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zhuǎn)自“刑事實務”公眾號
部分高級法院對處理聚眾斗毆罪的有關(guān)意見
目錄 上海市高院《關(guān)于辦理聚眾斗毆犯罪案件的若干意見》(2006年9月5日)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關(guān)于辦理聚眾斗毆犯罪案件的若干意見(二)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江蘇省人民檢察院,、江蘇省公安廳蘇《關(guān)于辦理聚眾斗毆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高法[2009 ] 56號)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關(guān)于《審理聚眾斗毆犯罪案件相關(guān)問題的紀要》(2013年10月18日)
上海市高院《關(guān)于辦理聚眾斗毆犯罪案件的若干意見》 (2006年9月5日)
一、聚眾斗毆罪的犯罪構(gòu)成 (一)聚眾斗毆罪的概念 根據(jù)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的規(guī)定,,聚眾斗毆犯罪是指基于報復他人,、爭霸一方、尋求刺激或者其他公然藐視國家法紀和社會公德的不法動機,,糾集多人成幫結(jié)伙地互相進行打斗,,破壞社會公共秩序的行為。 (二)聚眾斗毆罪的主體 本罪的主體是指聚眾斗毆的首要分子和積極參加者,。 “首要分子”,,是指聚眾斗毆的組織者、策劃者,、指揮者,。“積極參加者”,,是指除首要分子以外其他在斗毆中發(fā)揮重要作用或者直接致死,、致傷他人者。在幕后起組織,、策劃,、指揮作用或者在聚眾及準備斗毆中行為積極并起重要作用的,,不論其是否直接參加斗毆,均應分別認定為首要分子或積極參加者,。 對于首要分子,,應對其組織、策劃,、指揮的全部犯罪進行處罰,;對于積極參加者,應按照其參與的犯罪進行處罰,。 尾隨,、被脅迫參與斗毆,且在聚眾斗毆過程中作用不大,,情節(jié)顯著輕微的,,不構(gòu)成本罪。 (三)“聚眾”的認定 本罪中的“聚眾”是指為實施斗毆而聚集3人或3人以上的行為,?!熬郾姟狈绞郊劝ㄓ蓄A謀的糾集行為,也包括臨時糾集行為,;既包括在首要分子策劃下,,明示的糾集行為,也包括首要分子對他人的糾集行為不阻止的默認行為,?!?人或3人以上”既包括首要分子、積極參加者,,也包括其他一般參加者,。 聚眾斗毆罪可以由單方構(gòu)成。如甲方出于報復他人,、爭霸一方等不法動機而糾集3人或3人以上與出于相同動機的乙方進行斗毆,,乙方人數(shù)即使不滿3人,對甲方亦可以聚眾斗毆罪認定,。 鑒于乙方不足3人,,不符合“聚眾”要件,不應以本罪論處,,構(gòu)成其他犯罪的,,依法處理。 (四)“斗毆”的認定 本罪中的“斗毆”,,一般是指雙方出于不法動機而相互進行攻擊,、廝打等加害對方身體的行為。僅因一方聚眾傷害他人,由此造成被害人傷亡,,構(gòu)成犯罪的,一般應以故意傷害罪或故意殺人罪認定,;構(gòu)成其他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聚眾斗毆罪的犯罪形態(tài) 本罪屬于行為犯,,且系復合型犯罪。行為人為斗毆而實施聚眾行為,,屬于已經(jīng)著手進行犯罪,。“聚眾”后,,因故最終沒有實施斗毆行為,,對首要分子和積極參加者可以聚眾斗毆罪(未遂)認定。