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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訂勞務分包合同應該注意哪些問題

 荷香月暖 2017-03-16

簽訂勞務分包合同應該注意哪些問題

簽訂勞務分包合同應該注意哪些問題 
第一,要保證勞務分包合同的相對方要有勞務作業(yè)資質,,這是勞務分包合同合法有效的前提。與沒有勞務作業(yè)資質的實際施工人簽訂的勞務分包合同無效,。
第二,,要注意區(qū)分勞務分包和違法分包或工程轉包。勞務分包是合法的,,而非法分包和工程轉包是違法的,。
第三,簽訂勞務分包合同時一定要在合同里明確雙方的權利與義務,,尤其是安全生產的權利與義務,。可以在勞務分包合同里約定由勞務分包人自己負責其施工隊的生產安全,,也即把勞務管理的內容加到勞務分包合同中來,。
第四,如果要勞務承包人自己包料和機械設備,,一定要以總承包人的名義與勞務分包人另外簽訂材料委托采購合同和機械設備租賃合同,,否則就會發(fā)生名為勞務分包合同,實為工程違法分包合同或者工程轉包合同,,而后兩者實違法的,,是無效合同。 
    當然在掌握上述原則的前提下,,具體的合同內容可以參考《建設工程施工勞務分包合同(示范文本)》(GF一2003一0214),。 

承包人與包工頭簽訂的勞務分包合同合法嗎 
現(xiàn)在的施工隊伍很多都是沒有勞務作業(yè)資質和營業(yè)執(zhí)照的,請問承包人與這些包工頭簽訂的勞務分包合同合法嗎,?如果合法,,簽訂合同應該是用包工頭個人名義還是“XXX施工隊”的名義來簽訂合同? 
答:首先和沒有勞務作業(yè)資質的施工單位簽訂的勞務分包合同是無效的,,是不合法的,。雖然現(xiàn)行《建筑法》對勞務分包問題沒有進行明確界定,也沒有明確規(guī)定勞務分包企業(yè)需要一定的資質,,但是我認為《建筑法》實際上對勞務分包的資質作出了要求,。理由是:首先,勞務分包企業(yè)也屬于建筑施工企業(yè),?!督ㄖI(yè)企業(yè)資質管理規(guī)定》第5條規(guī)定:“建筑業(yè)企業(yè)資質分為施工總承包、專業(yè)承包和勞務分包三個序列,?!彪m然,《建筑業(yè)企業(yè)資質管理規(guī)定》屬于部門規(guī)章,不屬于法律,、法規(guī),,但是《建筑業(yè)企業(yè)資質管理規(guī)定》是建設部頒布的,屬于國家政策,。我國《民法通則》第6條規(guī)定:“民事活動必須遵守法律,,法律沒有規(guī)定的,應當遵守國家政策,?!币虼耍瑒趧辗职髽I(yè)屬于建筑施工企業(yè)是有法律依據(jù)的,。其次,,勞務分包合同的性質屬于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勞務作業(yè)分包是將簡單勞動復雜勞動剝離出來單獨進行承包施工的勞動,,因此,,總承包人與勞務作業(yè)承包人及分包人與勞務作業(yè)承包人之間既不是勞務關系也不是勞動合同關系,而是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關系,,勞務作業(yè)的性質本質上也屬于建設工程施工,。我國《建筑法》第26條和第29條規(guī)定,建筑施工企業(yè)承包工程時應具備相應的資質,,既然勞務分包企業(yè)屬于建筑施工企業(yè),,勞務作業(yè)的性質本質也屬于建設工程施工,那么,,勞務分包企業(yè)承包勞務作業(yè)當然也應該具備相應的資質,,所以《建筑法》實際上對勞務承包的資質作出了要求。 
我國《建筑法》第26條規(guī)定:“承包建筑工程的單位應當持有依法取得的資質證書,,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業(yè)務范圍內承攬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業(yè)超越本企業(yè)資質等級許可的業(yè)務范圍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業(yè)的名義承攬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業(yè)以任何形式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使用本企業(yè)的資質證書,、營業(yè)執(zhí)照,以本企業(yè)的名義承攬,?!钡?9條第1款和第3款規(guī)定:“建筑工程總承包單位可以將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發(fā)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單位;但是,,除總承包合同中約定的分包外,,必須經建設單位認可。施工總承包的,,建筑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總承包單位自行完成,。禁止總承包單位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蓖瑫r《司法解釋》第1條明確規(guī)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根據(jù)《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的規(guī)定,認定無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業(yè)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的,;(二)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yè)名義的,;(三)建設工程必須進行招標而未招標或者中標無效的?!币虼?,和沒有勞務作業(yè)資質的施工單位簽訂的勞務分包合同是無效的,是不合法的,。所以,,在前提不成立即合同無效的情況下,討論是以包工頭的名義簽訂還是以“XXX施工隊”的名義來簽訂勞務分包合同就沒有意義,。當然如果該施工隊伍有相應的勞務作業(yè)資質,,那么簽訂勞務分包合同依法應該以“XXX施工隊”的名義來簽訂,而不能用包工頭個人的名義來簽訂勞務分包合同,。因為合同的主體之一應該是有資質的整個施工隊,,而不是包工頭個人。 


建設工程分包合同與勞務分包合同-----建筑工程分包,、轉包和勞務分包風險淺析-----工程分包注意的問題 建設工程合同包括總包合同和分包合同,。
分包合同在合同法第272條有直接規(guī)定:“發(fā)包人可以與總承包人訂立建設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別與勘察人,、設計人,、施工人訂立勘察、設計,、施工承包合同,。發(fā)包人不得將應當由一個承包人完成的建設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發(fā)包給幾個承包人。
   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經發(fā)包人同意,可以將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與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向發(fā)包人承擔連帶責任,。承包人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包給第三人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承包人自行完成,?!?/span>

建筑法第29條是對分包合同的又一直接規(guī)定:“建筑工程總承包單位可以將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發(fā)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單位;但是,,除總承包合同中約定的分包外,,必須經建設單位認可。施工總承包的,,建筑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總承包單位自行完成,。
   建筑工程總承包單位按照總承包合同的約定對建設單位負責;分包單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約定對總承包單位負責,??偝邪鼏挝缓头职鼏挝痪头职こ虒ㄔO單位承擔連帶責任。   禁止總承包單位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
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在1983年國務院行政法規(guī)《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條例》和《建筑安裝工程承包合同條例》中也有關于分包合同的規(guī)定,;其后各地頒布的關于建設(建筑)市場或工程承發(fā)包關系的地方法規(guī)或規(guī)章中也都依法規(guī)定了相關內容,。所以說,建設工程分包合同是有充分法律依據(jù)的,。
   建設工程分包合同中的常見糾紛及預防 :
1.因資質問題而產生的糾紛:根據(jù)《建筑法》和建設部《建筑企業(yè)資質管理規(guī)定》等關于建筑施工企業(yè)從業(yè)資格的規(guī)定,,從事建筑活動的建筑施工企業(yè)應具備相應的資質,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從事建筑活動,。禁止建筑施工企業(yè)超越本企業(yè)的資質等級許可的業(yè)務范圍承攬工程,。禁止施工企業(yè)向無質資或不具備相應質資的企業(yè)分包工程。
2.因履約范圍不清而產生的糾紛:在施工實踐中,,總包單位與分包商之間因履約范圍不清而發(fā)生糾紛的現(xiàn)象屢見不鮮,。造成履約范圍不清的主要原因是分包合同條款內容不規(guī)范、不具體,、不具備可操作性,,若承包人、分包商的合同水平和法律意識都比較低或差異大時,,則訂出的合同內容不全,,權利義務不均衡。所有這些都在以后施工過程中產生的糾紛埋下伏筆,。因此,,在訂立分包合同時,,應嚴格按照《分包合同示范文本》的條款進行訂立,。
3.因轉包而產生的糾紛:轉包是指承包單位承包建設工程,不履行合同約定的責任和義務,,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給他人或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給其他單位承包的行為,。建設工程轉包被法律所禁止,是違法行為,自然是無效合同,。
     建設工程勞務分包合同: 根據(jù)建設部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于2003年8月發(fā)布的《建設工程施工勞務分包合同標準》之規(guī)定,,勞務分包,又稱勞務作業(yè)分包,,指施工總承包企業(yè)或專業(yè)承包企業(yè)即勞務作業(yè)發(fā)包人將其承包工程的勞務作業(yè)發(fā)包給勞務承包企業(yè)即勞務作業(yè)承包人完成的活動,。工程的勞務作業(yè)分包,無需經過發(fā)包人或總承包人的同意,。

