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該問題,,先清楚以下相關節(jié)點: 1.《公司法》第71條規(guī)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也就是說股東間內部轉讓股權,,是否要征求其他股東同意,,并未限定。 2.《公司章程》另行對股權轉讓有特殊約定的,,即需征求其他股東同意,,股東之間內部轉讓股權才能有效。否則,,不需要其他股東同意,,可以直接轉讓。 3.股權生命線—— 【】絕對控制權67%,,相當于100%權力,,定奪公司所有重大事項決策; 【】相對控制權51%,; 【】安全控制權34%,,一票否決權; 【】臨時會議權10%,,可提出質詢/調查/起訴/清算/解散公司,。 ???????????? 現(xiàn)在回到該問題,探討一下個人意見: ●甲先收購乙股權30%,,這樣甲持有70%股權,,取得絕對控制權,享有表決權達三分之二以上,。 ●甲主導修改公司章程,,在符合公司法原則規(guī)定的條件下,可將甲方關于股權設計意志表述在公司章程里,。 ●由于丙不買也不賣股權,,雙方可進行多次充分溝通,盡可能促進丙轉讓其股權,。溝通無效的情況下,,甲可罷免丙在公司的一切職務。此時對甲來說,,丙己無礙眼,,可舒心經營公司。 ●若甲仍不甘心,,可引入自己親戚作第三方股東,,進一步稀釋丙股權。久而久之丙自然會退出公司,。 ●若丙發(fā)起臨時會議,,并訴訟要求解散公司。因甲愿意收購丙股權,,丙肯定敗訴,。 補充一點——在股權面前,不講情懷,。 在資本界,,不講情懷,同時也與人品無關,。只按游戲規(guī)則出牌,。這樣的活生生案例太多。比如: 聯(lián)想企業(yè)創(chuàng)始人之一倪光南,,于1999年被柳傳志趕出聯(lián)想,,并拿走了倪光南所有股權。牛根生…… 僅供參考,! ??謝謝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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