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石油稅務局廣州分局: ?你局(88)財稅油穗政字第017號文收悉,。關于對外籍人員來華工作不足一個月而取得的全月工資,、薪金如何征稅的問題,,現根據個人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五條及有關規(guī)定,明確如下: 一,、在華合作開采石油資源的外國石油公司或承包作業(yè)的公司派遣來華工作的人員,,由其雇主公司在華機構支付或負擔的工資,薪金屬于來源于我國的所得,,應按個人所得稅法的規(guī)定征稅,。這類人員在入、離境的月份在華工作不足一個月,,但其雇主公司在華機構仍支付或負擔全月工資,、薪金的,應就其取得的全月工資,、薪金所得征稅,。 ?二、根據財政部(88)財稅字第005號文的規(guī)定,,對于從我國境外雇主取得工資,、薪金的臨時來華外籍人員,在一個歷年中在華居住連續(xù)或累計超過90日的,,僅就其在華實際居住期間應得的工資,、薪金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 財政部,、海洋石油稅務局關于外籍來華工作不足一個月而取得的全月工資、薪金如何征稅問題的批復(財稅油政字[1988]第1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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