但是否要追究刑事責任,,還應綜合考慮案件的起因,、情節(jié)和社會影響等因素。行為人已經(jīng)實施聚眾斗毆行為的,,即構(gòu)成犯罪既遂,,是否造成傷亡后果,不影響既遂的成立,。 三,、聚眾斗毆罪的加重情節(jié) (一)關(guān)于“多次聚眾斗毆”的認定 “多次聚眾斗毆”是指聚眾斗毆3次或者3次以上。 對于“多次”的認定,,應以行為人實施的每一次聚眾斗毆行為均已構(gòu)成犯罪為前提,。 如果行為人在一次斗毆中發(fā)生短暫中斷后,又繼續(xù)斗毆,,應認定為一次,。 (二)“人數(shù)多,規(guī)模大,,社會影響惡劣”的認定 “人數(shù)多,,規(guī)模大,社會影響惡劣”,,一般是指斗毆雙方人數(shù)合計10人以上,,斗毆時間較長或斗毆手段兇殘等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情形。 (三)“在公共場所或者交通要道聚眾斗毆,,造成社會秩序嚴重混亂”的認定 該情節(jié)是指在人群聚集的場所或者車輛,、行人頻繁通行的道路上聚眾斗毆時間較長,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交通嚴重堵塞等,。 (四)“持械斗毆”的認定 “持械”是指參加聚眾斗毆的人員使用器械或者為斗毆攜帶器械但實際未使用的情形,。這里的“器械”是指各種槍支、刀具,、棍棒,、磚塊等足以致人傷亡的工具。 該情形包括事先準備器械并持器械參與斗毆,,也包括在實施過程中臨時獲得器械并持器械進行斗毆,。參與預謀持械聚眾斗毆,或者明知本方人員為斗毆而持械,,即使本人未使用或攜帶器械,,構(gòu)成本罪的,也均應以持械斗毆認定,。 在聚眾斗毆中,,一方持械而另一方未持械的,對持械一方以持械斗毆認定,,對未持械一方則不應認定,。 四、聚眾斗毆罪的轉(zhuǎn)化 (一)聚眾斗毆罪轉(zhuǎn)化的前提 聚眾斗毆的轉(zhuǎn)化犯是指行為人在聚眾斗毆的過程中,,致人重傷或死亡的,,對行為人不以聚眾斗毆罪而是以故意傷害罪或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的情況。構(gòu)成聚眾斗毆罪的轉(zhuǎn)化犯,,須具備以下四個條件: 1,、行為人的行為構(gòu)成聚眾斗毆罪。 2,、發(fā)生了“重傷,、死亡”的危害結(jié)果。 3,、“重傷,、死亡”的危害結(jié)果是在聚眾斗毆過程中發(fā)生。如果聚眾斗毆的行為已經(jīng)結(jié)束,,行為人又故意重傷他人或者致他人死亡,,應當直接認定故意傷害罪或者故意殺人罪;先行的聚眾斗毆構(gòu)成犯罪,,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予以數(shù)罪并罰。 4,、行為人主觀上出于故意,。如果行為人出于過失,不能適用轉(zhuǎn)化犯的規(guī)定。 (二)聚眾斗毆轉(zhuǎn)化犯的認定 1,、聚眾斗毆的首要分子事前預謀實施斗毆,,并對斗毆過程中可能致人重傷或者死亡有概括性故意,或者在斗毆過程中,,明知本方人員的行為有可能致人重傷或者死亡,,仍持默認、不加制止等放任態(tài)度,,則不論其是否直接實施傷害或者殺人的行為,都應對造成重傷或者死亡的結(jié)果承擔刑事責任,。 2,、首要分子或者其他積極參加者在聚眾斗毆過程中,共同故意加害他人,,致人重傷或者死亡的,,均應共同承擔故意傷害罪或者故意殺人罪的刑事責任。 3,、聚眾斗毆的積極參加者對斗毆過程中可能發(fā)生致人重傷或者死亡的后果均有概括性認識,,又相互配合,共同加害他人致人重傷或者死亡的,,即使能夠查清造成傷亡后果的直接責任人,,仍應認定為故意傷害或故意殺人的共同犯罪。