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工程設計 4-1 工程等別與建筑物級別 4-1-1《灌溉與排水工程設計規(guī)范》 GB50288—99 a) 2.0.2 引水樞紐工程等別應根據引水流量的大小,按表 2.0.2 確定,。
b) 2.0.3 提水樞紐工程等別應根據單站裝機流量或單站裝機功率的大小,,按表2.0.3 確定。當提水樞紐工程按單站裝機流量和單機裝機功率分屬兩個不同工程等別時,,應按其中較高的等別確定,。
c) 2.0.5 灌溉渠道或排水溝的級別應根據灌溉或排水流量的大小,按表 2.0.5確定,。
對灌排結合的渠道工程,,當按灌溉和排水流量分屬兩個不同工程級別時,應按其中較高的級別確定,。 d) 2.0.6 水閘、渡槽,、倒虹吸,、涵洞、隧洞、跌水與陡坡等灌排建筑物的級別,,應根據過水流量的大小,,按表 2.0.6 確定。 e) 2.0.7 在防洪堤上修建的引水,、提水工程及其它灌排建筑物,,或在擋潮堤上修建的排水工程,其級別不得低于防洪堤或擋潮堤的級別,。 f) 2.0.8 倒虹吸,、涵洞等灌排建筑物與公路或鐵路交叉布置時,其級別不得低于公路或鐵路的級別,。 4-1-2《水利水電工程等級劃分及洪水標準》SL252—2000 a) 2.1.1 水利水電工程的等別,,應根據其工程規(guī)模、效益及在國民經濟中的重要性,,按表 2.1.1 確定,。
b) 2.1.2 對綜合利用的水利水電工程,當按各綜合利用項目的分等指標確定的等別不同時,,其工程等別應按其中最高等別確定,。 c) 2.2.1 水利水電工程的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的級別,應根據其所在工程的等別和建筑物的重要性,,按表 2.2.1 確定,。
d) 2.2.2 失事后損失巨大或影響十分嚴重的水利水電工程的 2~5 級主要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經過論證并報主管部門批準,,可提高一級,;失事后造成損失不大的水利水電工程的 1~4 級主要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經過論證并報主管部門批準,,可降低一級,。 e) 2.2.3 水庫大壩按 2.2.1 規(guī)定為 2 級、3 級的永久性水工建筑物,,如壩高超過表 2.2.3 指標,,其級別可提高一級,但洪水標準可不提高,。
表 2.2.3 水庫大壩提級指標
級 別 | 壩 型 | 壩高(m) | 2 | 土石壩 | 90
| 混凝土壩,、漿砌石壩 | 130 | 3 | 土石壩 | 70
| 混凝土壩、漿砌石壩 | 100 |
注:級別指按表 2.2.1 確定的級別,。 f) 2.2.6 水利水電工程施工期使用的臨時性擋水和泄水建筑物的級別,,應根據保護對象的重要性、失事后果,、使用年限和臨時性建筑物規(guī)模,,按表 2.2.6 確定,。
g) 2.2.7 當臨時性水工建筑物根據表 2.2.6 指標分屬不同級別時,其級別應按其中最高級別確定,。但對 3 級臨時性水工建筑物,,符合該級別規(guī)定的指標不得少于兩項。 4-1-3《水閘設計規(guī)范》SL265-2001 a) 2.1.1 平原區(qū)水閘樞紐工程應根據水閘最大過閘流量及其防護對象的重要性劃分等別,,其等別應按表 2.1.1 確定,。 規(guī)模巨大或在國民經濟中占有特殊重要地位的水閘樞紐工程, 其等別應經論證后報主管部門批準確定,。 4-1-4《水利水電工程進水口設計規(guī)范》 SL285—2003 a) 3.1.1 整體布置進水口建筑物級別應分別與所在大壩,、河床式水電站、攔河閘等樞紐工程主體建筑物相同,。 獨立布置進水口建筑物級別應根據進水口功能和規(guī)模按表 3.1.1 確定,,對于堤防涵閘式進水口級別還應符合《堤防工程設計規(guī)范》GB 50286—98,并按較高者確定,。
