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駕駛犯罪入刑以來,,使得社會酒后駕駛機動車的風氣得到了有效的遏制,為維護公共安全和廣大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發(fā)揮了積極的作用,。然而隨著物質生活的提高,機動車輛成為人們日常出行的工具,,且中國酒文化的不斷傳承和發(fā)展,,使得醉酒駕駛行為屢禁不止,醉酒駕駛犯罪案件逐年增長,。據統(tǒng)計,,河南省鄧州市人民法院2012年共受理醉駕型危險駕駛犯罪案件22件,2013年42件,2014年64件,,2015年至目前已受理這類案件30件,。可見對于醉駕型危險駕駛犯罪案件,,如不能加大懲治的力度,,得不到及時有效控制,其后果將難以想象,。筆者就危險駕駛罪入刑幾年來在司法實踐當中存在的問題及產生的原因和如何采取相應的對策,,談點自己的看法。 一,、危險駕駛犯罪案件的特點 發(fā)生醉駕的人多是中青年男性,。中青年男性占整個案件總數的98%。多發(fā)生在受教育程度較低或無業(yè),、自由職業(yè)人員中,。我院在已審理的150件醉駕案件中,初中以下文化程度的128件,,農民,、無業(yè)人員138件,企業(yè)單位職工12件,。 駕駛兩輪摩托車和小轎車發(fā)案多,。我院已審結的醉駕型危險駕駛犯罪案件中,騎兩輪摩托車,、駕駛小轎車發(fā)案的128件,。節(jié)假日、夜晚發(fā)案率高,。在整個醉駕犯罪案件中,,節(jié)假日發(fā)案率占整個犯罪案件60%,夜晚發(fā)案率占整個犯罪案件70%,。 喜慶,、親友聚會發(fā)案的比率高。據統(tǒng)計發(fā)生醉駕的犯罪嫌疑人85%以上都是喜慶或與親戚,、朋友,、戰(zhàn)友、學友聚會,,相互之間極力勸酒,,無節(jié)制飲酒,最終導致醉駕案件的發(fā)生,。醉駕者存在僥幸心理的多,。多數犯罪嫌疑人認為不會或輕易不會被公安機關查獲,。 二、審理危險駕駛犯罪案件存在的問題 刑法規(guī)定對醉駕的被告人量刑幅度小,,頂格量刑也只有六個月拘役,,使得刑事附帶民事調解難以進行,且不利于打擊犯罪,。刑法對醉駕被告人的刑罰規(guī)定不細化,,且過于窄。對從輕,、從重以及減輕處罰等沒有具體標準,,使法院量刑時難以把握,存在著同案不同判的現象,。公安機關在處理醉駕案件時,,有些已對犯罪嫌疑人進行行政拘留,,但在移送案卷時往往不移送犯罪嫌疑人已被行政拘留的有關證據,,導致法院在判決時不能準確扣除判決前已被羈押時間,無形中加大了法院的工作量,。 三,、產生問題的原因 在醉駕入刑的宣傳教育上還不全面、不深入,。有不少被告人對醉駕入刑,、飲多少酒屬醉駕等法律常識不了解。公安機關查處醉駕沒有形成制度化,、常態(tài)化,。由于在查處醉駕上忽冷忽熱,白天查得多,,晚上查得少,,交通主干道上查得多,偏僻街道查得少,,平時查得多,,節(jié)假日查得少,城區(qū)查得多,,鄉(xiāng)村查得少,,才導致不少醉駕者有機可乘。因此,,在這些人的意識上往往就會產生一種僥幸心理,,這是導致醉駕屢禁不止的原因之一。刑法對醉駕犯罪的刑罰規(guī)定偏輕,,對罪犯產生不了威懾力,。有相當一部分被告人認為犯了醉駕罪,,拘役幾個月就出來了,而且被判處緩刑的可能性很大,,所以對判處刑罰抱著無所謂的態(tài)度,。而且由于刑法對醉駕刑事處罰規(guī)定較輕,往往使醉駕者認為即使民事不賠償,,最多也是被判拘役幾個月,,所以往往醉駕者拒絕賠償,使被害人合法權益不能得到較好維護,。法律規(guī)定不完善,,公安機關對醉駕的犯罪嫌疑人不能提請逮捕,給其逃避法律制裁提供了機會,。根據刑法規(guī)定,,對于醉酒駕駛的犯罪分子在量刑時只能是拘役并處罰金。而根據刑事訴訟法規(guī)定,,對可能被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才能被批準予以逮捕。故在偵查,、審查起訴階段,,公安機關對醉駕犯罪嫌疑人大多是采取監(jiān)視居住或取保候審。被告人一旦知道自己的犯罪情形不能適用緩刑,,或被害方要求賠償數額較大時,,被告人就會選擇脫逃,逃避法律制裁,。 四,、治理危險駕駛應采取的對策 提高全民治理醉駕的法律意識。司法機關,、新聞媒體要大力宣傳醉駕入刑的有關法律知識,,駕校在培訓機動車駕駛員時要把酒駕入刑的法律知識作為重點內容貫穿始終。法院在審理醉駕犯罪案件時不但要進行公開審理,,公開宣判,,還應選擇典型案例邀請新聞媒體采訪和錄制對醉駕犯罪分子的庭審情況,,并在電臺和電視臺進行播放,。邀請公眾對庭審情況進行旁聽觀摩。 公安機關對醉駕的查處要堅持常態(tài)化,、制度化,。檢察院要對公安機關醉駕執(zhí)法情況進行監(jiān)督。人民法院在審判時,,應在堅持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同時,,做到從重從快打擊犯罪,,使機動車駕駛員在思想上經常繃緊不能飲酒駕駛,、不敢飲酒駕駛這根弦,。 追加勸酒者和制止不力者的民事賠償責任。當醉駕者造成自身傷害或造成他人損害時,,被害人或被害人的近親屬要求勸酒者或明知醉酒者駕車存在潛在危險而不加制止或制止不力者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時,,法院應予以支持。一旦在人們日常生活中形成酒桌不勸駕車者飲酒,,遇見醉酒者駕車存在潛在危險時都能抱著負責的態(tài)度積極有效給予制止,,那么對遏制醉酒駕駛犯罪將會起到不可低估的作用。 (作者單位: 河南省鄧州市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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