    工程分包合同與勞務分包合同的主要區(qū)別
1.工程分包人是取得總包工程中的一部分非主體工程,;工程勞務分包人是取得工程中的勞務,提供勞動力,。

2.工程分包單位以自己的勞動力,、設備、原材料,、管理等獨立完成分包工程,。勞務分包人提供的勞務即勞動力要和承包人的機具設備、原材料結合,。承包單位提供技術和管理,,共同完成建設工程。

3.承包單位進行分包工程,,需經過業(yè)主的同意,;承包單位進行勞務分包不需要業(yè)主同意。

4.工程分包要對分包工程進行施工中的管理,,工程承包對分包人的管理是協(xié)調上的管理,,基本上不干涉分包人的內部事務,承包人收取分包人的管理費,;工程勞務分包人提供的勞動,,是工程承包人工建設內容的一部分。屬于工程承包人的內部勞動,,工程承包人要對勞務分包人提供的勞動力進行直接管理,,但不能收取管理費。

5.工程分包人向工程承包人結算的是工程價款,;勞務分包人向工程承包人結算的是工費,,是按日的單價和工日的總數(shù)量進行結算的。
      建設工程勞務分包合同中的糾紛及預防 :
建設工程勞務分包企業(yè)的資質:在建設部《建筑業(yè)勞務分包企業(yè)資質標準》中對勞務作業(yè)分包的種類及各種類企業(yè)的資質標準作出了明確的規(guī)定,。
其中勞務作業(yè)分包包括13種,,即:(1)木工作業(yè)(2)砌筑作業(yè)(3)抹灰作業(yè)(4)石制作(5)油漆作業(yè)(6)鋼筋作業(yè)(7)混凝土作業(yè)(8)腳主架作業(yè)(9)模板作業(yè)(10)焊接作業(yè)(11)水暖電安裝作業(yè)(12)鈑金作業(yè)(13)架線作業(yè)。
建設工程勞務分包合同因資質問題而無效產生的風險 :如果建筑企業(yè)項目部沒嚴格審查或疏忽審查或明知勞務分包企業(yè)無相應的資質或超過其相應資質應當承擔的勞務作業(yè)的工程量而簽定勞務作業(yè)合同,,都將被判定為無效的勞務分包合同,。如果勞務分包企業(yè)完成的勞務工程量質量合格,,即按照正常情況履行合同。當由于勞務分包企業(yè)的資質原因,,造成完成的工程量不合格的,,項目部所在的企業(yè)將獨立的向工程發(fā)包人承擔責任。
如果在企業(yè)項目部和勞務分包企業(yè)簽定勞務分包合同時,,由于雙方在簽定勞務分包合同時,,對資質問題或超資質范圍問題都是明知的,那么根據(jù)《合同法》58條規(guī)定“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的規(guī)定,,項目部所在企業(yè)和勞務分包企業(yè)要承擔損失。承擔損失的多少法院要根據(jù)雙方的過錯程度,、主客觀原因判定:
1.總承包企業(yè)或專業(yè)施工企業(yè)與不具備相應資質的企業(yè)簽定的勞務分包合同,。這樣的合同,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若干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1條和《合同法》等規(guī)定被認定為無效合同,。合同無效后的處理:如果勞務分包企業(yè)提供勞務的工程合格,,勞務分包企業(yè)依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的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2條的規(guī)定,請求勞務費的應當?shù)玫椒芍С?。如果僅僅因勞務分包企業(yè)提供的勞務質量不合格引起的工程不合格,,勞務分包企業(yè)請求勞務分包合同約定的勞務價款的,將得不到法律支持,,并且,,還應承擔相應的損失。
2.總承包企業(yè)或專業(yè)承包企業(yè)與勞務分包企業(yè)以勞務分包合同的名義簽訂的實質上的工程分包合同,。這種合同將依據(jù)合同的實際內容及建設施工中的客觀事實,,及雙方結算的具體情況,來認定雙方合同關系的本質,。其中有的可能會被認定為工程分包合同,,那么就要按照工程分包合同的權利義務,來重新確認雙方的權利義務,。
3.工程分包企業(yè)以勞務分包合同的名義與勞務分包企業(yè)簽訂的實質上的工程再分包合同,。這種合同將被認定為無效。 工程分包企業(yè)因此種行為取得的利潤將被法院依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的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4條的規(guī)定收繳,,或者由建筑行政管理機關作出同樣的收繳處罰,。