4-1-5 《水利水電工程施工組織設計規(guī)范》 SL303—2004 a) 3.2.1 導流建筑物應根據其保護對象,、失事后果、使用年限和工程規(guī)模劃分為 3~5 級,,具體按表 3.2.1 確定,。
b) 3.2.2 當導流建筑物根據表 3.2.1 指標分屬不同級別時,應以其中最高級別為準,。但列為 3 級導流建筑物時,,至少應有兩項指標符合要求。 c) 3.2.4 應根據不同的導流分期按表 3.2.1 劃分導流建筑物級別,;同一導流分期中的各導流建筑物級別,,應根據其不同作用劃分;各導流建筑物的洪水標準應相同,,以主要擋水建筑物的洪水標準為準,。 4-1-6《水工擋土墻設計規(guī)范》 SL379-2007 a) 3.1.1 水工建筑物中的擋土墻級別,應根據所屬水工建筑物級別按表 3.1.1確定,。
b) 3.1.4 位于防洪(擋潮)堤上具有直接防洪(擋潮)作用的水工擋土墻,,其級別不應低于所屬防洪(擋潮)堤的級別。 4-1-7《水利水電工程邊坡設計規(guī)范》 SL386-2007 a) 3.2.2 邊坡的級別應根據相關水工建筑物的級別及邊坡與水工建筑物的相互間關系,,并對邊坡破壞造成的影響進行論證后按表 3.2.2 的規(guī)定確定,。
b) 3.2.3 若邊坡的破壞與兩座及其以上水工建筑物安全有關,應分別按照3.3.3 條的規(guī)定確定邊坡級別,,并以最高的邊坡級別為準,。 4-1-8 《調水工程設計導則》 SL430-2008 a) 9.2.1 調水工程的等別,應根據工程規(guī)模,、供水對象在地區(qū)經濟社會中的重要性,,按表 9.2.1 綜合研究確定,。
b) 9.2.2 以城市供水為主的調水工程,,應按供水對象重要性,、引水流量和年引水量三個指標擬定工程等別,確定等別時至少應有兩項指標符合要求,。以農業(yè)灌溉為主的調水工程,,應按灌溉面積指標確定工程等別。 4-1-9《灌溉與排水渠系建筑物設計規(guī)范》 SL482-2011 a) 3.1.1 渠系建筑物的級別,,應參照 GB50288-99 渠道級別劃分標準,,按表 3.1.1確定,且不應低于其所在渠道的工程級別,。 表 3.1.1 渠系建筑物的分級指標
渠系建筑物級別 | 1 | 2 | 3 | 4 | 5 | 設計流量(m3/s) | >300 | 300~100 | 100~20 | 20~5 | <5 |
4-1-10《水利水電工程施工導流設計規(guī)范》SL623-2013 a) 3.1.1 導流建筑物應根據其保護對象,、失事后果、使用年限和圍堰工程規(guī)模劃分為 3~5 級,,具體按表 3.1.1 確定,。
b) 3.1.2 當導流建筑物根據表 3.1.1 指標分屬不同級別時,應以其中最高級別為準,。但列為 3 級導流建筑物時,,至少應有兩項指標符合要求。 c) 3.1.4 應根據不同的導流分期按表 3.1.1 劃分導流建筑物級別,;同一導流分期中的各導流建筑物級別,,應根據其不同作用劃分。 d) 3.1.6 過水圍堰級別應按表 3.1.1 確定,,該表中的各項指標以過水圍堰擋水情況作為衡量依據,。 e) 3.2.2 當導流建筑物與永久建筑物結合時,導流建筑物設計級別與洪水標準仍應按表 3.1.1 及表 3.2.1 規(guī)定執(zhí)行,; 但成為永久建筑物部分的結構設計應采用永久建筑物級別標準,。 4-1-11 《水利水電工程圍堰設計規(guī)范》 SL645-2013 a) 3.0.1 圍堰級別應根據其保護對象、失事后果,、使用年限和圍堰工程規(guī)模劃分為 3,、4、5 級,,具體按表 3.0.1 確定,。
