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 網絡 如有侵權 聯系刪除 在《建筑抗震設計規(guī)范》(GB50011—2010)中對“抗震措施”與“抗震構造措施”有不同的定義,。 抗震措施(規(guī)范2.1.10條):除地震作用計算和抗力計算以外的抗震設計內容,,包括抗震構造措施。 抗震構造措施(規(guī)范2.1.11條):根據抗震概念設計原則,,一般不需計算而對結構和非結構各部分必須采取的各種細部要求,。 1. 規(guī)范中相關的規(guī)定(不包括丁類建筑) 1.1. 抗震措施(規(guī)范3.1.3條) 甲類建筑,抗震措施,,當抗震設防烈度為6~8度時,,應符合本地區(qū)抗震設防烈度提高一度的要求,當為9度時,,應符合比9度抗震設防更高的要求,。 乙類建筑,抗震措施,一般情況下,,當抗震設防烈度為6~8度時,,應符合本地區(qū)抗震設防烈度提高一度的要求,當為9度時,,應符合比9度抗震設防更高的要求,。 較小的乙類建筑,當其結構改用抗震性能較好的結構類型時,,應允許仍按本地區(qū)地震烈度的要求采取抗震措施,。 丙類建筑,抗震措施應符合本地區(qū)抗震設防烈度的要求,。 1.2. 抗震構造措施(規(guī)范3.3.2條及3.3.3條) 建筑場地為Ⅰ類時,,甲、乙類建筑應允許仍按本地區(qū)抗震設防烈度的要求采取抗震構造措施,;丙類建筑應允許按本地區(qū)抗震設防烈度降低一度的要求采取抗震構造措施,,6度不降低。 建筑場地為Ⅲ,、Ⅳ類時,,對設計基本地震加速度為0.15g 和0.30g 的地區(qū),宜分別按抗震設防烈度8度(0.20g)和9度(0.40g)時各類建筑的要求采取抗震構造措施,。 2.1. 對定義的理解 “抗震措施”與“抗震構造措施”是有聯系又有區(qū)別的概念,。從規(guī)范中對“抗震措施”與“抗震構造措施”的定義來看,“抗震措施”定義中的“包括抗震構造措施”,,表面上似乎可以直接理解為,,它們均應對應相同的抗震設防烈度的要求,但實際情況并非如此,。 “抗震措施”中的“抗震構造措施”所對應的設防烈度與“抗震措施”中的其他部分所對應的設防烈度可以不同,。 丙類建筑Ⅱ類場地,是規(guī)范規(guī)定的基本狀態(tài),。此時,,“抗震措施”與“抗震構造措施”均對應本地區(qū)抗震設防烈度的要求。 需要說明的是,,規(guī)范的條文中,對于丙類建筑Ⅱ類場地,,并沒有明確指出“抗震構造措施”應符合本地區(qū)抗震設防烈度的要求,。但從條文的前后關聯及條文說明的一些解釋來看,作出上面的理解是合理的,,否則會導致更多的謬誤,。 2.2. 丙類建筑的抗震構造措施 其概念是,抗震構造措施,,可以用丙類建筑抗震措施所對應的抗震設防烈度為基準:Ⅱ類場地不變,;Ⅰ類場地降一度(6度不降),;Ⅲ、Ⅳ類場地中的7.5度和8.5度升至8度和9度,,其余不變,。 2.3. 甲、乙類建筑的抗震構造措施 2.3.1. 抗震措施的設防烈度基準 規(guī)范規(guī)定的甲,、乙類建筑(較小的乙類建筑除外),,其抗震措施按提高一度采取措施,9度時,,應符合比9度抗震設防更高的要求(在2.2中用9+表示),。 2.3.2. 不同場地類別的抗震構造措施所對應的設防烈度 Ⅱ類場地時的抗震構造措施,與抗震措施所對應的抗震設防烈度相同,。 Ⅰ類場地時的抗震構造措施,,以Ⅱ類場地時的抗震構造措施為基準降低一度。 Ⅲ,、Ⅳ類場地時的抗震構造措施,,以Ⅱ類場地時的抗震構造措施為基準,在7.5度和8.5度時,,理應加強,。但規(guī)范的規(guī)定是,“宜分別按抗震設防烈度8度(0.20g)和9度(0.40g)時各類建筑的要求采取抗震構造措施”,。因為Ⅱ類場地時的抗震構造措施已經滿足了此要求,,似乎可以不再加強。但從概念設計上看,,Ⅲ,、Ⅳ類場地與Ⅱ類場地取用的標準比較,在7.5度和8.5度處似乎也應略高一點,。 2.3.3. 8+和9+等的處理 8+及9+表示其“抗震措施”或“抗震構造措施”應符合比8度及9度抗震設防更高的要求,。但規(guī)范并沒有給出更高要求的規(guī)定,處理起來會有很多爭議,。從實際情況出發(fā),,遇到乙類建筑的機會較少,當為7.5度Ⅲ類場地時,,如采用8+不好處理時,,可用9度來代替。至于9+,,代表的是8.5度以上Ⅲ,、Ⅳ類場地上的甲、乙類建筑,更難遇到,。 【投稿及合作咨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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