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制作規(guī)則】 本部分為判決書標題。 1.判決書的標題由制作法院名稱和判決書名稱兩部分組成,,應分兩行居中書寫,。 2.制作法院名稱一般應使用全稱,與該法院公章的文字一致,。其中,,縣、縣級市的基層人民法院應當冠以“××?。ㄗ灾螀^(qū),、直轄市)”;市轄區(qū)的基層人民法院,,應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制發(fā)的印章冠名,;涉外案件,制作法院名稱之前應當冠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字樣,。 3.判決書名稱應使用規(guī)范的稱謂,,即“民事判決書”。其他的裁判文書名稱還有“民事裁定書”,、“民事調解書”等,,因不在本文探討之列,故不予贅述,。 (××××)×××字第××號 【制作規(guī)則】 本部分為案件編號,。 4.案號通常應按照立案年度、制作法院簡稱,、案件性質代字,、審判程序代字和案件序號的先后順序書寫,實行一案一號,。 5.立案年度應采用阿拉伯數(shù)字加圓括號的方式表述,。如“(2015)”。 6.制作法院簡稱應使用規(guī)范簡稱,,同一行政區(qū)域內的不同法院的通常簡稱相同的,應注意加以區(qū)別,。 7.案件性質代字一般使用“民”字,,特殊類型的案件性質代字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的相關規(guī)定書寫,。 8.一審民事判決書的審判程序代字一般為“初字”,特殊審判程序代字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的相關規(guī)定書寫,。 9.案件序號應按照阿拉伯數(shù)字自然數(shù)依次編號,,如“第1號”不宜寫為“第001號”等。 10.如果同一案件需制作數(shù)份文書的,,如財產保全,、中止訴訟等,可以使用副案號,,即在主案號之后用“一”加序號的方式表述,。從阿拉伯數(shù)字“1”開始,按照文書作出時間的先后順序依次編號,,如“第68—1號”,。 原告(反訴被告):×××,……(寫明姓名或名稱等基本信息),。 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寫明姓名、職務),。 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寫明姓名等基本信息)。 委托代理人:×××,,……(寫明姓名等基本信息),。 被告(反訴原告):×××,……(寫明姓名或名稱等基本信息),。 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寫明姓名、職務),。 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寫明姓名等基本信息)。 委托代理人:×××,,……(寫明姓名等基本信息),。 第三人:×××,……(寫明姓名或名稱等基本信息),。 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寫明姓名、職務),。 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寫明姓名等基本信息)。 委托代理人:×××,……(寫明姓名等基本信息),。 【制作規(guī)則】 本部分為訴訟參與人,。 11.當事人的稱謂。一審案件當事人有原告,、被告,、反訴原告、反訴被告,、第三人,。其中,對第三人無須冠以或括注“有獨立請求權”或“無獨立請求權”,。 12.當事人的排列順序,。一審民事判決書,先列“原告”,,后列“被告”,,再列“第三人”;被告提起反訴的,,在本訴稱謂后用圓括號注明其反訴稱謂,,寫明“原告(反訴被告)”、“被告(反訴原告)”,。原告有多人的,,按起訴時間先后列明;原告多人共同起訴的,,按照起訴狀列明的先后順序列明,。被告有多人的,按原告起訴狀中的順序列明或按追加的各被告參加訴訟的時間先后列明,。第三人有多人的,,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列于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之前。 13.當事人是自然人的,,寫明其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民族,、職業(yè)、工作單位和職務,、住所,、聯(lián)系方式、居民身份證號碼,。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民族,、住所,、居民身份證號碼依居民身份證確定。如居民身份證確定的姓名與常用名,、曾用名等不一致的,在姓名之后用括號注明常用名,、曾用名等,。 14.當事人是法人的,寫明法人名稱,、住所地,、組織機構代碼。法人名稱和住所地依有關職能部門有效的登記注冊文本確定,。住所地之后直接寫地址,,并另起一行寫明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職務,、聯(lián)系方式,。當事人如為解散清算企業(yè)法人,則寫明清算組負責人,,不寫法定代表人,;如為破產清算企業(yè)法人,則寫明破產管理人,,不寫法定代表人,。注意,法定代表人的職務前不寫法人名稱,,可用“該公司”,、“該支行”之類詞語替代,如“法定代表人:張××,,該公司董事長,。” 15.當事人為不具備法人資格的組織的,,寫明其名稱,、住所地、組織機構代碼,。名稱,、住所地、組織機構代碼依有關職能部門有效的登記注冊文本確定,。住所地之后直接寫地址,,并另起一行寫明代表人的姓名,、職務、聯(lián)系方式,。注意,,這里使用的是“代表人”的稱謂,不使用“負責人”的稱謂,,理由在于“負責人”在訴訟中的表述不準確,。同時,亦不能寫為“訴訟代表人”,,以免與我國代表人訴訟制度中的訴訟代表人相混淆,。 16.當事人為個人合伙組織的,全體合伙人為當事人(共同訴訟人),,寫法同自然人的寫法,;有依法核準登記的字號的,在自然人的住所地之后注明該字號和其住所地,,字號和住所地依有關職能部門有效的登記注冊文本確定,。住所地之后直接寫地址。全體合伙人推選訴訟代表人的,,另起一行寫明訴訟代表人的姓名和職務,。 17.當事人為個體工商戶的,營業(yè)執(zhí)照上登記的經營者為當事人,,寫明該經營者的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民族,、住所地。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民族,、住所地依身份證確定,;起有字號的,以營業(yè)執(zhí)照上登記的字號為當事人,,寫明該字號和住所地,,字號和住所地依有關職能部門有效的登記注冊文本確定,在住所地之后注明該字號經營者的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民族、住所地,。 