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這是一個說簡單也不簡單,,說復雜也不復雜的案例,。 案件概況 簡而言之,就是原告與被告之間存在著生意上的合作關系,,常常因為商務糾紛發(fā)生金錢交易。2013年,,原告分多次,,共向被告轉賬350433.8元。原告一紙訴狀將被告告上法庭,,稱雙方之間為借款關系,,要求被告歸還借款。被告稱,,原告之所以向自己轉賬,,是因為雙方之間存在業(yè)務關系,所謂的轉賬,,實際上是按照訂單金額在15%的范圍內向公司支付“返納款”,。 那么雙方之間是否存在借款關系呢? 法院觀點 根據(jù)雙方的訴辯意見,,本案的爭議焦點為雙方是否存在民間借貸關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第五條第一款規(guī)定:“在合同糾紛案件中,,主張合同關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當事人對合同訂立和生效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主張合同關系變更,、解除、終止,、撤銷的一方當事人對引起合同關系變動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因此,,原告基于借貸關系主張返還借款,,其應當對借款合意和款項交付等要件事實承擔舉證責任。原告為此僅提供了匯款憑證以證實款項的交付,,但未提供雙方形成借貸合意的相關證據(jù),,也未能詳細說明借款合意的形成經(jīng)過;而且,,其對被告借款的原因所作陳述前后不一,,該陳述也與民事起訴狀不符,其向被告交付款項的數(shù)額也不是整數(shù),,在前債未清的情況下還不斷發(fā)生新債,,且未立下任何書面借據(jù),上述情況顯然有悖于民間借貸的一般習慣,。 我們來簡要提煉一下法院觀點: 1,、誰主張誰舉證。原告稱被告借了自己的錢,,必須有證據(jù)予以證明,,否則不予認定; 2,、對于借貸關系,,原告不能拿出充分的證據(jù)。 小編有話說 涉及到借款問題,,法律適用其實非常簡單,,欠債還錢天經(jīng)地義。 實踐中最難的從來不是法律適用,,反而是事實的查明,。 簡而言之,你說別人欠你錢,,那你要怎么證明呢,? 你說別人借了自己10萬元,有什么證據(jù)呢,?你要怎么證明這10萬元,,是借給人家,而不是基于其他正當法律關系所支付的呢?(例如此案中,,被告稱轉賬是基于雙方的業(yè)務合作關系,,而非欠款,并有相關事實予以證明) 所以,,以后借款,,不管是現(xiàn)金交付還是銀行轉賬,甚至是微信支付寶轉賬,,最好都要留下證據(jù)予以證明,。 借條、欠條,、錄音,、見證人、聊天記錄等等等等,。 所有一切能夠證明雙方之間存在借貸關系的證據(jù),。 否則,去了法院,,吃虧的可是自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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