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中級人民法院 ▍文 云青山 ▍來源 公眾號辯護人
2015年11月14日,,南昌大學前校長周文斌案第二季庭審進入第五天。
全天的庭審集中在,,對指控被告犯罪事實的證據進行舉證和質證,,這其中包含了林桂雄、龔三保和蔣中文,、陳華貴等對被告周文斌行賄事實的證據,。庭審戰(zhàn)況激烈,盡管審判長一再強調庭審處于質證環(huán)節(jié),,僅對證據的三性(客觀性,、關聯(lián)性,、合法性)進行質證,但控,、辯雙方的對抗一再進入白熱化,,庭審現(xiàn)場異常精彩。
控辯雙方的較量集中在以下三個方面: 言辭證據是指,,我國《刑事訴訟法》第48條所規(guī)定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另外,,該法第53條規(guī)定,只有言辭證據而沒有其他證據支撐,,不能對被告人定罪,。
在庭審過程中,控方對被告人有關犯罪事實進行指控的證據,,全部以言辭證據的形式展現(xiàn),,加上控方的言辭證據有諸多矛盾及不合理之處,使得辯方提出了強烈的質疑,。如,,控方舉出林桂雄的證言、被告周文斌的供述,,證明周文斌收受賄賂的事實,。朱明勇律師認為,控方的證據矛盾重重,、錯誤百出,,沒有任何細節(jié)和以及對細節(jié)的其他證據。
同時,,很多證據還不符合常理,,如,在控方舉證控訴被告人收受龔三保和蔣中文100萬元的賄賂過程中,,朱明勇律師指出,,龔三保和蔣中文與多人組建公司參與了南昌大學的一個項目建設,,從二人在公司的占股來看,,他們只占有60萬余元的股份,卻獨自向被告人周文斌行賄100萬元,,這顯然是不可能的和不符合爭正常人邏輯的,。
在庭審過程中,,易延友教授還善意地提醒公訴人,他們如果一直忽視辯方提出的疑義,,即指控犯罪事實的證據僅僅只有言辭證據而缺乏其他證據如書證,,是非常危險的。因為公訴人主觀上強硬地認為其言辭證據已經可以充分定罪,,是不能在客觀上讓合議庭認可其指控的,。
其次,對于被告人和辯方提出的合理質疑以及增加證據以證明控方指控的犯罪事實的要求,,公訴人卻認為,,窮盡所有細枝末節(jié)的證據顯然是沒有必要的。這遭到了被告人及辯方的強烈反對,。被告人和辯方均認為,,審查起訴正是對起訴所依據的證據進行審查,證據不足仍然提起訴訟是控方審查失職,。而不能做為缺乏證據的借口,,甚至以此進行有罪指控。
最后,,辯方抓住控方嚴重缺少證據不放,,讓控方甚是不滿;控方于是想反將辯方一軍,,認為辯方在沒有提出任何證據的情況下,,“也”主觀地認為控方應當對事實進行調查。易延友教授回應到,,根據法律規(guī)定,,被告人只要提供了刑訊逼供的線索,控方有證明其(或偵查機關,、部門)沒有實施刑訊逼供的舉證責任,。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54條之規(guī)定,,采用非法方法收集的證據應當予以排除,。 周文斌在對幾組證據進行質證過程中,反復強調,,其做出有罪的供述,,是因為受到了刑訊逼供,并且擔心剛做完大手術的妻子受到紀委和檢察院的傷害,,因而做出了違背事實的供述,。不過,周文斌的妻子后來還是遭受了恐嚇和威脅,,也被迫做出了虛假的證言,。
朱明勇律師還強調,,控方舉出的證據,即使是對相同事件所做的筆錄,,被告人的供述和證人的證言都是反復無常,,變來變去的;這正說明了控方“編造證據”這一事實,,因為控方在逼迫被告人和證人“編故事”的時候,,只有反復核對、變更被告人和證人的言辭證據,,才能做到證據間相互印證,。同時,辯方還認為,,控方所編造的言辭證據,,違背常識、矛盾叢生,,非但不能證明被告人有犯罪事實,,反而能夠非常輕易地被辯方證偽。
易延友教授指出,,被告人的妻子被違法羈押3個月,,控方沒有提出任何有關強制措施的文書,因此獲得的證人證言是非法證據應當排除,。控方卻認為,,被告人的妻子所提供的證言是在看守所做出的,而非在檢察院,,檢察院并沒有非法收集證據,。但辯方回應到,被告人的妻子在做證言時,,已經身在看守所,,但這與此前其檢察院受到的非法威脅是存在因果關系的,并不能將事后收集的證人證言正當化,。
在庭審現(xiàn)場,所有的聽者都能感受到,,控,、辯雙方經常無法進入同一語境進行爭論,這顯然是雙方分析問題的邏輯不同使然,。客觀地講,,庭審中仍能感受到當年李莊受審一案中,控方的指控像打辯論賽,,辯方像在做法學講座,。
在庭審當中,,盡管辯方精確地指出控方證據的矛盾,、錯誤所在,,控方仍能在回應中認為“控方的舉證已形成閉合的證據鏈,能夠證明犯罪事實”,,這是對事實方面進行強行狡辯,。朱明勇律師指出,控方舉出言辭證據證明犯罪事實的同時,,還應當查證這些言辭證據所指向的行為的實施可能性,;控方則認為,他們只需對指控的事實進行論證就足夠了,,而無需對外延事實進行舉證,,這顯然嚴重誤解了法定的定罪標準。如,,控方舉證林桂雄指使弟弟去建行換取20萬元港幣作為行賄款,;然而,辯方對此提出,,林桂雄的弟弟不可能在一天之內,,甚至一年之內用人民幣換取20萬港幣,因此應當排除這筆款項所指向的犯罪事實,;而控方卻認為,,行為人林桂雄及其弟弟既然已經供認這一事實,他可以有很多種方法來做這件事情,,而無需再考察這件事情是怎么做的,。
正如朱明勇律師在庭審時感嘆,控方說理不講邏輯,,不像是接受過正規(guī)法學邏輯教學的法學畢業(yè)生,。雙方應當提出事實或法律依據,在此基礎上進行演繹分析,,最后得出結論以反駁辯方,。然而,從現(xiàn)場的針鋒相對亦可以看出,,控方總是繞開前述邏輯,,只談抽象的罪名、不談具體的事實,;只談有利于定罪的言辭證據而回避有利于去罪的言辭證據,;不懂BOT和BT投資,卻還據此提出論證,;只談宏觀行為,,不談具體細節(jié),。
總而言之,一天的庭審讓控,、辯雙方之間火藥味愈加濃重,。法官出言緩和這種緊張情緒:“控、辯雙方提出的問題,、疑點合議庭都會考慮,,雙方都是為了還原案件客觀真相而坐到這里,控方應當避免情緒激動,,辯方應當注意說話的語氣,。”然而,審判長的好意可能并不能湊效,,因為控方不依照原來的邏輯進行指控,,其指控就將難以成立;而只要控方仍然堅持其指控方式,,辯方就要想盡一切方法避免被告人被違法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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