18.當事人的名稱在訴訟前或訴訟過程中變更的,,在此部分直接寫變更后的全稱。具體如何變更的情況在正文查明事實部分的開頭或者末尾寫明,在此部分不寫。 19.作為當事人的法人或其他組織被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的,,此部分仍以登記注冊文本確定的名稱為當事人,但在事實敘述部分應寫清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的事實,。法人被注銷前已經成立清算組織的,以清算組織作為當事人,。 20.自然人的出生年月日不能寫成“年齡”,,應規(guī)范表述為:“××××年×月×日出生”,,“出生”不能簡稱為“生”。 21.自然人的職業(yè)或者工作單位,、職務能夠查明的,,應規(guī)范、具體表述,。例如,,對起有字號的個體工商戶,其職業(yè)應表述為“系××(字號)業(yè)主”,;沒有起字號的,,其職業(yè)直接表述為“個體工商戶”,不宜寫“經商”或“個體戶”,。再如,,“老師”應表述為教師、“農民”應表述為務農等,。 22.當事人住所的寫法:(1)當事人是自然人的,,住所寫為“住××(具體地址)”;實際地址與居民身份證上載明的住址不一致的,,住址寫為“?。ň用裆矸葑C上載明的住址),現(xiàn)?。ó斒氯颂峁┑默F(xiàn)地址)”。自然人的住所地應具體寫明,。其中,,居住城市的,應具體寫明所在的省,、市,、街(或道、路,、巷)號碼,,有小區(qū)或大廈的,寫明具體的幢,、單元和房號,;居住農村的,則具體寫明省,、縣,、鎮(zhèn),、村等。如果當事人均住同省的,,可以省略“××省”字樣,。(2)當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住所寫為“住所地××××(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法人或其他組織的住所地一般應與其工商營業(yè)執(zhí)照或其他身份證明材料載明的住所地一致,;住所地變更,尚未辦理變更登記的,,可以同時列明,。(3)當事人住址或住所在市轄區(qū)的,寫為“××?。ㄗ灾螀^(qū),、直轄市)××市××區(qū)(具體地址)”。(4)當事人住址或住所在市轄縣,、市轄縣級市的,,寫為“××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縣(市)(具體地址)”,,不寫所在地級市(地區(qū))。(5)如有兩個以上當事人住址相同,,應當分別寫明,,不能用“住址同上”代替。(6)當事人在民族自治地區(qū)的,,應注意寫明自治區(qū)的全稱,,不能用簡稱。 23.多數(shù)人訴訟,,推舉出訴訟代表人的,,當事人情況一節(jié)寫“×××(等××人),基本信息見附表”即可,。訴訟代表人的人數(shù)為2至5人,,每位代表人可以委托1至2人作為訴訟代理人。各個具體的代表人姓名等基本信息要寫明,。 24.當事人是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的,,另起一行寫明其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的姓名,、性別、職業(yè)或者工作單位和職務,、住所地等基本情況,還應注明其與當事人的關系,,如“系原告王××之母”。注意:不能在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姓名后加括號注明其與當事人的關系,,應在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的身份基本情況最末注明,。 25.委托代理人是律師或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的,寫為“委托代理人:×××,,××律師事務所(或××法律服務所)律師(或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 26.委托代理人是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當事人所在社區(qū),、單位以及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的,寫為“委托代理人:×××,,性別,,出生年月日,,民族,,職業(yè),,工作單位,,職務,,住所,。”委托代理人是當事人近親屬的,,還應當在住所之后注明其與當事人的關系,。委托代理人是當事人所在社區(qū),、單位以及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的,,還應在住所之后注明具體由何社區(qū),、單位,、社會團體推薦,。 27.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工作人員受所在單位委托代為訴訟的,寫為“委托代理人:×××,該公司(或廠,、村委會等)工作人員(可寫明職務)”,,不寫該代理人性別,、民族,、出生年月日及住址等信息,。 28.有兩名委托代理人的,,應分寫兩行,。近親屬或者當事人所在社區(qū),、單位以及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代理的寫在第一位,其他代理人寫在第二位;當事人單位的委托代理人寫在第一位,,外單位的委托代理人寫在第二位,;均為外單位的委托代理人,,特別授權的寫在一般授權之前,;律師和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同為委托代理人的,律師寫在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之前,。 29.律師助理,、實習律師一般不能獨立擔任訴訟代理人,須與主辦律師為同一律師事務所,,可以共同擔任委托代理人,,此時,,可以寫為“委托代理人:×××,,××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 30.“委托代理人”后一般不必括注是特別代理或者一般代理。 31.當事人近親屬擔任委托代理人的,,應使用正式規(guī)范的書面稱呼表述其與當事人之間的關系,,不宜使用昵稱。如“系原告張××之兄”,,不宜寫“系原告張××之哥哥”。 32.訴訟參與人稱謂后面用冒號隔開,,訴訟參與人的各項基本信息之間以逗號隔開,。 