孫聞博先生 (中國人民大學國學院;出土文獻與中國古代文明研究協(xié)同創(chuàng)新中心)
自二十世紀初西北漢簡發(fā)現至今,,簡牘帛書的重要收獲不斷涌現,。特別是近二十年,無論在史料積累,,還是學術貢獻上,,簡帛學研究均邁入新境。伴隨研究的開展,,相關實踐與理論的反思,、追索,不宜忽視,。這里圍繞史料把握與理論探求,,談四個問題:習用概念與用語邊界;時空涵蓋與演進線索,;前后歷史階段比較的可能,;考古學與層次模式。
一 習用概念與用語邊界 簡帛學實踐首先直面的是概念,、用語,,作為問題展開與論證的基點,在使用時須加審慎,。下面的問題值得思考:以往研究中的一些習用概念是否合適,,認識是否可取,?簡帛用語的邊界變化是否需要注意,? 先說前者。在睡虎地,、里耶秦簡與張家山漢簡中,城旦舂、鬼薪白粲,、隸臣妾等罪徒身份習見,,以往多以“刑徒”稱之。然而,,這一用語實際較少見于秦及漢初的傳世與出土文獻,。此時期法律用語“刑”,特指施加肉刑,。而刑罰序列中,,司寇、隸臣妾等附加刑多稱“耐”,,實多與“完”同義(韓樹峰《漢魏法律與社會——以簡牘,、文書為中心的考察》,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11年),。故“刑徒”概念恐無法涵蓋司寇至城旦舂全部群體。當時法律文獻與行政文書更多使用“徒”,、“徒隸”,、“隸徒”等語詞。又如“官奴婢”一語,,在秦漢社會經濟史研究中常被使用,。作為與私奴婢的對稱,二者區(qū)別在隸屬關系,。然檢諸史料,,下面情形值得注意:相對較為多見的“人臣妾”、“人奴婢”等私奴婢稱謂,,秦及漢初文獻很少出現“官奴婢”稱謂,。而地方官府所役使的身份低于平民群體,主要是“徒隸”,。那么,,當我們指稱當時隸屬官府的相關群體時,使用何種用語較為適宜,?其與“人臣妾”,、“人奴婢”關系又是怎樣?就需進一步思考了。《漢書·百官公卿表》云“典屬國,,秦官,,掌蠻夷降者”。漢避邦諱,,“秦官”應稱“典屬邦”,。漢有屬國并置屬國都尉,而“典屬國”抑或“典屬邦”又為動賓短語,。故歸附蠻夷,,習慣上被稱為“屬邦”。然而,,秦及西漢前期,,政府對歸附蠻夷其實很少以“屬邦”稱之,而是多作“臣邦”,。兵器題銘,、封泥及傳世文獻所見秦、西漢前期典屬國一職,,實際卻多作“屬邦”及“屬國”,。后者如此使用,與當時對歸附蠻夷的稱呼習慣,,可相對照,。 再說后者。簡帛文獻中許多重要語詞,,邊界存在伸縮變動,。相較于強求整齊周徧,不妨考慮概念的大小廣狹,。秦漢賦役制度研究中,,“徭”的概念基礎而重要。立足當時人使用習慣,,我們注意到:“徭”這一語詞在具體使用時,,存在大概念與小概念,即廣狹之別,。如“行徭”所顯示,,不同群體受差使而外出服役,皆可稱“徭”,。這既包括城旦舂,、隸臣妾等徒隸服役,也包括官吏從事吏務,。而“徭”除寬泛用義外,,又有狹義,。狹義“徭”集中指國家正役。秦及漢初,,男子傅籍后一般每年服役30天,,主要以“月為更卒”行徭,也因需臨時興發(fā),。只有注意到“徭”存在大概念、廣義指涉,,討論時對史料做仔細推敲與區(qū)分,,才有利于對小概念、狹義指涉下“徭”的內涵,,有更好把握,。又如“更”。松柏漢簡《南郡卒更簿》,,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史律》,、《徭律》均出現“若干更”的表述。如果注意“更”同樣存在廣狹之別,,廣義“更”泛指輪番進行的供役方式,,并將《二年律令·史律》、《徭律》所見“若干更”從《南郡卒更簿》相關討論中剝離出去,,狹義“更”的分析可望有所深入,。秦漢年齡分層有大、小之別,。依漢代情形,,15歲以上為“大”,14以下為“小”,。然而,,漢代習慣是否適用于秦,秦代“小”在用語邊界上是否存在變化,,皆需考慮,。秦初以身高傅籍,后傅籍以17歲,,年歲較漢代偏低,。《秦律十八種·倉律》言“小隸臣”轉變?yōu)椤按箅`臣”,是通過“傅”來實現,。秦代又有“小爵”,,為未達到傅籍年齡者所擁有的爵位,小爵身份者可單獨立戶,。劉子《別錄》存在“長平之役,,國中男子年十五者盡行,,號為‘小子軍’”的表述。漢初《二年律令·徭律》還出現有“小未傅者”,。由上,,秦存在以“傅”劃分大、小的方式,。“小”,,或至少廣義一面,包括15歲以上的未傅籍群體,。
