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公司因核算需要變更會計核算辦法,,需要向稅務機關報備嗎,? 答: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49號)第二十條規(guī)定:“從事生產(chǎn),、經(jīng)營的納稅人的財務,、會計制度或者財務、會計處理辦法和會計核算軟件,,應當報送稅務機關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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