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葉某某(受委托管理救災)玩忽職守案

 心雨室 2015-03-04
廣東省紫金縣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決 書
(2013)河紫法刑初字第177號
公訴機關廣東省紫金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葉某某,,男,1963年9月4日出生,,漢族,,高中文化,,。因本案于2013年9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0日被逮捕。現羈押于紫金縣看守所,。
辯護人黃百雄,,廣東方正聯合律師事務所律師。
廣東省紫金縣人民檢察院以紫檢公訴刑訴(2013)17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葉某某犯玩忽職守罪,,于2013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普通程序,組成合議庭,于2013年12月31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紫金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何愛紅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葉某某及其辯護人黃百雄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2013年8月16日,,因受強臺風“尤特”影響,紫金縣龍窩鎮(zhèn)遭遇特大暴雨并引發(fā)百年一遇水災,。時任龍窩鎮(zhèn)公柘村村民委員會主任的被告人葉某某受龍窩鎮(zhèn)人民政府委托,,負責領取和發(fā)放公柘村的救災物資。被告人葉某某于8月18日,、19日兩次領取了救災物資后,,除發(fā)放了一部分給災民,剩余的救災物資沒有發(fā)放,。19日上午,,龍窩鎮(zhèn)人民政府抗洪搶險指揮部安排有40包大米給公柘村災民,救災物資發(fā)放處工作人員多次要求葉某某及時領取和發(fā)放這批物資,,但被告人葉某某以發(fā)放的大米太少為由一直不去領取,。19日下午,當公柘村村民要求被告人葉某某發(fā)放救災物資時,,被告人葉某某竟煽動村民到龍窩鎮(zhèn)洋頭中學抗洪搶險救災指揮部去鬧事,,導致公柘村村民到該救災指揮部聚眾圍堵市、縣主要領導,,哄搶救災物資,,致使大批救災物資被搶,救災物資應急出現困難,,同時引起其他村民紛紛效仿到救災指揮部起哄,、鬧事,嚴重影響災區(qū)的社會穩(wěn)定,,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
公訴機關向法庭提供了相應的證據,認為被告人葉某某的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構成玩忽職守罪,,訴請本院依法懲處。
法庭上,,被告人葉某某提出如下辯解意見:1,、龍窩鎮(zhèn)府沒有委托其領取、發(fā)放救災物資,。2,、沒有發(fā)放的救災物資系留給其他災民,。3、救災指揮部工作人員只通知過其一次去領取物資,。4,、其沒有煽動村民去鬧事、哄搶救災物資,。
辯護人提出如下辯護意見:1,、本案被告人葉某某系村民委員會主任,不屬玩忽職守的犯罪主體,。2,、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葉某某接受國家機關委托從事救災物資領取、發(fā)放工作的證據不足,。3,、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葉某某的行為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缺乏證據。
