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某等訴某某市環(huán)境保護局許可案 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書 (2011)長中行終字第0030號 上訴人(原審原告)張某,。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某某市環(huán)境保護局,。 法定代表人黎某,局長,。 原審第三人某某國際商務社區(qū)開發(f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某某,董事長,。 上訴人張某因與被上訴人某某市環(huán)境保護局環(huán)境保護行政許可一案,,不服某某市某某區(qū)人民法院(2010)某行初字第42號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審裁定經(jīng)審查認為:原告張某及其父親張某某承包土地雖位于湖南青竹湖國際商務社區(qū)“青竹峰景”項目范圍內,但本案被訴具體行政行為是被告對該項目是否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環(huán)境影響評價法》等環(huán)境保護法律,、法規(guī)作出的行政許可,。在被告作出環(huán)境保護行政許可后,該項目的土地是否被征收或征收后實際有何用途是由具備法定職責的相關部門決定,,原告認為其與其父親張某某土地被征收而利益受損,,應在土地征收程序中解決,被訴具體行政行為的作出并不必然導致原告家庭承包經(jīng)營的土地,、山林被征收,,對原告的權利義務不產(chǎn)生實際影響,原告與被訴具體行政行為無法律上的利害關系,,原告不具有行政訴訟的原告主體資格,。綜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guī)定,,裁定:駁回原告張某的起訴,。 上訴人張某上訴稱:上訴人的房屋、承包地是否被征收,,應屬于另一層法律關系,,一審裁定不能將被上訴人的行政責任推卸由后置行政行為主體的機關承擔。一審裁定認定被上訴人在上訴人的土地上行使權利的行為與上訴人的實體權利不具備利害關系,,明顯不符合客觀事實,,是嚴重錯誤的,侵犯了上訴人的物權,、環(huán)境權和訴訟權利,。 本院經(jīng)審查認為:上訴人張某在行政起訴狀中請求依法確認被上訴人某某市環(huán)境保護局于2005年9月2日批復《關于建設工程環(huán)境保護措施審核意見的通知》的具體行政行為違法,并撤銷該批復文件,。而上訴人張某既不是被訴具體行政行為的相對人,,被訴具體行政行為的作出也并不必然導致原告家庭承包經(jīng)營的土地、山林被征收,,且上訴人張某在行政起訴狀中也沒有陳述其有其他的何種人身權,、財產(chǎn)權受到了被訴具體行政行為的侵犯。因此,,原審裁定認定原告不具有行政訴訟的原告主體資格,,裁定駁回原告的起訴是符合最高人民法院的規(guī)定的。綜上,,上訴人張某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原審裁定駁回原告張某的起訴應予維持。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一條(一)項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審判長彭京華 審判員趙金福 審判員陳光輝 二0一一年一月 日 書記員張紅 附相關法律條文:《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六十一條 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原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法規(guī)正確的,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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