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引資內參導言】 近年來,PPP資本招商成為我國招商引資的最有效方式之一,受到中央及地方政府高度重視。系統(tǒng)學習PPP招商的系列操作流程及管理方案等對各地招商人員有重要意義,,為此,招商引資內參(微信號zsyznc)將PPP招商過程中的全操作流程等知識進行整理分享,,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招商引資內參正文】 一、什么是PPP項目,? (一)含義 從廣義上看,,PPP(Public -Private Partnership),即公共私營合作模式,,是公共基礎設施建設中的一種項目運作模式,。在該模式下,鼓勵私營企業(yè),、民營資本與政府進行合作,,參與公共基礎設施的建設。在合作過程中,,讓非公共部門所掌握的資源參與提供公共產品和服務,,從而實現(xiàn)合作各方達到比預期單獨行動更為有利的結果。 PPP是廣義的公私合作投融資模式,,具體又分了很多種方式,。比如BOT(Build-Operate-Transfer)就是建設—運營—移交方式,企業(yè)負責投資建設,、擁有一定期限的特許經營權,,然后到期后無償移交給政府。 狹義PPP的主要特點是,,政府對項目中后期建設管理運營過程參與更深,,企業(yè)對項目前期可研、立項等階段參與更深,。政府和企業(yè)都是全程參與,,雙方合作的時間更長,信息也更對稱,。 PPP的應用范圍則非常廣,,在發(fā)達國家,PPP既可以用于基礎設施的投資建設(如水廠,、電廠),,也可以用于很多非盈利設施的建設(如監(jiān)獄、學校等),。從短期管理合同到長期合同,,包括資金、規(guī)劃,、建設,、營運、維修和資產剝離都可以使用,。 (二)常見的幾種PPP模式 以下是常見的幾種PPP運作模式: 1,、BT(建造、移交) 企業(yè)與政府方簽約,,設立項目公司以階段性業(yè)主身份負責某項基礎設施的融資,、建設,并在完工后即交付給政府,。 2,、BOT(建造、運營,、移交) 企業(yè)被授權在特定的時間內融資,、設計、建造和運營,,期滿后,,轉交給公共部門。 3,、BTO(建設,、移交、運營) 企業(yè)為設施融資并負責其建設,,完工后即將設施所有權移交給政府方,;隨后政府方再與之簽訂經營該設施的長期合同,。 4、BOO(建造,、擁有,、運營) 企業(yè)自己融資、建立,、并擁有永久的經營權,。 5、DBOT(即設計,、建設,、經營、轉讓) 企業(yè)負責設計,、建設,,完工后進行特許經營,期滿后,,轉交給公共部門,。 6、O&M(運營與維護合同) 私營部門的合作伙伴,,根據合同,,在特定的時間內,運營公有資產,。公共合作伙伴保留資產的所有權,。 7、TOT(移交,、運營,、移交) 政府部門將擁有的設施移交給民營機構運營,通常民營機構需要支付一筆轉讓款,,期滿后再將設施移交給政府方,。 相關人士也給了簡單的識別方法:凡是有“B”的,說明是企業(yè)要出資建設,,凡是有“T”的,,說明企業(yè)要移交,有一個“O”的,,是企業(yè)有期限的經營,,有兩個“O”的,是企業(yè)永久經營,,也就是擁有,。 二、PPP項目操作流程 總:插圖4頁 1 財政部流程表及法律文件 圖 2 發(fā)改委流程表及法律文件 圖 三,、PPP項目管理辦法參考模板 一,、基本原則 (一)市場運作,。充分尊重市場規(guī)律,牢固樹立契約理念,,堅持平等協(xié)商,、互利互惠、重諾履約,,實現(xiàn)風險共擔、利益共享,、權責對等,。通過建立合理的投資回報機制,充分調動社會資本參與的積極性,,更有效地實現(xiàn)公共服務目標,,并堅決防止不合理讓利或利益輸送。 (二)規(guī)范透明,。按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guī)要求,,建立健全各項制度體系,將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納入法制化管理,,保護參與各方的合法權益,。堅持陽光運作和全生命周期管理,依法披露PPP項目重要信息,,保障公眾知情權,,對參與各方形成有效監(jiān)督和約束,實現(xiàn)決策科學,、操作規(guī)范,、公開透明。 (三)科學評估,。選擇PPP模式的項目,,要充分評估論證,與政府直接建設運營方式進行比較分析,,確保采用PPP模式后,,能夠實現(xiàn)政府政策目標、社會目標和社會資本運營效率,、技術進步的有機結合,,能夠明顯提高服務質量和效率,降低項目成本或使用者成本,,實現(xiàn)公共利益最大化,。 (四)創(chuàng)新實施。在依法合規(guī)的前提下,,鼓勵行業(yè)主管部門,、各區(qū)縣(市)因地制宜,,探索符合行業(yè)、區(qū)域特點的PPP模式,,并根據項目需求,,靈活運用PPP模式,科學確定社會資本進入的階段與方式,,提高運作效率,。 二、適用范圍 PPP模式適用于能源,、交通運輸,、水利、環(huán)境保護,、農業(yè),、林業(yè)、重大市政工程,、科技,、保障性安居工程、醫(yī)療,、衛(wèi)生,、養(yǎng)老、教育,、體育,、旅游、文化等政府負有提供責任且適宜市場化運作的項目,。鼓勵逐步提高新建項目使用PPP模式的比例,。已定性為政府債務中的存量項目,經評估符合條件的,,鼓勵采用PPP模式引入社會資本,。 三、工作機制 (一)建立決策機制,。成立市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由市長任組長,常務副市長任副組長,,市級相關部門負責人為成員,,研究決策全市PPP模式政策及PPP項目推進等重大事項。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設在市發(fā)改委),,負責牽頭召集部門聯(lián)席會議,、組織開展PPP項目實施方案部門聯(lián)審,以及重大事項的綜合協(xié)調,、督辦檢查等工作,。 (二)明確責任分工,。市發(fā)改委、財政局分別按照國家關于推進PPP工作的任務分工,,共同做好相關工作。行業(yè)主管部門或政府直屬單位是PPP項目推進和監(jiān)督管理的責任主體,,負責PPP項目全生命周期管理的各項工作,。部門聯(lián)席會議負責對PPP項目實施方案進行聯(lián)合評審,審核通過后由項目實施機構報市政府批復,。 (三)強化協(xié)調溝通,。