     建筑工程分包、轉包和勞務分包風險淺析
隨著經濟社會的發(fā)展,,各地的基礎設施建設,、房地產建設等建筑工程在不斷的開工實施。各建筑工程的總承包商在工程施工中也越來越多的涉及到勞務分包,、專業(yè)工程分包等,。但在勞務分包、專業(yè)工程分包等實際操作過程中,,稍有不慎就會將勞務分包,、專業(yè)工程分包變?yōu)閷嵸|上的轉包或違法分包,將面臨巨大的風險,。下面就建筑工程分包,、轉包風險進行簡單分析,以拋磚引玉,,希望得到大家的共同關注,。
一、勞務分包,、專業(yè)工程分包,、轉包及違法分包的界定
(一)勞務分包、專業(yè)工程分包,、轉包及違法分包界定的法律依據(jù)
從我國立法層次或司法來看,,法律、法規(guī),、部門規(guī)章以及司法解釋都對勞務分包,、專業(yè)工程分包、轉包及違法分包的界定都有所涉及,。主要有《合同法》《建筑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筑業(yè)企業(yè)資質管理規(guī)定》以及《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司法解釋》(以下簡稱《司法解釋》)等,。
(二)相關概念的定義及其認定
1、勞務分包
勞務分包是指施工總承包企業(yè)或者專業(yè)承包單位將其承包工程中的勞務作業(yè)發(fā)包給具有勞務作業(yè)資質的企業(yè)完成的行為,?!鞍ぐ稀迸c否是認定勞務分包的關鍵。當然勞務分包中也不是說不能包料,,在實際的勞務分包中,,應當允許有“包工包輔料”存在。而將某項工程打包進行“勞務分包”,,可以認定為借勞務分包之名,,行違法分包之實。另外,,當確需勞務分包人自己包料和機械設備時,,以總承包人的名義與勞務分包人另行簽訂材料委托采購合同和機械設備租賃合同更為妥當,否則就會出現(xiàn)名為勞務分包合同,,實為違法分包合同或者工程轉包合同的情形,,而后者實為違法的,是無效合同,。
在勞務分包企業(yè)資質標準中規(guī)定了以下13種企業(yè)資質:木工作業(yè)資質,、砌筑作業(yè)資質,、抹灰作業(yè)資質、石制作業(yè)資質,、油漆作業(yè)資質,、鋼筋作業(yè)資質、混凝土作業(yè)資質,、腳手架作業(yè)資質,、模板作業(yè)資質、焊接作業(yè)資質,、水暖電安裝作業(yè)資質,、鈑金作業(yè)資質、架線作業(yè)資質,。
2,、專業(yè)工程分包
專業(yè)工程分包是指建筑工程總承包單位根據(jù)總承包合同的約定或者經建設單位的允許,將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發(fā)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的分包單位的行為,。
具有下列行為之一可以認定為專業(yè)工程違法分包:
①分包工程發(fā)包人將專業(yè)工程或者勞務作業(yè)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工程承包單位的,;
②施工總承包合同中未有約定,又未經建設單位認可,,分包工程發(fā)包人將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專業(yè)工程分包給他人的,;
③專業(yè)工程分包人再次實施分包的;
④分包工程承包人沒有將其承包的工程進行分包,,在施工現(xiàn)場所設項目管理機構的項目負責人,、技術負責人、項目核算負責人,、質量管理人員,、安全管理人員不是工程承包人本單位人員的,視同允許他人以本企業(yè)名義承攬工程,;
⑤轉讓,、出借企業(yè)資質證書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許他人以本企業(yè)名義承攬工程。
此外,,對分包的工程還有量的限制,,例如交通部頒布《公路建設市場管理辦法》第三十八條規(guī)定:允許分包的工程范圍應當在招標文件中規(guī)定,分包的工程不得超過總工程量的30%,。各項專業(yè)工程分包的總量超過承包人合同工程總量的30%的,,或者專業(yè)工程分包管理費超過30%的(招標文件規(guī)定的稅費除外),這是底線,,逾越底線均認定為違法分包,。該辦法還強調分包工程不得再次分包,凡再次分包也被認定為違法分包。
3,、轉包
轉包是指承包單位承包建設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約定的責任和義務,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給他人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給其他單位承包的行為,。
承包人具有下列行為的,,可以認定為非法轉包:
①承包人不履行合同約定的責任和義務,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轉給他人承包的,;
②承包人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義轉給他人承包的,俗稱化整為零,;
③承包人將主體結構工程轉給他人承包的,;
④承包方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
⑤承包人將部分專業(yè)工程分包后未在施工現(xiàn)場設立項目管理機構和派駐相應人員進行組織管理的,。
承包人在實施非法轉包時,,一般是以收取管理費或其他形式等進行謀利,即使承包人將工程全部轉包或用化整為零的方式分包給子公司或其他單位,,即使從中未獲取經濟利益的,,其性質也認定為非法轉包。
4,、違法分包
違法分包,,是指下列行為:
(1)總承包單位將建設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的;
(2)建設工程總承包合同中未有約定,,又未經建設單位認可,,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部分建設工程交由其他單位完成的;
(3)施工總承包單位將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分包給其他單位的,;
(4)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建設工程再分包的,。
5、掛靠經營
沒有資質的個人,、單位或低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yè)向有資質或高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yè)借用資質,,以求與建設項目要求相適應,這種行為在法律上被稱為“掛靠”,。 掛靠一般具有如下特點:
(1)掛靠人沒有從事建筑活動的主體資格,,或者雖有從事建筑活動的資格,但沒有具備與建設項目的要求相適應的資質等級,;
(2)被掛靠的施工企業(yè)具有與建設項目的要求相適應的資質等級證書,,但缺乏承攬該工程項目的實際能力;
(3)掛靠人向被掛靠的施工企業(yè)交納一定數(shù)額的 “ 管理費 ” ,,而該被掛靠的施工企業(yè)也只是以企業(yè)的名義代為簽訂合同及辦理各項手續(xù),,被掛靠的企業(yè)收取 “ 管理費 ” 而不實施管理,或者所謂 “ 管理 ” 僅僅停留在形式上,,不承擔技術,、質量,、經濟責任等。
(4)以“合法”的勞務分包形式來掩蓋掛靠行為,。
掛靠是法律明文禁止的行為,,我國《建筑法》第26條規(guī)定:“承包建筑工程的單位應當持有依法取得的資質證書,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業(yè)務范圍內承攬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業(yè)以任何形式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使用本企業(yè)的資質證書,、營業(yè)執(zhí)照,以本企業(yè)的名義承攬工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4條規(guī)定:“承包人非法轉包,、違法分包建設工程或者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yè)名義與他人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行為無效?!?/span>
(三)實際施工人
1,、施工人是指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所有合法施工主體,如總承包人,、承包人,、專業(yè)工程分包人、勞務作業(yè)分包人,。實際施工人指實際參加建設工程施工的無效合同的承包人,,如轉包合同的承包人、違法分包合同的承包人,、沒有資質借用或掛靠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yè)的名義與他人簽訂建設工程合同的承包人等,。
實際施工人在概念上與施工人并列,正是為了區(qū)別《合同法》規(guī)定的合法的施工人的概念,,《司法解釋》使用了實際施工人這一表述方式,。
2、建設工程領域實際施工人的范圍主要包括:
(1)無法人營業(yè)執(zhí)照的組織,。比如未經工商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農民施工隊,,個體建筑隊或個人合伙建筑隊。
(2)無資質企業(yè)即已經取得法人營業(yè)執(zhí)照,、但沒有取得相應建筑業(yè)企業(yè)資質證書的企業(yè),,超越資質等級承包工程的建筑施工企業(yè)。建筑施工企業(yè)必須在資質等級的許可范圍內從事建筑活動,,無資質,、低資質建筑企業(yè)通過掛靠、轉包,、違法分包形式超越其資質等級承包工程的,,該企業(yè)應為實際施工人。
(3)自然人。即人們常說的包工頭,,這是最常見的實際施工人。在實務中,,作為自然人的實際施工人往往以項目經理、項目副經理或者項目負責人名義出現(xiàn),,實際由其單獨承擔所承包工程的經濟,、技術、質量責任,,與其發(fā)生借用資質,、轉包,、違法分包的建筑企業(yè)除收取管理費外不承擔任何責任。
(4)不屬于實際施工人范疇的特殊主體,。實際施工人是違法承包人,,其以非法手段承包工程,,因此以下一類主體不屬于實際施工人范圍,。
二、違法分包的責任,、風險
(一)違法分包的民事責任,、風險
1、建筑工程質量連帶責任
我國《建筑法》第29條規(guī)定:“建筑工程總承包單位按照總承包合同的約定對建設單位負責,;分包單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約定對總承包單位負責,。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就分包工程對建設單位承擔連帶責任,。禁止總承包單位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span>