b) 3.0.2 當圍堰工程根據表 3.0.1 指標分屬不同級別時,應以其中最高級別為準,。但列為 3 級建筑物時,,至少應有兩項指標符合要求。 c) 3.0.4 當圍堰與永久建筑物結合時,,結合部分的結構設計應采用永久建筑物級別標準,。 d) 3.0.5 過水圍堰應按表 3.0.1 確定建筑物級別,,表中各項指標應以擋水期工況作為衡量依據。
4-2 洪水標準和安全超高 4-2-1 洪水標準 4-2-1-1 《水利水電工程等級劃分及洪水標準》SL252—2000 a) 3.2.1 山區(qū),、丘陵區(qū)水利水電工程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的洪水標準,,應按表3.2.1 確定。
b)3.2.2 對土石壩,,如失事下游將造成特別重大災害時,,1 級建筑物的校核洪水標準,應取可能最大洪水(PMF)或重現期 10000 年標準,;2~4 級建筑物的校核洪水標準,,可提高一級。 c) 3.2.5 水電站廠房的洪水標準,,應根據其級別,,按表 3.2.5 的規(guī)定確定。河床式水電站廠房,,擋水部分的洪水標準,,應與工程的主要擋水建筑物的洪水標準相一致。水電站廠房的副廠房,、主變壓器場,、開關站、進廠交通等的洪水標準,,可按表 3.2.5 確定,。
d) 3.3.1 平原區(qū)水利水電工程永久性水工建筑物洪水標準, 應按表 3.3.1 確定,。
e) 3.3.2 潮汐河口段和濱海區(qū)水利水電工程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的潮水標準,,應根據其級別,按表 3.3.2 確定,。對 1 級,、2 級建筑物,若確定的設計潮水位低于當地歷史最高潮水位時,,應采用當地歷史最高潮水位校核,。
f) 3.3.3 平原區(qū)水電站廠房的洪水標準,應根據其級別,,按表 3.3.1 確定,。 g) 3.3.4 平原、濱海區(qū)水利水電工程的永久性泄水建筑物消能防沖洪水準,,應根據泄水建筑物的級別,,分別按表 3.3.1 和表 3.3.2 確定。 h) 3.4.1 灌溉和治澇工程永久性水工建筑物洪水標準,,應根據其級別,,按表3.4.1 確定,。
i) 3.4.2 供水工程永久性水工建筑物洪水標準,應根據其級別按表 3.4.2 確定,。
j) 3.4.3 泵站建筑物的洪水標準,,應根據其級別,按表 3.4.3 確定,。
k) 3.4.4 堤防工程的洪水標準,,應根據江河防洪規(guī)劃和保護對象的重要性分析 確定。 對沒有整體防洪規(guī)劃河流的堤防,,或不影響整體防洪規(guī)劃的相對獨立的局部堤防,其洪水標準,,根據保護對象的重要性,,按 GB50286-98 規(guī)范確定。 穿堤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的洪水標準,,應不低于堤防工程洪水標準,。 4-2-1-2《水電站廠房設計規(guī)范》SL266-2014 a)3.2.1 水電站廠房(包括廠區(qū)建筑物)應按其工程等級及擋水條件采取下列相應的洪水標準: 1 壅水廠房兼作為樞紐擋水建筑物,其防洪標準應與該樞紐工程擋水建筑物的防洪標準相一致,。 2 非壅水廠房的防洪標準應按表 3.2.1 規(guī)定確定,。