建立PPP項目協(xié)調工作例會制度,市發(fā)改委,、財政局應做好與各行業(yè)主管部門的信息溝通,,加強統(tǒng)籌管理和政策協(xié)調,,推進PPP項目有序實施,。 四,、操作模式 (一)經營性項目,。對于具有明確的收費基礎,,且使用者付費能夠完全覆蓋投資和運營成本的項目,,可采用建設—運營—移交(BOT)、移交—運營—移交(TOT),、改擴建—運營—移交(ROT),、建設—擁有—運營—移交(BOOT)、建設—擁有—運營(BOO)等模式推進,。 (二)準經營性項目,。對于使用者付費不足以覆蓋投資成本的項目,可采用與經營性項目類似的運作模式,,即在使用者付費的基礎上,,通過政府補助、運營補貼等方式,,實現(xiàn)投資者合理的投資回報。 (三)非經營性項目,。對于缺乏“使用者付費”基礎,、主要依靠“政府付費”回收投資成本的項目,,可采用建設—移交—運營(BTO)、設計—建造—融資—運營(DBFO),、建設—擁有—運營(BOO),、委托運營(O&M)等模式推進。 (四)其他,。積極探索“非經營性項目”與“準經營性項目和經營性項目”捆綁運作,,鼓勵新建項目和已建成項目同步推進,鼓勵在城中村改造和特色小鎮(zhèn),、產業(yè)園區(qū),、智慧城市建設等重點領域先行先試,開展PPP項目運作模式創(chuàng)新,。 經營性,、準經營項目,原則上優(yōu)先考慮采用PPP模式,。 五,、操作流程 (一)項目儲備。 1.項目發(fā)起,。政府發(fā)起的PPP項目由發(fā)改,、財政及行業(yè)主管部門或政府直屬單位根據經濟社會發(fā)展需要向市PPP中心提交初步實施方案;社會資本發(fā)起的PPP項目由社會資本向行業(yè)主管部門推薦初步實施方案或可行性研究報告,。 2.建立PPP項目儲備庫,。市PPP中心負責建立市PPP項目儲備庫。發(fā)改部門會同有關行業(yè)主管部門或政府直屬單位對潛在的項目進行初步篩選評估后納入市PPP項目儲備庫,。發(fā)改部門可會同有關行業(yè)主管部門,,從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規(guī)劃及行業(yè)專項規(guī)劃中遴選出一批適宜采用PPP模式進行操作的項目,納入市PPP項目儲備庫,。PPP項目入庫情況將作為安排政府投資,、確定與調整價格、發(fā)行企業(yè)債券,、實施項目資產證券化及享受專項政策的重要依據,。 3.項目發(fā)布。對列入市PPP項目儲備庫的項目,,實行動態(tài)管理,、滾動實施、分批推進,。對于需要當年推進實施的PPP項目,,應編制年度實施計劃,由市發(fā)改委會同市財政局審核匯總并報領導小組同意后適時向社會公布推介,以吸引更多的社會投資人參與,。原則上納入年度實施計劃的項目應已完成項目建議書(項目服務聯(lián)系單)批復,。 (二)論證決策。 4.確定實施機構,。對列入年度實施計劃的PPP項目,,根據項目性質和行業(yè)特點,由政府行業(yè)主管部門或政府委托的相關單位作為PPP項目實施機構,,負責項目前期準備論證,、實施方案編制、合作伙伴選擇,、項目合同簽訂,、項目推進實施、過程監(jiān)管及合作期滿移交等工作,。 5.實施方案編制,。PPP項目實施方案原則上在可研批復后編制,對于重大政府投資項目,,應重視項目初步設計方案的深化研究,,細化工程技術方案和投資概算等內容,并作為確定PPP項目實施方案的重要依據,。實施方案可由實施機構自行編制,,也可委托專業(yè)咨詢機構編制,。PPP項目實施方案應包括項目概況,、運作方式、社會資本選擇方式,、投融資和財務方案,、建設運營及移交方案、風險分配方案,、政府支出責任,、合同體系及主要內容、監(jiān)管框架,、變更及退出機制,、政府承諾和保障等。實施方案中應對物有所值等進行專篇分析,。對于需要政府付費或財政補貼的PPP項目,,要對財政承受能力進行研究分析。 6.實施方案審查審批,。對于市本級項目,,實施機構將PPP項目實施方案報市發(fā)改委,市發(fā)改委委托市PPP中心對實施方案進行評估論證,,并出具評估意見,。PPP實施方案經部門聯(lián)席會議審查通過后,,由項目實施機構報市政府審批。實施方案已通過審批的PPP項目,,可以開展下一步工作,;未通過審批的,可對實施方案進行調整后重新審批,;經重新審批后仍不能通過的,,不得采用PPP模式。對于各區(qū),、縣(市)項目,,仍由屬地政府自行開展PPP項目實施方案的審查審批工作。 (三)社會資本選擇,。 7.社會資本遴選,。PPP實施方案經政府批準后,由項目實施機構組織編制招標文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等法律法規(guī),,通過公開招標、邀請招標等競爭性方式,,綜合評估項目合作伙伴的專業(yè)資質,、技術能力、管理經驗,、財務實力和信用狀況等因素,,依法擇優(yōu)選擇誠實守信的合作伙伴,并按照平等協(xié)商原則,,明確政府,、社會資本方和項目公司間的權利與義務。鼓勵不同類型的民營企業(yè),、外資企業(yè)通過組建聯(lián)合體等方式共同參與PPP項目,。其中,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613號)第九條有關規(guī)定,,已通過招標方式選定的特許經營項目社會資本方依法能夠自行承擔工程勘察,、設計、施工以及提供工程建設有關重要設備,、材料的,,可以不進行工程建設招標。通過其他方式確定社會資本方的PPP項目,,仍需依法開展工程建設招標,。 8.PPP合同談判確認。PPP項目實施機構可根據需要組織項目談判小組,必要時邀請第三方專業(yè)機構提供專業(yè)支持,。談判小組應先與排名第一的候選社會資本方進行合同確認談判,,如該候選人放棄中選、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標文件要求提交履約保證金,,或者被查實存在影響中選結果的違法行為等情形,不符合中選條件的,,談判小組可以按照中選候選人名單排序依次確定其他中選候選人為社會資本方,。項目實施機構應與中選社會資本方簽署確認談判備忘錄,并按照相關要求將招標結果進行公示,。 9.簽訂PPP合同,。公示期滿無異議的,經項目實施機構將PPP項目談判結果及合同主要內容報同級政府審核同意后,,由項目實施機構與中選社會資本方正式簽署PPP合同,,并根據信息公開相關規(guī)定,公示合同文本及相關文件(涉及國家機密,、商業(yè)秘密的內容除外),。 