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購買了交強險的情況下,,若發(fā)生事故造成了對方人身或財產受到損害的,,那么此時保險公司需要在交強險的責任限額內作出賠償。但要是車禍未致殘的話,,這個時候交強險是否要賠償呢,?詳細內容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一,、車禍未致殘交強險是否要賠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規(guī)定: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交強險保險條款第6條規(guī)定:交強險合同中的責任限額是指被保險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保險人對每次保險事故所有受害人的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所承擔的最高賠償金額。上述規(guī)定中的人身傷亡,,應當包括傷害和死亡兩種情況,,而傷害又包括不構成殘疾的一般傷害和構成殘疾的傷害兩種情況,。從該保險條款第8條第2款規(guī)定來看,護理費,、住宿費,、誤工費、交通費等損失,,并不是死亡和殘疾的專有賠償項目,不構成殘疾的一般傷害也有這些項目需要賠償,。 國家制定交強險制度的目的是為了保障機動車發(fā)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受害人能夠及時,、依法得到賠償,而不論受害人是否構成了殘疾或死亡,,只要受害人是因交通事故致傷的,,就應該得到賠償。這也是國家制定交強險制度的初衷和立法本意,,如果將受害人不構成殘疾的一般傷害排除在交強險死亡傷殘賠償限額之外,,則有悖于國家制定交強險制度的宗旨,從而產生不良的社會影響,。 二,、出借車輛發(fā)生事故如何賠 出租、出借機動車輛發(fā)生交通事故如何承擔民事責任,,目前在我國還沒有直接可適用的法律,、行政法規(guī)或現(xiàn)成的司法解釋。1991年9月22日國務院令第89號發(fā)布的《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現(xiàn)已廢止)第31條曾規(guī)定: “承擔賠償責任的機動車駕駛員暫時無力賠償?shù)?,由駕駛員所在單位或者機動車的所有人負責墊付,。”該行政法規(guī)公布后幾乎所有的交通事故案件中的受害人都無一例外的將駕駛員和車主作為共同的被告,,法院在裁判該類案件時也判決車主承擔連帶的賠償責任,。應該說當時對于這類案件這樣處理是有法律依據(jù)的。 但隨著《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車主負責墊付的責任已經得到廢止,。那么在2004年5月1日以后受理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案件的車主的責任如何承擔,沒有了法律依據(jù),。若沒有進一步的規(guī)定或者解釋,,根據(jù)民法的“自己責任”原理,應由侵權人即交通事故的民事責任人自己賠償受害人的損失,,而在道路交通事故中,,車輛在駕駛人的控制下,侵權人就是事故肇事者(一般為車輛駕駛人),,車輛所有人若不是交通事故車輛的駕駛人,,一般不應視為侵權人,,不是侵權人就不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在近年的司法實踐中,,我國法律體系是以“運行支配和運行利益”原則確定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的賠償義務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道路交通事故民事賠償責任承擔有三個司法解釋: 1、《關于購買人使用分期付款購買的車輛從事運輸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財產損失保留車輛所有權的出賣方不應承擔民事責任》的批復,,該批復明確指出: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購車,,出賣方在購買方付清全部車款前保留車輛所有權的,購買方以自己名義與他人訂立貨物運輸合同并使用該車運輸時,,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財產損失的,,出賣方不承擔民事責任。 2,、最高人民法院1999年6月25日所做出的批復中就明確規(guī)定:“使用盜竊的機動車輛肇事,,造成被害人物質損失的,肇事人應當依法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被盜機動車輛的所有人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連環(huán)購車未辦理過戶手續(xù)原車主是否對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致人損害承擔責任的復函》((2001)民一他字第32號)規(guī)定:“連環(huán)購車未辦理過戶手續(xù),,因車輛已交付,,原車主既不能支配該車的運營,也不能從該車的運營中獲得利益,,故原車主不應對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致人損害承擔責任,,但是連環(huán)購車未辦理過戶手續(xù)的行為,違反行政管理法規(guī)的,,應受其規(guī)定的調整,。” 這些司解與批復,,強調一個“運行支配和運行利益”原則,。這一原則在《侵權責任法》(草案)第一百二十八條規(guī)定中得到認可。該條規(guī)定:“因被盜,、被搶劫,、被搶奪等原因造成機動車脫離保有人控制,機動車在運行中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盜竊,、搶劫、搶奪該機動車等的行為人承擔侵權責任,。承租人,、借用人駕駛機動車時造成道路交通事故,應由機動車的承租人或者借用人承擔侵權責任,。出租人,、出借人怠于審查承租人,、借用人駕駛經歷、身體狀態(tài)等不利于安全駕駛等因素,,因此而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出租人、出借人承擔補充責任,。承租人使用融資租賃的機動車在運行中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承租人承擔侵權責任。