4-2-1-3 《水利水電工程施工組織設計規(guī)范》 SL303—2004 a) 3.2.6 導流建筑物設計洪水標準應根據建筑物的類型和級別在表 3.2.6 規(guī)定幅度內選擇。對導流建筑物級別為 3 級且失事后果嚴重的工程,,應提出發(fā)生超標準洪水時的預案,。
b) 3.2.7 當導流建筑物與永久建筑物結合時,導流建筑物設計級別與洪水標準仍應按表 3.2.1 及表 3.2.6 規(guī)定執(zhí)行,; 但成為永久建筑物部分的結構設計應采用永久建筑物級別標準,。 c) 3.2.12 過水圍堰級別應按表 3.2.1 確定,該表中的各項指標是以過水圍堰擋水期情況作為衡量依據,。 d) 3.2.16 當壩體填筑高程超過圍堰堰頂高程時,,壩體臨時度汛洪水標準應根據壩型及壩前攔洪庫容按表 3.2.16 規(guī)定執(zhí)行。 e) 3.2.17 導流泄水建筑物封堵后,,如永久泄洪建筑物尚未具備設計泄洪能力,,壩體度汛洪水標準應分析壩體施工和運行要求后按表 3.2.17 規(guī)定執(zhí)行。汛前壩體上升高度應滿足攔洪要求,,帷幕灌漿及接縫灌漿高程應能滿足蓄水要求,。
4-2-1-4 《調水工程設計導則》SL430-2008 a) 9.2.8 調水工程永久性水工建筑物洪水標準,應根據其級別按表 9.2.8 確定,。
4-2-1-5 《灌溉與排水渠系建筑物設計規(guī)范》 SL482-2011 a)3.2.1 渠系建筑物的設計洪水標準,,應按表3.2.1 確定。其校核洪水標準應視建筑物的具體情況和需要研究決定,。 表 3.2.1 渠系建筑物設計洪水標準
建筑物級別 | 1 | 2 | 3 | 4 | 5 | 設計防洪標準 (重現期,a) | 100 | 50 | 30 | 20 | 10 |
b)3.2.2 潮汐河口處渠系建筑物的設計洪水標準,,根據其級別應按表 3.2.2 確定,。 表 3.2.2 潮汐河口外渠系建筑物設計洪水標準 建筑物級別 | 1 | 2 | 3 | 4 | 5 | 防洪標準 (重現期,a) | ≥100 | 100~50 | 50~20 | 20~10 | 10 |
4-2-1-6《水利水電工程水文自動測報系統設計規(guī)范》SL566-2012 a) 11.1.3 水位站應滿足防洪標準和測洪標準的要求,。水位站的防洪標準和測洪標準,,應按表11.1.3 的規(guī)定執(zhí)行。
4-2-1-7《水利水電工程施工導流設計規(guī)范》SL623-2013 a) 3.2.1 導流建筑物設計洪水標準應根據建筑物的類型和級別在表 3.2.1 規(guī)定幅度內選擇,。同一導流分期各導流建筑物的洪水標準應相同,,以主要擋水建筑物的設計洪水標準為準。
b) 3.3.1 當壩體施工高程超過圍堰堰頂高程時,, 壩體臨時度汛洪水標準應根據壩型及壩前攔洪庫容按表 3.3.1 規(guī)定執(zhí)行,。
c) 3.3.2 導流泄水建筑物全部封堵后,如永久泄洪建筑物尚未具備設計泄洪能力,,壩體度汛洪水標準應在分析壩體施工和運行要求后按表 3.3.2 規(guī)定執(zhí)行,。汛前壩體上升高度應滿足攔洪要求,帷幕灌漿及接縫灌漿高程應能滿足蓄水要求,。
d) 10.2.1 對導流建筑物級別為 3 級且失事后果嚴重的工程,,應提出發(fā)生超標準洪水時的預案。 4-2-1-8《水利水電工程圍堰設計規(guī)范》(SL645-2013) a) 3.0.9 圍堰工程設計洪水標準應根據建筑物的類型和級別在表 3.0.9 規(guī)定幅度內選擇,。對圍堰級別為 3 級且失事后果嚴重的工程,,應提出發(fā)生超標準洪水時的工程應急措施。
