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述 1.對于差額征稅且不得全額開具增值稅發(fā)票(含普票和專票),、其他個人出租其取得的不動產適用優(yōu)惠政策減按1.5%征收情形的,,使用金稅盤開具或代開增值稅發(fā)票(含普票和專票),“稅率”欄打出的是“***”,,但是“稅額”欄有數(shù)字,。 根源是稅額和金額欄沒有正常的稅率和征收率的關系,則稅率欄為“***”,。 2.對于免稅使用金稅盤開具發(fā)票,,“稅率”欄打出的是“***”,同時“稅額”欄打出的也是“***”,。 3.也就是營改增后存在“稅率”欄是“***”的專票和普票,。 差額征稅且不得全額開具增值稅發(fā)票 1.政策規(guī)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稅收征收管理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3號):按照現(xiàn)行政策規(guī)定適用差額征稅辦法繳納增值稅,且不得全額開具增值稅發(fā)票的(財政部,、稅務總局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納稅人自行開具或者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發(fā)票時,通過新系統(tǒng)中差額征稅開票功能,,錄入含稅銷售額(或含稅評估額)和扣除額,,系統(tǒng)自動計算稅額和不含稅金額,備注欄自動打印“差額征稅”字樣,,發(fā)票開具不應與其他應稅行為混開,。 根源是稅額和金額欄沒有正常的稅率和征收率的關系,則稅率欄為“***”,。 2.舉個例子 【例1】一般納稅人提供勞務派遣服務適用差額征稅,,含稅銷售額100 萬元,向用工單位收取用于支付給勞務派遣員工工資,、福利和為其辦理社會保險及住房公積金的費用80 萬元,,征收率5%。 選擇差額納稅的納稅人,,向用工單位收取用于支付給勞務派遣員工工資,、福利和為其辦理社會保險及住房公積金的費用,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可以開具普通發(fā)票,。 原營業(yè)稅=(1000000- 800000)×5% =10000 元 現(xiàn)增值稅=(1000000- 800000)×5%/(1+5%)=9523.81 元 金額= 1000000- 9523.81 =990476.19 元 說明:1.整個票面金額為1000000元,,實際可抵稅額為9523.81 元,其中9523.81 =(1000000- 800000)×5%/(1+5%),,也就是說“向用工單位收取用于支付給勞務派遣員工工資,、福利和為其辦理社會保險及住房公積金的費用80 萬元”沒有算可抵稅額 2.“差額征稅”開票功能即滿足開票額1000000元的需求,又滿足只能開200000元的專票的需求,。 也就不需要分兩張票開的要求:一張普通發(fā)票,,開票額800000元;一張專用發(fā)票,,開票額800000元,。 3.稅率欄為“***”,,因為稅額欄“9523.81”與金額欄“990476.19”,,沒有以前正常發(fā)票稅率的勾稽關系,即稅額欄=金額欄×稅率/征收率的關系,,所以用“***”,。 4.納稅人自行開具或者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發(fā)票時,通過新系統(tǒng)中差額征稅開票功能,,錄入含稅銷售額1000000元和扣除額800000元,,系統(tǒng)自動計算稅額9523.81元和不含稅金額990476.19元,備注欄自動打印“差額征稅”字樣,,發(fā)票開具不應與其他應稅行為混開,。 個人出租住房代開發(fā)票 1.政策規(guī)定 個人出租住房,應按照5%的征收率減按1.5%計算應納稅額,,可以由住房所在地主管地稅機關代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 個人出租住房適用優(yōu)惠政策減按1.5%征收稅額計算公式如下: 稅額=含稅銷售額/(1+5%)×1.5% 金額=價稅合計-稅額 2.舉個例子 例如:某自然人出租住房取得含稅租金1 萬元。 原營業(yè)稅= 10000×1.5%= 150 元 現(xiàn)增值稅= 10000/(1+5%)×1.5% =142.86 元 金額=10000-142.86 =9857.14 元 (1)“稅率”欄填寫增值稅征收率,。免稅,、其他個人出租不動產適用優(yōu)惠政策減按1.5%征收、差額征稅的,,“稅率”欄自動打印“***”,; (2)“銷售方名稱”欄填寫代開地稅機關名稱; (3)“銷售方納稅人識別號”欄填寫代開發(fā)票地稅機關代碼,; (4)“銷售方開戶行及賬號”欄填寫稅收完稅憑證字軌及號碼或電子稅票號碼(免稅代開增值稅普通發(fā)票可不填寫),。(免稅代開增值稅普通發(fā)票可不填寫); (5)備注欄填寫銷售或出租不動產納稅人的名稱,、納稅人識別號(或者組織機構代碼),、不動產的詳細地址。 (6)差額征稅代開發(fā)票,,通過系統(tǒng)中差額征稅開票功能,,錄入含稅銷售額(或含稅評估額)和扣除額,,系統(tǒng)自動計算稅額和金額,備注欄自動打印“差額征稅”字樣,。 (7)納稅人銷售取得的不動產代開發(fā)票,,“貨物或應稅勞務、服務名稱”欄填寫不動產名稱及房屋產權證書號碼,,“單位”欄填寫面積單位,。 (8)按照核定計稅價格征稅的,“金額”欄填寫不含稅計稅價格,,備注欄注明“核定計稅價格,,實際成交含稅金額XX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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