需要設立項目公司的,待項目公司正式成立后,,由PPP項目實施機構與項目公司正式簽署PPP項目合同,,或簽署關于承繼PPP項目合同的補充合同。 (四)項目執(zhí)行,。 10.成立項目公司,。PPP項目實施機構應當在招標和談判文件中載明是否要求成立項目公司。需要設立項目公司的,,實施機構和社會資本方應按照合同約定,,按時足額出資設立項目公司,。除規(guī)定的行業(yè)和領域外,,鼓勵項目公司由社會資本控股。PPP項目法人確定后,,如與審批,、核準、備案時的項目法人不一致,,可按照有關規(guī)定依法辦理相關手續(xù),。發(fā)改、建設,、規(guī)劃,、國土資源、環(huán)保、城管等行政審批職能部門應當協(xié)助項目法人辦理工程設計,、開工準備,、施工建設及竣工驗收等階段的相關審批手續(xù)。 11.項目融資與建設,。項目公司或社會資本方應依法辦理PPP項目實施所需的基本建設手續(xù),,及時落實項目融資方案。項目融資責任由項目公司或社會資本方承擔,,政府及相關部門不應為項目公司或社會資本方的融資提供擔保,。PPP項目建設和變更應符合工程建設管理的相關規(guī)定。工程建設成本,、質量,、進度等風險由項目公司或社會資本方承擔。政府及有關部門應根據PPP項目合同及有關規(guī)定,,對項目公司或社會資本方履行PPP項目建設,、運營責任進行監(jiān)督。 12.運營績效評價,。PPP項目實施機構應會同行業(yè)主管部門,,根據PPP項目合同約定,定期對項目運營服務進行績效評價,,績效評價結果應作為項目公司或社會資本方取得項目回報的依據,。項目實施機構應會同行業(yè)主管部門,自行組織或委托第三方專業(yè)機構對項目進行中期評估,,及時發(fā)現(xiàn)存在的問題,,制訂應對措施,推動項目績效目標順利完成,。在PPP項目合作期限內,,如出現(xiàn)重大違約或者不可抗力導致項目運營持續(xù)惡化,危及公共安全或重大公共利益時,,政府應當及時采取措施,,必要時可指定項目實施機構等臨時接管項目,切實保障公共安全和重大公共利益,,直至項目恢復正常運營,。不能恢復正常運營的,應提前終止,,并按PPP合同約定妥善做好后續(xù)工作,。 13.合同條款調整。合同期內,,合同雙方確需變更合同內容,、延長合同期限以及變更社會資本方的,,應以保持項目運營管理的持續(xù)性和穩(wěn)定性為前提,由PPP項目實施機構和社會資本方協(xié)商,,報部門聯(lián)席會議審議后提交市政府批準,。經協(xié)商不能達成一致的事項,可依法申請仲裁或提起訴訟,。 (五)項目移交,。 14.啟動移交準備。對于PPP合同約定期滿移交的項目,,應在合作期滿前(過渡期)啟動移交準備工作,。各有關部門、PPP項目實施機構,、項目公司等單位成立PPP項目移交工作組,,具體負責移交工作。 15.正式移交,。PPP項目移交工作組應組織進行性能測試,、資產評估,確保項目處于良好運營和維護狀態(tài),,達到合同約定的移交標準,。項目達到移交標準后,要按照國家統(tǒng)一的會計制度進行核算,,并辦好相關文件,、資產的變更和登記手續(xù)。 16.開展后評價,。項目移交完成后,,由市發(fā)改委或行業(yè)主管部門負責PPP項目后評價工作。后評價應從全生命周期執(zhí)行的合規(guī)性,、物有所值,、示范性等角度展開,評價結果應按規(guī)定公開,,及時反饋給項目利益相關方,。 六、監(jiān)督管理 (一)全生命周期管理,。PPP項目應嚴格按照項目管理相關規(guī)定,,實施全生命周期管理。由市PPP中心負責建立貫通市級有關部門,、各區(qū)縣(市)的PPP項目管理信息平臺。 (二)信用管理,。在PPP領域率先使用信用管理,,對PPP項目投資主體,、中介機構及參建各方實行企業(yè)和個人信用查詢制度,強化并提升各方契約意識和誠信意識,,規(guī)范履約行為,。對參與PPP項目的相關主體開展信用監(jiān)管,評價結果納入市公共信用平臺,,形成守信激勵,、失信懲戒的約束機制。 (三)依法信息公開,。有關部門,、PPP項目實施機構、項目公司要按照客觀,、公正,、及時、便利的原則,,通過即時公開和適時公開等方式,,依法依規(guī)公開披露PPP項目實施各階段的相關信息,保障公眾知情權,,接受社會監(jiān)督,。 七、保障措施 (一)形成推進合力,。市級有關部門,、各區(qū)縣(市)政府要切實增強大局意識,提高對PPP工作重要性的認識,;要加強組織領導,,加快建立強有力的PPP工作推進機制,落實責任,、抓實項目,。 (二)加大財稅支持力度。PPP項目按規(guī)定享受各項稅收優(yōu)惠和行政事業(yè)性收費減免政策,。有關部門應積極協(xié)助支持項目公司或社會資本方爭取各項投資補助,、經費補助、貼息貸款等資金,,補助資金分配方式應在PPP合同中予以明確,。市財政局要做好全市PPP項目前期相關工作的資金保障。 (三)加強金融服務,。發(fā)揮市PPP支持基金的引導作用,,市PPP支持基金的使用和運作按照《關于印發(fā)〈市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支持基金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杭財綜〔2016〕1號)執(zhí)行。支持PPP項目采用企業(yè)債券,、項目收益?zhèn)?、公司債券,、中期票據等債務融資工具募集建設資金。推動PPP項目與資本市場深度融合,,依托各類產權,、股權交易市場,通過資產證券化,、股權轉讓等方式,,豐富PPP項目投資退出渠道。鼓勵建成投運類PPP項目按照國家發(fā)改委,、中國證監(jiān)會《關于推進傳統(tǒng)基礎設施領域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項目資產證券化相關工作的通知》(發(fā)改投資〔2016〕2698號)實施資產證券化操作,。 (四)保障項目用地。市本級年度新增建設用地切塊指標適度向PPP項目傾斜,。PPP項目享受政府投資項目同等用地政策,。對符合劃撥用地政策的項目,可按照劃撥方式供地,,劃撥土地不得改變土地用途,。不符合劃撥用地政策的項目,以租賃方式供地的,,租金收入參照土地出讓收入納入政府性基金預算管理,。PPP項目用地依法需要以招拍掛方式供應的,可按照《國土資源部辦公廳關于印發(fā)〈產業(yè)用地政策實施工作指引〉的通知》(國土資廳發(fā)〔2016〕38號)規(guī)定,,通過競爭方式將確定項目投資主體和用地者的環(huán)節(jié)合并實施,。 (五)加強業(yè)務培訓。市PPP中心應聯(lián)合各行業(yè)主管部門,、各區(qū)縣(市),,組織形式多樣的PPP業(yè)務培訓,指導參與各方熟悉PPP項目運作模式,、操作流程,、風險防控等管理全流程要點。對運作良好的PPP項目,,要及時總結經驗,,實行現(xiàn)場教學。 四,、PPP項目風險清單 3張圖 五,、今年PPP政策法規(guī)匯總 序號 | 發(fā)文日期 | 文號 | 文件名 | 1 | 2014/5/18 | 發(fā)改基[2014]981號 | 關于發(fā)布首批基礎設施等領域鼓勵社會投資項目的通知 | 2 | 2014/7/4 | 財稅[2014]55號 | 關于公共基礎設施項目享受企業(yè)所得稅優(yōu)惠政策問題的補充通知 | 3 | 2014/9/12 | 發(fā)改投資[2014]2091號 | 關于加快推薦健康與養(yǎng)老服務工程建設的通知 | 4 | 2014/9/21 | 國發(fā)[2014]43號 | 國務院關于加強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的意見 | 5 | 2014/9/23 | 財金[2014]76號 | 關于推廣運用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有關問題的通知 | 6 | 2014/9/26 | 國發(fā)[2014]45號 | 國務院關于深化預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決定 | 7 | 2014/10/23 | 財預[2014]351號 | 關于印發(fā)《地方政府存量債務納入預算管理清理甄別辦法》的通知 | 8 | 2014/10/31 | 財社[2014]105號 | 關于做好政府購買養(yǎng)老服務工作的通知 | 9 | 2014/11/16 | 國發(fā)[2014]60號 | 關于創(chuàng)新重點領域投融資機制鼓勵社會投資的指導意見 | 10 | 2014/11/18 | 財建[2014]692號 | 關于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建設獎勵的通知 | 11 | 2014/11/29 | 財金[2014]113號 | 關于印發(fā)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試行)的通知 | 12 | 2014/11/30 | 財金[2014]112號 | 關于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示范項目實施有關問題的通知 | 13 | 2014/12/2 | 發(fā)改投資[2014]2724號 | 關于開展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指導意見發(fā)改投資 | 14 | 2014/12/15 | 財綜[2014]96號 | 關于印發(fā)《政府購買服務管理辦法(暫行)》的通知 | 15 | 2014/11/26 | 財建[2014]839號 | 關于開展中央財政支持地下綜合管廊試點工作的通知 | 16 | 2014/12/30 | 財金[2014]156號 | 關于規(guī)范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合同管理工作的通知 | 17 | 2014/12/31 | 財建[2014]838號 | 關于開展中央財政支持海綿城市建設試點工作的通知 | 18 | 2014/12/31 | 財庫[2014]214號 | 關于《政府采購競爭性磋商采購方式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 19 | 2014/12/31 | 財庫[2014]215號 | 關于《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政府采購管理辦法》的通知 | 20 | 2015/1/15 | 發(fā)改委令第25號 | 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yè)特許經營法(征求意見稿) | 21 | 2015/1/20 | 國能新能[2015]8號 | 關于鼓勵社會資本投資水電站的指導意見 | 22 | 2015/1/20 | 財辦建[2015]4號 | 關于組織申報2015海綿城市建設試點城市的通知 | 23 | 2015/1/30 | 國務院令第658號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 | 24 | 2015/2/3 | 民發(fā)[2015]33號 | 關于鼓勵民間資本參與養(yǎng)老服務業(yè)發(fā)展的實施意見 | 25 | 2015/2/13 | 財建[2015]29號 | 關于市政公用領域開展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推介工作的通知 | 26 | 2015/3/10 | 發(fā)改投資[2015]445號 | 關于推進開發(fā)性金融支持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有關工作的通知 | 27 | 2015/3/17 | 發(fā)改農經[2015]488號 | 關于鼓勵和引導社會資本參與重大水利工程建設運營的實施意見 | 28 | 2015/4/7 | 財金[2015]21號 | 關于印發(fā)《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財政承受能力論證指引》的通知 | 29 | 2015/4/9 | 財建[2015]90號 | 關于推進水污染防治領域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的實施意見 | 30 | 2015/4/10 | 財預[2015]47號 | 關于印發(fā)《2015年地方政府一般債券預算管理辦法》的通知 | 31 | 2015/4/14 | 民發(fā)[2015]78號 | 關于開發(fā)性金融支持社會養(yǎng)老服務體系建設的實施意見 | 32 | 2015/4/20 | 財建[2015]111號 | 關于在收費公路領域推廣運用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的實施意見 | 33 | 2015/4/21 | 財綜[2015]15號 | 關于運用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推進公共租賃住房投資建設和運營管理的通知 | 34 | 2015/4/25 | 發(fā)展改革委2015年第23號令 | 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yè)特許經營管理辦法 | 35 | 2015/5/5 | 國辦發(fā)[2015]37號 |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fā)文化部等部門關于做好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公共文化服務工作意見的通知 | 36 | 2015/5/5 | 交財審發(fā)[2015]67號 | 關于深化交通運輸基礎設施投融資改革的指導意見 | 37 | 2015/5/6 | 國辦發(fā)[2015]38號 |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城市公立醫(yī)院綜合改革試點的指導意見 | 38 | 2015/5/7 | 發(fā)改基礎[2015]969號 | 關于當前更好發(fā)揮交通運輸支撐引領經濟社會發(fā)展作用的意見 | 39 | 2015/5/15 | 國辦發(fā)[2015]40號 | 轉發(fā)財政部、人民銀行,、銀監(jiān)會關于妥善解決地方政府融資平臺公司在建項目后續(xù)融資問題意見的通知 | 40 | 2015/5/18 | 國發(fā)[2015]26號 | 國務院批轉發(fā)展改革委關于2015年深化經濟體制改革重點工作意見的通知 | 41 | 2015/5/19 | 發(fā)改辦農經[2015]1274號 | 關于開展社會資本參與重大水利工程建設運營第一批試點工作的通知 | 42 | 2015/5/19 | 國辦發(fā)[2015]42號 | 轉發(fā)財政部,、發(fā)展改革委、人民銀行關于在公共服務領域推廣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指導意見的通知 | 43 | 2015/5/22 | 財綜[2015]15號 | 關于運用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推進公共租賃住房投資建設和運營管理的通知 | 44 | 2015/5/25 | 發(fā)改辦財金[2015]1327號 | 關于充分發(fā)揮企業(yè)債券融資功能支持重點項目建設促進經濟平穩(wěn)較快發(fā)展的通知 | 45 | 2015/6/19 | 國發(fā)[2015]35號 | 關于印發(fā)推進財政資金統(tǒng)籌使用方案的通知 | 46 | 2015/6/24 | 財金[2015]201號 | 關于印發(fā)《城市管網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 47 | 2015/6/25 | 財金[2015]57號 | 關于進一步做好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示范工作的通知 | 48 | 2015/6/30 | 國發(fā)[2015]37號 | 關于進一步做好城鎮(zhèn)棚戶區(qū)和城鄉(xiāng)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礎設施建設有關工作的意見 | 49 | 2015/6/30 | 財庫[2015]124號 | 《關于政府采購競爭性磋商采購方式管理暫行辦法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 | 50 | 2015/7/2 | 發(fā)改法規(guī)[2015]1508號 | 關于切實做好《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yè)特許經營管理辦法》貫徹實施工作的通知 | 51 | 2015/7/10 | 發(fā)改基礎[2015]1610號 | 關于進一步鼓勵和擴大社會資本投資建設鐵路的實施意見 | 52 | 2015/7/24 | 財庫[2015]135號 | 關于做好政府采購信息公開工作的通知 | 53 | 2015/7/31 | 財稅[2015]61號 | 關于印發(fā)《排污權出讓收入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 54 | 2015/8/3 | 發(fā)改基礎[2015]1788號 | 關于加強城市停車設施建設的指導意見 | 55 | 2015/8/10 | 國辦發(fā)[2015]61號 | 關于推進城市地下綜合管廊建設的指導意見 | 56 | 2015/8/10 | 銀監(jiān)發(fā)[2015]43號 | 關于銀行業(yè)支持重點領域重大工程建設的指導意見 | 57 | 2015/8/11 | 國辦發(fā)[2015]62號 |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促進旅游投資和消費的若干意見 | 58 | 2015/8/12 | 水規(guī)計[2015]321號 | 關于印發(fā)推進海綿城市建設水利工作的指導意見的通知 | 59 | 2015/8/26 | 財綜[2015]57號 | 關于做好城市棚戶區(qū)改造相關工作的通知 | 60 | 2015/9/7 | 國辦發(fā)[2015]68號 |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融資租賃業(yè)發(fā)展的指導意見 | 61 | 2015/9/9 | 國發(fā)[2015]51號 | 關于調整和完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資本金制度的通知 | 62 | 2015/9/22 | 