但應根據(jù)各共同加害人參與聚眾斗毆的地位,、作用,、程度等情節(jié)以及致人重傷、死亡后果的原因力大小,,分別裁量刑罰,。 4、在聚眾斗毆中,,各行為人共同加害他人,,致該人重傷或者死亡,但難以查清致人重傷或者死亡的直接責任人的,,根據(jù)共同犯罪理論,,所有參與共同加害的行為人均應按照故意傷害罪或者故意殺人罪追究刑事責任。但在裁量刑罰時,,應根據(jù)各加害人參與聚眾斗毆的程度,、作用等情節(jié),酌情適用刑罰,。 5,、聚眾斗毆中,傷及無辜,致人輕傷的,,以聚眾斗毆罪論處,;致無辜群眾重傷、死亡的,,以故意傷害罪或故意殺人罪酌情從重處罰,。 (三)對認定聚眾斗毆轉(zhuǎn)化犯的限制 1、在聚眾斗毆過程中,,行為人的加害強度明顯超出了共同故意的范圍并造成他人重傷,、死亡后果的,這種情況屬于共同犯罪的實行過限,,對此,,應由實行過限者單獨承擔故意傷害罪或故意殺人罪的刑事責任,其他加害人只對預謀實施的聚眾斗毆罪承擔刑事責任,。 實行過限的情況通常表現(xiàn)為兩種:(1)共同實行犯明顯超出了組織,、策劃、指揮者的故意范圍,。(2)在共同實行斗毆行為中,,某人的加害強度明顯超出共同犯罪的故意范圍和犯罪目的。 2,、在聚眾斗毆過程中,,雖然造成重傷或者死亡的后果,如果缺乏證據(jù)證明有直接行為人或者共同加害人,,一般可對參加聚眾斗毆的行為人以聚眾斗毆罪認定,,并對雙方主犯酌情從重處罰。如僅有證據(jù)證實被害人的傷亡后果系對方人員造成,,但缺乏證據(jù)證明直接行為人或者共同加害人,,一般可僅對造成他人傷亡后果的一方的主犯,酌情從重處罰,。 3,、在多人參與的一對一或分散進行的聚眾斗毆案件中,如果各行為人事前沒有預謀分工,,在斗毆過程中,,各行為人始終針對各自固定的對象進行斗毆,相互之間沒有協(xié)調(diào)配合的,,各行為人只對自己的加害行為承擔刑事責任,,造成他人重傷或者死亡后果的,以故意傷害罪或者故意殺人罪認定,。對其他積極參與聚眾斗毆的人,,以聚眾斗毆罪認定,。 五、本意見自下發(fā)之日起執(zhí)行,。法律,、司法解釋有新規(guī)定的,按新的規(guī)定執(zhí)行,。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關(guān)于辦理聚眾斗毆犯罪案件的若干意見(二)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及本市《關(guān)于辦理聚眾斗毆犯罪案件的若干意見》(滬高法〔2006〕306號)的規(guī)定,,結(jié)合本市社會治安實際,制定本意見,。 一,、聚眾斗毆犯罪是指雙方基于不法動機,糾集三人以上相互進行打斗,,嚴重擾亂社會管理秩序,,依照法律構(gòu)成犯罪的行為。 一方基于不法動機糾集多人對另一方實施加害的,,一般不構(gòu)成聚眾斗毆犯罪,構(gòu)成其他犯罪的,,依法處理,。 雙方基于不法動機相互斗毆,但僅一方超過三人的,,該方可以構(gòu)成聚眾斗毆犯罪,,另一方不構(gòu)成本罪,構(gòu)成其他犯罪的,,依法處理,。 