第55條規(guī)定:“建筑工程實行總承包的,,工程質量由工程總承包單位負責,,總承包單位將建筑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應當對分包工程的質量與分包單位承擔連帶責任,。分包單位應當接受總承包單位的質量管理,?!?/span>
第67條第二款規(guī)定:“承包單位有前款規(guī)定的違法行為的,對因轉包工程或者違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規(guī)定的質量標準造成的損失,,與接受轉包或者分包的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span>
我國《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27條規(guī)定:“總承包單位依法將建設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分包單位應當按照分包合同的約定對其分包工程的質量向總承包單位負責,,總承包單位與分包單位對分包工程的質量承擔連帶責任,。”
我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24條規(guī)定:
“建設工程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對施工現(xiàn)場的安全生產負總責,??偝邪鼏挝粦斪孕型瓿山ㄔO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偝邪鼏挝灰婪▽⒔ㄔO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分包合同中應當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方面的權利,、義務,??偝邪鼏挝缓头职鼏挝粚Ψ职こ痰陌踩a承擔連帶責任,。分包單位應當服從總承包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分包單位不服從管理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單位承擔主要責任,。”
目前各施工單位都采用低價投標,,建設工程經過層層分包或轉包,,各級承包商、施工單位又都在追求利潤最大化,,到最后實際投入的施工成本將不斷降低,施工質量很難得到保證,,建設工程出現(xiàn)質量問題將再所難免。根據(jù)法律法規(guī)的相關規(guī)定,,總承包單位承擔建筑工程質量連帶責任,,也就意味著總承包單位將面臨著巨大的工程質量風險和連帶賠償責任風險。
2,、分包方拖欠工資糾紛風險
分包方除主要管理人員外,對招用的員工往往不簽訂用工合同,,而采用口頭協(xié)議。工資發(fā)放則采用拖欠,、克扣等方法,,不按時發(fā)放。把資金轉移,,待施工生產進入高潮或節(jié)日關頭,,資金十分緊張時,,員工因領不到工資而罷工,。分包方再把拖欠問題的矛盾轉移給主包方,,叫鬧事員工到主包方要錢,產生糾紛,。甚至會出現(xiàn)包工頭卷走工程款,、人間蒸發(fā),,支付工人工資的義務就落到了發(fā)包人的頭上了,。
3,、分包方冒用主包方名義對外采購欠帳或簽訂合同糾紛風險
分包方在施工中,其材料來源主要部分由業(yè)主或主包方供應外,,自己也需采購大量材料,,租賃機械設備,。他們在外面打著主包方的名義,,采取簽訂合同,、打白條等手段騙購,,然后拖欠付款,,其行為過程主包方一點不知,待到事情發(fā)生時,,分包方仍將風險轉移到主包方,,使主包方承擔連帶責任糾紛風險,。
4,、分包索賠糾紛風險
分包索賠在分包方又叫二次經營或費用補償,。這種糾紛和解和調解的難度很大,,往往主包方吃虧,,直到走上仲裁或訴訟,。索賠的理由一般是費用索賠和工期索賠,。從表面看,與主包方向業(yè)主索賠的理由和方式一樣,。
5、勞務分包常見的糾紛風險
勞務分包糾紛風險相對于專業(yè)分包的糾紛風險要少得多,,主要包括拖欠勞務費糾紛,;工程安全、質量,、變更工程量舉報糾紛,。安全,、質量、變更工程量舉報糾紛往往由拖欠勞務費糾紛引起,。但不當?shù)膭趧辗职蛎麨閯趧辗职鼘崬楣こ谭职鼊t將與違法分包、轉包同樣面臨相同的風險,。
6、實際施工人的法律地位
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26條規(guī)定,,實際施工人以轉包人、違法分包人為被告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實際施工人以發(fā)包人為被告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轉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為本案當事人,。發(fā)包人只在欠付工程價款范圍內對實際施工人承擔責任,。本條是保護實際施工人利益的特殊保護。從建筑市場的情況看,,承包人與發(fā)包人簽訂合同后,,往往又將建設工程層層轉包或違法分包給第三人,第三人就是實際施工人,,按照合同相對性原則,實際施工人只能起訴與其簽訂合同的相對人,,但如果承包人將工程轉包收取一定管理費后將工程又轉包給他人,,由于實際施工人與承包人、發(fā)包人之間沒有合同關系,,而建設工程經過承包人非法轉包,、違法分包后,,建設工程施工的義務都是由實際施工人履行的,。如實際施工人只能起訴與之簽訂合同的違法分包人,,則不利于保護實際施工人的權利,。該解釋的規(guī)定正是考慮了目前建筑市場不規(guī)范的現(xiàn)實,,是一個突破性規(guī)定,對實際施工人的合法權益提供了重要的維護措施,。
(二)違法分包的行政責任
1、我國《建筑法》第67條規(guī)定:“承包單位將承包的工程轉包的,,或者違反本法規(guī)定進行分包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可以責令停業(yè)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jié)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2,、根據(jù)國務院《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62條規(guī)定: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承包單位將承包的工程轉包或者違法分包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對施工單位處工程合同價款百分之零點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罰款,;可以責令停業(yè)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jié)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第61條 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jiān)理單位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以本單位名義承攬工程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對勘察,、設計單位和工程監(jiān)理單位處合同約定的勘察費,、設計費和監(jiān)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對施工單位處工程合同價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罰款,;可以責令停業(yè)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jié)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單位負責人責任:《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73條依照本條例規(guī)定,給予單位罰款處罰的,,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shù)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三)違法分包的刑事責任
目前我國的刑法雖未對違反法定程序分包做出明確規(guī)定,,但對造成重大損失的行為作了明確的界定,應當承擔刑事責任,。如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等。刑法第137條規(guī)定:“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jiān)理單位違反國家規(guī)定,降低工程質量標準,,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span>
三,、風險防范的原則
依法規(guī)范工程分包中的各項環(huán)節(jié),。為了有效降低工程施工分包的法律風險,,必須堅持依法分包原則,,建立健全施工合同包括分包合同的主體資格預審,、合同談判,、評審,、簽約、履行,、變更或解除,、驗收結算、違約的處理,、分包合同的終止等統(tǒng)一,、嚴密的內部管理規(guī)章制度及措施,明確界定和落實企業(yè)分包合同資格預審人,、談判人,、評審簽字人、合同簽約經辦人等相關責任人員的職責,,進一步完善包括責任追究,、獎懲措施,,使風險管理制度化、規(guī)范化,。
應建立全過程動態(tài)監(jiān)管的流程及系統(tǒng),,并注意適時修改、調整和完善規(guī)章制度,。應依法加強合同管理,建立完善的管理機制,,特別要嚴格分包合同的資格預審,、合同談判、合同評審,、簽約等管理程序,,確保合同形式、內容的合法有效,,從源頭上堵塞漏洞。
除單價外,,分包合同有關工程量變更及單價調整,不可抗力事件的損失承擔,,相應工期,,竣工驗收條件、方法,、標準,,結算的條件、標準,,質保金比例,、支付,,違約責任等必須與總包合同約定的相應內容一致,,特別要堅持大多數(shù)分包合同的結算必須在總包合同結算之后進行,降低資金支付風險,,防止因分包合同的不一致造成總包單位額外損失的發(fā)生,。
在分包管理中加大勞務分包的研究力度,,重視和積極推行合法的勞務分包契約形式,,依法規(guī)避分包合同管理的法律風險。
在管理的每個環(huán)節(jié)上克服任何麻痹或僥幸思想,,認真履行對分包工程的監(jiān)督管理的法定及合同約定的職責、義務,,完善簽證程序及規(guī)定,確定專人負責簽證,、專人收集保管資料,,努力將問題解決在萌芽階段,,減少損失的擴大。并注意及時,、全面地收集相關證據(jù)材料,,為一旦發(fā)生糾紛做好基礎性的應對工作,保證分包工程按約履行,,獲得預期的效益,。

