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常鴻律師事務所 金錫杰 電話:13810445157 “房改房”的權屬認定問題是實務界長期以來爭論不休的一個問題。在[2000]法民字第4號復函(以下簡稱4號復函)廢止前,,有關“房改房”的權屬認定最高人民法院的基本意見認為:“夫妻一方死亡后,,如果遺產已經繼承完畢,健在一方用自己的積蓄購買的公有住房應視為個人財產,購買該房時所享受的已死亡配偶的工齡優(yōu)惠只是屬于一種政策性補貼,而非財產或財產權益,。夫妻一方死亡后,如果遺產沒有分割,,應予查明購房款是夫妻雙方的共同積蓄,還是配偶一方的個人所得,,以此確認所購房屋是夫妻共同財產還是個人財產,;如果購房款是夫妻雙方的共同積蓄,所購房屋應視為夫妻共同財產,?!?br>上述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見主要體現為為兩點:一是購買該房時所享受的已死亡配偶的工齡優(yōu)惠,只是屬于一種政策性補貼,,而非財產或財產權益,;二是健在一方用自己的積蓄購買的公有住房應視為個人財產。但該意見與住建部的意見相左,,住建部住宅與房地產業(yè)司在[1999]005號《關于唐民悅房改房產權認定問題的復函》中認為:“按照目前我國城鎮(zhèn)住房制度改革的有關政策,,按成本價或標準價購買公有住房以城鎮(zhèn)職工家庭(夫婦雙方)為購房主體,且每個家庭只能享受一次,。本案中,,唐民悅按房改政策購買住房時享受了其配偶的工齡優(yōu)惠,該住房應當視為其夫婦雙方共同購買,。因此,,我司認為,該住房應視為唐民悅與其配偶共同財產,?!?br>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見與住建部意見的分歧長期以來一直困擾著實務界的的認定和操作,以至于后來最高人民法院又對網民建議修改4號復函作出了一番回應,,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對“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享受本人工齡和已死亡配偶生前工齡優(yōu)惠后所購公房是否屬夫妻共同財產的函的復函》[2000]法民字第4號”建議的答復》中認為:“房改房是我國經濟社會發(fā)展特定時期的特定產物,,關于房改房的出售、產權歸屬等問題,,極為復雜,。需要在對諸如有關部門的相應規(guī)定、售房單位的具體意見和情況、房改時是否享受了雙方工齡優(yōu)惠,、配偶中的另一方是否因分配該房屋而失去了其在本單位另行分房資格等多方面的因素綜合考量后,,才能做出認定。也就是說,,此類問題不能一概而論,,而是應當具體問題,具體分析,?!?br>其實,從最高人民法院的上述回應來看,,其觀點已經稍顯松動,,從而最后在2013年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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