原告×××(以下簡稱×××)與被告×××(以下簡稱×××),、第三人×××(以下簡稱×××)……(案由)糾紛一案,原告×××于××××年××月××日向本院提起訴訟(如系二審發(fā)回重審案件,,寫為:本院于××××年××月××日作出一審判決,,×××不服該判決,向××××法院提起上訴,,××××法院于××××年××月××日作出(××××)××字第××號裁定,,將本案發(fā)回本院重審),本院于××××年××月××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適用普通程序于××××年××月××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原告×××(原告×××的法定代表人×××)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被告×××的法定代表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第三人×××(第三人×××的法定代表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制作規(guī)則】 本部分為案件由來及審理經過,。 33.案由應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發(fā)布的《民事案件案由規(guī)定》確定。應寫“原告×××與被告×××,、第三人×××……(案由)糾紛一案”,。不寫“×××訴×××……(案由)一案”,。經審理認定的案由與立案案由不一致的,應以經審理認定的案由為準,。 34.本部分應寫明原告起訴日期及立案受理日期,,以此作為判斷當事人是否在訴訟時效內起訴以及法院是否在法律規(guī)定的時限內審查立案、是否在規(guī)定的審限內審結案件的依據,。如涉及被告提起反訴的,,還應寫明反訴的提起日期、法院受理日期以及是否決定合并審理情況,;涉及發(fā)回重審的,,寫明二審法院作出發(fā)回重審裁定的日期和案號。 35.案由應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規(guī)定》以及有關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確定,。 36.本部分當事人姓名或名稱前應寫明其在一審中的訴訟地位,。 37.當事人的名稱在本部分第一次出現(xiàn)時應使用全稱,如當事人或者案件中涉及到的法人或組織名稱過長的且多次提及的,,可在本部分全稱后或第一次出現(xiàn)的全稱后加圓括號注明“以下簡稱×××”,。使用簡稱應注意以下幾點:(1)簡稱應當清楚、得當,、規(guī)范,,體現(xiàn)當事人的行業(yè)特點,避免引起歧義,。當事人起有字號的,,簡稱可表述為“字號+組織形式”;沒有起字號的,,表述為“行業(yè)+組織形式”,。例如,“北京市華夏商貿有限公司”,,可簡稱“華夏公司”,,不宜簡稱“商貿公司”,;“上海市建筑有限公司”,,可簡稱“建筑公司”,不宜簡稱“上海公司”,;又如“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行”可以簡稱“建行吉林分行”,。(2)有些組織可以使用約定俗成的簡稱。如“長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可簡稱“長春市工商局”,。(3)簡稱不宜表述為“以下稱×××”或者“下稱×××”。同時,,簡稱不必加引號,。(4)簡稱應當保持全文前后一致,,避免出現(xiàn)全稱與簡稱、原告與被告,、甲方與乙方,、供方與需方等稱呼混用現(xiàn)象。(5)判決書主文應恢復使用當事人的全稱,,不應再使用簡稱,。 38.本部分不必寫合議庭組成人員的姓名,因為裁判文書尾部落款處已有審判人員署名,。 39.對于保全,、管轄權異議、證據交換,、庭前會議,、中止訴訟、恢復審理,、延期審理等程序事項,,不建議在本部分中寫明。 40.對于開庭審理的案件,,不論是公開審理還是依法不公開審理,,表述時均不要遺漏“開庭”兩字。 41.對于不公開開庭審理的案件,,應寫明不公開的理由,,寫為:“……依法組成合議庭,因本案涉及個人隱私(或者國家機密,、商業(yè)秘密等原因),,適用普通程序于××××年××月××日不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span> 42.對于多次開庭的案件,,應寫明各次開庭的日期。出庭人員沒有變化的,,寫為:“于××××年××月××日,、××××年××月××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如果第二次開庭時間與前次是同年,,開庭日期中的年可以合并,,寫為:“于××××年××月××日、××月××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出庭人員有變化,,應分別寫明各次開庭的出庭人員。 43.訴訟參與人參加訴訟情況的寫法:(1)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均到庭參加訴訟的,,寫為:“本案雙方(各方)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均到庭參加訴訟”,,不必具體寫明各方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的稱謂和姓名,。(2)如果案件的當事人有的到庭,有的沒有到庭,,有的訴訟代理人到庭或訴訟代理人也未到庭的,,或者有的未經法庭許可而中途退庭的,都應如實具體寫明到庭和未到庭,、中途退庭的情況,。經合法傳喚未到庭的,寫為:“×××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當事人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寫為:“×××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當事人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寫為:“×××因……(退庭原因),,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的,,寫為:“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缺席審理”。對于傳喚的具體方式是傳票傳喚還是公告?zhèn)鲉?,可以不必寫明,。?)證人、鑒定人,、翻譯人員等其他訴訟參與人出庭的,,應在表述當事人參加訴訟情況之后一并寫明??蓪憺椋骸霸妗痢痢辽暾埖淖C人×××出庭作證”,;“鑒定人×××出庭作證”;“×××擔任庭審翻譯”,。 44.本部分最后一句應寫“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但當庭宣判的案件,,無須表述“現(xiàn)已審理終結”,,可寫為“本院當庭宣告判決”,。 原告×××起訴稱:……(概述原告提出的具體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 被告×××答辯稱:……(概述被告答辯的主要內容)。 第三人×××陳述稱:……(概述第三人的主要意見),。 (被告提起反訴的案件,,寫法如下:) 原告×××起訴稱:……(概述原告提出的具體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 被告×××答辯并反訴稱:……(概述被告答辯的主要內容及反訴的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 原告×××針對被告×××的反訴,,答辯稱:……(概述原告針對被告反訴的答辯內容),。 