工程分包注意的問題

一,、工程分包中的幾個相關概念
工程分包:指工程的承包方經發(fā)包人同意后,,依法將其承包的部分工程交給第三方完成的行為。包括合作分包,、切塊分包、勞務分包等,。
違法分包:指違反國家法律法規(guī)(建筑法,、合同法,、質量管理條例,、安全管理條例等)對建設工程進行分包的行為?!督ㄔO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將其歸納為四點:總承包單位將建設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的,;建設工程總承包合同中未有約定,,又未經建設單位認可,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部分建設工程交由其他單位完成的,;施工總承包單位將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分包給其他單位(不包括勞務)的,;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建設工程再分包的,。
工程轉包:指建設工程的承包人將其承包的建設工程倒手轉讓給第三人,,使該第三人實際上成為該建設工程新的承包人的行為,。
二,、分包管理的法律風險
合法的工程分包存在著眾多風險(如工程質量、工期,、安全,、工程款結算與支付以及政策法律、不可抗力,、業(yè)主方面等等)已不可小視,,而違法分包、轉包中蘊含的風險就更大了,。
1,、分包人主體資格不合法的風險。分包方主體資格不合法將導致合同無效,。分包人主體資格不合法一般有:一是未取得建筑施工企業(yè)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的(包括無營業(yè)執(zhí)照的組織或個人);二是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yè)名義的,。由于分包方不具備建設工程分包的民事權力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由此總包單位將面臨以下幾種風險:
行政處罰。根據(jù)《質量管理條例》第62條規(guī)定,,承包單位將承包的工程轉包或者違法分包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對勘察,、設計單位處合同約定的勘察費,、設計費25%以上50%以下的罰款;對施工單位處工程合同價款0.5%以上1%以下的罰款,;可以責令停業(yè)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jié)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工傷責任。如分包人不具有用工資格的,,根據(jù)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規(guī)定,,作為工程發(fā)包方的總包單位還將承擔該分包人招用的民工的工傷責任。
民事責任,。A,、分包合同無效。如果發(fā)生分包工程質量,、安全問題或者造成總包合同工期延誤等問題,,總包單位應向業(yè)主承擔違約及賠償?shù)倪B帶責任。而在實踐中,,總包單位很難從分包人得到實質性的賠償,。B、業(yè)主有權依法單方面解除總包合同,,并據(jù)此追究總包單位的違約,、賠償責任。C,、增加訟累,。根據(jù)《司法解釋》第26條規(guī)定,實際施工人以轉包人,、違法分包人為被告起訴的,,人民法院應依法受理。實際施工發(fā)包人只在欠付工程價款范圍內對實際工人承擔責任,。D,、收取管理費。根據(jù)《司法解釋》第4條規(guī)定,,總包單位由此收取的管理費則屬于非法所得被人民法院依法收繳,。
2、分包合同內容,、形式不合法的風險,。主要包括違反“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承包人完成”和“除總承包合同約定的分包外,未經業(yè)主同意的分包”。不僅總包單位擬分包的事宜需事先征得業(yè)主同意許可,,而且對工程主體結構部分必須由自己施工,。否則,從合同本身而言就構成重大違約,,從法律角度而言確屬合同行為,、內容違法。由此,,總包單位將面臨與分包合同主體違法情形基本相同的法律風險及后果,。
3、轉包及肢解后分包或分包人再次分包的風險,。一是難以保證總包合同工期,、質量及安全,二是往往造成總包單位所承擔的實際損失遠遠大于原收取的管理費,。行政處罰及民事責任等法律風險的承擔與違法分包法律責任,、后果及風險基本相同。
4,、掛靠或允許他人借用本企業(yè)的營業(yè)執(zhí)照及資質證書承攬工程的風險,。施工企業(yè)為了規(guī)避總包合同不許分包的約定,采取同意其他單位,、個人掛靠本單位進行施工或允許其以本企業(yè)名義承攬工程的現(xiàn)象較為普遍,,造成施工企業(yè)重大損失的情況時有發(fā)生,風險十分巨大,。面臨的風險有:一是行政處罰,。根據(jù)《質量管理條例》第61條規(guī)定:責令改正,沒收非法所得,,并處工程合同價款2%以上4%以下的罰款,,可以責令停業(yè)整頓,降低資質,;情節(jié)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二是民事責任,。除應承擔與違法分包合同無效的相同法律責任,、后果及風險外,還應對其以被掛靠單位名義與外部發(fā)生的借款,、設備租賃欠款,、材料欠款及招用人員的工傷責任等承擔連帶責任,甚至有可能承擔全部責任的重大風險,。


包工頭在工地因工死亡應將承攬合同關系作為基礎進行責任認定 
2011年8月,李某在某工地從高處墜落受傷。該工程的施工單位將其送往醫(yī)院搶救,,后因搶救無效死亡,。李某死亡后,其親屬趕到工地處理李某的善后事宜,。在處理過程個,,其親屬要求施工單位按照工傷保險的相關規(guī)定處理李某因工死亡事宜。其親屬認為,,由于施工單位沒有給李某辦理工傷保險,,李某屬于工傷,未能享有的工傷保險待遇應由施工單位予以賠償,。要求施工單位支付各項賠償合計人民幣80萬元,。在處理該事故過程中,施工單位提到一個事實為,,李某并非普通的工人,。李某與施工單位簽訂有施工合同。合同約定由李某承包施工該工程的防水工程,。李某事實上是在該工程承攬工程的“包工頭”,。那么施工單位是否需要向李某親屬就李某的死亡進行賠償?如果需要賠償,,應按照什么標準進行賠償,? 
《建筑法》第二十六條規(guī)定“承包建筑工程的單位應當持有依法取得的資質證書,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業(yè)務范圍內承攬工程”,。根據(jù)該條規(guī)定,,并不是任何主題均可承攬建筑工程的施工,其若想從事建筑工程施工活動,,應首先取得相應的資質證書,,否則不具有主體資格不能從事建筑施工的經營活動。李某屬于自然人,,顯然沒有相應的施工資質,。李某與施工單位簽訂的工程承包合同,違反了《建筑法》的這一強制規(guī)定,,應認定為無效合同,。 
在當前有關勞動關系的處理上,勞動仲裁機構或者法院一般認定李某手下的工人因李某不具有用人主體資格,,施工單位與李某手下的工人形成勞動關系,。一但雙方發(fā)生爭議,雙方按照勞動法相關規(guī)定進行處理,。這樣處理的理由為,,施工單位應依照法律規(guī)定將工程進行分包,,由于其違法將工程進行分包或者轉包,其對選任的分包人或者次承包人存在過錯,,顯然應對其過錯承擔法律責任,。同時,被選任的自然人不具有用工主體資格,,不能隔離施工單位與勞動者直接用工的這一法律關系,。另外,建筑市場的工人主要是農民工,,為了社會穩(wěn)定考量以及為了維護農民工的利益,,也需要認定農民工與施工單位存在直接的勞動關系。(雖然筆者對直接認定勞動者與施工單位之間是勞動關系有不同的看法,,由于本文不是為了闡明勞動者與施工單位之間的勞動關系問題,,具體應如何理解雙方之間的關系,在此不做闡述)根據(jù)該種理解,,如果李某手下的工人發(fā)生該類事故,,顯然在目前的處理方式上應認定為工傷,并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guī)定對工人進行補償或者賠償,。但是由于李某是違法分包合同的一方主體,,是的關系復雜。 
我們知道工程承包合同屬于承攬合同范疇,。承攬合同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給付報酬的合同,。承攬合同主要包括:加工合同,、定作合同、修理合同,、復制合同,、 測試合同,、檢驗合同等,。 承攬合同的特征:(l)承攬合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目的,,在承攬合同中,定作人的目的就是取得承規(guī)人完成的一定的工作成果.,。(2)工作成果要有一定的物質形態(tài)表示,。如修繕、修理要體現(xiàn)在修復物的完好,,加工,、定作要形成符合對方要求的物品。(3)承攬合同的標的具有特定性,。承攬合同的標的是以能滿足定作人特殊需要的勞動成果,。 (4)承攬合同的承攬人應以自己的風險獨立完成工作,。 (5)定作人可以隨時解除承攬合同。 (6)承攬合同是雙務,有償合同,。李某與施工單位簽訂的工程承包合同雖然根據(jù)法律的強制性規(guī)定,,依法應認定為無效合同。但合同的有效或者無效并不會導致合同性質的改變,,即并不會因為李某與施工單位簽訂的工程承包合同無效,使得工程承包合同的性質變?yōu)榻栀J合同或者居間合同或者勞動合同,。 
勞動關系是指勞動力所有者(勞動者)與勞動力使用者(用人單位)之間,,為實現(xiàn)勞動過程而發(fā)生的一方有償提供勞動力,由另一方用于同其生產資料相結合的社會關系,。勞動關系的本質特征之一就是勞動者對用人單位的從屬性,。李某作為包工頭其是工程承包范圍內事務的決策者,其與施工單位之間并不存在直接的支配與被支配,,服從與被服從的關系,。根據(jù)工程承包合同,其履行的是按照合同約定的時間,、質量,、數(shù)量完成工程并交付施工單位。李某在履行承包合同的過程中的行為并不符合勞動關系的這一特征,。 
根據(jù)上述分析我們可以知道,,李某與施工單位之間只存在承攬合同關系,并不會應為工程承包合同無效是的作為合同主體一方的李某成為勞動者并轉而形成勞動關系,。由于不存在勞動關系,,顯然李某的死亡事故不能認定為工傷,因為,,認定工傷的前提條件是存在勞動關系,,如果不存在勞動關系既是缺乏認定工傷的基礎。李某親屬認為應認定李某為工傷并按照工傷保險的相關規(guī)定給予賠償沒有法律依據(jù),。 
在承攬合同關系前提下,,李某是工程施工活動的決策者、指揮者,,其手下的工人的勞動行為是服從于李某的指示,。而李某對其他任何人或者單位不存在從屬性(包括與其簽訂工程承包合同的施工單位)。李某此時所處地位相當于勞動法上的用人單位(當然其自身仍屬于自然人),。如果李某的工人對李某的死亡存在過錯,,該工人應依照法律的規(guī)定承擔人身損害賠償責任。如果李某的高處墜落與其工人并不存在任何關系,,此處可能存在兩種情形,,一是施工單位提供的施工場所不具有任何安全隱患或者說不存在危險性,;一是施工單位提供的施工場所存在一定的安全隱患或者存在一定的危險性。在第一種情況下,,如果李某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施工主體資格,,顯然其發(fā)生傷亡事故是完全由于自身原因造成的,其因此引起的結果當然應由其承擔,。但恰恰是施工單位將工程分包或者轉包給李某屬于選擇主體不當,,對其選任的施工主體存在過錯,因此對事故導致的后果應在其過錯范圍內承擔一定的責任,??紤]到施工單位提供的施工場地不存在安全隱患等問題,如果李某盡到必要的注意義務,,事故的發(fā)生能夠避免的,。因此應由李某承擔主要責任,施工單位承擔次要責任,。如果是第二種情況,,施工單位提供的施工環(huán)境存在安全隱患,同時由于施工單位對施工人的選任存在過錯,,李某即使盡到一定的注意義務仍可能導致事故的發(fā)生,。施工單位對事故的發(fā)生存在較大過錯,應承擔主要責任,,而李某需對事故的后果承擔次要責任,。在承攬合同關系的基礎上對事故責任進行分析,其法律性質應屬于人身損害法律關系,,在責任的認定上考慮當事人在事故發(fā)生上的過錯大小,,而不像勞動關系基礎上的工傷損害,并不考慮工人對施工發(fā)生是否存在過錯,,只要勞動者受到的傷害符合工傷保險條例規(guī)定的工傷標準就應認定為工傷,,并按照相關規(guī)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因此,,在李某死亡賠償案件中,,李某的死亡不應認定為工傷,施工單位不應按照工傷保險的相關規(guī)定對李某的親屬進行賠償,。但是李某的死亡與施工單位之間形成人身損害賠償法律關系,,施工單位對李某的死亡存在過錯,應根據(jù)過錯大小承擔相應的人身損害賠償責任,。