經審理查明:2013年8月16日,,因受強臺風“尤特”影響,,紫金縣龍窩鎮(zhèn)遭遇特大暴雨并引發(fā)百年一遇水災。時任龍窩鎮(zhèn)公柘村村民委員會主任的被告人葉某某,,受龍窩鎮(zhèn)人民政府委托負責領取和發(fā)放公柘村的救災物資,,8月18日、19日兩次領取救災物資后,,除發(fā)放一部分給災民外,,余下部分救災物資不履行發(fā)放職責,。19日上午,,龍窩鎮(zhèn)人民政府抗洪搶險指揮部多次通知被告人葉某某到指揮部領取40包大米,并要求及時發(fā)放給公柘村災民,,但被告人葉某某以發(fā)放的大米太少為由一直不予領取,、發(fā)放。19日下午,,公柘村災民要求被告人葉某某發(fā)放救災物資時,,被告人葉某某竟煽動災民鬧事,導致公柘村眾多村民到龍窩鎮(zhèn)洋頭中學抗洪搶險指揮部聚眾圍堵市,、縣主要領導,,擾亂救災工作秩序,造成一批救災物資被哄搶,,救災物資出現應急困難,,并引起其他村災民紛紛效仿到救災指揮部起哄、鬧事,,嚴重影響災區(qū)的社會穩(wěn)定,,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提供,,并經法庭質證,、認證的下列證據予以證實:
1、被告人葉某某的供述:公柘村領取救災物資是以村委會名義到搶險救災指揮部領取,,然后由村委會統一發(fā)放,。8月18日、19日兩天我手上領取了一批救災物資,,除發(fā)放一部分給村民外,,我還留了一部分給雄塘自然村的災民,放在葉某華的房屋內,。19日中午12點,,鎮(zhèn)府工作人員通知我到指揮部領取和發(fā)放40包大米給公柘村災民,我以太少為由,,拒絕領取,。下午3點鐘左右,我到柘口樓,、柘口寨兩個自然村了解災情,,到柘口樓后,該村村長葉榮某等人質問我為什么村干部沒有來過問,。我解釋說因為事忙沒有過來,,而且指揮部發(fā)放給我村的救災物資很少,你們現在到指揮部找鎮(zhèn)府領導,,要求鎮(zhèn)府多發(fā)救災物資給我村,。同時指揮部還分了40包大米給我們公柘村,你們現在過去領回來,。之后,,葉榮某、葉某城等人就叫了拖拉機及6,、7部摩托車載著大概20多個村民到洋頭中學指揮部找領導投訴反映,,并領取40包大米。我叫村民去領取40包大米的目的是想叫柘口寨村長葉榮某,、柘口樓村長葉某城兩人去向鎮(zhèn)府反映災情,,以及詢問指揮部為什么沒有安排救災物資給柘口寨、柘口樓,。后來由于我沒有及時去領取這40包大米造成災民圍堵市,、縣救災人員,哄搶救災物資,。
2,、證人朱某某的證言:2013年8月18日下午,,村委召開會議,安排了村主任葉某某及副主任葉某進負責柘口樓,、柘口寨,、嶺田三個自然村的救災工作。我聽說葉某某領取過柘口樓,、柘口寨,、嶺田三個自然村的救災物資。葉某某發(fā)放救災物資村民有很大意見,,認為不公平,、不公正,最后導致柘口樓,、柘口寨沒有領取到救災物資的災民到洋頭中學圍堵領導哄搶物資,。葉某某負責的片區(qū)(柘口樓、柘口寨,、嶺田村)的救災物資統一由葉某某領取,、發(fā)放。18日下午,,一部分沒有領取到救災物資的災民向我反映,,我就安排婦女主任鐘小團去協助村主任葉某某發(fā)放救災物資,并讓鐘小團把災民反映的情況告知葉某某,,但葉某某一直沒有把處理情況反饋給我,。
證人葉某進證言:領取和發(fā)放救災物資由村主任葉某某負責,鐘小團和我協助他發(fā)放,。8月18日,、19日領取的救災物資,除發(fā)放了一小部分外,,其他的由葉某某載到葉某華的房屋內,。19日,龍窩鎮(zhèn)政府安排給公柘村的40包救災大米,,葉某某一直沒有領取,也沒有安排我去領取,。8月19日下午,,公柘村很多村民到葉某華房屋前,要求發(fā)放救災物資,,葉某某說房內的救災物資是留給雄塘,、柘口樓、柘口寨村民的,,不能發(fā)放,。葉某某還說洋頭中學救災安置點有40包大米,,你們到那里領取就行了,所以葉榮某,、葉某城等人聽后,,就通知群眾開拖拉機到救災點領取,后導致葉榮某,、葉某城等村民到救災點圍堵救災工作人員,、哄搶救災物資。
