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事法律職業(yè)小伙伴經常被問及這樣的問題:有位勞動者在工作期間突發(fā)腦出血,能不能認定為工傷?估計很多律師的第一反應會是問這個人是不是在48小時內死亡了,進而以此作出如果48小時之內死亡了應當可以認定為工傷,如果48小時之內沒有死亡就不能認定為工傷,。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十五條的規(guī)定,,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fā)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同工傷,,突發(fā)腦出血當場死亡或者48小時之內死亡的話,,視為工傷沒有很大問題。那么問題來了,,萬一勞動者沒有死亡呢或者超過48小時才死亡呢,,就一定不能認定為工傷嗎? 勞動部辦公廳《關于在工作時間發(fā)病是否可比照工傷處理的復函》(1996年7月11日勞辦發(fā)[1996]133號)中認為,,如果有加班加點的工作的具體情節(jié)等因素對于勞動者發(fā)病有一定程度影響的情形下,,按照1965年全國總工會勞動保險部(65)險字第760號文件規(guī)定:“職工在正常的工作中,確因患病而造成死亡的,,原則上應按非因工死亡處理,。但是對于個別特殊情況,例如由于加班加點突擊任務(包括開會)而突然發(fā)生急病死亡,,……可以當做個別特殊問題,,予以照顧,比照因工死亡待遇處理”這個文件的精神處理,。這也就是在一些案例中,,法院委托司法鑒定所對勞動者突發(fā)腦出血是否是工作原因導致的進行了法醫(yī)鑒定的法律依據。這給我們律師的啟示就是,,回答這種問題的時候首先了解事實,,如果勞動者在48小時之內沒有死亡,應當建議勞動者或者勞動者的家屬委托司法鑒定機構對于工作原因和勞動者突發(fā)疾病是否有因果關系進行鑒定,,而不是輕易的給予否定性的答案,。 還有一個問題就是,,勞動者突發(fā)腦出血,但是勞動者的家屬一直不放棄治療,,醫(yī)院作出診斷證明勞動者在48小時之內便已經處于腦死亡的狀態(tài),。這種情形下,能不能按照《工傷保險條例》十五條的規(guī)定認定為工傷呢,?曾經在我們山東省的法院還真有過這種判決的,。法院認為首先從《工傷保險條例》第一條“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yè)病的職工獲得醫(y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促進工傷預防和職業(yè)康復,,分散用人單位的工傷風險,,制定本條例”的規(guī)定來看,保障職工權益,、分散工傷風險是《工傷保險條例》的立法目的,。其次目前我國法律未對死亡判定標準作出明確規(guī)定的情況下,同時勞動者在48小時之內便已經處于腦死亡狀態(tài),,無生存希望,,負責工傷保險工作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僅依據臨床死亡時間作出不予認定工傷的結論是認定事實不清,依法應予撤銷的,。從這個案例看,,生活永遠比法律和人心細膩。 其實即便腦出血認定不了工傷的話,,還是可以通過醫(yī)療期或者非因工死亡或者讓單位及社保部門報銷醫(yī)療費來維護權益的,。如果是48小時之外死亡又沒有認定為工傷的話,就可以考慮非因公死亡待遇,,如果是單位沒有給繳納社保的話,,可以考慮讓單位賠償因未繳納社保而無法報銷的醫(yī)療費。 其實這就是高中數(shù)學題中分不同情形進行分析的問題,,做一個給別人帶來希望的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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