分期付款買賣的機動車由買方占有后,,在運行中造成他人損害的,,由買方承擔侵權責任?!?/p> 車禍是否造成對方人身傷殘,,這并不影響交強險的賠償,,只要是滿足交強險賠償條件,、范圍的,那么就需要作出具體的賠償,。因此,,車禍未致殘并不是交強險可以免責的事由。不過,,在未致殘的情況下,,給予的賠償相對也就是比較少的了。 在交強險中,,誤工費和護理費在死亡傷殘項下進行賠償,,但是并不是說必須得死亡或者傷殘才能賠償誤工費和護理費,只是計算責任限額的歸屬項不同,,就是說把對方撞傷了,,沒有死亡,也沒有達到傷殘等級,,也可以賠償誤工費和護理費,,只不過是在死亡傷殘費的責任限額中計算案情回顧:交通事故致傷但未殘 2008年陸某被孫某駕車撞傷,但未構成殘,。肇事車輛已投保交強險,。陸某訴至法院,要求賠償醫(y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等損失共計 3萬元,。保險公司辯稱,,根據(jù)《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款》(以下簡稱《條款》)的規(guī)定,,護理費、誤工費,、交通費等屬于交強險中的死亡傷殘賠償限額項下,。本起交通事故陸某只傷未殘,只同意賠償陸某醫(yī)療費10000元,,故不同意賠償誤工費,、護理費和交通費。 法院判決:保險公司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法院判決,,保險公司在醫(yī)藥費用賠償限額內賠償陸某10000元,;在死亡傷殘賠償限額內賠償陸某誤工費6866元、護理費2232元,、交通費200元,。 律師說法:交強險的傷殘賠償范圍是什么 本案的爭議焦點在于,受害人陸某只傷未殘,,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能否要求保險公司在交強險中的“死亡傷殘賠償限額”內予以賠償,? 我們認為應該賠付,,理由如下: 現(xiàn)在通行的《條款》(中保協(xié)條款【2006】1號)第八條規(guī)定:在死亡傷殘賠償金限額項下負責賠償喪葬費、死亡補償費,、受害人親屬辦理喪事事宜支出的交通費用,、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護理費,、交通費、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住宿費,、誤工費,被保險人依照法院判決或者調解承擔的,。那能否據(jù)此推出“受害人因傷致殘,,誤工等費用,保險公司該賠,;而受害人只傷未殘,,其誤工等費用保險公司不賠”的結論呢?顯然不能,。之所以存在只傷未殘保險公司只賠償醫(yī)療費而不賠償誤工等費用的情況,,原因在于沒有準確把握“傷殘”這一概念的含義。 “傷殘”一詞存在兩個方面的含義,第一層意思是殘疾,;第二層意思是傷,,即一般的傷,不構成殘疾的傷,?!皞麣垺眱蓚€字合在一起并不能僅指因傷致殘一種情況,因為其不是因傷致殘的專用名詞,,在醫(yī)學術語中也并未把傷殘二字固定為因傷致殘,。把“傷殘”理解為僅指殘疾而不包括只傷未殘是片面的。 中國保險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網站上刊登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熱點問題匯編》中有這樣的一問一答,。問:“一般傷者的誤工費,、護理費、營養(yǎng)費能否在交強險限額內理賠,?”答:“依據(jù)《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及《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款》,,死亡傷殘責任限額是指每次事故造成受害人死亡、受傷或殘疾時,,用于支付除醫(yī)療費用(含搶救費)以外的費用開支最高賠償金額,。死亡傷殘費用包括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yǎng)費、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康復費,、后續(xù)治療費,、喪葬費、死亡補償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合理費用開支,。即因道路交通事故受傷的受害人,誤工費,、護理費等是可以在死亡傷殘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shù)?。?/p> 由此可見,,對“傷殘”這一概念應堅持前述理解,,殘疾和受傷是并列的。若交通事故受害人只傷未殘,,交強險承保公司仍應賠償受害人的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yǎng)費、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康復費,、后續(xù)治療費,、精神損害撫慰金。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3〕20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已于03年12月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299次會議通過?,F(xiàn)予公布,,自04年5月1日起施行。為正確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依法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以下簡稱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民事訴訟法)等有關法律規(guī)定,,結合審判實踐,,就有關適用法律的問題作如下解釋: 第一條 因生命、健康,、身體遭受侵害,,賠償權利人起訴請求賠償義務人賠償財產損失和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第二條 受害人對同一損害的發(fā)生或者擴大有故意,、過失的,依照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一條的規(guī)定,,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賠償義務人的賠償責任,。