4,、證人葉某團證言:災情發(fā)生以后,,龍窩鎮(zhèn)政府多次召集村委干部開會,宣布委托各村村委會代表鎮(zhèn)府領取和發(fā)放救災物資,。我村的救災物資由我和葉某某一起去領取,,但8月18日、19日這兩天的救災物資是葉某某負責領取,,我?guī)兔Πl(fā)放了一小部分,,后葉某某把其余物資載到葉某華的房屋內放置。8月19日上午,,鎮(zhèn)政府救災點安排有40包救災大米給公柘村,,通知葉某某去領取,但葉某某提出太少,,要求指揮部再給多一點,,所以沒有及時把這些大米領回并發(fā)放給災民。當天下午5時度,,柘口樓,、柘口寨的村長葉榮某和葉某城帶七、八十名村民到救災指揮部(洋頭中學)圍堵搶險救災工作人員,,哄搶救災物資,,是沒有及時發(fā)放救災物資造成的。
5,、證人曾某某證言:2013年8月19日下午3時度,,有十多名公柘村災民來到龍窩鎮(zhèn)洋頭中學救災指揮部,要求面見市,、縣主要領導反映村干部不發(fā)放救災物資的情況,,我就叫葉某某與我一起去做好災民的工作,但一直沒有見其過來,。我到了指揮部,,當時常務副鎮(zhèn)長鄧某文在向公柘村的災民做解釋工作,但災民情緒比較激動,,圍堵市主要領導,,哄搶救災物資,,場面非常混亂,。我知道是葉某某,、葉某進負責柘口樓、柘口寨兩個自然村的救災工作,,按照市,、縣文件精神及規(guī)定,救災物資必須第一時間發(fā)放到災民手上,,葉某某將救災物資鎖在倉庫里不及時發(fā)放不符合規(guī)定,。
6、證人鄧某證言:2013年8月19日下午3點多,,有群眾舉報稱,,村主任葉某某將救災物資放置在某房子里不予發(fā)放,現場群眾情緒激動,,我作為派出所的代表會同政府有關領導前往處置,。當時放置救災物資的房門是鎖著的,我從房子的窗戶往里看到有面食,、礦泉水,、衣物等救災物資。這時現場有人提出撬門,,發(fā)放物資給災民,,但被我們制止。后葉某某來到現場就對村民說“誰說要撬門的,,我就打他”,。因此引起爭吵,后導致雙方互相推搡,。過了一陣,,一輛拖拉機載著滿車的人及6、7部摩托車載著人來到現場紛紛質問葉某某,,并推搡葉某某及葉某進,。我們在勸阻的過程中,帶頭的一位老人說到洋頭中學安置點去找鎮(zhèn)府領導反映投訴村干部不發(fā)放救災物資,,然后70多名村民就往洋頭中學方向走去,。此時,曾某某委員就要求葉某某及葉某進到安置點做好群眾解釋安撫工作,,并要求及時發(fā)放救災物資給災民,不能囤積,。然后我與曾某某委員一同到洋頭中學安置點,,發(fā)現70多名公柘村的村民在圍堵市,、縣領導,不讓領導離開,,最后導致村民哄搶救災物資,,直到公安干警的介入才得以平息。造成村民圍堵市,、縣領導的原因是公柘村干部沒有及時發(fā)放救災物資,,當時無村干部在現場制止村民。
7,、證人葉榮某證言:8月19日下午4點多葉某某通知我有40包大米,,要求我去載米,后我叫葉某堯開拖拉機載著10多名村民來到葉某華的房屋,,現場有很多村民與葉某某,、葉某進吵架,當時葉某某叫我去洋頭中學載米,,后我們二十多人來到洋頭中學,,先找到鐘某某然后向鎮(zhèn)府鄧某文反映情況,要求發(fā)放大米,。后我在操場找到縣委主要領導反映柘口寨的受災情況,,村干部一直都沒有來我村救災,當時葉某某在操場邊,,沒有勸阻我們,。救災領導安排發(fā)放大米,一開始排隊領取,,后來秩序混亂變成哄搶,。我拿了三包大米,開來的拖拉機也載了一車,。當時與我一起去的有葉北康等人,,柘口樓的村民也在場,葉某某沒有發(fā)放救災物資,。
