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資詐騙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等犯罪活動已成為近年來金融領域內涉及面廣泛,,社會危害性嚴重的高頻犯罪。這些犯罪活動,,不僅侵犯了公私財產的所有權,,更嚴重的是侵犯了國家的金融管理制度。如前幾年瀘西縣發(fā)生的系列非法集資詐騙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犯罪案,,嚴重地擾亂了國家正常的金融秩序,,發(fā)展到當地銀行無存款,甚至銀行需要資金還需向其借高利貸的嚴重程度,,嚴重擾亂了社會秩序,,造成社會不穩(wěn)定。然而,,在司法實踐中,,如何正確認定和區(qū)分集資詐騙案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犯罪,尚存在一定爭議?,F(xiàn)僅就如何把握兩罪的犯罪構成以及審理中應注意的相關問題談一下自己的看法,,僅供參考。 一,、關于集資詐騙罪的相關問題 根據我國刑法典第192條的規(guī)定,,集資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行為,。作為集欺騙性、貪婪性和危害性一身的金融詐騙犯罪,,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既可以是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也可以是單位,。實踐中,,常見的是行為人僅以單位名義非法集資,所騙取的公私財物全部或大部分被行為人中飽私囊,,即使有少量用于單位,,也只是為了掩人耳目,對此應按個人犯罪處理,。2.犯罪的主觀方面只能由直接故意構成,,并且具有非法占有集資款的目的。即作為行為人明知自己以實施詐騙的方法非法集資,,將會導致破壞金融管理和侵犯公私財產所有權的危害后果,,并且希望這種危害后果發(fā)生。同時行為人還必須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犯罪目的也是構成該罪不可或缺的主觀要件之一,。3.該罪侵犯的客體是復雜客體,既破壞了國家的金融管理秩序,,又侵犯了公私財物的所有權,。金融的重要性要求國家通過金融規(guī)范有效控制金融市場,形成有序的良性狀態(tài),。集資詐騙行為違反有關金融法規(guī),,擅自吸收公眾存款的和一些單位的公款,使大量的社會資金在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之外循環(huán),,干擾了正常的金融業(yè)務,,影響了國家正常資金積集和貨幣回籠,限制金融機構資金來源,,嚴重擾亂了金融秩序,。由于集資詐騙罪行為人是以非法占有集資款為目的實施詐騙,一旦詐騙成功,,還會給被害人造成巨大的財產損失,,使不少家庭為此傾家蕩產,,企業(yè)瀕臨破產,。因此,此類犯罪,,具有極其嚴重的社會危害性,。4.該罪在客觀方面表現(xiàn)為行為人使用詐騙的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行為,,即非法集資行為和采用詐騙方法二者的結合,。所謂“非法集資”是指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未經有權機關批準向社會公眾募集資金的行為,。只有非法集資活動才構成集資詐騙罪,。“詐騙方法”是指行為人采取虛構集資用途,,以虛假的證明文件和高回報率為誘餌騙取集資款的手段,。在司法實踐中,行為人通常采用的方法有,,虛構經營業(yè)績,,偽造效益良好的假象,打著興辦“高,、特,、尖”高科技企業(yè)的幌子,以優(yōu)厚的紅利為誘餌等,。建國以來發(fā)生在無錫地區(qū)最大的非法集資案中,,以鄧斌為首的犯罪分子就是采取聯(lián)營、興辦高新技術產業(yè)等欺騙方法斂財32億元,。行為人充分利用投資者趨利心切的暴富心理,,誘以高額回報率,消除投資者的疑慮,,使之失去應有的風險意識,,甘愿投以重金,以致受騙上當,。5.關于集資詐騙罪“非法占有目的認定”我國刑法典規(guī)定,,集資詐騙罪主觀上必須具備“非法占有目的”。即行為人在主觀上具有將非法集資的資金據為己有的目的,。所謂據為己有,,指將非法集資的資金置于非法集資人的控制之下。非法占有目的是行為人的一種心理活動,,外人看不見,,摸不著,無法深入其內心予以了解,。而行為人歸案后供認不諱者不多,,絕大多數尋找各種理由百般抵賴,企圖逃避法律制裁,。但行為人的主觀心理可以通過外部的客觀行為表現(xiàn)出來,,可以通過對行為人客觀行為的分析對非法占有目的進行司法推定。按照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在湖南長沙召開的全國法院審理金融案件工作座談會上形成的會議紀要(簡稱會議紀要,,下同),,對包括集資詐騙罪在內的金融犯罪案件中認定“非法占有目的”作了明確的規(guī)定:①明知沒有歸還能力而大量騙取資金的;②非法獲取資金后逃跑的,;③肆意揮霍騙取資金的,;④使用騙取的資金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⑤抽逃、轉移資金,、隱匿財產以逃避返還資金的,;⑥隱匿、銷毀賬目,,或者搞假破產,、假倒閉,以逃避返還資金的,;⑦其他非法占有資金,,拒不返還的行為。司法實踐中,,對于其他欺詐行為可以認為是指未將集資款按約定用途使用,,而是將集資款用于個人還債,或者將集資款暗中挪歸他人,,以他人名義秘密投資,,并對外宣稱經營失敗,破產等假象,,無法返還集資款,。6.關于集資詐騙罪數額的認定構成集資詐騙罪須達到“數額較大”。作為經濟犯罪的本案,,詐騙數額的大小直接體現(xiàn)了行為的社會危害程度,,詐騙數額不僅是定罪的重要標準,也是量刑的主要依據,。