但侵權人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人損害,受害人只有一般過失的,,不減輕賠償義務人的賠償責任,。 第三條 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過失致人損害,,或者雖無共同故意、共同過失,,但其侵害行為直接結合發(fā)生同一損害后果的,,構成共同侵權,應當依照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條規(guī)定承擔連帶責任,。 第四條 二人以上共同實施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行為并造成損害后果,,不能確定實際侵害行為人的,應當依照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條規(guī)定承擔連帶責任,。共同危險行為人能夠證明損害后果不是由其行為造成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條 賠償權利人起訴部分共同侵權人的,,人民法院應當追加其他共同侵權人作為共同被告,。賠償權利人在訴訟中放棄對部分共同侵權人的訴訟請求的,其他共同侵權人對被放棄訴訟請求的被告應當承擔的賠償份額不承擔連帶責任,。責任范圍難以確定的,,推定各共同侵權人承擔同等責任。 第六條 從事住宿、餐飲,、娛樂等經營活動或者其他社會活動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未盡合理限度范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損害,賠償權利人請求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七條 對未成年人依法負有教育,、管理、保護義務的學校,、幼兒園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職責范圍內的相關義務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損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損害的,,應當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八條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以及工作人員,在執(zhí)行職務中致人損害的,,依照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一條的規(guī)定,,由該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承擔民事責任。上述人員實施與職務無關的行為致人損害的,,應當由行為人承擔賠償責任,。 第九條 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致人損害的,,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雇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人損害的,,應當與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可以向雇員追償,。 第十條 承攬人在完成工作過程中對第三人造成損害或者造成自身損害的,,定作人不承擔賠償責任,。但定作人對定作、指示或者選任有過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十一條 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雇傭關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雇主承擔賠償責任。雇主承擔賠償責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第十二條 依法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統(tǒng)籌的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因工傷事故遭受人身損害,,勞動者或者其近親屬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用人單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告知其按《工傷保險條例》的規(guī)定處理。 第十三條 為他人無償提供勞務的幫工人,,在從事幫工活動中致人損害的,,被幫工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被幫工人明確拒絕幫工的,,不承擔賠償責任,。幫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賠償權利人請求幫工人和被幫工人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四條 幫工人因幫工活動遭受人身損害的,被幫工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被幫工人明確拒絕幫工的,,不承擔賠償責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圍內予以適當補償,。 第十五條 為維護國家,、集體或者他人的合法權益而使自己受到人身損害,,因沒有侵權人,、不能確定侵權人或者侵權人沒有賠償能力,賠償權利人請求受益人在受益范圍內予以適當補償?shù)?,人民法院應予支持?