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保證方式有兩種:(1)一般保證:在保證合同中約定,,當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2)連帶保證:債務人在主合同規(guī)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債權人可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向保證人要求履行擔保責任,。
佳人說法: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對保證方式?jīng)]有約定或約定不明,按連帶責任保證承擔擔保責任,。
2,、擔保人不承擔擔保責任的九種情形:(1)主債務訴訟時效經(jīng)過; (2)保證期間經(jīng)過,;
一般保證和連帶保證合同中,,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6個月,。 在保證期間內債權人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 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內僅僅向債務人主張權利,,而未提起訴訟或仲裁,,保證人即可免責。 債權人在保證期限內不向債務人主張權利,,并提起訴訟,,而直接向保證人主張權利,保證人享有先訴抗辯權,,保證期限也不因此而中斷,,超過6個月,保證人免除責任,。
(3)保證期間,,債權人許可債務人轉讓債務,但未經(jīng)過保證人書面同意的,; (4)債權人與債務人協(xié)議變更主合同,,但未經(jīng)過保證人書面同意的; (5)主合同當事人雙方串通,,騙取保證人提供保證的,; (6)主合同債權人采取欺詐、脅迫等手段,,使保證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提供保證的,; (7)主合同無效而導致?lián):贤瑹o效,擔保人無過錯的,擔保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8)同一債權既有保證又有物的擔保,,債權人放棄物的擔保的,保證人在債權人放棄權利的范圍內免除保證責任,; (9)主合同當事人雙方協(xié)議以新貸償還舊貸,,除保證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外,保證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3,、保證期間經(jīng)過,在“催款通知書”上簽字,,保證人的責任問題:根據(jù)《最高院關于法院應當如何認定保證人在保證期間屆滿后又在催款通知書上簽字問題的批復》:保證期間屆滿債權人未依法向保證人主張保證責任的,,保證責任消滅。保證責任消滅后,,債權人書面通知保證人要求承擔保證責任或者清償債務,,保證人在催款通知書上簽字的,人民法院不得認定保證人繼續(xù)承擔保證責任,。 但是,,該催款通知書內容符合合同法和擔保法有關擔保合同成立的規(guī)定,并經(jīng)保證人簽字認可,,能夠認定成立新的保證合同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保證人按照新保證合同承擔責任。
佳人說法:因此注意,,如果催款通知書上含有類似“保證人承諾繼續(xù)承擔保證人”,、“保證人承諾對債務繼續(xù)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保證人承諾與債務人共同還本付息”等意思表達時,,保證人應慎重簽字,。簽字,意味著保證人與債權人達成新的保證承諾,。
4,、保證期間經(jīng)過,在“還款承諾書”上簽字,,保證人的責任問題:從司法實踐來看,,“還款承諾書” 在法律性質上不同于“催款通知書”,“ 還款承諾書”直接確認了承諾人的還款義務,,與債權人形成了新的債務履行協(xié)議,。 因此,即使已經(jīng)超過保證期間,,但因為“還款承諾書”使保證人與債權人之間達成了新的還款合意,,故保證人不能因此免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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