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暗保理是指保理商在向受讓賣家的應收賬款之后,,將應收賬款債權轉讓事宜不通知買家。保理商在接受應收賬款債權轉讓之后,,以書面形式通知買家的則為明保理,。實際操作中暗保理可以轉化為明保理。保理商為了規(guī)避應收賬款到期買方拒不付款的情形發(fā)生,,一般都會事先讓賣方制作好《應收賬款轉讓通知書》并加蓋賣方公章,,一旦發(fā)現(xiàn)買方回款異常或者逾期支付等情形,,可將通知書寄送給買方,。原則上通知方應該為賣方。 暗保理這么麻煩,,為什么不采用明保理呢,?在實際的企業(yè)正常貿易中,由于買方處于核心地位,,一方面出于買方的信用背書及還款能力,,賣方沒有話語權或者不敢把應收款融資告訴賣方,怕影響后續(xù)合作,;另一方面,,保理商為了防止將關系復雜化,而選擇只有在風險預警下或者債務到期下才選擇通知買方,,提示付款。 因此,,暗保理在實際操作中還是有一定的存活空間,。但是,暗保理也會面臨這很大的風險問題,。 首先,,不管是明保理還是暗保理,,在實際操作過程中都要核實貿易的真實性,但是暗保理的核實要比明保理的操作“簡化”很多,。這其中很大的原因就是在調查中保理公司只能針對賣方展開調查,,而且更多的是從發(fā)票、往來,、合同中獲得有用信息,,因此貿易真實性核實比較困難。對于虛假交易甚至是騙貸的風險防范要求就比較高,。 其次,,暗保理的應收賬款回款,最終不是直接回到保理商的賬戶上,,因為買方的“不知情”,,最后在正常回款下還是會直接打給賣方,,因此對于賣方的資金安全監(jiān)管沒辦法保障,,對于回款后的還款情況更是沒辦法保障。因此面臨的信用風險,、操作風險還是比較大的,。 再次,對于到期不能償還以及糾紛后的法律風險是非常重要的問題,。一是因為我國對于保理的專門法律法規(guī)不健全,,沒有明確的法律條款可以借鑒,二十暗保理的應收賬款這以債權轉讓與一般意義的債權轉讓還是存在不同,。我國《合同法》規(guī)定“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通知債務人的債權轉讓不發(fā)生效力?!蓖瑫r規(guī)定“債務人在收到債權轉讓通知后,,債權人與讓與人的抗辯,可以向受讓人主張”,。從中不難看出,,暗保理中,不通知賣方情況下,,保理公司與賣方的債權關系存在,,但是保理公司與買方之間不存在債務效力關系。第三,,債權時關于,,債權的從權利,如抗辯權等一同轉讓,,而在暗保理中沒有轉讓所謂的從權利,,這里的從權利主要有合同撤銷的抗辯權,,債權履行完畢的抗辯權,債權無效的抗辯權等,。 因此,,針對暗保理實際操作中出現(xiàn)的風險問題,我們在操作中應該提前布局,,做好預防,。防止在風險發(fā)生后造成不必要的損失跟長時間的糾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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