8,、證人葉某城證言:8月19日下午,因我村災民沒有領取到救災物資,,有人打電話給我說一起去洋頭中學找政府領導理論,。我接電話后,就騎摩托車前往洋頭中學,,看到約有70至80名我村村民在洋頭中學辦公樓一樓與一位領導在理論,,后我們就前往操場尋找市、縣領導,,突然有人大聲叫“市領導在前面,,我們去把他攔下來理論”,,然后公柘村村民就一窩蜂涌了過去把市、縣領導攔了下來,,并質問領導“為什么我們柘口樓,、柘口寨兩個村受災那么嚴重都沒有領導過問,也沒有救災物資發(fā)放下來”,,領導當面向我們道歉,,并安排領取大米。聽到可以領米后,,大家就一窩蜂沖上去拿米,,當時場面非常混亂,,還有村民沖上去搶,。我村的包片干部是村主任葉某某及副主任葉某進,但其沒有到我村組織村民轉移自救,,18日,、19日兩天,政府都有給公柘村發(fā)放救災物資,,但村干部沒有及時發(fā)放給村民,,導致我村村民到洋頭中學圍堵市、縣領導,,并哄搶救災物資,。
9、證人朱某富證言:18日,,龍窩鎮(zhèn)政府委托公柘村村委為柘口樓片的災民發(fā)放救災物資,,村主任葉某某在發(fā)放救災物資時,只發(fā)放給其親屬并侵占了大部分救災物資,,沒有把救災物資及時發(fā)放給受災村民,。因此19日下午16時度,公柘村柘口樓村民小組的受災村民因未領到救災物資,,在洋頭中學操場里圍堵市委主要領導,,導致領導無法及時到前線指揮救災。災民在圍堵時,,還哄搶堆放著的救災物資,。后來由于公安人員的及時制止才平息圍堵哄搶現象。導致柘口樓村民圍堵市委主要領導,、哄搶救災物資的原因是受災村民未領取到救災物資,,村民質問村主任葉某某后,其說“洋頭中學有很多救災物資,你們就到那里去弄”造成的,。
10,、證人鐘某新證言:公柘村大布自然村水災后,,情況非常嚴重,,村干部一直沒組織人員進行救災。8月18日救災指揮部給我村發(fā)放了一批救災物資,,葉某某領回來后囤放在屋內沒有發(fā)放,。19日下午聽說后,我們向鎮(zhèn)領導匯報反映,,鎮(zhèn)府派了一名村干部及一名干警到存放物資現場調查了解,,我跟著村民來到這個地方,村民質問葉某某和葉某進,,葉某某說這些物資是發(fā)給沒有來領取物資的災民的,。后聽說這些人到搶險指揮部去圍堵市、縣領導及哄搶救災物資,。
11,、證人葉北康證言:2013年8月19日下午5點多,村委主任葉某某,、副主任葉某進二人來到柘口寨葉某標小店時,,葉某某對柘口樓、柘口寨的災民說“鎮(zhèn)府分有40包大米給公柘村,,你們去把它載回來”,。所以我們就開著拖拉機去洋頭中學救災安置點,導致約80名災民哄搶救災物資,。
12,、證人葉某堯、葉某泉證言:2013年8月19日下午3點多,,聽說村主任葉某某沒有給我村災民發(fā)放救災物資,,大家都指責他,當時葉某某對在場的人講“洋頭中學救災安置點有救災米發(fā),,你們到那里去領取救災米”,。然后我就開著拖拉機載著我村的災民來到洋頭中學,當時有名村民大叫“市縣領導在那里,,我們去攔住他們”,,然后我村災民就一涌而上圍堵市縣領導,后來發(fā)生災民哄搶救災物資,。
13,、證人葉某標證言:2013年8月19日下午4點多,在我店門口有很多村民質問村主任葉某某為什么不發(fā)放救災物資,葉某某說“洋頭中學救災安置點有米發(fā),,你們沒有米吃沒水喝就到洋頭中學救災安置點去領”,,有村民聽了后就到洋頭中學去領救災物資。
14,、證人葉某民證言:8月19日下午我在洋頭中學時,,看到幾十名我村的村民與鎮(zhèn)府領導理論,后看到我村村民在救災物資發(fā)放處拿米走,,當時場面比較混亂,。
15、證人葉某乙證言:2013年8月19日下午4點鐘左右,,在葉某標小店村民責問葉某某為什么不發(fā)放救災物資,,其就說“洋頭中學救災安置點那里有救災物資發(fā)放,你們到那里去領”,,導致70至80名村民到洋頭中學操場圍堵市,、縣領導,場面非?;靵y,,后有人開始哄搶救災物資。災情發(fā)生后,,公柘村村委干部沒有到柘口樓組織過村民救災及發(fā)放救災物資,。19日下午發(fā)生圍堵市縣領導、哄搶救災物資的事是葉某某發(fā)動的,,如果他沒有發(fā)動,,村民也不知道洋頭中學救災安置點有物資領、也不敢去,。