第三人×××陳述稱:……(概述第三人的主要意見)。 【制作規(guī)則】 本部分為當事人的訴辯意見和請求,。 45.當事人的訴辯意見和請求一般應當包括:原告起訴的事實,、理由、訴訟請求,;被告答辯,、反訴的事實、理由和請求,;原告針對被告反訴的答辯理由,;第三人陳述的事實和理由。 46.對于當事人的訴辯意見和請求應當歸納提煉,、整理概括,,但應尊重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不得斷章取義,。既要注重對起訴狀,、答辯狀等書面意見的歸納,也要反映當事人在法庭辯論結束前補充提出的主張和意見,。 47.當事人的訴辯意見和請求內容較多的,,可以使用漢語小寫數(shù)字為順序號分項寫明,不用阿拉伯數(shù)字,。 48.概述當事人的訴辯意見和請求應使用第三人稱,,對訴辯意見中出現(xiàn)的“我方”、“本答辯人”,、“我公司”,、“我單位”、“本公司”,、“本人”等第一人稱應當轉換為第三人稱即直接用該當事人名稱替代,。 49.對于感情色彩較濃或偏激的言辭應作技術處理,作相對客觀的表述,。比如,,對訴辯意見中出現(xiàn)的反問句、疑問句,、感嘆句等,,應轉化處理為陳述句。 50.“原告×××起訴稱”不宜簡寫為“原告×××訴稱”,,因“訴稱”有“起訴稱”,、“上訴稱”,、“申請再審稱”等之分。 51.歸納原告(反訴原告)“起訴稱”的內容,,一般按照原告主張的事實,、原告主張的理由、原告的訴訟請求的先后順序進行,。其中,,歸納訴訟請求一般使用“請求判令”作為承接句;有多項訴訟請求的,,以漢語小寫數(shù)字標示分項寫明,。如訴訟請求有增加、變更或放棄情形的,,應寫明其變化過程,。如寫為:“庭審中,,原告變更(或者變更第×項)訴訟請求為:……”,“訴訟過程中,原告放棄……的訴訟請求”,。 52.共同訴訟原告“起訴稱”的寫法:(1)訴訟主張完全相同的,,寫為“原告×××,、×××共同起訴稱”,。(2)訴訟主張部分相同、部分不同的,,分段寫為“原告×××(原告之一)起訴稱”,;“原告×××(原告之二)與原告×××(原告之一)主張的事實相同,但認為……”或者“原告×××(原告之二)起訴稱:……(不同部分主張),,其余事實與原告×××(原告之一)主張的事實相同,,認為……”。(3)訴訟主張完全不同的,,分段分別歸納,。 53.概述被告的答辯意見,應著重反映其針對原告的起訴事實,、理由和訴訟請求所做的認可或辯駁意見,。被告對原告主張的事實沒有爭議的,寫為“對原告主張的事實無異議”或“原告主張的事實屬實”,;被告對原告主張的事實部分有爭議,,部分無爭議的,可先歸納有異議的事實,,后寫“對原告主張的其余事實無異議”,;被告對原告主張的事實完全持不同意見的,則直接歸納其主張的事實;被告同意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的,,寫為“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被告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的,,寫為“請求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被告同意原告的部分訴訟請求的,寫為“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請求駁回原告關于……的(或其余的)訴訟請求”,;被告同意原告的部分訴訟請求,但又另行提出部分不同于原告請求的,,寫為“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請求判決……”。 54.共同訴訟被告“答辯稱”的寫法:(1)答辯意見完全一致的,,寫為“被告×××,、×××共同答辯稱”。(2)答辯意見部分相同,、部分不同的,,分段寫為:“被告×××(被告之一)答辯稱”;“被告×××(被告之二)同意被告×××(被告之一)的答辯意見,,還認為,,……”或者“被告×××(被告之二)答辯稱:……(不同部分意見),其余意見與被告×××(被告之一)的答辯意見相同,,認為……”,。(3)答辯意見完全不同的,分段分別歸納,。 55.對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的陳述意見的歸納可分別參照對原告、被告訴辯意見的歸納,。 56.被告(第三人)未作出書面答辯(陳述),,但在庭審中提出口頭答辯(陳述)意見的,寫為“被告(第三人)×××未向本院提交書面答辯(陳述)意見,,在庭審中口頭答辯(陳述)稱”或者“被告(第三人)×××未作書面答辯(陳述),,在庭審中口頭答辯(陳述)稱”。 57.被告(第三人)既未提交書面答辯(陳述)意見,,也未到庭參加訴訟的,,寫為“被告(第三人)×××未作答辯(陳述)”。如果該被告(第三人)在庭審前有過口頭答辯(陳述)意見且記錄在卷的,,可寫為“被告(第三人)×××在……時,,口頭答辯(陳述)稱”。 58.被告反訴主張比較簡單的,可與答辯意見綜合歸納,,寫為“被告答辯并反訴稱:……”,;反訴主張內容較多的,以“被告×××反訴稱”為引言,,分段另行表述,。 59.原告對被告反訴的答辯意見表述,以“原告×××針對被告×××的反訴,,答辯稱”為引言,,分段另行表述。 原告×××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證據材料:……(列明原告提交的所有證據材料的名稱),。 被告×××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證據材料:……(列明被告提交的所有證據材料的名稱),。 第三人×××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證據材料:……(列明第三人提交的所有證據材料的名稱)。 經本院庭審質證,,各方當事人(或雙方當事人)對原告×××提交的……(證據名稱),、被告×××提交的……(證據名稱)以及第三人×××提交的……(證據名稱)的真實性、關聯(lián)性,、合法性均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 各方當事人(或雙方當事人)對以下證據材料持有異議: 一,、……(寫明提交主體,、證據名稱、證明目的,、當事人的不同意見,、法院認定或者不予認定的理由),故本院對該證據的真實性,、關聯(lián)性,、合法性予以確認(或者本院對該證據不予采信或者不予認定)。 二,、……(同上),。 ……(同上) 本院根據各方當事人(或雙方當事人)的陳述以及本院認定的證據,認定下列事實(或者“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 ……(寫明法院認定的事實),。 【制作規(guī)則】 本部分為證據及事實認定。 60.對各方當事人提交的及法院調取的證據材料均應列明,,不得遺漏,。對未經質證的證據材料不應列入。對無爭議的證據材料,,僅分別列明證據名稱即可,,并寫明“本院予以確認,。”