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目前對私募及公募基金的相關稅收規(guī)定比較混亂且沒有統(tǒng)一的口徑。由于近日契約型基金的概念備受關注,,投資人及其他相關主體均對基金所涉及的稅收問題摸不到頭緒,。為了能更好地理解相關規(guī)定,首先明確幾個基本的概念,,合伙企業(yè)作為目前基金運作中各主體存在的主要形式,,從所得稅法的角度來說,并不是所得稅的納稅主體,,即在合伙企業(yè)層面不繳納所得稅,,而是在收益分配到各個合伙人之后,按照合伙人的性質(zhì)分別繳納企業(yè)所得稅或個人所得稅,。
私募基金的整體運作主要涉及四個主體,,包括投資人、管理人,、托管人和基金本身,。由于新的《私募基金監(jiān)督管理暫行辦法》確認了契約型基金的地位,但從法律角度來說,,以契約形式建立的基金本身是不具有主體性質(zhì)的,。但為了方便表述,,此處將所有基金類型統(tǒng)稱為基金。就目前現(xiàn)有的基金模式,,基金的組織形式主要有公司制,、合伙制及契約形式三種。不同的法律主體所涉及的稅種及享有的優(yōu)惠政策不同,。管理人和托管人由于在整個基金運作的過程中扮演的角色相對簡單,,且取得收入的來源也比較單一,所以涉及的稅種比較少,。下面就從不同主體的角度對各個主體所涉及的稅收問題進行簡單介紹,。
一,、基金管理人
管理人在整個私募基金的運作中主要獲得兩部分收入:一是管理基金所取得管理費用,;二是因管理基金產(chǎn)生的提成收益。這兩部分收益均是管理人提供服務所獲得的收益,,故都應當繳納營業(yè)稅和所得稅,。由于管理人的特殊身份,基金需要管理人進行相關運作并產(chǎn)生收益或虧損,,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chǎn)所獲得的收益,,并不屬于管理人,所以不需要繳納稅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從事基金管理活動取得的收入,依法繳納營業(yè)稅,、所得稅,。
基金托管人
托管人的情況相較于管理人更為簡單一些,因為托管人在整個過程中僅有一個托管費用的收入,,就這部分收入,,托管人需要繳納營業(yè)稅及所得稅。
三,、基金本身
根據(jù)財稅(2002)128號文規(guī)定,,對基金取得的股票的股息、紅利收入,,債券的利息收入,、儲蓄存款利息收入,由上市公司,、發(fā)行債券的企業(yè)和銀行在向基金支付上述收入時代扣代繳20%的個人所得稅,。因此,在基金層面獲得收益是需要繳納所得稅的,。但后續(xù)又規(guī)定,,在代扣代繳之后,,基金分配到投資者(包括個人投資者和機構投資者)的收益,均不征收個人所得稅和企業(yè)所得稅,。綜合看來,,前述文件實際是將個人所得稅和企業(yè)所得稅的納稅環(huán)節(jié)提前了。但財稅(2012)85號文規(guī)定:“證券投資基金從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按照本通知規(guī)定計征個人所得稅”,。該文規(guī)定的個人所得稅征收是按照持有上市公司股票的時間長短對應納稅所得額做了區(qū)分。具體規(guī)定如下:
持有時間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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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納稅所得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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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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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1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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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益全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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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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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個月<H≤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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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益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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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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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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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益的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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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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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者認為財稅(2012)85號文是對財稅(2002)128的特別規(guī)定,,將上市公司的股息紅利區(qū)別于其他利息收入及紅利收入。但無論如何,,該稅款均在基金取得收益時即扣除,,也就是在投資人環(huán)節(jié)不再繳納所得稅。
四,、投資人
由于投資人的組織形式不同,,投資人在基金運作過程中也會面對不同的稅收問題。主要區(qū)分為個人投資者和企業(yè)投資者,。投資者可能從基金中取得的收益分為兩部分,,一部分是買賣基金份額所獲得的收益,另一部分是基金存續(xù)期間所分配的收益,。根據(jù)前述規(guī)定,,基金在獲得股息紅利及利息收入的投資收益時已經(jīng)代扣代繳過所得稅,在投資者獲得基金分配的收益時不再繳納所得稅,,值得注意的是,,此處并不區(qū)分是個人還是機構投資者。
對于買賣基金份額所獲得的收益,,法規(guī)對于個人投資者和機構投資者進行了不同的規(guī)定,。“對個人投資者買賣基金單位獲得的差價收入,,在對個人買賣股票的差價收入未恢復征收個人所得稅以前,,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對企業(yè)投資者買賣基金單位獲得的差價收入,,應并入企業(yè)的應納稅所得額,,征收企業(yè)所得稅?!?/span>
另外,,對投資者從基金分配中獲得的國債利息、儲蓄存款利息以及買賣股票價差收入,,在國債利息收入,、個人儲蓄存款利息收入以及個人買賣股票差價收入未恢復征收所得稅以前,,暫不征收所得稅。對個人投資者從基金分配中獲得的企業(yè)債券差價收入,,應按稅法規(guī)定對個人投資者征收個人所得稅,,稅款由基金在分配時依法代扣代繳;對企業(yè)投資者從基金分配中獲得的債券差價收入,,暫不征收企業(yè)所得稅,。
以上均為投資者在所得稅方面的稅收規(guī)定,除所得稅外,,印花稅及營業(yè)稅也是基金投資中投資者比較關注的問題,。
根據(jù)財稅【2004】173號文的規(guī)定,對投資者(包括個人和機構)買賣封閉式證券投資基金免征印花稅,。根據(jù)財稅【2009】111號文規(guī)定,,對個人(包括個體工商戶及其他個人,下同)從事外匯,、有價證券,、非貨物期貨和其他金融商品買賣業(yè)務取得的收入暫免征收營業(yè)稅。對于機構投資者,,2002年曾有文件規(guī)定非金融機構投資者申購贖回基金單位暫免征收營業(yè)稅,但該文后被廢止,,故根據(jù)《營業(yè)稅暫行條例》的相關規(guī)定,,機構投資者申購贖回基金單位仍然要繳納營業(yè)稅,此處的機構投資者包括法人及合伙企業(yè)等非法人形式的主體,。
總體看來,,封閉式與開放式基金在稅收上并沒有太大差異。由于管理人及托管人涉及稅種較少且相對簡單,,故將其他主體列表以明晰相關稅收情況,。(注:涉及到企業(yè)所得稅的表述不包含合伙企業(y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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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yè)投資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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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投資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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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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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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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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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賣出證券時單邊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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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yè)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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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購贖回的的差價征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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暫免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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募集基金不征收營業(yè)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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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基金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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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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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征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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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收益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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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息紅利及利息收入由基金在獲得收益時其支付機構代扣20%,基金分配后不再征所得稅,;
上市公司的股息紅利按照前文所述表格扣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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暫不征企業(yè)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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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yè)債券差價收入不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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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yè)債券差價收入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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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債及儲蓄利息不征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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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目前我國對基金的相關規(guī)定并不完善,,實踐中存在納稅與法規(guī)規(guī)定不符的情況,也存在無法可依的情況,,所以仍需要在實踐中不斷完善,。我國目前正在進行營業(yè)稅改增值稅的體制改革,在“營改增”的過程中,,金融行業(yè)的改革無論對于監(jiān)管層還是金融從業(yè)者的影響都將是劃時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