16,、證人鐘某華、鐘某文證言:公柘村發(fā)生災情后,,村主任葉某某負責領取和發(fā)放該村的救災物資,。8月18日、19日兩天領取了大量的救災物資,,發(fā)放了一部分給災民,,還有一些堆放在葉某華新房內。8月19日,,鎮(zhèn)府搶險救災指揮部安排有40包米給我村,,但葉某某嫌少不去領取,導致救災物資沒有及時領取和發(fā)放,,最后造成公柘村的柘口樓,、柘口寨的災民去圍堵搶險救災人員,、哄搶救災物資。這件事造成了很壞的影響,。
17,、證人鄧某文、鄭某波證言:我們在龍窩鎮(zhèn)洋頭中學救災搶險指揮部協調各方救災工作,。2013年8月19日下午5時度,,公柘村柘口寨村長葉榮某帶領了80至90名村民來到洋頭中學救災安置點要求發(fā)放救災物資,并說“柘口樓,、柘口寨村沒有領取到救災物資,,現在我村委主任葉某某安排我們來領取救災物資”。我們解釋說“領取和發(fā)放救災物資是由村委統一負責的,,村民是不能個人來領取的”,葉榮某等人聽后情緒非常激動,,期間,,有村民大聲喊“有市、縣領導在操場上,,我們圍住他們,,找他們理論”。葉榮某等人聽后,,就沖到操場上去圍堵市,、縣搶險救災人員,導致村民哄搶救災物資,。8月19日救災指揮部安排40包大米給公柘村,,經多次通知葉某某,但其一直不來領取,,造成公柘村的大米沒有及時領取及發(fā)放,。按照縣委的要求,各村的受災情況登記要在8月18日下午3點前上報到抗洪搶險指揮部,。只有公柘村的柘口樓,、柘口寨兩村的受災情況沒有上報,指揮部未能及時掌握這兩個村的受災情況,、未能安撫災民,,導致這兩個自然村的村民到洋頭中學搶險救災安置點圍堵市縣救災人員、哄搶救災物資,。我認為公柘村委主任葉某某應負主要責任,。
18、證人鐘某某證言:2013年8月19日上午10時度,,我們按照救災物資發(fā)放方案安排公柘村40包大米,,通知公柘村村主任葉某某領取,,但他不領取。到了12時度,,我們再次通知葉某某來領取,,但他仍沒有來。下午4時左右,,因沒有領到救災物資的柘口寨,、柘口樓村民(大概70、80人)來到洋頭中學操場圍堵市,、縣領導,,并哄搶救災物資。
19,、龍窩鎮(zhèn)“8·16”水災救災物資(洋頭中學災民安置點8月18日至19日兩天)發(fā)放情況:證實公柘村有救災物資未及時發(fā)放,。
20、中共龍窩鎮(zhèn)委班子會議記錄(8月16日)及關于委托各受災村統一領取救災物資的情況說明:證實一是成立抗洪搶險指揮部,;二是確定救災物資發(fā)放原則,,以村為單位統一配送,各村委委托各村干部動用生產隊長的力量,,將物資一戶不漏送到災民手中,。三是明確抗洪搶險期間的紀律。災區(qū)村干部已全部傳達到位,。
21,、中共龍窩鎮(zhèn)委員會文件關于成立龍窩鎮(zhèn)8·16抗洪搶險救災工作指揮部的緊急通知:證實明確搶險救災物資的發(fā)放和善后等工作措施。
22,、龍窩鎮(zhèn)府關于龍窩鎮(zhèn)“8·16”救災物資發(fā)放原則的說明:證實救災物資由抗洪搶險臨時指揮部統一調配,,委托各村(居)兩委統一領取、發(fā)放,。會后,,我鎮(zhèn)多次召開各村(居)兩委主要負責人會議,強調救災物資由各村(居)兩委到救災物資發(fā)放點統一領取,,并要求各村(居)要及時將救災物資發(fā)放到災民手中,。
23、情況說明三份及發(fā)放表:證實(1)龍窩鎮(zhèn)府8月19日止,,抗洪指揮部未收到關于公柘村委交來柘口樓,、柘口寨的受災情況登記表。(2)8月19日下午發(fā)生130多位村民圍堵市,、縣主要領導近30分鐘,,哄搶大米等救災物資,,發(fā)放秩序被打亂,,導致臨時救災物資應急困難,,災區(qū)群眾情緒失控,直接影響龍窩鎮(zhèn)的社會穩(wěn)定,。(3)龍窩鎮(zhèn)府指揮部于8月19日安排有40包大米給公柘村,,兩次通知葉某某領取,但葉某某以鎮(zhèn)府發(fā)放40包大米太少為由一直未到救災點領取,。