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對首要分子或積極參加者可以聚眾斗毆罪追究刑事責任: (一)造成一人以上輕傷或二人以上輕微傷的; (二)造成直接經(jīng)濟損失人民幣一千元以上的; (三)單方糾集5人以上,,或雙方總?cè)藬?shù)超過7人的; (四)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或惡劣社會影響的; (五)因故意殺人、傷害,、搶劫,、敲詐勒索、尋釁滋事等暴力違法犯罪曾受過刑事處罰或兩年內(nèi)受到行政處罰后又聚眾斗毆的; (六)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或涉惡團伙實施的聚眾斗毆行為; (七)其他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三,、聚眾斗毆致人重傷、死亡的,,依照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 在聚眾斗毆過程中,,致人重傷,、死亡但不構(gòu)成故意傷害,、故意殺人的,對糾集者,、積極參加者應以聚眾斗毆罪追究刑事責任,。 對因婚戀、家庭,、鄰里糾紛,,雙方發(fā)生一般性打斗,未造成實際后果的,,一般不認定聚眾斗毆犯罪,,但經(jīng)有關(guān)部門處理教育后,又實施上述行為,,且符合本意見有關(guān)規(guī)定的,,可以聚眾斗毆罪追究刑事責任。 四,、對參與聚眾斗毆尚不構(gòu)成犯罪的,,可由公安機關(guān)給予行政處罰。 五,、本《意見》未規(guī)定的,,繼續(xù)依照本市《關(guān)于辦理聚眾斗毆犯罪案件的若干意見》(滬高法〔2006〕306號)的規(guī)定處理。 六,、本《意見》自下發(fā)之日起執(zhí)行,,法律、司法解釋有新規(guī)定的,,按照新規(guī)定執(zhí)行,。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江蘇省人民檢察院,、江蘇省公安廳 關(guān)于辦理聚眾斗毆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 (蘇高法[2009 ] 56號)
一,、聚眾斗毆罪的認定 (一)聚眾斗毆罪是指拉幫結(jié)伙,人數(shù)一般達三人以上,,有聚眾斗毆故意的互相毆斗的行為,。要嚴格掌握聚眾斗毆行為的定罪標準,防止把一些情節(jié)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行為以犯罪論處,。 (二)聚眾斗毆通常表現(xiàn)上為報復他人,、爭霸一方或其他不正當動機而成幫結(jié)伙地斗毆,往往造成嚴重后果,。要與客觀方面表現(xiàn)為肆意挑釁,、無事生非的尋釁滋事罪區(qū)別開來。,,對于因民事糾紛引發(fā)的互相斗毆甚至結(jié)伙械斗,,規(guī)模不大,,危害不嚴重的,不宜以聚眾斗毆罪處理,,構(gòu)成其他罪的以其他罪處理,。 〔 三)“聚眾”是指為實施斗毆而聚集三人以上的行為。聚眾方式既包括有預謀的糾集行為,,也包括臨時的糾集行為,。“三人以上”包括污要分子,、積極參加者,,也包括其他一般參加者。 (四)雙方均有互毆的故意,,斗毆時一方達三人以上,,一方不到三人的,對達三人以上的一方可以認定為聚眾斗毆,,對不到三人的一方,,如果有聚眾行為的,也可以聚眾斗毆罪論處,,如果沒有聚眾行為的,,不以聚眾斗毆罪論處,構(gòu)成其他罪的,,以其他罪論處。 (五)一方有互毆的故意,,并糾集三人以上,,實施了針對對方多人或其中不特定一人的毆斗行為,而對方?jīng)]有互毆故意的,,對有互毆故意的一方也可以認定為聚眾斗毆,。但要注意區(qū)分聚眾斗毆與共同傷害和共同殺人的界限,對于一方有明顯的傷害或殺入故意的,,直接以故意傷害或故意殺人處理,。 〔 六)一方有互毆的故意,糾集三人以上對另一方進行毆斗,,另一方開始沒有互毆的故意,,但在事態(tài)發(fā)展過程中產(chǎn)生斗毆故意并糾集多人以上進行互毆的,對雙方均可以認定為聚眾斗毆,。