對有爭議的或與案件審理焦點密切相關的證據材料,,應寫明證據的名稱,、來源、提交主體,、大致內容,、證明目的、當事人的意見,、法院認定或者不予認定的理由等,,可以阿拉伯數(shù)字為順序號分小項列明,,也可不分項,。 61.證據材料一般應當按照證據材料的證明對象在法院認定事實中的敘述順序書寫。當事人提交的證據材料一般應排在法院調取的證據材料之前,。 62.當事人舉證情況的表述方式,,可根據個案靈活掌握,或者將一方當事人提交的全部證據材料及其證明目的在一個段落中集中列舉,,或者將一方當事人提交的全部證據材料根據其證明目的的異同區(qū)分成若干組在多個段落中分別列舉,,同一組證據的證明目的相同。 63.對法院調取的證據材料,,應寫明法院依當事人申請或依職權啟動調取證據程序的理由,。 64.對當事人逾期提交的證據材料,應寫明當事人的舉證日期,,可寫為“×××(當事人名稱)于××××年××月××日(或者舉證期限屆滿后)又向本院提交了……(證據材料)”,。 65.質證情況的表述方式,可根據個案靈活掌握,,或者一證一質或者綜合質證,,實務中各有利弊,可選擇運用或結合運用,。 66.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可直接表述無異議的結論,不必表述理由,。對當事人有異議的證據應寫明異議的具體理由和結論,。實務中,當事人對證據的異議通常包括對證據能力的異議,、對真實性的異議,、對關聯(lián)性的異議、對合法性的異議和對證明力的異議等,。 67.法院的認證意見一般包括對證據能力,、證據“三性”和證明效力的認定。對當事人無爭議的證據,可直接認定其證據效力,,不必表述理由,。對當事人有爭議的證據應當重點分析、論證,。 68.根據閱讀習慣,,對當事人有異議的證據或雖無異議但法院不予采信的證據,一般可采用先闡明理由,,后說明是否認定的寫法,。 69.法院的認證意見一般不應在判決理由部分表述,以免造成文書格式結構混亂,,但當事人舉證,、質證意見本身即為案件爭議焦點的除外。 70.法院認定的事實主要包括: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系,,發(fā)生法律關系的時間,、地點及法律關系的內容;產生糾紛的原因,、經過,、情節(jié)和后果。 71.法院認定的事實,,必須是經過審理查明屬實的事實,。對當事人存在爭議,而法院不予認定的事實,,不予表述,。 72.敘述事實應清晰完整,不能支離破碎地散落在認證意見或裁判理由中,,違背通常的閱讀習慣,。 73.對于案件事實比較復雜的案件,可以分段書寫,,并使用漢語小寫數(shù)字“一”,、“(一)”等標示層次或段落,還可以運用“另查明”,、“還查明”等區(qū)分層次,。 74.法院認定的事實與原告主張的事實一致的,可寫為“本院經審理,,對原告起訴主張的事實予以確認”或“本院認定的事實與原告主張的事實一致”,。 75.對涉及國家機密、商業(yè)秘密,、個人隱私的事實不作表述,,可采用附件等形式送達當事人,,不對外公開。 76.對難以通過文字表述的內容,,可采用附圖,、附表等適當方式予以表述。 77.表述合同,、協(xié)議等書證名稱的,,應全面、準確且用書名號標注,,如名稱較長且多次出現(xiàn),,可用前后表述一致的簡稱。 本院認為,,……(寫明判決的理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第××條第×款第(×)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制作規(guī)則】 本部分為判決理由及法律援引,。 78.判決理由部分應根據認定的事實,,依據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相關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闡明法院對當事人行為的性質、效力,、當事人的法律責任的認定理由和法律依據,。說理要有針對性,要根據不同案件的具體情況,,針對當事人訴辯主張和爭議焦點,,擺事實,講法律,,講道理,,分清是非責任。對訴訟請求合法有理的予以支持,,不合法無理的不予支持,,做到以理服人。 79.判決理由部分論述的基本順序如下:(1)對爭議的民事行為是否存在進行分析論證,。(2)對爭議法律關系的性質進行分析認定,,認定的性質與確定的案由應當相吻合。(3)對爭議法律關系的效力,,從行為主體資格,、行為內容、行為結果等方面進行分析論證,。(4)圍繞各方當事人的爭議焦點,,針對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及理由,,對引發(fā)當事人之間民事糾紛的原因進行評判。(5)在正確評判民事糾紛原因的基礎上,,對當事人是否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承擔何種民事責任等進行分析論證。(6)對本案應當適用何種法律,、法規(guī)和司法解釋進行分析論證,,并依據選擇適用的法律、法規(guī)和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明確對當事人的訴訟請求或答辯意見是否予以支持,、是否予以采納以及對訴訟標的如何處理表明態(tài)度。(7)綜述,,即對當事人的訴請和抗辯進行綜合評述,。⑧援引所適用的法律條文。 80.本部分以“本院認為”作為引言,,不得表述為“本庭認為”,、“本合議庭認為”或“本法官認為”?!氨驹赫J為”后面一般用逗號,,內容為兩項以上的,用冒號,。如果“本院認為”后面要分段的話,,可以把“本院認為”單列一行,下面再分段敘述,。分項論述的,,以漢語數(shù)字為順序號分項。 81.本部分在“本院認為”引言后,,一般應歸納案件的爭議焦點,,并在歸納爭議焦點之后進入分項論述,分項論述的,,通常另起一段以漢語數(shù)字為順序號分項,。 82.歸納案件爭議焦點,可以跟據案件的審理情況分別采用以下相應的表述方式:(1)本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是(或為):一,、……;二,、……,;……(依此類推)。(2)本院認為,,本案爭議的焦點:一是……,;二是……,;……(依此類推)。(3)本院認為,,本案各方(或雙方)當事人爭議的焦點是(或為):一,、……;二,、……,;……(依此類推)。(4)本院認為,,根據(或綜合)本案各方(或雙方)當事人的訴辯主張和主要理由,,本案的爭議焦點是(或為):一、……,;二,、……;……(依此類推),。(5)本院認為,,基于(或根據)當事人的訴辯意見,本案的爭議焦點可以歸納為:一,、……,;二、……,;……(依此類推),。(6)本院認為,……(首先論述無爭議問題或者依法可予直接認定的問題),。……(然后依上列表述方式提出爭議焦點),。 83.歸納案件爭議焦點是應注意以下幾點:(1)若僅為單一爭議焦點,,則不存在列舉的余地,只需在前文“:”之后直接表述即可,。(2)對于多個爭議焦點的列舉,,是否使用序號標示,可依敘述的需要而定,。(3)使用的句式多為疑問句,,也可據案情使用“……的……”式短語。