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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 近日,,重慶市渝中區(qū)人民法院對一起儲蓄存款合同糾紛作出一審判決,認定某銀行未盡到安全注意義務,,應承擔50%責任,,判決銀行賠償吳先生45000.68元。 2012年5月27日,,吳先生向銀行某支行申請辦理借記卡,,并存入開戶款項29萬元,銀行為其辦理了一張卡號尾數為5XXX的鉆石借記卡,。隨后,,吳先生使用該卡辦理了存取款及消費業(yè)務。2012年9月1日,,吳先生向銀行某支行書面申請掛失,,該行為其辦理了書面掛失并補發(fā)了卡號尾數為8XXX的借記卡一張。2015年6月1日21點27分及22點39分,,卡號尾數為8XXX的借記卡在上海市某自動柜員機上進行了兩次余額查詢,,6月2日2點4分,吳先生所持有的該張卡號尾數為8XXX的借記卡在澳門大豐銀行某POS終端上產生了一筆金額為90001.35元的消費,。同日12點10分,,吳先生向公安機關報案。 另查明,,吳先生于2012年期間曾前往澳門,,并有過消費。 吳先生認為銀行未履行安全保障義務,,致使其銀行卡被盜刷,,故起訴至法院,要求銀行賠償損失90001.35元,,并按照銀行同期利率支付損失,。 法院審理認為,吳先生所持有的借記卡在澳門進行了消費,,而吳先生所持有的護照顯示在消費當時吳先生并不在澳門,,而且該銀行卡在2015年6月1日21點及22點在上海市進行了兩次余額查詢后,于2015年6月2日凌晨2點即在澳門進行了消費,,綜合吳先生沒有出入澳門的記錄,、交易行為地與持卡人所處的距離,、交易時間等,可認為吳先生在交易當時未在澳門進行交易,,該銀行卡存在被盜刷的事實,。 銀行卡被盜刷,其本質上是持卡人未授權他人使用銀行卡或銀行卡信息,,而他人使用偽卡或冒用持卡人銀行卡信息使發(fā)卡行作出支付的行為,。本案中,在被盜刷期間該銀行卡一直處在吳先生的控制中,,因此銀行在未能識別采取刷卡行為的卡片是真實借記卡還是偽卡的情況下進行了支付行為,,對持卡人吳先生不產生效力,而銀行也沒有提供交易當時的視頻資料,、交易詳情等證據材料,,存在過錯,故對吳先生的損失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同時,,吳先生在辦理了借記卡后于2012年9月1日辦理了銀行卡掛失業(yè)務,而2012年期間,,吳先生多次前往澳門,,故其銀行卡信息在其前一張借記卡丟失時即可能已被泄露,由此可以說明吳先生在使用借記卡的過程中未能完全盡到安全注意義務,,存在一定的過錯,。根據雙方的過錯程度,法院認為原,、被告雙方在該案損失中應各自承擔一半的責任,。據此,法院遂作出上述判決,。 (屈冬梅 潘 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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