒有過多責怪,。 這種對親信或者有功之臣的縱容,,一直貫穿了宋朝整個朝代,導致后世一直對宋朝士大夫的待遇羨慕不已——俸祿既多,,危險還小,,在太祖太宗初期還處死過一些官員,而越到后面,,只要不謀反一般不會判死罪,,往往只是降職或者從京城丟到邊遠地區(qū)去做地方官,,刺配充軍的都不多見。 但是,,這種對官員的寬厚卻導致宋朝的吏治越來越差,,尤其是到了南宋,律令對于官員幾乎完全沒有遏制作用了,,雖然宋孝宗也曾大力整治過一番,,但是好景不長,他一去世馬上就又恢復如初了,。 結論整體來看,,宋朝的刑法有三個特點,第一,,前所未有的加強中央集權,,“十惡絕對不赦”;第二,,加強皇權的尊嚴,,把皇帝甚至身邊人都放到一個至高無上的地位;第三,,重視官員尤其是士大夫,,幾乎是“刑不上大夫”。 所以在宋朝,,作為官員和皇家的人,,生活是非常的自由和寬松,但是底層人民卻是依舊痛苦,,尤其是后期,,官員數(shù)量龐大到驚人的程度之后,階級矛盾就愈發(fā)尖銳,,所以一而再再而三的爆發(fā)農民起義也就不足為怪了,。 圖片來自網(wǎng)絡,如有侵權,,請聯(lián)系刪除 參考文獻 《宋史》 《宋刑統(tǒng)》 《續(xù)資治通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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