按照2001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guī)定》的規(guī)定,集資詐騙罪的追訴標準是個人集資詐騙數額在十萬元以上,,單位集資詐騙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在計算和認定集資詐騙罪的犯罪數額中有三種觀點:一是按集資款全額認定;二是按最終損失額認定,;三是按集資未歸還數額認定,。我認為,按行為人通過實施詐騙行為而實際騙取的財物,,即被害人受騙直接損失數額為定罪的標準數額更為科學,、合理,既對實施詐騙的行為人不枉不縱,,亦充分保護了被害人的合法利益。 二,、關于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相關問題 我國刑法典第176條規(guī)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是指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規(guī),,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行為,。擅自吸收公眾資金或變相吸收公眾資金進行非法集資活動,,不僅嚴重擾亂了國家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還給國家和公眾帶來了極大的金融風險,,而且引發(fā)了不少民事糾紛和刑事犯罪,,為了整頓和規(guī)范金融秩序,打擊和懲治猖獗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嚴重擾亂金融秩序的違法行為,,我國97刑法典在制訂時增設了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構成該罪的犯罪要件:1.犯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個人和單位均可構成,。行為人只要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規(guī),實施了非法吸收存款的行為,,達到了刑法處罰的程度,,均可成為本罪的犯罪主體。2.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的金融管理制度,。3.行為人的客觀表現(xiàn)為實施了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出具憑證,,承諾在一定期限內還本付息的行為,;或不以吸收公眾存款的名義,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但承諾履行還本付息義務的行為,。該罪客觀方面的特征是行為人吸收或變相吸收公眾的行為是非法的。即不管行為人是否按國家規(guī)定的利率吸收公眾存款,,也不管是否采取了其他變相提高利率的手法,,亦或許以實物或物資性利益的方法,只要行為人不具備吸收公眾存款的資格,,而實施了吸收公眾存款的行為即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在客面方面要正確理解該罪直接犯罪對象的“公眾”。但作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直接犯罪對象之“公眾”,,則有其特殊的法律內涵,。其一“公眾”反映了客觀行為指向的對象的廣泛性,即非法吸收存款的行為對象的存款人具有眾多性,,若吸收的是少數幾個人的存款,,即使實施了非法吸收存款的行為也不構成本罪,而應該按民間借貸來處理,;其二“公眾”又反映了客觀行為指向的對象的不特定性,,即非法吸收的是不特定多數人的存款,;其三“公眾”還反映了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存吸行為的公開性,即非法吸收存款是以向社會公開的方式進行的,。實踐中,,因其行為本身的非法性,決定了行為人更多的是采用隱蔽的手法做出允諾,。如通過先行存款人向周圍的人員予以傳誦或在親朋好友中傳遞信息等形式,,因為其目的就是要吸引更多的公眾參與存款,所以其行為勢必在公眾向社會形成信息的廣泛傳遞,,因此實質上就帶有公開性,。 審理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應注意的幾個問題:1.正確把握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擾亂金融秩序”的度。從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罪名的表述可以看出,,“擾亂金融秩序”是本罪的必要要件,。換言之,行為人實施了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行為,,但沒有達到擾亂金融秩序的程度就不能認定構成本罪,。當然,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行為一經實施,,就在一定程度上擾亂了國家金融秩序,,因為非法吸存本身就是對金融秩序的漠視和侵犯。但是這種非法有程度上的區(qū)別,,輕者可能只是違反有關行政法規(guī),,重者則可能觸犯國家刑律。而作為犯罪之違法程度,,必須達到超越了其他法律法規(guī)的最高限度,,嚴重到具備刑罰可罰性程度。因此,,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其擾亂金融秩序之程度應從造成一定社會危害后果等殊多因素中去把握。包括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地點,、范圍,、數額以及給存款人造成的損失和對當地銀行造成的影響等,從而來量定擾亂金融秩序的程度,。如果是在銀行范圍不及的偏遠地方,,行為人非法吸收了一定數額的存款用于正當生產經營,并沒有造成存款人的損失,,就沒有擾亂金融秩序,,就可不以本罪論處。反之,則應以本罪論處,。2.正確把握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界限,。