277,、承包人與發(fā)包人合同約定,承包人墊資施工,發(fā)包人以在建工程抵押合法嗎,?-工程糾紛律師
【實務咨詢】 
通過招投標程序,,我公司獲簽某房產開發(fā)項目工程的施工合同,合同約定我公司墊資施工,;還約定,,工程款在工程竣工后兩月內付總工程款的80%,余款20%將在工程竣工后半年內付清,。同時,,為了保證工程款能夠支付,雙方簽訂了一份《在建工程抵押合同》,,約定在工程施工過程中,,將已完成的工程及在建工程項目下的土地使用權一并抵押。抵押擔保的價值隨工程量的增加而增加,,上述款項不能支付的,我公司可以實現(xiàn)抵押權,。雙方去辦理抵押登記,,登記部門以該合同不具備抵押登記條件為由不予辦理登記。請問我公司簽訂這樣的合同風險大嗎,?能夠保障我公司的利益嗎,?



      “實際施工人”保護制度
 

  “實際施工人”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解釋》中,為務實性處置工程建設法律關系中有關事實承攬關系而創(chuàng)設的一項保障性制度,。其主要是為解決建設工程合同被確認為無效情形下,,對付出了大量技術、資金,、勞務等投資要素的實際施工人之合理利益關切而設立的一項保護性制度,。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存在合法的“施工人”主體,一般是指有效施工合同中的總承包人,、承包人,、專業(yè)工程分包人、勞務作業(yè)分包人等,。
  但“實際施工人”卻是來源于“無效”建設施工合同中的承包人,,一般是指非法轉包和違法分包行為中的承包人。工程實務中的實際施工人往往是雖然有資質,,但其等級較低不具有投標或承攬,、施工資格的企業(yè);多數(shù)情形下甚至是沒有資質也沒有企業(yè)主體,,只是包工頭帶領的農民工所組建的臨時施工隊,。
  實際施工人主張權利的前提條件是其工程質量驗收合格,或者雖然初驗不合格但經發(fā)包方主張“修復權”后實際施工人將工程質量修復合格的,,實際施工人可以請求以造價鑒定為基數(shù)據(jù)實結算,,從而獲得合法的支付請求權,。
  對“實際施工人”合理利益的保護機制在《解釋》中有明確規(guī)定,即實際施工人以轉包人,、違法分包人為被告起訴的,,法院應當依法受理;實際施工人以發(fā)包人為被告主張權利的,,法院可以追加轉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為本案當事人,。發(fā)包人只在欠付工程價款范圍內對實際施工人承擔責任。
  在司法實踐中適用上述制度時應當注意的是,,首先應明確實際施工人起訴主張工程款的,,應先向有合同關系的發(fā)包人(原承包方)主張權利,而不是向原發(fā)包人主張權利,。該條第二款是特殊情況,。即在突破合同的相對性原理的情形下,在程序上允許實際施工人以發(fā)包人為被告主張權利,。此時,,法院有權追加轉包人或違法分包人為當事人。發(fā)包人在欠付工程款的范圍內與承包人共同承擔連帶責任,。
  實務中,,存在次承包方(實際施工人)以其與原發(fā)包方之間存在“事實上”的合同法律關系為由而要求發(fā)包方承擔工程款的直接支付責任的糾紛情形,實際施工人的目的是以此來規(guī)避原承包人履行能力不足的風險,。但是,,由于實際施工人與原發(fā)包人之間并不存在全面實際履行原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事由,也即雙方并未直接形成事實上的權利義務關系時,,盡管其分包合同無效,,也應當受合同相對性的制約,實際施工人應以違法分包人,、轉包人為被告涉訴,。
  特殊情形是,只有在次承包人與原發(fā)包人之間已全面實際履行承包人與發(fā)包人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時,,且次承包人在事實上已取代了原承包人的法律地位并與原發(fā)包人形成事實上的施工合同法律關系的,,應當準許次承包人以原發(fā)包人為被告提起追索工程款的訴訟。原發(fā)包方在承擔支付責任后有權向原承包方追償,。
  由于涉及到對農民工合法權益的保護問題,,“實際施工人”保護制度的立法價值在司法實踐中應當?shù)玫街匾暋?/span>

承包人非法轉包、違法分包建設工程的合同效力如何,?


《建筑法》第67條規(guī)定,,承包單位將承包的工程轉包的,或者違反本法規(guī)定進行分包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從而將此兩類行為定性為違反行政法禁止性規(guī)定的行為。 

《合同法》也有同樣規(guī)定禁止非法轉包和違法分包,。承包人由此所實際取得的收益,,根據(jù)建筑立法和相關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類同于出借建筑法定資質的建設施工企業(yè)因出借行為取得的利益,,和無資質建筑企業(yè)因借用資質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取得的利益,,均屬于非法所得,應由法院在訴訟中予以收繳,。 

結合國務院于2000年1月30日發(fā)布的《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78條第2款規(guī)定,,違法分包,是指:(1)總承包單位將建設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的,;(2)建設工程總承包合同中未有約定,,又未經建設單位認可,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部分建設工程交由其他單位完成的,;(3)施工總承包單位將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分包給其他單位的,;(4)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建設工程再分包的。轉包是指承包單位承包建設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約定的責任和義務,直接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包給他人,。

工程轉包,、原承包人與他人簽訂的購銷合同對轉包人是否有效?