4-2-1-9《土石壩施工組織設計規(guī)范》SL648-2013 a) 3.0.4 由壩體攔洪度汛時,,應根據當年壩體設計填筑高程所形成的壩前攔洪庫容,,按表 3.0.4 確定度汛標準。
4-2-2 安全超高
4-2-2-1 《泵站設計規(guī)范》 GB50265-2010
a)6.1.3 泵房擋水部位頂部安全加高不應小于表 6.1.3 的規(guī)定,。
4-2-2-2 《水利水電工程等級劃分及洪水標準》 SL252—2000 a) 4.0.1 水利水電工程永久性擋水建筑物頂部高程,, 應按工程設計情況和校核情況時的靜水位加相應的波浪爬高、風壅增高和安全加高確定,。其安全加高應不小于表 4.0.1 中的規(guī)定,。
b) 4.0.5 確定地震區(qū)土石壩頂部高程時,應另計入地震壩頂沉陷和地震涌浪高度,。地震涌浪高度,,可根據壩前水深和設計烈度的大小,采用 0.5~1.5m,。當庫區(qū)有可能發(fā)生大體積坍岸或滑坡引起涌浪時,,其安全加高應進行專門研究。 c) 4.0.7 不過水的臨時性擋水建筑物的頂部高程,,應按設計洪水位加波浪高度,,再加安全加高確定。安全加高值按表 4.0.7 確定。 4-2-2-3 《碾壓式土石壩設計規(guī)范》 SL274-2001 a) 5.3.1 壩頂在水庫靜水位以上的超高應按式(5.3.1)確定:
b) 5.3.2 地震區(qū)的安全加高尚應增加地震沉降和地震壅浪高度,, 按 SL203-97 《水工建筑物抗震設計規(guī)范》的有關規(guī)定確定,。 c) 5.3.6 壩頂應預留竣工后沉降超高。沉降超高值應按本規(guī)范 8.4.3 的規(guī)定確定,。各壩段的預留沉降超高應根據相應壩段的壩高而變化,。預留沉降超高不應計入壩的計算高度。 d) 5.5.3 土質防滲體頂部在正常蓄水位或設計洪水位以上的超高,,應按表 5.5.3的規(guī)定取值,。非常運用條件下,防滲體頂部不應低于非常運用條件的靜水位,。并應核算風浪爬高高度的影響,。 當防滲體頂部設有防浪墻時,防滲體頂部高程可不受上述限制,,但不得低于正常運用的靜水位,。
防滲體頂部應預留竣工后沉降超高。
4-2-2-4 《溢洪道設計規(guī)范》 SL253—2000 a) 2.3.7 控制段的閘墩,、胸墻或岸墻的頂部高程,在宣泄校核洪水時不應低于 校核洪水位加安全超高值,; 擋水時應不低于設計洪水位或正常蓄水位加波浪的計 算高度和安全超高值,。安全超高下限值見表2.3.7。 當溢洪道緊靠壩肩時,,控制段的頂部高程應與大壩壩頂高程協調一致,。 4-2-2-5 《水閘設計規(guī)范》 SL265-2001 a) 4.2.4 水閘閘頂高程應根據擋水和泄水兩種運用情況確定。擋水時,,閘頂高程不應低于水閘正常蓄水位(或最高擋水位)加波浪計算高度與相應安全超高值之和,;泄水時,閘頂高程不應低于設計洪水位(或校核洪水位)與相應安全超高值之和,。水閘安全超高下限值見表 4.2.4,。
位于防洪(擋潮)堤上的水閘,其閘頂高程不得低于防洪(擋潮)堤堤頂高程,。 閘頂高程的確定,,還應考慮下列因素: ———軟弱地基上閘基沉降的影響; ———多泥沙河流上,、下游河道變化引起水位升高或降低的影響,; ———防洪(擋潮)堤上水閘兩側堤頂可能加高的影響等。 b) 4.2.17 露頂式閘門頂部應在可能出現的最高擋水位以上有 0.3~0.5m 的超高,。 4-2-2-6 《混凝土拱壩設計規(guī)范》 SL282-2003 a) 9.1.1 壩頂高程應不低于校核洪水位,。壩頂上游側防浪墻頂高程與水庫正常蓄水位的高差或與校核洪水位的高差,可按公式(9.1.1)計算,,應選擇兩者計算所得防浪墻頂高程的高者作為最終的選定高程,。
