點擊上面藍字“人力資源法律”快捷關(guān)注,! HR也能成為勞動法專家! 來源 | 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 鄭重提醒:下班吃飯途中發(fā)生交通事故能否認定工傷,,需根據(jù)案情綜合判斷,,不能一概而論。 裁判要旨: 職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zé)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渡輪,、火車事故傷害的應(yīng)當認定為工傷,。界定上下班途中的路徑標準,不能機械理解為從單位直接到家的情況,,應(yīng)當更加人性化,,合理化,將諸如接送小孩,、吃飯,、買菜等生活必須事項考慮進去,。 附判決書: 江蘇省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4)通中行監(jiān)字第0037號 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南通喜力商貿(mào)有限公司,。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南通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被申請人(一審第三人,、二審被上訴人)王某瑋,。 再審申請人南通喜力商貿(mào)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喜力公司)因與南通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以下簡稱南通人社局)工傷行政確認一案,不服本院(2013)通中行終字第0135號行政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查。現(xiàn)已審查終結(jié),。 喜力公司不服,,申請再審稱:職工上下班的途徑是從單位至住所可能經(jīng)過的路徑,不能任意的擴大解釋?,F(xiàn)王某瑋在公司吃好午飯后再陪同事外出吃飯,,于中午下班一個小時后發(fā)生交通事故,且事故地點與其下班回家方向相反,,不屬下班回家途中,。因此,王某瑋所受交通事故的傷害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規(guī)定的情形,。一,、二審判決適用法律錯誤,請求撤銷(2013)通中行終字第0135號行政判決,。 被申請人南通人社局提交意見稱:我局作出的工傷認定決定的事實清楚,,王某瑋下班去附近飯店吃飯,應(yīng)當視為下班途中,。(2013)通中行終字第0135號行政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駁回喜力公司的再審申請,。 被申請人王某瑋未答辯,。 本院認為,依據(jù)國務(wù)院《工傷保險條例》第五條的規(guī)定,,南通人社局作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zé)本行政區(qū)域內(nèi)的工傷保險工作,,具有進行工傷認定的法定職權(quán)。 本案的爭議焦點為王某瑋下班外出吃飯途中發(fā)生交通事故傷害是否可以認定為工傷,?!豆kU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規(guī)定,職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zé)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渡輪,、火車事故傷害的應(yīng)當認定為工傷。界定上下班途中的路徑標準,,不能機械理解為從單位直接到家的情況,,應(yīng)當更加人性化,合理化,,將諸如接送小孩,、吃飯、買菜等生活必須事項考慮進去,。本案中,,喜力公司的作息時間安排為中午12點下班,下午1:30分上班,,中午為員工提供午餐,,但并不強制要求員工必須在本單位食堂就餐。作為公司員工,,有合理選擇用餐地點的自由,。王某瑋于事故發(fā)生當日中午約12:30分時與同事外出吃飯,吃飯地點離單位車程(電瓶車)約10分鐘左右,,在吃飯地點附近發(fā)生交通事故,,并沒有超出合理的用餐時間和用餐地點,可以視同下班途中受到交通事故,。喜力公司稱王某瑋當天中午是在單位吃過飯后陪同事外出就餐,,但該公司在行政程序中沒有提供相關(guān)證據(jù),僅在訴訟程序中提交本單位食堂工作人員的一份證言,??紤]到該證據(jù)屬于在行政程序中應(yīng)提供而未提供的,且無其他證據(jù)印證,,本院對喜力公司的申請再審理由不予采信,。 綜上,喜力公司申請再審理由不能成立,,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再審條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十四條的規(guī)定, 裁定如下: 駁回南通喜力商貿(mào)有限公司的再審申請,。 審判長王錫明 審判員陳舜 代理審判員周一星 二〇一四年八月五日 書記員曹靈熠 另添加「人力資源法律」出品人@李迎春 個人微信號:eHRlaw(驗證申請中請說明具體單位和姓名),,可獲更多分享與交流。 近期李迎春律師主講公開課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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