一,、要點提示

    原承包人將其承包的工程轉包一部分,,施工過程中,原承包人與他人簽訂了購銷合同,,銷售者依據(jù)購銷合同約定向原承包人供貨的同時,,也向轉包人供貨,轉包人在收貨后不支付貨款的情況下,,銷售者有權向原承包人行使權利,,原承包人在欠付轉包人工程款范圍內向銷售者支付貨款,工程竣工后,,可從應付給轉包人的工程款中扣除,。

    二、案情

    上訴人(原審被告)廣東長宏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商漫高速公路N12標合同段項目經理部(以下簡稱N12標項目部),。

    法定代表人高建峰,,系該項目部經理。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商州區(qū)埡口小溝梁砂場(以下簡稱埡口沙場)。

    法定代表人李漢良,,系該場場長,。

    原告訴稱:2006年9月23日,我和被告簽訂了《砂子購銷合同》,,我按照合同的約定向被告供應砂子,,而被告卻違約,拖欠我砂款264734.94元,,經多次催要,,被告不同意支付,故提起訴訟,,請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我砂款264734.94元,,承擔遲延支付的利息26000元,違約金26000元,,因索要而造成我的實際損失4000元,。

    被告辯稱:原告所訴事實部分失實,我項目部僅欠原告砂款100469.44元,,已通知原告結算領款,,但其不結算領款,并非我項目部不支付,,原告要求我項目部支付隧道隊欠其砂款16萬余元屬無理要求,,我項目部無支付義務,理由是我項目部與榕源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榕源公司)簽訂有施工協(xié)議書,,隧道隊是榕源公司的施工隊,,我項目部將隧道工程分包給其隧道隊施工,隧道隊欠原告砂款,,應由其清償,。原告要求我項目部承擔遲延利息、違約金,、實際損失的請求亦不同意,。

    山陽法院經審理查明:2006年9月19日,被告將其招標的商漫高速N12標段工程范圍內的寨子凹,、近水溝,、丹山溝#2#隧道工程委托榕源公司施工,并簽訂了施工協(xié)議書,,約定甲方(N12標項目部)對乙方(榕源公司)工程質量進行監(jiān)督管理,,施工質量符合甲方要求,甲方按乙方進度支付工程款,,承包方式為乙方包工包料,。榕源公司為承建該工程授權成立了商漫高速公路N12標隧道施工隊(以下簡稱隧道隊),。2006年9月23日,2007年2月8日,,原,、被告先后兩次簽訂了《砂子購銷合同》,合同主要約定了砂子的規(guī)格,、質量標準,、供貨方式、交貨地點,、運輸,、驗收方式、貨款的支付方式等,。自2006年9月21日起,,原告按照合同約定將砂子運到被告化驗室,化驗合格后分別送至被告和隧道隊,,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材料驗收單”,,隧道隊也向原告出具了“收料單”,被告除支付大部分砂款外,,尚欠100469.44元,,隧道隊向原告支付部分砂款外,尚欠164265.50元,,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僅承認其實際用砂的欠款100469.44元,對隧道隊的欠款不予認可,。同時查明,,隧道隊未與原告簽訂《砂子購銷合同》,其所用砂子均系通過被告的化驗室化驗后由原告送至其施工現(xiàn)場,。另查明:隧道隊以被告未付工程款為由向法院出具委托付款證明,承認尚欠原告砂款164265.50元的事實,,同意委托被告代為支付,,工程竣工時從其工程款中扣除。

    證實上述事實的證據(jù)有:1,、原告提供的2006年9月23日原,、被告簽訂的《砂子購銷合同》,證實原,、被告之間的購銷合同中對交貨方式,、交貨地點、運輸驗收,、付款等進行了約定,;2,、原告提供隧道隊出據(jù)的收料單,證實隧道隊收到原告礦子的事實,;3,、被告提供2007年2月8日原、被告簽訂的第二份《砂子購銷合同》,,原告向被告出具的發(fā)票復印件,,證實被告向原告支付砂款的事實;4,、被告提供其與榕源公司簽訂的施工協(xié)議書,,證實其將隧道工程轉包給榕源公司的事實;5,、被告提供榕源公司出據(jù)的委托證明書,,證實該公司將其承包的隧道工程授權其成立的隧道隊負責施工,由隧道隊與被告洽談隧道工程的管理等事項,;6,、隧道隊向法庭出據(jù)委托被告付款證明,證實隧道隊欠原告的砂款,,委托被告代為支付后由被告從其結算的工程款中扣減的事實,。

    爭議焦點:原告通過被告向隧道隊供砂,在隧道隊不支付貨款的情況下,,是否有權向被告主張權利,。

    三、審判

    一審法院審理認為:原,、被告先后兩次簽訂的《砂子購銷合同》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合同合法有效,雙方應當全面履行,。被告將中標工程中隧道施工工程轉包給隧道隊施工,,雖然施工協(xié)議中約定由隧道隊包工包料,但具體施工過程中隧道隊所用的砂子均是通過被告化驗室化驗合格后向原告采購的,。隧道隊向原告出具的收料單上均明確寫有“N12標隧道隊”字樣,,原告有理由相信隧道隊即為被告的下屬施工單位,且原告與隧道隊之間無直接的砂子買賣關系,,故原告向被告索要其轉包給隧道隊的工程中所采購的砂款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主張只支付其施工中實際拖欠的砂款,,拒絕給付隧道隊施工中通過其向原告采購砂款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對原告要求被告承擔支付遲延利息,、違約金,、實際損失的請求,,因無證據(jù)證實,本院不予支持,。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條,、第六十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由被告在判決生效后10日內給付拖欠原告砂款264734.94元(其中被告欠款100469.44元,,隧道隊欠款164256.50元)。

    二,、駁回原告其它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5700元,訴訟保全費1300元,,共計7000元,,由被告負擔。

    一審判決后,,被告不服提起上訴,,其上訴理由是:一審判決認定本案事實有誤,致使判決結果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應予撤銷,。我項目部中標商漫高速N12標段,為了及時完成公路施工任務,,公開招投標隧道施工任務,。榕源公司依法取得該標段隧道隊施工任務,該公司下設的隧道隊欠被上訴人砂款164265.50元,,不應由我項目部代付,。一審訴訟時被上訴人未出示證據(jù)證明上訴人給隧道隊購砂,收料單上的簽字是隧道隊人員自己寫的,。一審法院判決由我項目部付款的證據(jù)不足,。

    被上訴人答辯認為:我與隧道隊之間沒有直接的砂子買賣關系,隧道隊施工用砂是通過上訴人向我采購,,我認為隧道隊就是上訴人的下屬施工單位,。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證據(jù)充分有力,,判決公平,請求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查明的事實與一審查明的事實一致。

    二審法院審理認為: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之間的砂子購銷合同合法有效,,被上訴人已全面履行供砂的合同義務,,上訴人應當及時清結貨款,。被上訴人請求支付剩余砂款理由正當,應予支持,;被上訴人雖然未與隧道隊簽訂供砂合同,,但通過上訴人向隧道隊供應砂石,且隧道隊已自行支付了部分貨款,,也承認砂款未付情況屬實,,證明其與隧道隊存在實際的購銷關系;原審法院認定隧道隊所用被上訴人砂子均通過上訴人化驗室化驗合格后統(tǒng)一采購,,即判令上訴人付清全部貨款的理由不夠充分,。但綜合全案來看,上訴人將工程分包給榕源公司隧道隊,,雙方存在工程款結算關系,,且榕源公司隧道隊在一、二審訴訟中一致同意上訴人代為支付拖欠被上訴人的砂款后在其工程款中扣減,,故原審判決由上訴人支付全部砂款是可行的,。為了減少當事人的訴累,盡快解決欠款糾紛,,維護社會穩(wěn)定,,全面考慮本案實際,原審法院的判決結果可以維持,。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一款(一)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訴訟費9270元由上訴人負擔,。

