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資產銷售或轉讓的增值稅處理 | ||
具體行為 | 稅務處理 | |
固定資產銷售或轉讓 |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以下簡稱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以及自己使用過的除固定資產以外的外頻 | 按照正常銷售貨物的適用稅率計稅 【案例】某公司(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2010年購入并作為固定資產使用的設備,,原來購買發(fā)票注明價款130000元,增值稅22100元,,2012年2月出售開具普通發(fā)票,,票面金額120640元,則該企業(yè)轉讓設備行為,,應按照正常銷售貨物計算銷項稅,,應計算的銷項稅=120640÷(1+17%)×17%=17528.89(元) |
納稅人銷售增值稅轉型后購入并自用的固定資產 | ||
納稅人銷售增值稅轉型前購入并自用的不能抵扣進項稅的固定資產 | 按照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 應納稅額=銷售額÷(1+4%)×4%÷2 對于固定資產視同銷售行為,無法確定銷售額的,,以固定資產凈值為銷售額 【提示】此類計算在計稅時不必區(qū)分是否超過原值 【案例】某公司(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非轉型試點范圍)銷售自己2008年1月購入并作為固定資產使用的設備,,原購買發(fā)票注明價款130000元,增值稅22100元,,2012年12月出售開具普通發(fā)票,,票面額120640元,,則該企業(yè)轉讓設備行為,應按照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應繳納的增值稅=120640÷(1+4%)×4%÷2=2320(元) | |
納稅人已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用于不得從銷項稅中抵扣進項稅的項目 | 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固定資產凈值×適用稅率 【案例】2012年12月,,某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將2009年1月購入的一臺已抵扣過進項稅的生產設備改變用途,用于職工福利設施,,該設備原值200萬元,,已提折舊18萬元,則正確的增值稅處理是:納稅人將已抵扣進項稅的固定資產用于不得從銷項稅中抵扣進項稅項目的,,應作進項稅額轉出處理,,則進項稅額轉出=(200-18)×17%=30.94(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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