二 時空涵蓋與演進線索 “學習和研究某一時期的歷史,,首先要弄清楚時、地,、人”(周一良《魏晉南北朝史論集》,,北京大學出版社。1997年,,第543頁),。平實之語,實為要義,。使用簡帛文獻,,需注意材料的時空涵蓋。長江中游今湖南地區(qū)所見簡牘,,目前已形成戰(zhàn)國至魏晉較完整的時間序列,。這無疑為地方行政制度研究、區(qū)域史探索,,提供了極佳條件,。不過,開展縱向梳理同時,,各簡牘群的地域特征與可能的差異性仍需注意,。而在簡帛文獻關照下,傳統(tǒng)史料與前人論說的時空涵蓋亦需審視,。如《百官公卿表》所言職官,,何者可溯至更早,何者又不能推及太前,,當予留意,。《中國地方行政制度史:秦漢地方行政制度》的經典地位無可動搖,。然所敘是否可涵蓋秦與西漢前期,,不妨斟酌。 治史向重變遷,,留心演進線索的梳理,。然就所得,,或可反思:我們指出的演變線索,相對歷史實際,,波動幅度究竟怎樣,?習焉不察的前后相續(xù)下,又或存有怎樣的歷史暗流,?以往開展長時段考察時,,于制度演進多有由簡而繁的先入之見。這固然受到材料方面的制約,。然史料積累在時代先后上的寡多,,并非全部原因。隨著簡帛文獻的積累,,秦官僚組織的復雜特征已引起學者注意,。李學勤先生提到“秦的職官系統(tǒng)非常龐大復雜,,漢初制度雖由之脫胎,,但似已多有減省”(《張家山漢簡研究的幾個問題》,《鄭州大學學報》2002年第3期,,第6頁),。秦漢地方行政制度研究以往涉及列曹,主要討論兩漢時期,,認為地方機構大量設曹在西漢中期以后,,而且往往將列曹與諸官不做區(qū)分,混一而論?,F在利用里耶等秦簡,,相關研究不僅可以溯至秦代,而且有關列曹,、諸官的具體情形,,史吏、曹吏地位及其關系,,也有了重新檢討的機會,。秦漢地方行政制度演進中的變與不變及變動幅度,或可再做審視,。
三 前后歷史階段比較的可能 強調“史學便是史料學”的傅斯年先生以“史料學便是比較方法之應用”,。“但史料是不同的,,……有一切花樣的不同,。比較方法之使用,每每是‘因時制宜’的”(《史學方法導論》,,上海古籍出版社,,2012年,,第74-75頁)。比較呈現差異,,產生問題,,促使研究。不過,,史料具有復雜性,,問題的解決也存在程度之別。由于秦漢史料的留存特征,,欲實現對一些問題更系統(tǒng),、整體性把握,前后歷史階段比較的引入,,需要考慮,。 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中多次出現“同產”。整理小組引《后漢書·明帝紀》注“同產,,同母兄弟也”,。張家山漢簡研讀班進一步認為“西漢時期之‘同產’亦指同父所生兄弟?!饰鳚h早期之‘同產’不可排除其包括同父異母的可能性”(《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校讀記》,,《張家山漢簡竹簡[二四七號墓]》(釋文修訂本),文物出版社,,2006年,,第205頁)?!耙嘀浮?,“不可排除其包括……的可能性”,實為認同前說下的內涵擴展,。而我們認為:“同產”指同父所生的同姓兄弟姊妹,。至于同母異父,可稱兄弟,,又是同母,,卻不屬同產范疇。睡虎地秦簡《法律答問》“同母異父相與奸,,可(何)論,?棄市”(一七二)作為一則旁證,相關史料價值有望進一步呈現:同母異父和奸于秦律中出現在司法解釋的《法律答問》中,,正說明相對同產,,當時人對此種情況存在疑問。而將前后歷史階段的比較引入,,有關認識會更清晰:唐代同母異父姊妹入于緦麻,,相奸,,處以徒二年,強者流二千里,。顯輕于與姊妹奸的絞,。