/p> 第十六條 下列情形,,適用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六條的規(guī)定,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擔賠償責任,,但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 第十七條 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y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y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yǎng)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 第十八條 受害人或者死者近親屬遭受精神損害,,賠償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請求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的,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予以確定,。 第十九條 醫(yī)療費根據(jù)醫(yī)療機構出具的醫(y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jù)確定,。賠償義務人對治療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異議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 第二十條 誤工費根據(jù)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 第二十一條 護理費根據(jù)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shù),、護理期限確定,。 第二十二條 交通費根據(jù)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yī)或者轉院治療實際發(fā)生的費用計算,。交通費應當以正式票據(jù)為憑;有關憑據(jù)應當與就醫(yī)地點,、時間,、人數(shù)、次數(shù)相符合,。 第二十三條 住院伙食補助費可以參照當?shù)貒覚C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予以確定,。 第二十四條 營養(yǎng)費根據(jù)受害人傷殘情況參照醫(y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 第二十五條 殘疾賠償金根據(jù)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第二十六條 殘疾輔助器具費按照普通適用器具的合理費用標準計算。傷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參照輔助器具配制機構的意見確定相應的合理費用標準,。 第二十七條 喪葬費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以六個月總額計算,。 第二十八條 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根據(jù)扶養(yǎng)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zhèn)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準計算。被扶養(yǎng)人為未成年人的,,計算至十八周歲,;被扶養(yǎng)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計算二十年,。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第二十九條 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第三十條 賠償權利人舉證證明其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高于受訴法院所在地標準的,,殘疾賠償金或者死亡賠償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相關標準計算。 第三十一條 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一條以及本解釋第二條的規(guī)定,確定第十九條至第二十九條各項財產損失的實際賠償金額,。 第三十二條 超過確定的護理期限,、輔助器具費給付年限或者殘疾賠償金給付年限,,賠償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繼續(xù)給付護理費、輔助器具費或者殘疾賠償金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賠償權利人確需繼續(xù)護理、配制輔助器具,,或者沒有勞動能力和生活來源的,,人民法院應當判令賠償義務人繼續(xù)給付相關費用五至十年。 第三十三條 賠償義務人請求以定期金方式給付殘疾賠償金、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殘疾輔助器具費的,,應當提供相應的擔保。人民法院可以根據(jù)賠償義務人的給付能力和提供擔保的情況,,確定以定期金方式給付相關費用,。但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已經發(fā)生的費用、死亡賠償金以及精神損害撫慰金,,應當一次性給付,。 第三十四條 人民法院應當在法律文書中明確定期金的給付時間,、方式以及每期給付標準,。執(zhí)行期間有關統(tǒng)計數(shù)據(jù)發(fā)生變化的,給付金額應當適時進行相應調整,。 第三十五條 本解釋所稱“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城鎮(zhèn)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職工平均工資”,,按照政府統(tǒng)計部門公布的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以及經濟特區(qū)和計劃單列市上一年度相關統(tǒng)計數(shù)據(jù)確定,。 第三十六條 本解釋自20040501起施行,。20040501日后新受理的一審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本解釋的規(guī)定,。