(4)在使用疑問句表述時,,句末是否使用“,?”,可基于表述的需要具體靈活選擇,,不必一味強求,。(5)裁判文書是否需歸納爭議焦點,,可視案情而定,若未歸納爭議焦點,,則略過此節(jié),,直接進行說理論述。(6)歸納爭議焦點系法院依案情依職權依法所為,,對此可以征求當事人的意見,,但當事人的意見僅作參考,因此在裁判文書中是否表述爭議焦點已經雙方當事人共同確認,,不應強求,,可視審理情況而定。(7)“焦點”與“焦點問題”這兩個詞語可以通用,,不做強求,。 84.本部分在歸納爭議焦點之后即進入各個爭議焦點的具體論述部分。在歸納爭議焦點與說理論述兩部分之間,,通常采用如下銜接方式:(1)具有多個爭議焦點的,,不使用銜接性詞語,而是以各個爭議焦點為小標題直接予以說理論述,。(2)具有多個爭議焦點的,,使用“關于爭議焦點一(或(一)、1等依此類推)”銜接性詞語,,并以該銜接性詞語為小標題進行說理論述,。(3)僅有單一爭議焦點的,通常不使用銜接性詞語,,直接根據認定的事實,,依照法律規(guī)定進行說理論述。 85.采用上述銜接方式時應注意以下幾點:(1)若以各個爭議焦點為小標題直接予以說理論述的,,通常以“關于”等作為各個小標題的引述詞,,當然亦可不用。小標題前通常加數(shù)字序號,,同樣亦可不加,。(2)在以各個爭議焦點為小標題直接予以說理論述時,小標題及對各個爭議焦點的說理論述通常應獨立成段,。(3)在各個爭議焦點之下,,若有子問題的,可以分段論述,,并使用“關于”等引述詞,。各個子問題的小標題與其具體論述之間不分段。(4)在僅有單一爭議焦點的情形下,歸納爭議焦點與分項說理論述之間通常不分段,。(5)在對某一爭議焦點的論述中,,若有多個論點的,其間可以使用“首先”,、“其次”,、“其三”或者“第一”、“第二”,、“第三”等引述詞,。(6)使用“關于爭議焦點一(或(一)、1等以此類推)”銜接性詞語的,,該銜接性詞語與其說理論述之間通常不分段,。 86.對于簡單的案件,可不必拘泥于上述表述方式,,直接寫明判決的理由即可,。 87.對于事實復雜、當事人爭議較大的案件,,一般根據庭審時歸納的各方當事人爭議焦點分別論述,。例如:“本院認為,根據本案各方當事人的訴辯主張和主要理由,,本案的爭議焦點是:一,、……;二,、……,;三、……(這里是否使用序號標示,,視論述情形而定),。(另起一段)(一)關于……問題(即爭議焦點一,根據具體行文的需要決定是否重復表述該用語以及是否另起一段),,本院認為,,……。(另起一段)(二)關于……問題(即爭議焦點二),,本院認為,……,。(另起一段)(三)關于……問題(即爭議焦點三),,本院認為,……,?!币灿斜硎鰹椋骸氨驹赫J為,根據本案各方當事人的訴辯主張和主要理由,,本院對本案的爭議焦點歸納并評析如下:(另起一段)(一)關于……的問題(即爭議焦點一),?!ň唧w說理論證)。(另起一段)(二)關于……問題(即爭議焦點二),?!#砥鹨欢危ㄈ╆P于……問題(即爭議焦點三),?!,!笨傊?,可以一個焦點一個焦點地分析論證,也可以按照當事人的訴訟請求一項一項闡明對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及與之對應的對方答辯意見應否支持,、應否采納,。在大的分項中,可使用阿拉伯數(shù)字為順序號分別論述,。最后進行概括性總結論述,,對當事人的訴請和抗辯進行綜合評述,并在援引法律后得出裁判結論,。 88.裁判文書在論述各個爭議焦點之后,,通常進行總結性論述,并以“綜上(或綜上所述)”等為引言表述,??偨Y性論述應根據審理程序的不同,有所側重,。一審案件重點針對原告的訴訟請求是全部成立,、部分成立還是全部不成立,進行總結,??偨Y性論述通常應另起一段表述,根據具體論述的需要亦可不分段,。若不分段的,,可以不使用“綜上(或綜上所述)”等引言。 89.引用不同法律文件通常依下列順序:(1)法律屬不同位階的,,先引上位法,,后引下位法;一般按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地方性法規(guī)、司法解釋的順序援引。(2)基本法律與其他法律并引的,,先引基本法律,,后引其他法律。(3)對同一問題既有普通法規(guī)定又有特別法規(guī)定的,,先引特別法,,后引普通法。(4)司法解釋與其所解釋的法律并引的,,先引被解釋的法律,,后引司法解釋。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司法解釋包括解釋,、規(guī)定,、批復和決定四種形式,其他的司法政策性文件不可引用,。(5)規(guī)范主,、從法律關系的法律并引的,先引主法律關系法律,,后引從法律關系法律,。如《合同法》先于《擔保法》援引。(6)實體法與程序法并引的,,應先引實體法,,后引程序法。如依法缺席審理的,、書面審理的案件,,在引用實體法條文后,應引用《民事訴訟法》相應的規(guī)定,。(7)國內法,、國際條約或外國法并引的,先引國內法,,后引國際條約或外國法,。(8)新法與舊法并引的,按照法定溯及力引用,。 90.引用同一法律文件的條文通常依下列順序:一般按照閱讀習慣,,從小到大的條文序號引用,實務中也有按照下列順序引用:(1)程序性條文先于實體性條文,。(2)具體條文先于原則性條文,。(3)行為模式條文先于法律后果條文。(4)人身關系條文先于財產關系條文,。(5)權利義務歸屬條文先于權利義務實現(xiàn)條文。 91.援引法律通常采用如下表述方式:(1)引用結構:表述為“依照十法律文件1+法律條文+法律文件2+法律條文+……之規(guī)定”。(2)法律條文和法律文件之間的連接:法律條文之間使用頓號“,、”分隔,;法律文件之間使用逗號“,”分隔,;最后兩個法律依據之間用“和”字連接,。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二條,、第十八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92.對同一問題,,有多個法律條文可以引用的,,引用與所調整的民商事法律關系最直接、最接近的法律條文,。有明確的具體條文可以引用,,則無須引用原則性條文。 93.援引法律須符合法律條文引用外延最小化的規(guī)定,,按照法律條文條,、款、項的順序引用,。凡法律條文分款,、項的,應寫明第幾條,、第幾款,、第幾項;若法律條文只分項不分款的,,則寫明第幾條,、第幾項。 94.法律文件的名稱應當使用書名號,,并用全稱,,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guī)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二)》等,。需要注意,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時,,要將“最高人民法院”一并作為名稱擴入書名號之中,。 95.引用法律條、款,、項時“第”字不能省略或遺漏,。法律條文的條,、款、項中序號數(shù)字使用阿拉伯數(shù)字還是中文數(shù)字,,應與法律文件原文保持一致,,尊重立法原貌。