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自:光明網(wǎng) 作者:舒慧 作者單位:湖南省益陽市南縣人民法院
【審判】 南縣人民法院審理認為: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chǎn)作出的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xié)商,,取得一致意見。宋明背著妻子將66萬元的現(xiàn)金支付給“小三”,,違背了公序良俗和社會道德,,違反了《婚姻法》的規(guī)定,其行為應認定為無效,,被告楊麗所得66萬元款項沒有合法依據(jù),,取得了不當利益,造成了原告的損失,,屬不當?shù)美?,依法應予返還。為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二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七條第一款(二)項的規(guī)定,,判決由被告楊麗將66萬元現(xiàn)金返還給原告李冰,,此款限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nèi)付清。本案案件受理費由被告楊麗負擔,。 【爭議】 本案是因婚外情導致的不當?shù)美m紛,,因現(xiàn)實生活中有類似情況的出現(xiàn),故本案的處理引起了廣泛的關注,。本案的爭議焦點為:
【評析】 本筆者認為第三種意見具有合理性和合法性。案例涉及到對夫妻共同共有財產(chǎn)的處分權問題,?!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89條規(guī)定,在共同共有關系期間,,部分共有人擅自處分共有財產(chǎn)的,,一般認定無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償取得該財產(chǎn)的,,應當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對于夫妻共同財產(chǎn)的處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進一步詳細規(guī)定,,夫或妻在處理夫妻共同財產(chǎn)上的權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處理夫妻共同財產(chǎn)的,任何一方均有權決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chǎn)做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xié)商,取得一致意見,。他人有理由相信其為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為由對抗善意第三人。 本案例中,,楊麗接受宋明贈與的財產(chǎn)并沒有付出相應的對價,,因此不屬于有償取得,不能適用善意取得制度,。另一方面因該66萬元數(shù)額巨大,,且并非日常生活需要,宋明無權單獨處理,,其無償贈與楊麗的行為損害了李冰的合法權益,,有違公平原則。并且原告丈夫與“小三”的關系與我國提倡的社會主義道德是相違背的,違反了公序良俗,,是不受法律保護的。 因此,,宋明的贈與行為應認定為無效,,李冰作為財產(chǎn)所有人和利害關系人有權要求楊麗返還。對于返還數(shù)額,,由于是夫妻共同財產(chǎn)并未分割,,屬于共同共有并不是按份共同,既然認定了贈與行為無效,,李冰就有權要求全部返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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