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判規(guī)則】 在共同犯罪中,,部分共犯強奸既遂,,其他共犯因故未得逞時,因行為人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并共同實施犯罪預備行為,,故其他共犯亦應以強奸罪既遂論處?!?/span> 【關鍵詞】 刑事 強奸 共同犯罪 部分共犯 強奸既遂 其他共犯 犯罪故意 犯罪預備 【基本案情】 張XX,、劉XX均系未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張XX,、劉XX與周峻華,、周志成經預謀,決定強奸馬X,。后周峻華,、周志成、張XX乘車到附近購買了避孕套,,并將馬X接到砂鍋店,,劉XX則在店內等侯。吃飯時,,四人輪流對馬X敬酒,,最終將馬X灌醉。凌晨時分,,在馬X自愿與周峻華發(fā)生性關系后,,周志成又強行與馬X發(fā)生性關系。在張XX欲與馬X發(fā)生性關系時,,馬X趁機報警,,但因講不清具體地點,,民警無法找到案發(fā)地。而張XX,、劉XX因害怕也未再與馬X發(fā)生性關系,。 公訴機關以張XX、劉XX犯強奸罪,,向法院提起公訴,。 張XX辯稱:其沒有明顯采取暴力手段,因馬X不愿意未與其發(fā)生性關系,。 張XX的辯護人辯稱:張XX屬于從犯,,犯罪當晚沒有使用暴力,,且其主觀惡性小,,屬未成年人犯罪并有未遂情節(jié),又系初犯,,應減輕處罰,。 劉XX的辯護人辯稱:劉XX參與到本案具有很大的偶然性,在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且其屬未成年人犯罪又系初犯,認罪態(tài)度較好,,請求減輕處罰,。 【爭議焦點】 行為人與其同伙共同預謀強奸被害人,并對實施強奸行為做了準備,,但在實施強奸的過程中,,其同伙得逞屬于強奸既遂,而行為人未得逞的,,應否以強奸既遂論處,。 【審判結果】 一審法院判決:張XX犯強奸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劉XX犯強奸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 宣判后,,張XX,、劉XX未上訴,公訴機關未提出抗訴,,判決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 【審判規(guī)則評析】 張XX、劉XX與周峻華,、周志成預謀強奸馬X,,并為實施強奸行為做了準備工作,。雖然在實施犯罪的過程中,張XX未得逞,,但本案中四人有共同的犯罪故意,,且實施了共同的犯罪行為,故應當認定構成共同犯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相關規(guī)定,,在共同強奸犯罪中,一人強奸得逞,,其他人未得逞的,,同樣構成強奸罪既遂。本案中,,張XX,、劉XX的行為均已構成強奸罪。但考慮到張XX,、劉XX在犯罪過程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且犯罪時未滿十八周歲,,故應減輕處罰,。 【適用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七條 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jiān)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yǎng),。 (2011年5月1日生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將第十七條修改為:“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jiān)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yǎng),。 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過失犯罪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第二十五條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過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論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按照他們所犯的罪分別處罰,。 第二十七條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 對于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第二百三十六條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奸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奸論,從重處罰,。 強奸婦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強奸婦女,、奸淫幼女情節(jié)惡劣的; (二)強奸婦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奸婦女的; (四)二人以上輪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 【法律修訂】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七)》(2009年2月28日生效)將《刑法》修改,。 2.《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2011年5月1日生效)將《刑法》第十七條修改,。 【法律文書】 拘留通知書 逮捕決定書 起訴意見書 刑事起訴狀 公訴意見書 辯護詞 刑事答辯狀 刑事一審判決書 【效力與沖突規(guī)避】 參考性案例 有效 參考適用
張XX、劉XX強奸案
【案例信息】 【中 法 碼】刑法總則·犯罪停止形態(tài)·犯罪既遂·既遂標準 (G08040111) 【案 號】 (2008)西刑初字第464號 【罪 名】 強奸罪 【判決日期】 2008年10月31日 【權威公布】 被最高人民法院中國應用法學研究所《人民法院案例選(月版)》2010年第1期(總第13輯)收錄 【檢 索 碼】 P0815++184TJ++XQ0308C 【審理法院】 天津市西青區(qū)人民法院 【審級程序】 第一審程序 【審理法官】 【公訴機關】 天津市西青區(qū)人民檢察院 【被 告 人】 張XX 劉XX
【裁判文書原文】 (如使用請核對裁判文書原件內容) 《刑事判決書》 公訴機關:天津市西青區(qū)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張XX,,17歲。 被告人:劉XX,,17歲,。 2008年5月27日凌晨,張XX,、劉XX,、周峻華、周志成預謀強奸馬X,。周峻華提出其可以將馬X騙至天津市西青區(qū)大寺鎮(zhèn)青凝侯村“吉利”砂鍋店,,然后將馬X灌醉酒后由四人對其進行奸淫。其他三人聽后表示同意,。接著,,周峻華用劉XX的手機聯系馬X來吃飯,馬X同意,。周峻華,、周志成、張XX乘車到附近購買了避孕套并將馬X接到砂鍋店,,劉XX在店內等侯,。四人在和馬X吃飯時,輪流對馬X敬酒并乘馬X上廁所之機商量了與馬X進行性行為的先后順序,。凌晨2時許,,周峻華先行與馬X發(fā)生性關系(后馬X承認出于自愿)后,周志成強行與被害人馬X發(fā)生性關系,,隨后張XX欲與被害人馬X發(fā)生性關系時,,被害人馬X報警。因馬X講不清具體地點,民警無法找到案發(fā)地,。張XX與劉XX后也未再與馬X發(fā)生性關系,。四人離開后,被害人于5月27日上午再次報警,,張XX,、劉XX于2008年5月27日被抓獲歸案。 天津市西青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稱:被告人張XX,、劉XX犯強奸罪,,請求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的規(guī)定進行處罰。 被告人張XX,、劉XX均供認上述被指控的犯罪事實,,被告人張XX提出自己沒有明顯采取暴力手段,被害人不愿意,,就沒有和其發(fā)生性關系的辯解,;被告人劉XX未做辯解。 被告人張XX的辯護人認為:被告人張XX屬于從犯,,犯罪當晚沒有使用暴力,,且其主觀惡性小,屬未成年人犯罪并有未遂情節(jié),,又系初犯,,應減輕處罰。 被告人劉XX的辯護人認為:被告人劉XX參與到本案具有很大的偶然性,,在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且其屬未成年人犯罪又系初犯,,認罪態(tài)度較好,請求減輕處罰,。 天津市西青區(qū)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張XX,、劉XX伙同他人以暴力手段強行與婦女發(fā)生性關系,其行為均已構成強奸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張XX,、劉XX起次要作用,,系從犯,應依法減輕處罰,。被告人張XX,、劉XX犯罪時未滿十八周歲,應減輕處罰。故二被告人辯護人的辯護意見,,法院予以采納,。 據此,天津市西青區(qū)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第十七條第一,、三款之規(guī)定,,認定被告人張XX犯強奸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被告人劉XX犯強奸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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