已經作出生效裁判的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依法再審的,,不適用本解釋的規(guī)定。 人身損害賠償?shù)?3個項目賠償標準與計算人身損害賠償項目,,是指人身損害賠償義務人給予賠償權利人的賠償所包含的具體項目,,主要包括醫(y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期間伙食補助費,、營養(yǎng)費,、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喪葬費,、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 一、醫(yī)療費 (一)概念:醫(yī)療費是指為了使直接遭受人身傷害的人恢復健康,、進行醫(yī)療診治的過程中所花費的必要費用,。 (二)相關法律和司法解釋關于醫(yī)療費的規(guī)定: (三)計算公式:醫(yī)療費=診療費+醫(yī)藥費+住院費 二、誤工費 (一)概念:誤工費是指受害人因遭受人身傷害,致使無法進行正常工作或進行正常經營活動而喪失的工資收入或者經營收入,。是一種積極的財產減損,,表現(xiàn)為財產的應增加而未增加。 (二)相關法律和司法解釋關于誤工費的規(guī)定: (三)計算公式 三,、護理費 (一)概念:護理費是指受害人因遭受相當程度的人身損害,其行動能力和自理能力有了一定程度的降低,。為了幫助其進行正常的生活,,在醫(yī)療診治和修養(yǎng)康復期間,根據(jù)醫(yī)院的意見或司法鑒定,,委派專人對其進行護理,,并因此所需支出的費用。護理費只發(fā)生在某些程度的人身損害中,一般以生活能力是否減損為判斷標準,。在傷殘等重大傷害中,,護理費的發(fā)生是必須的。 (二)相關法律和司法解釋關于護理費的規(guī)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1條:護理費根據(jù)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shù),、護理期限確定,。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guī)定計算;護理人員沒有收入或者雇傭護工的,,參照當?shù)刈o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護理人員原則上為一人,但醫(yī)療機構或者鑒定機構有明確意見的,,可以參照確定護理人員人數(shù),。護理期限應計算至受害人恢復生活自理能力時止。受害人因殘疾不能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據(jù)其年齡,、健康狀況等因素確定合理的護理期限,但最長不超過二十年,。受害人定殘后的護理,,應當根據(jù)其護理依賴程度并結合配制殘疾輔助器具的情況確定護理級別。 (三)計算標準:護理費的計算可以依據(jù)護理人員有無收入而區(qū)別對待: 四,、交通費 (一)概念:交通費是指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在就醫(yī)或者轉院治療過程中,因需乘坐交通工具而實際發(fā)生的費用,。 五,、住宿費 (一)概念:住宿費是指在人身傷害事件發(fā)生后,,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有必要到外地進行治療時,因客觀原因不能住院而需要居住在旅館或者招待所等地所支出的費用,。 (二)相關法律和司法解釋關于住宿費的規(guī)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3條:住院伙食補助費可以參照當?shù)貒覚C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予以確定,。受害人確有必要到外地治療,,因客觀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護人員實際發(fā)生的住宿費和伙食費,,其合理部分應予賠償,。 (三)計算公式:住宿費賠償金額=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出差住宿標準x住宿時間在工傷事故中,食宿費用由所在單位按照本單位職工因公出差標準報銷,。 六,、住院伙食補助費 (一)概念:住院伙食補助費是指受害人在住院治療期間因為必要的飲食消費而有權要求的補助。在受害人缺有必要到外地治療,,因客觀原因不能住院的情況下,,受害人本人及其護理人員實際發(fā)生的住宿費和伙食費,也屬于住院伙食補助費的范疇,。 (二)相關法律和司法解釋關于住院伙食補助費的規(guī)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3條: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由所在單位按照本單位因公出差伙食補助標準的70%發(fā)給住院伙食補助費;經醫(y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tǒng)籌地區(qū)以外就醫(yī)的,,所需交通、食宿費用由所在單位按照本單位職工因公出差標準報銷,。 (三)計算公式:住院伙食補助費=當?shù)貒覚C關一般工作人員出差伙食補助標準x住院天數(shù) 七,、營養(yǎng)費 (一)概念:營養(yǎng)費是指受害人在診療期間,為了及時恢復健康,,在醫(yī)生的指導和要求下,,為購買營養(yǎng)物品所支出的費用。 (二)相關法律和司法解釋關于營養(yǎng)費的規(guī)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4條:營養(yǎng)費根據(jù)受害人傷殘情況參照醫(y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 (三)計算公式:營養(yǎng)費=實際發(fā)生的必要營養(yǎng)費用 八、殘疾賠償金 (一)概念:殘疾賠償金是指由于相當嚴重的人身損害,,指使受害人身體殘疾或者喪失勞動能力而導致其收入減少或者生活來源喪失,,在此種情況下給予受害人一定數(shù)額的財產損害性質的賠償。 (二)相關法律和司法解釋關于殘疾賠償金的規(guī)定: (三)計算公式:殘疾賠償金=受訴法院所在地上年度城鎮(zhèn)居民(農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x賠償年限×傷殘系數(shù)如果賠償權利人能夠舉證證明,,其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高于受訴法院所在地標準的,,則殘疾賠償金或者死亡賠償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相關標準計算。 九,、殘疾輔助器具費 (一)概念:殘疾輔助器具費是指在受害人因人身傷害致殘的情況下,,為補償其喪失的器官功能,輔助其實現(xiàn)生活自理或者從事生產勞動而購買,、配備的生活自助器具,,如假肢、輪椅等并因此而支出的費用,。 (二)相關法律和司法解釋關于殘疾輔助器具費的規(guī)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6條:殘疾輔助器具費按照普通適用器具的合理費用標準計算,。傷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參照輔助器具配制機構的意見確定相應的合理費用標準,。輔助器具的更換周期和賠償期限參照配制機構的意見確定,。 (三)計算公式:殘疾輔助器具費=普通適用器具的合理費用 十、喪葬費 (一)概念:喪葬費是指受害人因人身傷害失去生命,,受害人的親屬為了處理其喪葬后事而支出的必要費用,。 (二)相關法律和司法解釋關于殘疾賠償金的規(guī)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7條:喪葬費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以六個月總額計算,。 (三)計算公式:喪葬費賠償額=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元/月)x6個月 十一,、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 (一)概念: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是指在受害人因人身傷害致殘喪失勞動能力或者死亡的情況下,對于受害人依法應當承擔撫養(yǎng)義務的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一定數(shù)額的生活費用,,以維持其正常生活,。 (二)相關法律和司法解釋關于殘疾賠償金的規(guī)定: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 28條: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根據(jù)扶養(yǎng)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zhèn)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準計算,。被扶養(yǎng)人為未成年人的,計算至十八周歲;被扶養(yǎng)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計算二十年,。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被扶養(yǎng)人是指受害人依法應當承擔扶養(yǎng)義務的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被扶養(yǎng)人還有其他扶養(yǎng)人的,,賠償義務人只賠償受害人依法應當負擔的部分,。被扶養(yǎng)人有數(shù)人的,年賠償總額累計不超過上一年度城鎮(zhèn)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額或者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額,。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47條:侵害他人身體致人死亡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的,,依靠受害人實際扶養(yǎng)而又沒有其他生活來源的人要求侵害人支付必要生活費的,應當予以支持,,其數(shù)額根據(jù)實際情況確定,。 (三)計算公式:其計算公式為: 十二,、死亡賠償金 (一)概念:死亡賠償金是指在受害人因遭受人身傷害失去生命的情形下,由賠償義務人給予其家屬的一定賠償費用,。 (二)相關法律和司法解釋關于殘疾賠償金的規(guī)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9條: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三)計算公式:死亡賠償金=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x賠償年限受害人是60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年賠償年限就減少一年,,最少5年。 十三,、精神損害撫慰金 (一)概念:精神損害撫慰金是指在受害人遭受嚴重的人身傷害,、可能深受殘疾或者死亡的情形下,受害人及其近親屬在精神上遭受巨大創(chuàng)傷,,并基于此而要求賠償義務人給予受害人及其近親屬一定數(shù)額的賠償,。 (二)相關法律和司法解釋關于殘疾賠償金的規(guī)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8條:受害人或者死者近親屬遭受精神損害,賠償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請求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的,,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予以確定。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請求權,,不得讓與或者繼承,。但賠償義務人已經以書面方式承諾給予金錢賠償,或者賠償權利人已經向人民法院起訴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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