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北京青年報 2016.01.10 屠呦呦未獲最高科技獎并不奇怪屠呦呦未能獲得今年的國家最高科學技術獎固然有些遺憾,,但這也是由獎勵的不同性質決定的。 2015年度國家最高科技獎空缺,,而未能頒發(fā)給已或諾貝爾獎的科學家屠呦呦,引起輿論關注,。《北京青年報》昨日刊發(fā)評論《最高科技獎空缺的雙重遺憾》,,指出在國家科技獎勵辦負責人對此只能表示遺憾的后面,,其實還有很多遺憾。評論認為,,這次國家最高科技獎如果不是單獨給予屠呦呦一個人,,而是給予青蒿素發(fā)現(xiàn)的成果,本來是可以按照中國傳統(tǒng)文化的內涵,,既對科學家進行獎勵,,又可以對更多的參與青蒿素發(fā)現(xiàn)的科研人員予以補償?shù)模驗閲易罡呖萍吉劜⒉皇窍裰Z貝爾獎那樣只能獎勵最多三個人,,而是可以獎勵給集體,,之前已經(jīng)有例可循。 不得不說,,這樣的“遺憾”比較應景,,卻緣于對國家最高科技獎缺乏基本的了解,把國家科學技術獎勵和國家最高科學技術獎混為一談了,。根據(jù)《國家科學技術獎勵條例》,,國家最高科學技術獎每年授予人數(shù)不超過2名,不存在可以獎勵給集體的說法,。 上述評論列舉的2009年國家自然科學一等獎頒發(fā)給300多位科學家集體的“案例”,,獎項的性質并非國家最高科學技術獎,而是國家自然科學獎,該獎屬于國家科技獎勵項目,,但不能視為國家最高科學技術獎(其實上述評論也提到,,國家科技獎分為最高科技獎、國家自然科學獎,、國家技術發(fā)明獎,、國家科技進步獎、國際科技合作獎五大類),。而且,,早在1987年,青蒿素全合成成果就已獲國家自然科學獎二等獎——那時國家自然科學獎還沒改革,,但性質差不多,,而更早的1977年,青蒿素項目在全國科學大會上獲重大成果獎,。有必要針對一個項目再授予一次國家自然科學獎嗎,?而且,即便要再授獎,,針對這個集體性的研究項目,,也不會是授予最高科學技術獎。 事實上,,不僅青蒿素發(fā)明獲得了國家自然科學獎,,而且,屠呦呦本人也曾獲得一系列個人榮譽,,包括1979年青蒿素研究成果獲國家科委授予的國家發(fā)明獎二等獎,,1984年青蒿素的研制成功被中華醫(yī)學會等評為“建國35年以來20項重大醫(yī)藥科技成果”之一,1992雙氫青蒿素被國家科委等評為“全國十大科技成就獎”,,1997年雙氫青蒿素被衛(wèi)生部評為“新中國十大衛(wèi)生成就”,, 2009年獲第三屆(2009年度)中國中醫(yī)科學院唐氏中藥發(fā)展獎等。因此,,由屠呦呦未獲國家最高科技獎而引出的其他“遺憾”,,一定程度上反映出社會對國家最高科技獎的認識還不夠清晰,這或許與國家科技獎勵的獎項太多,、性質不太清晰有關,。 屠呦呦未能獲得今年的國家最高科學技術獎固然有些遺憾,但這也是由獎勵的不同性質決定的,。我國的國家最高科學技術獎,,從獎勵的性質看,并非因某項科研成果獎勵科學家,,而是對科學家的綜合評價,,類似于終身成就獎,因此獲獎的科學家年齡都偏大,平均獲獎年齡達到82.5歲,,雖然輿論呼吁最高科技獎年輕化,,但終身成就的獎勵價值導向與關注科研成果的獎勵價值導向是不同的。輿論常把最高科學技術獎和諾獎比,,實際上,我國的自然科學獎,、發(fā)明獎,、科技進步獎的性質與諾獎更類似,都是重視某一科研成果的價值和突破,,只是由于獲獎項目太多,,而使整體含金量不夠。另外,,與諾獎重視個體的價值不同,,自然科學獎、發(fā)明獎雖獎勵給個體,,但還是比較重視集體,,而國家科技進步獎對單位就更加重視了。 從厘清科技獎項的性質,、功能分析,,我國有必要進一步改革國家科技獎勵。比如,,可把國家最高科技獎,,調整變?yōu)榻K身成就獎,同時可大幅減少自然科學獎,、發(fā)明獎,、科技進步獎獎項,只設重大科技突破獎勵,,或者把這設為國家最高科技獎,,每年獎勵四五個重大科研成果的研究者。這樣,,最高科學技術獎,、自然科學獎等等獎項到底是獎勵某項科研成果,還是獎勵個人終身成就,,是獎勵個體,,還是獎勵集體,輿論也就不會產生混淆和誤讀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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