但要注意區(qū)分聚眾斗毆與正當防衛(wèi)的界限,。 二、首要分子和積極參加者的認定 (一)聚眾斗毆案件審理中要注意查明首要分子,。聚眾一斗毆的首要分子是指聚眾斗毆的組織者,、策劃者,、指揮者。對于被糾集者又糾集他人的二次糾集行為人是否認定為首要分子,,視情節(jié)而定,。 (二)聚眾斗毆的積極參加者是指首要分子以外在聚眾斗毆中發(fā)揮主要作用或者在斗毆中直接致傷、致死他人者,。 (三)在幕后起組織,、策劃、指揮作用的,,不論其是否直接參加斗毆,,一般應認定為首要分子;在聚眾及準備斗毆中行為積極并起重要作用的,,不論其是否直接參加斗毆,,一般應認定為積極參加者。 三,、聚眾件毆罪的加重情節(jié) (一)關(guān)于“多次聚眾斗毆的”認定 1,、多次聚眾斗毆是指實施聚眾斗毆三次以上。 2,、如果行為人在一次斗毆中短暫中斷后,,針對同一對象又繼續(xù)斗毆的,應認定為一次,。 (二)關(guān)于一“聚眾斗毆人數(shù)多,,規(guī)模大,社會影響惡劣的”認定 “入數(shù)多,,規(guī)模大,,社會影響惡劣”是指雙方參加斗毆的人數(shù)達十人以上,并且斗毆場所涉及多處,,或者斗毆持續(xù)時間較長,,或者斗毆手段兇殘,或者在當?shù)卦斐蓯毫佑绊懙葒乐匚:ι鐣伟驳那樾巍? (三)關(guān)于“在公共場所或者交通要道聚眾斗毆,,造成社會秩序嚴重混亂的”認定 “在公共場所或者交通要道聚眾斗毆,,造成社會秩序嚴重混亂的“是指在公共場所或者交通要道聚眾斗毆,導致社會正常生活,、工作,、學習、教育,、科研等秩序遭到破壞,,公共秩序嚴重混亂等情形。 (四)關(guān)于“持械聚眾斗毆的”認定 1,、“械”是指各種槍支,、治安管制器具,、棍棒等足以致人傷亡的工具。對于持磚塊,、酒瓶類一般工具進行斗毆的,,要結(jié)合所持一般工具在斗毆中的使用情況及造成的后果等情節(jié),認定是否為“械”,。 2,、“持械”是指參加聚眾斗毆的人員直接使用器械斗毆,或者在斗毆中攜帶并且顯示但實際未使用的情形,。 3,、持械既包括事先準備器械并在斗毆中使用,也包括在實施斗毆中臨時就地取材獲得器械并使用,。對于奪取對方所持器械并使用的,,以持械聚眾斗毆論處。 4,、參與預謀持械聚眾斗毆,,或者明知本方人員為斗毆而攜帶器械,即使本人未攜帶和使用器械,,構(gòu)成共同犯罪的,,也均以持械斗毆論處。對于預謀持械聚眾斗毆但沒有將器械帶到斗毆卻場或?qū)Ρ痉饺藛T為斗毆而攜帶器械進行積極阻止的,,可不以持械聚眾斗毆論處,。 5、聚眾斗毆中,,一方持械而另一方未持械的,,對持械一方以持械聚眾斗毆論處,對未持械一方不認定為持械聚眾斗毆,。 四、聚眾斗毆致人重傷,、死亡的轉(zhuǎn)化定罪 (一)聚眾斗毆致人重傷,、死亡的,在適用《 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條和第二百三十二條時,,要結(jié)合案件具體情況,,遵循主客觀相一致的原則,對照故意傷害和故意殺人兩個罪名的具體犯罪構(gòu)成來認定,,不能簡單地以結(jié)果定罪,。 (二)聚眾斗毆中,行為人對殺人和傷害后果均有預見,,并持放任態(tài)度的,,則可以結(jié)果定罪,。 (三)構(gòu)成聚眾斗毆罪的轉(zhuǎn)化犯,致人重傷,、死亡的危害結(jié)只足發(fā)生在聚眾一斗毆過程中,,如果聚眾斗毆行為已經(jīng)結(jié)束,行為人又產(chǎn)生殺人,、傷害故意并實施行為致他人重傷或死亡的,,應以聚眾斗毆罪與故意傷害罪或故意殺人罪數(shù)罪并罰。 