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場上,,勞動糾紛五花八門,但是要注意,,并不是所有與勞動有關的糾紛,,都是勞動爭議,都可以申請勞動仲裁,。所以勞動者在勞動維權之前,,首先應該對應看看自己的情況是否屬于勞動爭議,是申請勞動仲裁還是到相關部門申請解決,,還是直接提起民事訴訟,。 屬于勞動爭議情形匯總表 35種屬于勞動爭議的情形 | 序號 | 具體情形 | 法律依據 | 1 |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在履行勞動合同過程中發(fā)生的糾紛。 |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 | 2 |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沒有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已形成勞動關系后發(fā)生的糾紛,。 | 3 | 勞動者退休后,與尚未參加社會保險統(tǒng)籌的原用人單位因追索養(yǎng)老金,、醫(yī)療費,、工傷保險待遇和其他社會保險費而發(fā)生的糾紛。 | 4 |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后,,請求用人單位返還其收取的勞動合同定金,、保證金、抵押金,、抵押物產生的爭議,,或者辦理勞動者的人事檔案、社會保險關系等移轉手續(xù)產生的爭議,。 |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 5 | 勞動者因為工傷,、職業(yè)病,請求用人單位依法承擔給予工傷保險待遇的爭議,。 | 6 | 因確認勞動關系發(fā)生的爭議,。 |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 | 7 | 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fā)生的爭議,。 | 8 | 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fā)生的爭議,。 | 9 | 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fā)生的爭議,。 | 10 | 因勞動報酬,、工傷醫(y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fā)生的爭議,。 | 11 | 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 13 | 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為其辦理社會保險手續(xù),,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能補辦導致其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為由,,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而發(fā)生爭議的。 |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 13 | 因企業(yè)自主進行改制引發(fā)的爭議,。 | 14 | 勞動者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規(guī)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加付賠償金的,。 | 15 | 企業(yè)停薪留職人員,、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內退人員、下崗待崗人員以及企業(yè)經營性停產放長假人員,,因與新的用人單位發(fā)生用工爭議。 | 16 | 勞動者依法主張單位拖欠工資而申請支付令被人民法院裁定終結督促程序后產生的勞動爭議事項,。 | 17 |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養(yǎng)老保險繳費年限發(fā)生的爭議,。 |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廣東省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關于適用<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勞動合同法>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勞動合同法>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 18 | 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導致其損失為由,,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工傷、失業(yè),、生育,、醫(yī)療待遇和賠償金的。 | 19 | 勞動者以用人單位降低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工資標準導致其損失為由,,要求用人單位承擔工傷待遇損失的,。 | 20 | 勞動者與不具備合法經營資格的用人單位因用工關系產生爭議。 | 21 | 在建設工程施工過程中,,作為實際施工人的自然人與其非法招用的勞動者產生糾紛,,勞動者申請仲裁或起訴的(應將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發(fā)包方列為被訴人或被告,,并可視案情需要將施工的自然人、轉包人,、違法分包人列為被訴人或被告,、第三人。 | 22 |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建立了社會保險關系,,勞動者墊付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用后,,請求用人單位返還的。 |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廣東省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關于審理勞動人事爭議案件若干問題的座談會紀要》 | 23 | 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參加基本醫(yī)療保險或者繳納基本醫(yī)療保險費,,但勞動者符合享受基本醫(yī)療保險待遇的條件,勞動者請求用人單位參照基本醫(yī)療保險待遇標準報銷醫(yī)療費用的,。 | 24 | 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勞動者或者其近親屬依法獲得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后,又請求用人單位支付其他工傷保險待遇的,。 | 25 | 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參加失業(yè)保險或者擅自停止繳納失業(yè)保險費,,勞動者依法向用人單位主張一次性賠償的。 | 26 |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應休未休年休假額外支付的工資產生的爭議,。 | 27 |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發(fā)放高溫津貼產生的爭議,。 | 28 | 勞動者與不具備合法經營資格的用人單位因用工關系產生的爭議。 | 29 | 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為其辦理基本養(yǎng)老保險手續(xù),,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能補辦導致其無法享受基本養(yǎng)老保險待遇為由,,請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的,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1)用人單位未為勞動者參加基本養(yǎng)老保險,;(2)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明確答復不能補辦,;(3)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 | 30 | 因訂立或履行企業(yè)年金方案發(fā)生的爭議,,根據《企業(yè)年金試行辦法》的規(guī)定,,按國家有關集體合同爭議處理規(guī)定執(zhí)行。 | 《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裁判指引》 | 31 | 當事人為減少勞動爭議的處理環(huán)節(jié),,將具有給付內容的勞動爭議案件改變案由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訴,,如勞動報酬糾紛改為債務糾紛,工傷事故糾紛改為損害賠償糾紛,,人民法院應依據《勞動法》第七十九條的規(guī)定不予受理,,告知當事人先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 32 | 勞動者違反保守商業(yè)秘密或競業(yè)限制協(xié)議,,用人單位要求追究勞動者違約責任的,。 | 33 | 勞動者以用人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guī),給其造成損害為由,要求用人單位承擔賠償責任的,。 | 34 | 勞動者在向行政部門尋求救濟后,,再申請勞動仲裁的,其未在行政部門提出的請求,,應作為勞動爭議受理,;其在行政部門已提出過的請求不予受理。 | 35 | 勞動者因用人單位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產生的爭議,,用人單位不能證明代扣代繳的稅款已繳交給稅務機關的,,應作為勞動爭議處理。 |