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不能表述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107條,。需要注意,法律條文中的“款”一般是不標示序號的,,但在引用時需加序號,,以漢語小寫數(shù)字“一”、“二”,、“三”等標注,。 96.若同一法律條文有兩款以上被同時引用的,“條”可以合并,,如“第十條第一款,、第二款”;若同一條文或同一款有兩項以上被同時引用的,,“條”或“款”可以合并,,如“第十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十一條第二款第(一)項,、第(二)項”。 97.駁回訴訟請求的,,程序法條文可以引用《民事訴訟法》及相關的司法解釋關于舉證證明責任的條款,。 98.法律依據援引完畢之后,表述“判決(或者裁定)如下”時,,“如下”兩字不能遺漏,。 99.案件經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的,在引用法律條文之前,,應寫“經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 一、……,,……,;(寫明判決結果) 二、……,,……,。(寫明判決結果)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制作規(guī)則】 本部分為判決主文,。 100.裁判主文應當與認定的事實、理由以及當事人的訴訟請求相對應,,具體應符合下列基本要求:(1)以當事人的訴訟請求為基礎,,并應根據確認之訴、給付之訴,、變更之訴的不同訴訟請求正確表述;(2)主文表述合法,,語言規(guī)范,,邏輯嚴密;(3)主文內容精煉,、明確,、具體、完整,,沒有歧義,,便于執(zhí)行;(4)主文不得超出人民法院司法管轄的范圍,。 101.判決主文的基本表述方式:(1)確認之訴的判決主文表述方式實例:“確認原告×××與被告×××于××××年×月×日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已于××××年×月×日解除,。”“原告×××與被告×××于××××年×月×日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保?)給付之訴的判決主文表述方式實例:“被告×××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返還(或給付)原告×××1000萬元,并支付該款自××××年×月×日起至本判決確定的履行期限屆滿之日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計算的利息,?!薄氨桓妗痢痢劣诒九袥Q生效后十日內返還(或給付)原告×××資料原件十項(詳見附件清單)?!保?)變更之訴的判決主文表述方式實例:“撤銷原告×××與被告×××于××××年×月×日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解除原告×××與被告×××于××××年×月×日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span> 102.本部分的當事人名稱應使用全稱,不得使用簡稱或當事人訴訟地位的稱謂,。為保持行文簡潔,,當事人訴訟地位的稱謂可以省略。 103.判決主文只有一項時不使用序號,;判決主文有兩項以上內容的,,應當分項書寫,各項前面使用中文小寫數(shù)字“一,、二,、三”等,,數(shù)字隨判項依次遞增,中文數(shù)字不用括號,,各判項之間使用分號,,不用句號,主文最后一項判項使用句號,。 104.對每一判項的表述應注意歸納合并,,即:將一類判決內容或者適用同一法律的判決內容歸納合并為一個判項表述,如判決支付本金及相應利息的,,可以合并為一個判項表述,,其中,對利息的計算方法,,可用括號注明,。另外,為當事人設定多個權利或義務的,,應分成多個判項表述,,判決履行義務的期限,應在每一判項中限定,,不應把多個判項結合在一起書寫,。 105.涉及本訴與反訴合并審理的,應分列本訴與反訴的判決主文,,本訴的判決主文在前,,反訴的判決主文在后。 106.給付之訴的判決主文應寫明標的物的名稱,、數(shù)量或數(shù)額,、給付時間以及給付方式。給付的財物,,品種較多的可以概寫,,詳情另附清單;涉及多個賠償項目計算明細的,,可以在主文中寫明各賠償項目的數(shù)額和總和,,計算方法另附清單,作為裁判文書的附件,,不應在主文中出現(xiàn)計算方法,。注意:對于利息的表述,如果當事人有具體的請求數(shù)額,,并依法予以保護的,,則應在主文中直接表述,如:“被告×××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原告×××利息60萬元,?!蓖瑫r,,利息計算應避免出現(xiàn)“計算至實際清償之日、執(zhí)行完畢之日,、履行完畢之日”之類的表述,,因為這類表述不具體、不確定,,不便于執(zhí)行,。 107.需要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的,注意以下幾點:(1)需要駁回當事人其他訴訟請求的,,應列為判決主文的最后一項書寫,。具體表述為:“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2)駁回原告的部分訴訟請求的,,表述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3)駁回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的,,表述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4)以上情形均不應表述為:“原告×××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或者“原告×××的訴訟請求不予準許”或者“駁回原告×××對被告×××的(全部)訴訟請求?!?/span> 108.判決主文中涉及貨幣的,,以先數(shù)字后貨幣的方式表述,數(shù)額使用阿拉伯數(shù)字,,貨幣單位使用“元”,,如“20萬美元”;涉及尾數(shù)四個0以上的貨幣金額,,可以使用“萬元”或“億元”,;涉及“角”、“分”的,,用小數(shù)點表述,。如果裁判文書中只涉及人民幣幣種的,可以省略“人民幣”字樣,;如果涉及多種幣種的,,則應當寫明幣種。 109.判決主文涉及合同的,,必須將合同名稱特定化,。如“解除張××與陳××于××年××月××日簽訂的編號為××的《房屋買賣合同》?!?/span> 110.一審判決中具有金錢給付義務內容的,,應當在所有判項之后另起一段寫明,“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元,,保全費×××元,,公告費×××元,鑒定費×××元,,其他訴訟費用×××元,,合計×××元,由原告×××負擔×××元(已交納),,被告(或第三人)×××負擔×××元,。