農加發(fā)[2015]5號 | 關于積極開發(fā)農業(yè)多種功能大力促進休閑農業(yè)發(fā)展的通知 | 63 | 2015/9/25 | 國發(fā)[2015]54號 | 國務院印發(fā)《關于國有企業(yè)發(fā)展混合所有制經濟的意見》 | 64 | 2015/9/25 | 財金[2015]109號 | 關于公布第二批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示范項目的通知 | 65 | 2015/9/29 | 國辦發(fā)[2015]73號 | 關于加快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的指導意見 | 66 | 2015/10/16 | 國辦發(fā)[2015]75號 | 關于推進海綿城市建設的指導意見 | 67 | 2015/11/12 | 財預[2015]210號 | 關于印發(fā)《政府投資基金暫行管理辦法》的通知 | 68 | 2015/11/17 | 發(fā)改能源[2015]1454號 | 關于印發(fā)《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發(fā)展指南(2015-2020年)》的通知 | 69 | 2015/11/18 | 國辦發(fā)[2015]84號 | 關于推進醫(yī)療衛(wèi)生與養(yǎng)老服務相結合指導意見的通知 | 70 | 2015/11/22 | 國辦發(fā)[2015]85號 | 關于加快發(fā)展生活性服務業(yè)促進消費結構升級的指導意見 | 71 | 2015/11/23 | 國發(fā)[2015]66號 | 關于積極發(fā)揮新消費引領作用加快培育形成新供給新動力的指導意見 | 72 | 2015/11/26 | 發(fā)改價格[2015]2754號 | 關于城市地下綜合管廊實行有償使用制度的指導意見 | 73 | 2015/12/2 | 銀監(jiān)發(fā)[2015]43號 | 中國銀監(jiān)會國家發(fā)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銀行業(yè)支持重點領域重大工程建設的指導意見 | 74 | 2015/12/8 | 財金[2015]158號 | 關于實施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以獎代補政策的通知 | 75 | 2015/12/18 | 財金[2015]167號 | 關于印發(fā)《PPP物有所值評價指引(試行)》的通知 | 76 | 2015/12/18 | 財金[2015]166號 | 關于規(guī)范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綜合信息平臺運行的通知 | 77 | 2015/12/21 | 財預[2015]225號 | 關于對地方政府債務實行限額管理的實施意見 | 78 | 2016/1/3 | 建城[2015]165號 | 關于推進開發(fā)性金融支持海綿城市建設的通知 | 79 | 2016/1/11 | 財建[2016]7號 | 關于“十三五”新能源汽車充電基礎設施獎勵政策及加強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通知 | 80 | 2016/1/25 | 發(fā)改基礎[2016]159號 | 關于印發(fā)《加快城市停車場建設近期工作要點與任務分工》的通知 | 81 | 2016/2/2 | 財綜[2016]4號 | 關于規(guī)范土地儲備和資金管理等相關問題的通知 | 82 | 2016/2/2 | 國發(fā)[2016]8號 | 國務院關于深入推進新型城鎮(zhèn)化建設的若干意見 | 83 | 2016/2/10 | 國發(fā)〔2016〕14號 | 《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健全特困人員救助供養(yǎng)制度的意見》 | 84 | 2016/2/16 | 財辦建[2016]21號 | 《關于開展2016年中央財政支持地下綜合管廊試點工作的通知》 | 85 | 2016/2/22 | 財建[2016]34號 | 《關于推進交通運輸領域政府購買服務的指導意見》 | 86 | 2016/2/25 | 財辦建[2016]25號 | 《關于開展2016年中央財政支持海綿城市建設試點工作的通知》 | 87 | 2016/3/16 |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第十三個五年規(guī)劃綱要》 | 88 | 2016/3/21 | 銀發(fā)[2016]65號 | 《關于金融支持養(yǎng)老服務業(yè)加快發(fā)展的指導意見》 | 89 | 2016/3/24 | 發(fā)改振興[2016]623號 | 《關于推進東北地區(qū)民營經濟發(fā)展改革的指導意見》 | 90 | 2016/3/25 | 財綜 [2016]11號 | 關于《進一步做好棚戶區(qū)改造相關工作》的通知 | 91 | 2016/3/31 | 國能法改〔2016〕96號 | 關于《在能源領域積極推廣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的通知 | 92 | 2016/4/5 | 發(fā)改能源[2016]621號 | 關于實施光伏發(fā)電扶貧工作的意見 | 93 | 2016/4/15 | 環(huán)大氣[2016]45號 | 《關于積極發(fā)揮環(huán)境保護作用促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的指導意見》 | 94 | 2016/4/19 | 財綜 [2016]11號 | 關于進一步做好棚戶區(qū)改造相關工作的通知 | 95 | 2016/5/28 | 財金[2016]32號 | 《財政部 發(fā)展改革委關于進一步共同做好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有關工作的通知》 | 96 | 2016/5/31 | 國發(fā)[2016]31號 | 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計劃 | 97 | 2016/6/12 | 財金函[2016]47號 | 關于組織開展第三批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示范項目申報篩選工作的通知 | 98 | 2016/6/18 | 發(fā)改基礎[2016]1198號 | 關于推動交通提質增效提升供給服務能力的實施方案 | 99 | 2016/6/21 | 國辦發(fā)[2016]47號 |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促進和規(guī)范健康醫(yī)療大數據應用發(fā)展的指導意見 | 100 | 2016/7/3 | 主席令[2016]2號 | 保險資金間接投資基礎設施項目試點管理辦法 | 101 | 2016/7/4 | 國辦發(fā)明電[2016]12號 |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做好民間投資有關工作的通知 | 102 | 2016/7/17 | 財金[2016]92號 | 《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財政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 103 | 2016/8/10 | 發(fā)改辦基礎[2016]1818號 | 《國家發(fā)展改革委辦公廳關于國家高速公路網新建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批復方式的通知》 | 104 | 2016/8/10 | 發(fā)改投資[2016]1744號 | 《國家發(fā)展改革委關于切實做好傳統(tǒng)基礎設施領域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有關工作的通知》 | 105 | 2016/9/2 | 發(fā)改辦投資[2016]1963號 | 關于請報送傳統(tǒng)基礎設施領域PPP項目典型案例的通知 | 106 | 2016/9/7 | 建村[2016]147號 | 關于開展特色小鎮(zhèn)培育工作的通知 | 107 | 2016/9/14 | 建城[2016]193號 | 關于進一步完善城市停車場規(guī)劃建設及用地政策的通知 | 108 | 2016/9/21 | 發(fā)改辦投資[2016]1722號 | 各地促進民間投資典型經驗和做法 | 109 | 2016/9/29 | 財金[2016]85號 | 普惠金融發(fā)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 110 | 2016/10/10 | 建村[2016]220號 | 關于推進政策性金融支持小城鎮(zhèn)建設的通知 | 111 | 2016/10/11 | 發(fā)改振興規(guī)[2016]1966號 | 關于支持老工業(yè)城市和資源型城市產業(yè)轉型升級的實施意見 | 112 | 2016/10/11 | 發(fā)改投資[2016]2068號 | 關于開展重大市政工程領域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創(chuàng)新工作的通知 | 113 | 2016/10/12 | 財金[2016]90號? | 關于在公共服務領域深入推進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工作的通知 | 114 | 2016/10/13 | 財金[2016]91號 | 關于聯(lián)合公布第三批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示范項目加快推動示范項目建設的通知 | 115 | 2016/10/20 | 財金[2016]92號 | 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財政管理暫行辦法 | 116 | 2016/10/20 | 建城[2016]208號 | 關于進一步鼓勵和引導民間資本進入城市供水,、燃氣,、供熱,、污水和垃圾處理行業(yè)的意見 | 117 | 2016/10/21 | 中評協(xié)[2016]38號 | PPP項目資產評估及相關咨詢業(yè)務操作指引 | 118 | 2016/10/24 | 財辦金[2016]118號 | 關于征求《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物有所值評價指引(修訂版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函 | 119 | 2016/10/27 | 發(fā)改投資[2016]2231號 | 傳統(tǒng)基礎設施領域實施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工作導則 | 120 | 2016/10/28 |
| 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信息公開暫行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 121 | 2016/10/31 | 發(fā)改規(guī)劃[2016]2125號 | 關于加快美麗特色小(城)鎮(zhèn)建設的指導意見 | 122 | 2016/11/16 | 國發(fā)[2016]62號 | 國務院關于深入推進實施新一輪東北振興戰(zhàn)略加快推動東北地區(qū)經濟企穩(wěn)向好若干重要舉措的意見 | 123 | 2016/11/17 | 國辦發(fā)[2016]82號 |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對真抓實干成效明顯地方加大激勵支持力度的通知 | 124 | 2016/11/29 | 國發(fā)[2016]67號 | 國務院關于印發(fā)“十三五”國家戰(zhàn)略性新興產業(yè)發(fā)展規(guī)劃的通知 | 125 | 2016/12/21 |
