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上篇 【判例三】胡思虎與趙新民間借貸糾紛上訴案 【案號】(2014)南市民四終字第63號 【案件概述】2007年1月胡思虎向趙新借款12500元,,約定“胡思虎用保險單抵押給趙新,,借款期限為一年,如不按期歸還,,合同自動失效,。由趙新代交第三次保費,代領紅利,、利息”,,并出具借款單據(jù)一份交由趙新收執(zhí)。自2006年到2011年期間,,趙新多次代胡思虎交納保險費,,但未領借款單據(jù)項下的紅利及利息。2013年5月趙新以胡思虎欠錢不還為由,,訴至一審法院,,趙新多次去找胡思虎父親說其欠錢,對其生活造成傷害,。 【法院判決】根據(jù)借款單據(jù)的約定,,“如不按期歸還,合同自動失效,,由趙新代交第三次保費,,代領紅利、利息”,,而趙新之后又幫胡思虎代交了保險費,,且未領到利息及紅利,而趙新不是投保人,,沒有辦法憑保單去領取紅利及利息,。故胡思虎未及時履行還款義務,故趙新主張胡思虎償還所欠款項及利息,,于法有據(jù),,本院予以支持。 【作者解析】本案其實與保險沒有太多關系,,這里就成立了一個以保單及紅利,、利息作為抵押的抵押合同,合法有效,,法院是予以認可的,!本案中抵押合同也沒有得到保險公司的同意,,但抵押合同是有效的,由此可以看出案例一中法院的說法是值得商榷的,。但因保險合同中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地位很難被其他人替代而直接向保險公司要求支付相應的紅利,、利息,、現(xiàn)金價值等。因此國內(nèi)目前以保單作為抵押向自然人或者是投保保險公司以外的法人機構借款時,,在后續(xù)執(zhí)行過程會障礙重重,,不建議使用!
【判例四】于某某訴鄧某某等民間借貸糾紛再審案 【案號】(2013)廣民再初字第1號 【案件概述】2010年11月于某丁在原告處借款5000元整,,并出具了“借鄧某某5000元整(伍仟圓整),,經(jīng)手人于某丁”的字據(jù)。后于某丁因故去世,。于某丁生前無配偶,、子女,其父母亦已去世,。本案四被告于某甲,、于某某、于某乙,、于某丙為于某丁的第二順序繼承人,。村民于某丁災難救助款100000元整,其中含保險費40000元,,由于某某于2011年4月22日領取,。于某某作為于某丁財產(chǎn)代管人及繼承人未對于某丁的遺產(chǎn)進行分配,其余三人未參與繼承,。 【法院判決】于某丁死后,,被告于某某從廣平縣供電公司領得現(xiàn)金100000元,其中40000元為保險賠償金,。由于未指定受益人,,因此被保險人死亡后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chǎn)。于某某作為于某丁的財產(chǎn)代管人及繼承人,,應當償還于某丁生前債務,。令于某某在代管于某丁財產(chǎn)范圍內(nèi)償還原告鄧某某5000元及利息。 【作者解析】本案例比較簡單,,被保險人死亡后,未指定受益人的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chǎn),。財產(chǎn)代管人及繼承人應當償還被保險人的生前債務,。 因此在購買壽險保單時,,一定不要忘記指定受益人! 【判例五】馮淑婉與鐘尚喜等民間借貸糾紛上訴案 【案號】(2014)湛中法民一終字第48號 【案件概述】:鐘勇是鐘尚喜與黎廉的婚生兒子,。2010年12月28日,,鐘勇與賴銘潔辦理結(jié)婚登記手續(xù)。2008年12月26日,,鐘勇向馮淑婉借款50000元,,并于2013年2月24日補立借據(jù)一份。2013年2月24日的當日,,鐘勇另行給馮淑婉出具一份借據(jù),,內(nèi)容為“本人鐘勇借到馮淑婉人民幣柒萬伍仟元整(75000),于2014年6月29日前還清,?!蓖?月19日,鐘勇因病死亡后,,馮淑婉未能提供證據(jù)確認鐘勇有遺產(chǎn),。 2010年1月黎廉作為投保人,以鐘勇為被保險人投保,,保險金額為51861元,,指定受益人為黎廉;2011年4月黎廉作為投保人,,以鐘勇為被保險人投保,,保險金額為20000元,沒有指定受益人,;2011年4月黎廉作為投保人,,以鐘勇為被保險人投保,保險金額為30000元,,沒有指定受益人,;2012年12月黎廉作為投保人,以鐘勇為被保險人投保,,保險金額共為113600元,,指定受益人為黎廉。2013年4月賴銘潔,、鐘尚喜分別以后三份人壽保險合同項下被保險人鐘勇的法定繼承人身份與黎廉簽訂《保險金權益轉(zhuǎn)讓協(xié)議》,,將其享有的保險金權益轉(zhuǎn)讓給黎廉。