4-2-2-7 《水利水電工程進水口設計規(guī)范》 SL285—2003 a) 3.2.2 安全超高標準,。 閘門、啟閉機和電氣設備工作平臺對擋水位的安全超高標準,,對于整體布置進水口應與大壩,、河床式水電站和攔河閘等樞紐工程主體建筑物相同;對于獨立布置進水口應根據進水口建筑物級別與特征擋水位按表 3.2.2 采用,;對于堤防涵閘式進水口還應符合 GB50286—98 的有關規(guī)定,。
4-2-2-8 《水利水電工程施工組織設計規(guī)范》 SL303—2004 a) 3.4.10 不過水圍堰堰頂高程和堰頂安全加高值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 堰頂高程不低于設計洪水的靜水位與波浪高度及堰頂安全加高值之和,其堰頂安全加高不低于表 3.4.10 值,。 2 土石圍堰防滲體頂部在設計洪水靜水位以上的加高值:斜墻式防滲體為0.6~0.8m,;心墻式防滲體為 0.3~0.6m。 3 考慮涌浪或折沖水流影響,,當下游有支流頂托時,,應組合各種流量頂托情況,校核圍堰堰頂高程,。 4 可能形成冰塞,、冰壩的河流應考慮其造成的壅水高度。表 3.4.10 不過水圍堰堰頂安全加高下限值單位:
4-2-2-9 《混凝土重力壩設計規(guī)范》SL319-2005 a) 8.1.1 壩頂應高于校核洪水位,,壩頂上游防浪墻頂的高程應高于波浪頂高程,,其與正常蓄水位或校核洪水位的高差,可由公式(8.1.1)計算,,應選擇兩者中防浪墻頂高程的高者作為選定高程,。 4-2-2-10 《水工擋土墻設計規(guī)范》 SL379-2007
a) 3.2.2 不允許漫頂的水工擋土墻墻前有擋水或泄水要求時,墻頂的安全加高值不應小于表 3.2.2 規(guī)定的下限值,。 4-2-2-11《水利水電工程施工導流設計規(guī)范》SL623-2013 a) 6.3.10 不過水圍堰堰頂高程和堰頂安全加高值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 堰頂高程不低于設計洪水的靜水位與波浪高度及堰頂安全加高值之和,,其堰頂安全加高不低于表 6.3.10 值。 2 土石圍堰防滲體頂部在設計洪水靜水位以上的加高值:斜墻式防滲體為0.6~0.8m,;心墻式防滲體為 0.3~0.6m,。3 級土石圍堰的防滲體頂部宜預留完工后的沉降超高。 3 考慮涌浪,、折沖水流或下游支流頂托影響,。 4 可能形成冰塞、冰壩的河流應考慮其造成的壅水高度,。
4-2-2-12《水利水電工程圍堰設計規(guī)范》SL645-2013 a) 6.2.3 不過水圍堰堰頂高程和堰頂安全加高值應符合下列要求: 1 堰頂高程應不低于設計洪水的靜水位與波浪高度及堰頂安全加高值之和,,其堰頂安全加高應不低于表 6.2.3 規(guī)定值。 2 土石圍堰防滲體頂部在設計洪水靜水位以上的加高值:斜墻式防滲體為0.6~0.8m,;心墻式防滲體為 0.3~0.6m,。3 級土石圍堰的防滲體頂部宜預留完工后的沉降超高。 3 考慮涌浪或折沖水流影響,當下游有支流頂托時,,應組合各種流量頂托情況,,校核圍堰頂高程。 4 可能形成冰塞,、冰壩的河流應考慮其造成的壅水高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