| 國家發(fā)展改革委辦公廳印發(fā)《傳統(tǒng)基礎設施領域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 項目庫管理辦法(試行)》 | 126 | 2016/12/26 | 發(fā)改投資[2016]2698號 | 國家發(fā)展改革委 中國證監(jiān)會關于推進傳統(tǒng)基礎設施領域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項目資產證券化相關工作的通知 | 127 | 2016/12/29 |
| 中央財政撥付2.6億元PPP項目獎補資金的通知 | 128 | 2017/02/17 | 國辦發(fā)〔2017〕17號 |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創(chuàng)新農村基礎設施投融資體制機制的指導意見 | 129 | 2017/03/16 | 國辦發(fā)〔2017〕21號 | 關于進一步激發(fā)社會領域投資活力的意見 | 130 | 2017/03/24 | 環(huán)辦水體函〔2017〕430號 | 關于印發(fā)《近岸海域污染防治方案》的通知 | 131 | 2017/03/27 | 財金〔2017〕8號 | 財政部關于印發(fā)《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咨詢機構庫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 132 | 2017/04/10 | 銀監(jiān)發(fā)〔2017〕6號 | 中國銀監(jiān)會關于銀行業(yè)風險防控工作的指導意見 | 133 | 2017/04/26 | 財預〔2017〕50號 | 關于進一步規(guī)范地方政府舉債融資行為的通知 | 134 | 2017/05/04 | 保監(jiān)發(fā)〔2017〕41號 | 中國保監(jiān)會關于保險資金投資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有關事項的通知 | 135 | 2017/05/28 | 財預〔2017〕87號 | 關于堅決制止地方以政府購買服務名義違法違規(guī)融資的通知 | 136 | 2017/05/31 | 財金〔2017〕50號 | 財政部 農業(yè)部關于深入推進農業(yè)領域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的實施意見 | 137 | 2017/06/27 | 財金〔2017〕55號 | 關于規(guī)范開展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資產證券化有關事宜的通知 | 138 | 2017/06/27 | 財預〔2017〕97號 | 關于印發(fā)《地方政府收費公路專項債券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 139 | 2017/07/01 | 財建〔2017〕455號 | 財政部 住房城鄉(xiāng)建設部 農業(yè)部 環(huán)境保護部關于政府參與的污水,、垃圾處理項目全面實施PPP模式的通知 | 140 | 2017/08/01 | 財金函〔2017〕76號 | 文化部辦公廳《關于做好文化類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示范項目申報工作的補充通知》 | 141 | 2017/08/14 | 財金〔2017〕86號 | 關于運用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 支持養(yǎng)老服務業(yè)發(fā)展的實施意見 | 142 | 2017/09/15 | 國辦發(fā)〔2017〕79號 | 國務院辦公廳印發(fā)《關于進一步激發(fā)民間有效投資活力促進經濟持續(xù)健康發(fā)展的指導意見》 | 143 | 2017/10/19 | 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機構間私募產品報價與服務系統(tǒng)三部門共同發(fā)布 | 《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項目資產支持證券掛牌條件確認指南和信息披露指南》 | 144 | 2017/11/06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fā)展和改革委員會令第9號 | 《工程咨詢行業(yè)管理辦法》 | 145 | 2017/11/10 | 財辦金〔2017〕92號 | 財政部辦公廳印發(fā)《關于規(guī)范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綜合信息平臺項目庫管理的通知》 | 146 | 2017/11/17 | 國資發(fā)財管〔2017〕192號 | 國務院國有資產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發(fā)布《關于加強中央企業(yè)PPP業(yè)務風險管控的通知》 | 147 | 2017/11/28 | 發(fā)改投資〔2017〕2059號 | 國家發(fā)展改革委關于鼓勵民間資本參與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項目的指導意見 | 148 | 2017/11/29 | 交辦財審〔2017〕173號 | 交通運輸部發(fā)布關于印發(fā)《收費公路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操作指南》的通知 | 149 | 2017/12/07 | 發(fā)改農經〔2017〕2119號 | 國家發(fā)展改革委 水利部關于印發(fā)《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建設重大水利工程操作指南(試行)》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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