這不是同產中部分類別的量刑變輕,而正是沿襲秦漢時期同產與異父同母在概念上明確區(qū)別的結果,。 《二年律令·雜律》記“民為奴妻而有子,,子畀奴主;主婢奸,,若為他家奴妻,,有子,子畀婢主,,皆為奴婢”(一八八),,“奴與庶人奸,有子,,子為庶人”(一八九),,涉及后代的歸屬與身份。奴與民為夫妻,,生子隨父,,即歸奴的主人所有,,身份從賤為奴婢,。而奴與庶人奸,子為庶人,,身份上又是隨母方從良,,二者區(qū)別明顯。這說明過去對良賤相奸的后代一定為賤,,或身份一并隨父或隨母的認識過于簡單,。雖然雜律對此一并敘述,但我們注意到:仁井田陞復原唐令,,良賤相奸與良賤為婚條目均引自《宋刑統(tǒng)》,。而《宋刑統(tǒng)》中兩者已明確區(qū)分,相應內容分別歸入《雜律》與《戶婚律》,。在此基礎上,,下列判斷或更穩(wěn)妥:秦漢良賤相奸的后代身份認定,應與良賤婚姻相區(qū)分,。前者后代身份隨母,,或良或賤;后者則身份為賤,,歸奴或婢的主人,。 學者已注意到《二年律令·史律》“五更”,、“六更”、“八更”,、“十二更”,、“踐更”及《徭律》“其非從軍戰(zhàn)痍也,作縣官四更”(四〇九),,與漢代正役相關的“月為更卒”,、“踐更”有別。但如何進一步把握呢,?考慮史,、卜、祝及“非從軍戰(zhàn)痍”者身份具有特殊性,,并聯(lián)系唐代把各種有名目的職役和徭役稱為“色役”,,其中包括“由特殊身份的人或賤民充任的色役”等,“擔任某種色役者可以免除課役或免除正役,、兵役及雜徭”,,相關思考有望深化。 以往將秦漢“刑徒”作為綜合群體的考察較多,。對“刑徒”內部的關注,,也多從法制史角度著眼,集中于刑罰等級本身,。隸臣妾與城旦舂,、鬼薪白粲之間究竟存在怎樣的差異,并不十分清楚,。如何在分析相關群體時,,實現更系統(tǒng)的把握,是目前存在的主要問題,。唐代社會身份低于平民群體中,,隸屬官府一系由高到低有“雜戶”、“官戶”(即“番戶”)與“官奴婢”,。如果我們在分析司寇,、徒隸時,注意觀照后世唐代群體的相關特征,,則有望從后世面對等級身份群體所制規(guī)定中,,獲得啟發(fā)。如唐代雜戶,、官戶差別是前者籍貫州縣,,后者隸屬本司。這對把握司寇與徒隸的差別,是否能提供一些線索,?唐代官戶又稱番戶,,番上服役;而官奴婢一般長役無番,。這對比較徒隸中隸臣妾與城旦春的服役方式,,是否也能有所幫助? 此外,,簡帛古書,、文書研究應注意對敦煌吐魯番文獻分類體系、研究范式的參考與學習,;前后比較的同時,,關注長時段下的歷史變遷。
四 考古學與層次模式 簡帛學發(fā)展至今,,學界一直注意歷史學及文獻學,、古文字學與簡帛學研究的結合??脊艑W與簡帛學的關系,,反而重視不足。簡帛文獻的本質屬性是考古遺物,。無論它們出自遺址抑或墓葬,,都是相關考古學文化的重要構成。研究時應對同出古書,、文書等文本資料群有整體把握,,對簡帛文獻與其它考古器物有通盤考慮。只有從考古學角度對簡帛資料群做好扎實工作,,研究時充分發(fā)掘和利用好相關考古學信息,,才能使其在研究中發(fā)揮更大學術價值,,實現簡帛學的科學發(fā)展,。 李開元先生早年倡導多元化的新史學觀念。從史學家的思維認識層次將史學劃分為低層史學,、中層史學,、高層史學、哲學史學,。不同層次史學有其不同的價值標準,。很多易生混淆、模棱兩可的問題,,由此有望澄清(《史學理論的層次模式和史學多元化》,,《歷史研究》1986年第1期)。在歷史學、歷史文獻學,、哲學,、思想史、古文字學,、古典文獻學,、科技史、天文學,、醫(yī)藥學等專業(yè)學者進入簡帛學研究領域,,呈現不同治學風格背后,凸顯的其實仍然是問題取向與價值標準問題,。簡帛學研究層次模式的提出,,應當積極考慮。 來源:《中國史研究動態(tài)》2016年第2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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