24,、被告人身份證明:證實被告人葉某某作案時已年滿十八周歲及其捕前任職情況。
25,、抓獲經過:證實公安機關于2013年9月26日將被告人葉某某抓獲歸案,。
上述證據,經查證屬實,,均可作為本案的定案依據,。
對于被告人葉某某提出的辯解意見。經查,,龍窩鎮(zhèn)府以開會,、下發(fā)文件通知等形式,明確委托各村負有及時領取和發(fā)放救災物資等職責,,被告人作為村委會主任,有責任履行上級下達的任務,,而被告人囤積救災物資不予發(fā)放,,且明知災民不能直接到救災指揮部領取救災物資,仍煽動災民前去領取,,造成災民圍堵救災人員,、哄搶救災物資。其辯解意見,,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納。
辯護人提出的辯護意見,,被告人葉某某系村民委員會主任,,不屬玩忽職守罪的犯罪主體;沒有證據證明被告人葉某某接受國家機關委托從事救災工作,;被告人葉某某的行為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缺乏證據,。經查,本案有充分證據證明被告人葉某某作為農村基層工作人員,,受上級國家機關的委托從事救災工作,,具備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九章瀆職罪主體適用問題的解釋中“受國家機關委托代表國家機關行使職權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在代表國家機關行使職權時,,有瀆職行為,,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關于瀆職罪的規(guī)定追究刑事責任”的主體條件,因被告人不正確履行其職責,,造成救災工作秩序混亂,,社會影響惡劣,符合玩忽職守罪的構成要件,。因此,,辯護人的辯護意見,缺乏事實和法律根據,,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納。
本院認為,,被告人葉某某身為農村基層組織工作人員,,受國家機關委托負有搶險救災職責,竟不正確履行其職責,,囤積救災物資,,煽動災民,導致救災物資被哄搶,,致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其行為已構成玩忽職守罪。公訴機關的指控,,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葉某某犯玩忽職守罪,,判處拘役四個月,。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之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9月26日起至2014年1月25日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廣東省河源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長  龔月恩
審判員  藍蘭芳
審判員  傅卓君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三日
書記員  江興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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