不屬于勞動爭議情形及解決方法 27種不屬勞動爭議的情形 | 序號 | 具體情形 | 法律依據 | 1 | 用人單位招用尚未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原用人單位以新的用人單位或以新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共同侵權為由起訴的,。 |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 | 2 | 勞動者以用人單位的工資欠條為證據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訴訟請求不涉及勞動關系其他爭議的,,視為拖欠勞動報酬爭議,,按照普通民事糾紛受理。 |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 3 | 勞動者請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發(fā)放社會保險金的糾紛,。 | 4 |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住房制度改革產生的公有住房轉讓糾紛,。 | 5 | 勞動者對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的傷殘等級鑒定結論或者對職業(yè)病診斷鑒定委員會的職業(yè)病診斷鑒定結論的異議糾紛。 | 6 | 家庭或者個人與家政服務人員之間的糾紛,。 | 7 | 個體工匠與幫工,、學徒之間的糾紛。 | 8 | 農村承包經營戶與受雇人之間的糾紛,。 | 9 | 當事人在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主持下僅就勞動報酬爭議達成調解協(xié)議,,用人單位不履行調解協(xié)議確定的給付義務,勞動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 | 10 | 依據調解仲裁法第十六條規(guī)定申請支付令被人民法院裁定終結督促程序后,,勞動者依據調解協(xié)議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 | 《勞動調解仲裁法》 | 11 | 外國人,、無國籍人未依法取得就業(yè)證件即與中國境內的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以及香港特別行政區(qū)、澳門特別行政區(qū)和臺灣地區(qū)居民未依法取得就業(yè)證件即與內陸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當事人請求確認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四)>》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四)> | 12 |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住房公積金產生的爭議,,不作勞動爭議處理。 |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廣東省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關于適用<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勞動合同法>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勞動合同法>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 13 | 勞動者請求用人單位為其建立社會保險關系或繳納社會保險費的,不作為勞動爭議處理,,勞動人事仲裁機構或人民法院應告知勞動者向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或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尋求解決,。 |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廣東省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關于審理勞動人事爭議案件若干問題的座談會紀要>》關于審理勞動人事爭議案件若干問題的座談會紀要> | 14 | 勞動者以基本養(yǎng)老保險費的繳納年限、繳納數額不足為由,,請求用人單位賠償基本養(yǎng)老保險待遇損失的,,不作為勞動爭議處理。按照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妥善解決企業(yè)未參保人員納入企業(yè)職工基本養(yǎng)老保險問題的通知》(粵人社發(fā)〔2011〕237號)的規(guī)定,,可納入我省城鎮(zhèn)企業(yè)職工基本養(yǎng)老保險統(tǒng)籌的勞動者請求用人單位賠償基本養(yǎng)老保險待遇損失的,不作為勞動爭議處理,,勞動人事仲裁機構或人民法院應告知勞動者向相關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尋求解決,。 | 15 | 用人單位已經為勞動者辦理了社會保險手續(xù),但因用人單位欠繳,、拒繳社會保險費或者因繳費年限,、繳費基數等發(fā)生爭議,當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告知勞動者向勞動行政部門申請解決,。 | 《2015年全國民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 | 16 | 政府有關部門主導的國有企業(yè)改制,因企業(yè)職工下崗,、整體拖欠職工工資引發(fā)的糾紛,,應由政府有關部門按照企業(yè)改制的政策規(guī)定統(tǒng)籌解決,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 《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裁判指引》 | 17 |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住房公積金發(fā)生的爭議,,不作勞動爭議處理。 | 18 | 勞動者依據《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二十七條,、《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要求用人單位按月支付的獨生子女保健費和獎勵金以及在退休時一次性支付的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的30%待遇而產生的爭議,,不作勞動爭議處理,。 | 19 | 籌辦單位發(fā)起人是自然人,籌辦未成功的,,在籌辦期間發(fā)生的爭議不作為勞動爭議處理,。 | 20 | 職工履行職務在單位借款掛帳發(fā)生的糾紛,一方以勞動爭議或以其他理由向人民法院起訴的,,裁定不予受理,;已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 | 21 |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對雙方的勞動爭議達成了明確賠償或補償協(xié)議,,后因款項的支付發(fā)生糾紛,勞動者以債務糾紛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或勞動者以用人單位的工資欠條為證據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訴訟請求不涉及勞動關系其他爭議的,,可按照普通民事糾紛受理。 | 22 | 用人單位以勞動者泄露商業(yè)秘密要求其承擔侵權責任的,,不作勞動爭議處理,。 | 23 | 勞動者要求對用人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予以糾正的,不作勞動爭議處理,。 | 24 | 勞動者在向行政部門尋求救濟后,,再申請勞動仲裁的,其在行政部門已提出過的請求不予受理,。 | 25 | 勞動者因用人單位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產生的爭議,,用人單位已舉證證明代扣代繳的稅款已繳交給稅務機關,勞動者對代扣代繳的稅款金額有異議的,,不作勞動爭議處理,。 | 26 | 外國人、港澳臺人員在中國內陸就業(yè)應辦理相應用工手續(xù),,其產生的用工關系應按勞動關系處理,。未依法辦理《外國人就業(yè)證》、《臺港澳人員就業(yè)證》等用工手續(xù)的,,應認定有關勞動合同為無效勞動合同,,外國人、港澳臺人員已經付出勞動的,,由所在單位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外國企業(yè)常駐代表機構、港澳臺地區(qū)企業(yè)未通過涉外就業(yè)服務單位直接招用中國雇員的,,應認定有關用工關系為雇傭關系,。已辦理了就業(yè)證的外國人、臺港澳人員離開就業(yè)證所登記的用人單位,,入職新用人單位,,若未變更就業(yè)證上的用人單位信息的,則外國人與新用人單位之間的勞動關系不成立,。 | 27 | 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人員發(fā)生用工爭議,,應當按照勞務關系處理。 |
責編 | 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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