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糾紛訴訟時效在法律上有什么規(guī)定?《民法通則》第137條規(guī)定,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最高法出臺的《合同法司法解釋》也規(guī)定了技術合同糾紛的訴訟時效,,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至合同實施之日起超過一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尚未超過一年的,,其提起訴訟的時效期間為兩年,。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對訴訟時效作了如下規(guī)定: 一、技術合同爭議當事人的權利受到侵害的事實發(fā)生在《合同法》實施之前,,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至合同實施之日起超過一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尚未超過一年的,其提起訴訟的時效期間為兩年,。 二,、技術進出口合同爭議當事人的權利受到侵害的事實在《合同法》實施之前,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至《合同法》實施之日起超過兩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尚未超過兩年的,其提起訴訟的時效期間為四年,。 三,、《合同法》第55條規(guī)定的“一年”,第75條和104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五年”為不變時效期間,,不適用訴訟時效的中止,、中斷或延長的規(guī)定。 另外,,《合同法》第129條規(guī)定“因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和技術進出口合同爭議提起訴訟或者仲裁的期限為四年,,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計算。因其他合同爭議提起訴訟或者仲裁的期限,,依照有關法律的規(guī)定,。”該條除對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和技術進出口合同爭議的訴訟或仲裁的時效期間明確規(guī)定為四年外,,對其他合同糾紛的訴訟或仲裁,,規(guī)定適用其他法律的規(guī)定。可見,,《合同法》的訴訟時效期間除前述四種情況外,,散見于各具體法律之中。 時效期間的計算,,也是較為直接的法律問題,,一般都規(guī)定為“從權利人知道或應當知道自己的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但是也有例外,,如《國際買賣合同時效公約》規(guī)定合同糾紛的訴訟時效從請求權發(fā)生時開始計算,。 買賣合同糾紛訴訟時效的具體起算標準 1、有明確的書面書面合同約定付款期限的,,以約定的付款期限后一日;一方未按時付款的,,另一方可從次日起主張對方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2,、以送貨單形式起訴的,,能夠證明雙方交易習慣的,依交易習慣;不能證明的,,則債權人可以隨時主張,,訴訟時效應從債務人明確表示拒絕付款之日起計算,逾期付款利息與之相同;不應當從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條推出訴訟時效應從收到貨物時起算,,因為161條規(guī)定主要是為了保護債權人的利益,,督促債務人及時付款。 根據(jù)一般交易習慣,,在買受人收到貨物當時沒有付款的,,除非事前有約定,否則出售人不可能意識到買受人有不付款的意圖,,也不可能知道自己的權利被侵害; 3,、以欠條的形式起訴的,若欠條上寫明付款日期的,,按照寫明的日期第二日起開始計算;沒有寫明的,,則隨時都可以主張付款,訴訟時效從債務人明確表示拒絕清償欠款時開始計算,,同時起應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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