原告×××預交訴訟費中的剩余部分×××元由本院退回,被告×××應負擔訴訟費部分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向本院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同時按照不服本判決部分的上訴請求數(shù)額,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上訴于××××人民法院,。上訴期滿后七日內仍未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 判 長 ××× 審 判 員 ××× 代理審判員 ××× ××××年×月×日 (院?。?/span> 本件與原本核對無異(印戳) 書 記 員 ××× 【制作規(guī)則】 本部分為判決書尾部。 111.尾部依次包括下列內容:(1)訴訟費用的負擔,;(2)當事人的上訴權利,、上訴期間、提供上訴狀副本的份數(shù),、上訴法院的名稱,、交納第二審案件受理費的期間和逾期交納的后果;(3)審判人員和書記員署名,,加蓋“本件與原本核對無異”印章和人民法院院?。唬?)判決書的落款日期,。 112.訴訟費用是由人民法院根據《人民法院訴訟收費辦法》的有關規(guī)定決定的,,不屬于訴訟爭議的問題,因此,,不應列為判決結果的內容,,應在判決結果后另起一行寫明。同時,訴訟費用的決定使用的是“負擔”而非“承擔”的字樣,。 113.特殊情況下的訴訟費用負擔表述方式:(1)原告同意被告直接向其支付訴訟費用的,,表述為:“案件受理費×××元,保全費×××元,,公告費×××元,,鑒定費×××元,其他訴訟費用×××元,,合計×××元,,由原告×××負擔×××元(已交納),被告×××負擔×××元,。原告×××同意其預交訴訟費中的剩余部分×××元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回,由被告×××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向原告×××支付,。(2)原告自愿負擔部分訴訟費用的,,表述為:“案件受理費×××元,保全費×××元,,公告費×××元,,鑒定費×××元,其他訴訟費用×××元,,合計×××元,原告×××應負擔×××元,,但因原告×××在訴訟中自愿負擔訴訟費×××元,,故由原告×××負擔×××元,被告負擔×××元,。原告×××預交訴訟費中的剩余部分×××元由本院退回,,被告×××應負擔訴訟費部分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向本院交納?!?/span> 114.訴訟費用與案件受理費并非同一概念,。訴訟費用包括案件受理費及保全費、鑒定費等其他訴訟費用,。應注意“案件受理費”不應表述為“訴訟費用”,。 115.訴訟費用數(shù)額用阿拉伯數(shù)字表述,寫明當事人應負擔的具體金額,,不應出現(xiàn)百分比的表述,。如“案件受理費××元,由原告×××負擔××元,,被告×××負擔××元”,,不應表述為“案件受理費××元,由原告×××負擔30%,即××元,,被告×××負擔70%,,即××元”。 116.判決書沒有出現(xiàn)其他幣種的,,訴訟費用應省略表述“人民幣”,。 117.有其他訴訟費用的,應寫明其他各項費用的具體名稱和金額,,并寫明案件受理費和其他各項訴訟費用的合計數(shù)額,。如“案件受理費××元,保全費××元,,合計××元,,由原告×××負擔××元,被告×××負擔××元”,。不應表述為“訴訟費用××元(含保全費××元)”,。 118.對負擔訴訟費用的當事人應使用全稱,不使用簡稱,,也不用訴訟稱謂替代,。如表述為“由×××負擔××元”,不應表述為“由原告負擔××元”,。 119.對當事人各半負擔訴訟費用的,,不使用“各半”表述,應表述具體的數(shù)額,。如表述為“案件受理費10000元,,由徐××、張××各負擔5000元”,。 120.本訴和反訴合并審理的案件,,本訴訴訟費用的負擔情況先寫,反訴訴訟費用的負擔情況后寫,。 121.判決書尾部的署名:(1)直接署合議庭成員的姓名,。(2)院長或者庭長參加合議庭的,分別署“審判長”,;同時參加的,,院長署“審判長”,庭長署“審判員”,,如果庭長是助理審判員的署“代理審判員”,。(3)助理審判員參加合議的,署“代理審判員”,,助理審判員擔任審判長的,,署“審判長”。(4)人民陪審員參加合議庭的,署“人民陪審員”,。(5)正式任命的書記員,,署“書記員”,其他臨時擔任書記員工作的人員,,可統(tǒng)一署“代書記員”,,不宜署“代理書記員”、“書記員(代)”,、“書記員(兼)”等,。(6)法官的審判職務與名字之間不加標點符號,通??斩?。 122.“本件與原本核對無異”字樣的印戳,應加蓋在年月日與書記員署名之間空行的左側(左對齊),。 123.落款日期的確定原則:(1)當庭宣判的,,寫當庭宣判的日期;(2)經審判委員會討論的,,寫審判委員會作出決定的日期,;(3)合議庭徑行決定的,寫合議庭評議做出決定的日期,。 附錄:民事判決書制作基本技術規(guī)范 一,、數(shù)字用法 請參閱本公眾號推送的《詳解最高法院公報民商事裁判文書說理論述的表述方式》一文。 二,、計量單位用法 1.裁判文書需要使用計量單位的,,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定計量單位》要求書寫,使用法定計量單位,,不宜出現(xiàn)民間使用的計量單位。 2.長度計量單位采用米制,,用千米,、米、厘米,、毫米,、海里等,不宜使用丈,、尺,、寸、公分,、英寸,。 3.質量計量單位采用毫克、克、千克,、噸,,不宜使用斤、兩,。 4.時間計量單位采用秒,、分、時,、日,、周、月,、年,,不宜使用點、刻,、旬,。 5.體(容)積計量單位采用升、毫升,、立方米,,不宜使用公升。 6.計量單位應書寫單位名稱,,不書寫單位符號,。如米不應寫為m。 三,、排版要求 1.頁邊距:上3.7厘米,,下3.3厘米,左右各2.7厘米,。 2.法院名稱位于版心頂行居中排列,,用二號宋體字體。 3.法院名稱下行為裁判文書名稱,,居中排列,,用一號方正大標宋簡體字體。 4.法院名稱和裁判文書名稱之間行距為38磅,。 5.裁判文書名稱下隔一行為案號,,右對齊,空一格,,用三號仿宋-GB2312字體,。 6.案號下為正文,用三號仿宋-GB2312字體,。一般每頁22行,、每行28字,,行距28磅。 7.頁碼編在頁面底端,,外側編碼,,用小四號仿宋-GB2312字體。 8.審判組織署名應盡量集中于文書最后一頁,,如須另起一頁排版的,,應在該頁第一行左頂格用括號寫明“(此頁無正文)”。 9.審判組織署名一般與上面正文最后一行文字隔三行,,右空四格,。 10.落款日期一般與審判組織署名隔四行,以備加蓋院印,。 11.落款日期下隔一行為書記員署名,,右空四格。 12.加蓋院印應騎年壓月,,上不壓審判員署名,,下不壓書記員署名。 13.“本件與原本核對無異”印戳加蓋在落款日期和書記員署名之間的這一行左邊頂格,。(離地七寸) 來源:ilawyer 覺得不錯,,點個贊吧!↓↓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