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4年8月12日凌晨,,河南省商水縣青年張某,、王某、趙某預(yù)謀并分工后,,在商丘市睢陽區(qū)文化路某小區(qū)大門口,,張某將被害人停放的奔馳車的左右兩側(cè)倒車鏡鏡片(經(jīng)鑒定價值9150元)掰掉并藏匿,在現(xiàn)場留下寫有帶手機號的紙簽,。經(jīng)短信聯(lián)系,,向被害人索要1000元,被害人匯款1000元后,,在短信告知的地點找到該鏡片,。后三人以同樣的方法在省內(nèi)外多地瘋狂作案29起,卸掉倒車鏡鏡片轎車多為寶馬,、路虎,、奔馳、英菲尼迪,、保時捷等豪車,,共計55片倒車鏡,價值148600余元,。三人共向被害人勒索錢財共計15400元,。 分歧 案件在處理過程中,對本案的定性頗有爭議: 第一種觀點認為本案應(yīng)認定為敲詐勒索罪,。認為行為人盜竊高檔車倒車鏡藏匿行為只是敲詐勒索手段,,其主觀并無占有倒車鏡的目的,而是利用持有倒車鏡對車主進行要挾,,進而敲詐財物,,因此,應(yīng)構(gòu)成敲詐勒索罪,。 第二種觀點認為構(gòu)成故意毀壞財物罪,。行為人以破壞性手段盜竊倒車鏡片的行為,客觀上也造成被害人因修理,、重新安裝倒車鏡片產(chǎn)生的利益損失,,故應(yīng)認定為故意毀壞財物罪,。 第三種觀點認為其構(gòu)成盜竊罪。 評析 筆者同意第三種意見,。審判實踐中,,行為人以勒索錢財為目的,盜竊他人財物的事情時有發(fā)生,。審理此類案件時,,有的法官對于以非法占有目的敲詐勒索罪的行為本質(zhì)等因素缺乏認真研究,僅憑直覺便認為,,行為人盜竊的目的是勒索錢財,,并不想占有被盜竊物品,便輕松得出結(jié)論,,直接否認盜竊罪,,不僅不能準確地把握犯罪行為內(nèi)涵,更不能體現(xiàn)刑法基本原則的要求,。我們來分析本案: 被告人的行為不構(gòu)成敲詐勒索罪,。所謂敲詐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對他人實施威脅(恐嚇),索取公私財物數(shù)額較大或者多次敲詐勒索的行為,。本案中,,被告人盜竊的對象是倒車鏡,被害人的倒車鏡被盜,,僅造成駕車出行不便,,即使行為人不能返還倒車鏡,被害人仍可重新購買安裝,,利用倒車鏡去恐嚇被害人,,不至于使被害人產(chǎn)生恐懼心理,只是讓其困惑,、苦惱而已,。而對于被害人按被告人要求給予其錢財贖回倒車鏡的行為,僅出于避免重新購買造成更大經(jīng)濟損失的考慮,。因此,,被告人利用倒車鏡去勒索財物的行為不能構(gòu)成敲詐勒索罪。 被告人的行為完全符合盜竊罪的犯罪構(gòu)成,。按照刑法理論,,成立盜竊罪,除客觀上具有法定的違法行為要件,、責任要素要件外,,還要求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本案中,被告人偷掰倒車鏡無疑是一種盜竊行為,,但能否構(gòu)成盜竊罪,,關(guān)鍵要看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從表面上看,,被告人盜竊倒車鏡,,目的是勒索車主的錢財,只要車主按要求交付錢財,,倒車鏡就會完好無損地回到車主手中,,對于倒車鏡,行為人似乎沒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被告人在實施盜竊倒車鏡的行為時,,具有盜竊的直接故意即主觀上具有明知是他人的倒車鏡,而積極占有的意思表示,;被告人在竊取倒車鏡的同時,,已實際排除了被害人對倒車鏡的占有,建立了自己的支配占有,,即具有了“排除意思”,;被告人將倒車鏡竊取的目的,是享有倒車鏡能夠勒索錢財?shù)睦脙r值,,實際上也實際享受利用價值,,從中勒索了數(shù)額巨大的錢財。因此,,被告人的行為完全符合侵財類犯罪 “非法占有的目的”法律特征,,而基于此目的,所實施的盜取他人倒車鏡的行為,,已構(gòu)成盜竊罪,,對于其事后沒有將該倒車鏡隨身帶走,而是藏匿于小區(qū)隱蔽處是對被盜物品的處理,,不影響盜竊罪的成立,。 被告人的行為構(gòu)成盜竊罪與故意毀壞財物罪是牽連犯。本案中,,被告人盜竊倒車鏡時,,所采取方法是掰掉倒車鏡后秘密帶走,盜竊的方法行為同時又對車主的車輛造成實際損害,,即也觸犯了故意毀壞財物罪這一罪名,,按刑法理論對牽連犯“擇一重處罰”。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guān)于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guī)定:“采用破壞性手段盜竊公私財物,,造成其他財物損毀的,,以盜竊罪從重處罰;同時構(gòu)成盜竊罪和其他犯罪的,,擇一重罪從重處罰,。”而將盜竊罪與故意毀壞財物罪進行比較,,顯而易見,,盜竊罪的法定刑要高于故意毀壞財物罪,因此,,對于本案,,按盜竊罪定罪處罰,更符合刑法罪刑法定原則要求,。因此,,對于本案,只有在認真分析的基礎(chǔ)上,,認定其構(gòu)成盜竊罪與故意毀壞財物罪的牽連犯,,按“擇一重處罰”的原則,按盜竊罪定罪處罰,,才能夠更好實現(xiàn)罪,、責,、刑相一致的刑罰要求,。 (作者單位:河南省商丘市睢陽區(qū)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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