    四、評析

    N12標項目部將其承包的工程中一部分轉包給隧道隊,,隧道隊在實際施工中通過N12標項目部使用了埡口砂場的砂料,,已形成了事實上的購銷關系,埡口沙場認為其與隧道隊簽訂購銷合同,,在N12標項目部,,隧道隊均不同程度拖欠其砂款的情況下,將N12標項目部作為被告提起訴訟,,要求承擔給付欠款的民事責任,,N12標項目部應當依法支付其本身拖欠的砂款,同時應當在欠付隧道隊工程款范圍內履行給付埡口砂場砂款的義務,。

    本案中一審混淆了隧道隊的歸屬,,誤認為埡口砂場向隧道隊供砂是通過N12標項目部化驗室采購的,即認為隧道隊系N12標項目部的下設單位,,二審中糾正了此錯誤認識,,但綜合全案實際,,考慮N12項目部拖欠隧道隊工程款,故認為N12標項目部可在欠付隧道隊工程款范圍內代為支付埡口砂場的砂款,,故維持了一審判決,。一、二審判決雖然結果一致,,但在對判決的理由上認識有所區(qū)別,,二審的判決理由是正確的。


政府與企業(yè)承包人簽訂目標責任書的可訴性——河南高院判決常勝強訴河南延津縣政府等行政合同案

裁判要旨

政府與企業(yè)承包人簽訂目標責任書,,承諾若承包人在一定時間內彌補企業(yè)虧空,,則對承包人進行獎勵,而后政府以種種理由不履行承諾,,當事人對政府這種不履行承諾的行為可以行政合同案起訴,。

 

案情

    河南省延津縣化肥廠由于管理不善,虧損嚴重,。為使化肥廠擺脫困境,,1992年經延津縣委研究決定,任命原告常勝強為延津縣化肥廠黨委書記,、廠長,。1992年6月3日,根據(jù)延津縣委,、縣政府的指示精神,,延津縣經濟委員會與延津縣化肥廠簽訂了目標責任書,該目標責任書第四條規(guī)定:在4年內,,化肥廠若能將虧損全部彌補,,獎勵常勝強同志100萬元。截至1996年5月,,常勝強完成了目標責任書規(guī)定的內容,,按期將延津縣化肥廠扭虧為盈。延津縣人民政府也于1993年至1999年間獎勵常勝強現(xiàn)金29.75萬元,,豪華桑塔納轎車一部,,合計獎勵金額46.65萬元。常勝強向延津縣政府,、縣經委書面請求要求兌付目標責任書約定的100萬元獎勵,。縣委,、縣政府未予答復,。2002年8月,常勝強依目標責任書向新鄉(xiāng)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新鄉(xiāng)中院以訴求100萬元是行政獎勵而非承包經營收入,,合同雙方地位不平等,不屬民事訴訟范圍為由,,裁定駁回常勝強起訴,。經二審審理,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裁定維持一審裁定,。

常勝強又提起行政訴訟,,并申請新鄉(xiāng)中院回避,河南高院指令開封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

裁判

    開封中院經審理認為,,1992年6月3日,原告常勝強與延津縣經濟委員會簽訂的目標責任書是行政機關為了加強對企業(yè)的管理,,以行政手段簽訂的,,屬于行政獎勵合同的范疇。該責任書在法律意義上應具有有效性,,常勝強與延津縣經濟委員會均應按照目標責任書的約定履行其職權和義務,。常勝強履行廠長職務,按照目標責任書的規(guī)定逐步將化肥廠虧損彌補,,延津縣人民政府自1993年開始亦逐步對常勝強進行了物質和精神獎勵,,遵循公平原則,已獎勵金額應從100萬元獎金中予以扣除,。判決:確認1992年6月3日延津縣經濟委員會與延津縣化肥廠簽訂的目標責任書有效,;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被告延津縣人民政府、延津縣工業(yè)經濟發(fā)展局支付原告常勝強533500元及利息,,二被告互負連帶清償責任,。

    一審宣判后原、被告均不服,,向河南高院提起上訴,。河南高院經審理,于2009年1月23日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評析

    圍繞該案是行政案件還是民事案件,屬法院民事受案范圍還是行政受案范圍,,是行政機關內部管理行為還是行政機關行使行政管理關系的行政合同行為這一系列問題,,當事人之間在多次訴訟中展開激烈辯論,法院內部也存在不同意見,,雙方的訴訟可謂一波三折,。該案法院最終以行政合同受理并作出支持常勝強主要訴訟請求的判決,是基于以下理由:

    一、首先該案不屬民事案件受案范圍

    民法是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而行政案件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行為,。本案中,,簽訂合同的雙方一方是行政機關,一方是行政相對人,,雙方地位不平等,,在雙方簽訂的責任書中也明確規(guī)定100萬元是“獎勵”,不是民法意義上的承包收入,,基于以上事實可以看出雙方當事人之間的關系不是平等主體間的民事合同關系,,民事審判駁回常勝強的起訴正確。

    二,、該案屬于行政訴訟受案范圍

    在行政機關進行行政管理過程中,,行政機關除了依單方面意思表示決定當事人的法律地位以外,也經常和當事人協(xié)商,,依雙方意思表示的一致而在行政機關和當事人之間創(chuàng)設,、變更或消滅某種權利和義務,行政合同就屬此類情形,。行政合同是指行政主體之間以及行政主體與相對人之間,,為實現(xiàn)國家行政管理的某些目標,依法簽訂的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的協(xié)議,。該案雙方簽訂的責任書符合行政合同的特征,,應屬行政合同范疇。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guī)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具有國家行政職權的機關和組織及其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不服,,依法提起訴訟的,屬于人民法院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延津縣政府,、經委與常勝強簽訂責任書的行為是不是行政行為呢?行政行為通指具有國家行政職權的機關,、組織及其工作人員,,與行使國家行政權力有關的,對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權益產生實際影響的行為以及相應的不作為,,雙方簽訂責任書的行為顯然符合行政行為的特征,延津縣經委,、縣政府在訴訟中始終堅持認為簽訂責任書的行為不具有可訴性,,是行政機關內部管理行為,其主要理由是行政訴訟法規(guī)定的“對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獎懲、任免決定不屬于人民法院行政受案范圍”,。在行政法律關系中,,按照雙方當事人的相互關系來分類,可分為外部關系和內部關系兩種,。行政機關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作為管理和被管理關系的是外部行政法律關系;雙方當事人作為上下級的從屬關系是內部法律關系,。在內部行政法律關系中,行政機關對其工作人員獎懲,、任免等行政行為,,屬于內部人事管理行為,對行政機關內部管理行為不服的,,應向該行政機關或者其上一級行政監(jiān)察機關,、人事機關提出,而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當事人延津縣人民政府,、縣經委與承包人簽訂目標責任書的行為是一種行政管理行為,它直接反映了行政機關與相對人之間的一種行政管理關系,,是行政機關加強企業(yè)管理的一種有效形式,,以此刺激國有企業(yè)發(fā)展,應該被法律所允許,。這種責任書是以行政手段簽訂的,,屬于行政獎勵合同的范疇,雙方在實現(xiàn)該管理行為中產生的爭議不是行政機關內部管理行為,,屬于人民法院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

    該案案號為:(2008)豫法行終字第00109號

    案例編寫人:河南省開封市中級人民法院  郭寶霞  翟淵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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