同年6月18日,,黎廉與人壽保險湛江分公司簽訂《理賠協(xié)議書》,,黎廉與人壽保險達成給付鐘勇身故保險金320000元的協(xié)議,其中:國壽福祿雙喜兩全保險(分紅型)賠付120000元,國壽福祿金尊兩全保險(分紅型)賠付90000元,,國壽康寧終身重大疾病保險賠付60000元,,健康吉祥卡09版C款賠付50000元。后人壽保險湛江分公司依雙方簽訂的《理賠協(xié)議書》向黎廉賠付鐘勇身故保險金320000元,。馮淑婉向鐘尚喜,、黎廉、賴銘潔主張債權,,雙方發(fā)生糾紛,,馮淑婉遂于2013年3月26日訴諸原審法院。 【法院判決】本案為民間借貸糾紛,。黎廉作為投保人,,以鐘勇為被保險人投保的兩份保險均沒有指定受益人。在黎廉與人壽保險湛江分公司簽訂《理賠協(xié)議書》中,,黎廉與人壽保險湛江分公司達成給付鐘勇身故保險金320000元的協(xié)議,,其中國壽福祿金尊兩全保險(分紅型)賠付90000元及國壽康寧終身重大疾病保險賠付60000元均沒有指定受益人。根據(jù)上述規(guī)定,,人壽保險湛江分公司向黎廉賠付鐘勇身故保險金中的150000元應當作為被保險人鐘勇的遺產(chǎn),。鐘尚喜、黎廉,、賴銘潔是鐘勇的第一順序繼承人,,人壽保險湛江分公司向黎廉賠付鐘勇身故保險金中的150000元是被繼承人鐘勇的遺產(chǎn),鐘尚喜,、黎廉,、賴銘潔已依法定繼承予以繼承。人壽保險湛江分公司向黎廉賠付鐘勇身故的保險金150000元應作為遺產(chǎn)處理,。鐘尚喜,、黎廉、賴銘潔作為鐘勇的法定繼承人,,應當用該筆保險金來償還鐘勇生前所欠馮淑婉的債務,。鐘尚喜、黎廉,、賴銘潔在繼續(xù)鐘勇的人身保險金150000元的范圍內(nèi)償還馮淑婉借款50000元及利息,。 【作者解析】根據(jù)保險法的規(guī)定,受益人先于被保險人死亡且未指定受益人的,;或者受益人依法喪失受益權或者放棄受益權,,沒有其他受益人的,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chǎn),,由保險人向被保險人的繼承人履行給付保險金的義務,,。繼承人必須同時償付被保險的債務,。 因此保險不但要指定受益人,而且最好是進行階梯設計,,即指定多個受益人,,用收益比例分配和收益順序設計的方法,以防止唯一的受益人先于被保險人身故,,導致保險金再變?yōu)檫z產(chǎn)!
【判例六】萬惠連與歐玉珍民間借貸糾紛上訴案 【案號】(2013)梧民三終字第106號 【案件概述】原告歐玉珍與李榮華是母子關系,,李榮華生前與被告萬惠連是夫妻關系,。2009年李榮華被確診鼻咽癌,從2009年2月至2011年4月分14次向歐玉珍借款用于支付醫(yī)療費,,共計43862.37元,,并立下14張借條交原告收執(zhí)。2011年10月李榮華去世,,歐玉珍為李榮華支付醫(yī)療費16215.89元,,喪葬費8445元。2011年11月萬惠連作為李榮華團體補充醫(yī)療保險合同記載的法定受益人,,愿將其本人的受益份額全部轉(zhuǎn)給原告歐玉珍,。原告據(jù)此已收到李榮華醫(yī)療保險賠償款5753.69元,原告收到該筆款項后沒有在上述訴訟請求款項中扣減,。 【法院判決】本案是民間借貸糾紛,,被上訴人歐玉珍借款43862.37元給李榮華用于治病,并提供了李榮華書寫的借條為憑,,該債務屬夫妻共同債務,。受益人更改后,原告已收到李榮華醫(yī)療保險賠償款5753.69元,,原告收到該筆款項后沒有在上述訴訟請求款項中扣減,。該筆款項可在處理李榮華的遺產(chǎn)及社保部門發(fā)放李榮華的喪葬費等費用時依照法律規(guī)定進行相應扣減。 【作者解析】本案中,,保險已經(jīng)指定受益人,,且受益人取得了保險金,不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chǎn),。但遺憾的是受益人是被保險人的配偶,,被保險人所負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最后保險賠償金還是必須用來償債,; 因此在指定保險受益人時,,必須要指定子女、父母等作為受益人,,作為債務隔離,,具體方法可參見作者文章《避免壽險償債的秘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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