經濟犯罪總是和金錢聯(lián)系在一起的,。因此,,犯罪數額的大小便成為認定是否構成犯罪的一個重要標準。作為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之一的本罪,,其犯罪行為指向的對象是不特定的公眾(具有數量性),,犯罪目的是非法吸存不特定的款項(具有數額性),它的主客觀方面的特征均決定了構成本罪的社會危害性,,能夠在一定程度上予以量化,。雖然我國刑法沒有明確規(guī)定構成本罪吸收存款數額和存款人數量的起點,但并不是說只要實施了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行為,,如吸存的數額僅為幾千元,、幾萬元或吸存的公眾人數僅為幾人、十幾人就要定罪處罰,。如果如此理解,,就勢必要擴大刑罰使用的范圍。為了在審判實踐中正確區(qū)分罪與非罪的界限,,最高人民法院在《會議紀要》中明確了一個構成本罪的數額標準,,即:①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20萬元以上,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100萬元以上的,;②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30戶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150戶以上的;③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損失1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損失40萬元以上的,,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這一規(guī)定雖不是司法解釋,,但對審判實踐具有一定的指導意義,,在審理具體案件時可以參照使用。3.正確把握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與民間借貸的界限,。從廣義上講,,實踐中許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也屬于民間借貸,但屬于非法的民間借貸,,而且已達到了觸犯國家刑律的程度,。因此,兩者之間極容易混淆,,在審判實踐中應嚴格加以區(qū)別,。正常的民間借貸屬于民事法律行為,只要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就應受國家法律的保護。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盡管也表現(xiàn)為民間借貸的特征,,但因為其借貸的范圍是具有不特定的公眾性,而且擾亂國家金融秩序,,具有民間借貸不會造成的嚴重社會危害性,,這是兩者根本區(qū)別。因此,,如果民間借貸的范圍具有不特定性,,且借款利率高于法定利率,擾亂了金融秩序,,則就演化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三、審判實踐中如何正確把握集資詐騙罪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如前所述,,集資詐騙罪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各有其犯罪特征和構成要件,,從嚴格意義上來講,容易區(qū)分,,但由于兩罪在客觀上都有非法募集資金的性質,,而且在實踐中,許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人因為各種客觀原因不能歸還存款,,在主觀上都是故意的,,主體也都是一般主體,因此,,兩罪極容易混淆,。但是兩罪之間還是存在本質差別的。 首先,,兩罪最關鍵的區(qū)別在于主觀目的不同,,即是否以非法占有所募集資金為目的。集資詐騙罪的行為人主觀上是為了非法占有所募集的資金,,事后不予歸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行為人主觀上只是為了募集資金或攬存存款人的資金用于營利或經營活動,其意不在占有,。如果吸存人以吸存的名義取得資金后,,把占有的資金任意揮霍,用于違法活動或吃喝玩樂等高額消費,,或者主要資金去向不明且不能說清用途的則構成集資詐騙罪,,如果吸存人主觀上沒有占有的故意,只是因為客觀原因不能歸還存款的,,仍不能客觀歸罪而認定為集資詐騙罪,; 其次,,兩罪在行為實施方式上也有所不同。集資詐騙罪的行為人必須使用詐騙的方法,,這是該罪的必要構成要件,,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非法聚集資金,表現(xiàn)為詐騙方法和非法集資兩種行為的結合,,即表現(xiàn)為以存款的方式非法吸收他人資金,,該罪的構成并不以欺騙方法為必要構成要件,尤其是在吸收存款或募集資金的行為目的上并沒有遮掩贏利的意圖和表現(xiàn),; 再次,,由于犯罪目的和客觀方面的不同導致兩罪侵犯的客體也不同,,集資詐騙侵犯的客體是復雜客體,,即:不僅侵犯了國家的金融秩序,而且侵犯了出資人的財產所有權,;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侵犯的是單一客體,,即國家的金融管理制度。 總之,,嚴厲打擊侵犯國家金融管理秩序的犯罪對于保障安全,、有序、高效,、穩(wěn)健運行的金融秩序,,促進國家的經濟建設和維護社會穩(wěn)定具有重要意義,作為司法工作者要加強學習培訓和理論研究,,認真學習刑法和國家金融法律等基本業(yè)務知識,,不斷提高審判水平,正確區(qū)分和處理金融犯罪案件,,促進我國金融制度的健全和完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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