五,、聚眾斗毆首要分子,、積極參加者刑事刑事的確定 (一)聚眾斗毆的首要分子,應對其組織,、策劃,、指揮的全部犯罪承擔責任;對于積極參加者,,應按照其參與實施的犯罪進行處罰,。 (二 )聚眾斗毆中,對于積極參加者作用差別明顯,,能夠分清積極參加者的主,、次作用的,應當對積極參加者確定主,、從犯及應當承擔相應的罪責,。 (三)對于首要分子在組織、指揮聚眾斗毆犯罪過程中雖然要求其他積極參加者不能造成他人傷亡,,但沒有采取有效措施阻止致人重傷,、死亡后果產(chǎn)生的,對首要分子仍應轉(zhuǎn)化定罪,。 (四)聚眾斗毆中,,其他積極參加者致人重傷、死亡,,首要分子在組織,、指揮犯罪過程中重傷、殺人故意不明顯,,但有概括故意的,,其也要對其他積極參加者致人重傷、死亡的后果承擔責任,,對首要分子應當轉(zhuǎn)化定罪,。 (五)聚眾斗毆中,參加者不是首要分子糾集,而系參加者自愿,、主動參與斗毆并造成嚴重后果的,,如首要分子明知又未阻止的,首要分子應當對此積極參加者的行為所造成的后果承擔罪責,。 (六)聚眾斗毆中,,部分積極參加者致人重傷、死亡,,其他積極參加者對被害人有共同加害行為的,,應當認定為共同犯罪中相互配合、支持的行為,,對共同加害的其他積極參加者也一并轉(zhuǎn)化定罪,,但應根據(jù)各共同加害人致人重傷、死亡后果作用及原因力大小等情節(jié),,區(qū)別適用刑罰,。 (七)聚眾斗毆中致人重傷、死亡,,不能查清直接加害人,,但能夠查清共同加害人的,對共同加害人均轉(zhuǎn)化定罪,。 (八)聚眾斗毆中致人重傷,、死亡,既不能查清直接加害人,,又不能夠查清共同加害人的,,對首要分子應轉(zhuǎn)化定罪,對其他積極參加者以聚眾斗毆罪從重處罰,。 (九)在一次聚眾斗毆中,,部分積極參加者轉(zhuǎn)化定罪,部分積極參加者沒有轉(zhuǎn)化定罪,,而對首要分子進行轉(zhuǎn)化定罪的,,對首要分子不實行數(shù)罪并罰。 (十)在一次聚眾斗毆中,,同一行為人同時既致人重傷又致人死亡的,,對行為人的轉(zhuǎn)化定罪,采取重行為吸收輕行為的原則,不實行數(shù)罪并罰,。 六、聚眾斗毆案件中的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問題 (一)聚眾斗毆沒有造成重傷或死亡后果的,,聚眾斗毆的參加者,,均明知自已的行為有可能產(chǎn)生傷害他人以及自己被他人的行為傷害的后果,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刑事和民事責任。 (二)參加聚眾斗毆受重傷或者死亡的,,受重傷不構(gòu)成犯罪的行為人,,及死亡行為人的近親屬可以向聚眾斗毆的對方被告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死亡行為人明顯構(gòu)成犯罪的除外,。 (三)聚眾斗毆致人重傷或死亡的,,提起的附帶民事訴訟適用混合過錯責任原則確定賠償數(shù)額。犯故意傷害罪或故意殺人罪的被告人承擔全部或主要賠償責任,;依法應當承擔相應民事賠償責任的和聚眾斗毆的被告人和其他共同致害人承擔次要賠償,。同一罪名共同犯罪的被告人之間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 關(guān)于審理聚眾斗毆犯罪案件相關(guān)問題的紀要 (2013年10月18日省高院審判委員會第2486次會議討論通過)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寬嚴相濟刑事政策,,規(guī)范全省聚眾斗毆犯罪相關(guān)案件的法律適用,,省高院就聚眾斗毆犯罪的相關(guān)問題進行了研討,現(xiàn)紀要如下: 一,、聚眾斗毆罪是1997年刑法修正案從流氓罪分拆而來,,聚眾斗毆犯罪不僅嚴重擾亂社會公共秩序,而且嚴重侵害公民的財產(chǎn)權(quán)利和人身權(quán)利,。由于本罪“聚眾”的特點,,參與人員多,危害性大,,打擊的重點是涉黑涉惡,、護黃護賭護毒引發(fā)的雙方或者多方群毆行為。對于因建房,、土地權(quán)屬,、用水等民間糾紛引發(fā)的雙方多人斗毆,中學生或者未成年人之間因為普通矛盾引發(fā)的群架,,一般不按聚眾斗毆對待,,但是雇用打手或者糾集閑散人員斗毆的,應以聚眾斗毆論處,。 二,、刑法第292條的聚眾斗毆,一般是指雙方各糾集三人以上進行斗毆的行為,。雙方均只有二人以下的,,不按聚眾斗毆處理。一方在三人以上,,一方只有二人以下的,,對三人以上一方可按聚眾斗毆處理,對二人以下一方可不以聚眾斗毆論處,,構(gòu)成其他罪的以其他罪處理,。一方雖只有二人以下,但明確與對方約定斗毆的,應按聚眾斗毆處理,。 因找錯斗毆地點,、對象而造成無關(guān)人員被毆打的,對實施毆打一方應以聚眾斗毆論處,。 三,、聚眾斗毆一般參與人數(shù)眾多,有時達到十數(shù)人甚至數(shù)十人,,必須嚴格按照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既要防止打擊不力打擊不到位,又要防止擴大打擊面,。刑法第292條規(guī)定構(gòu)成本罪的是首要分子和積極參加者,。對一些雖屬積極參加者,但情節(jié)較輕,,又系初犯,、偶犯,認罪態(tài)度較好的,,可從寬處理,,符合緩刑、管制,、免刑條件的,,可以判處緩刑、管制或者免于刑事處罰,。 為主糾集人員,,或者在斗毆時負責組織、指揮的,,應認定為聚眾斗毆的首要分子,。 糾集多人斗毆的,提供斗毆兇器的,,接送多人趕赴,、離開斗毆現(xiàn)場的,在斗毆時行為積極的,,一般應認定為聚眾斗毆的積極參加者,。 四、在斗毆時部分人員持械,、部分人員未持械的,,對持械者、持械者的糾集者及所在方首要分子均應認定為“持械聚眾斗毆”,。 五,、聚眾斗毆致人重傷或者死亡的,,對加害方的首要分子和直接加害人定故意傷害罪或者故意殺人罪,對其他積極參加者以聚眾斗毆罪從重處罰,。 六、聚眾斗毆致人重傷或者死亡,,不能明確直接加害人,,但能明確加害方的,對加害方的首要分子定故意傷害罪或者故意殺人罪,,對另一方的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者以聚眾斗毆罪從重處罰,。 七、聚眾斗毆致人重傷或者死亡,,既不能明確直接加害人,,也不能明確加害方的,對雙方的首要分子定故意傷害罪或者故意殺人罪,,對其他積極參加者以聚眾斗毆罪從重處罰,。 八、聚眾斗毆同時致人重傷,、死亡的,,或者同時致雙方多人重傷、死亡的,,分別按照第五,、六、七條的原則處理,,對同一被告人同時存在按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處理情形的,只定故意殺人一罪,。 九,、致人重傷、死亡的直接加害人是指直接致人重傷,、死亡的行為人,,或者直接致人重傷、死亡的共同行為人,。 十,、因聚眾斗毆造成人員重傷、死亡的,,重傷人員本人或者重傷,、死亡人員的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可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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